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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新制度論觀點的社會企業研究

Wang, 2010;Laville et al., 2006;鄭勝分,2009)。

壹、新制度經濟學與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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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經濟學提出有限理性、環境在本質上是不確定的,以及市場並非唯一 配置資源的機制等核心概念,在此框架下,交易成本理論(the theory of transaction costs)即在探究何種制度(組織形式)能最有效率地削減不確定性以及交易成本,而 North 主張制度為一種正式與非正式的人為限制,其形構了人際互動且具有強制 性(North, Nyssens, Simon, Williamson, quoted in Laville et al., 2006:275-276)。

Bacchiega 和 Borzaga(2001)即基於此學派之觀點,主張社會企業具有民主參 與的本質、有限度的利潤分配、服務的穩定性以及某種程度的自主性等制度特質 其形構了一個誘因結構(incentive structure)24,一方面,克服了市場與政府雙重失 靈所造成的個體與集體服務之生產困境;另一方面,由於組織內部珍視開放、民 主式管理的價值更甚於貨幣報酬的創造,因而能抑制機會主義行為(opportunistic behavior)的發生,這些社會企業所具有的優勢有助於組織獲取利益關係人的信任、

認同與支持,以及更多志工和員工的投入。然而,此種觀點僅回答了「為何它們 是制度」的問題,但並未釐清「制度是如何產生」的疑問(Granovetter, quoted in Laville et al., 2006:276)。

貳、組織研究中的新制度論觀點與社會企業

儘管制度化的動力有助於創新公共計畫的發展且能扶植更多類似的社會企 業及其永續發展,然也意味著組織間發展同質化的風險,即社會企業將朝向公共 組織或營利企業的組織形式而削弱了社會企業的自主性與多元發展,組織研究中 的新制度論觀點稱之為「制度趨同主義(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Kuan & Wang, 2010;Nyssens, 2006;鄭勝分,2009)。「制度趨同主義」此一概念由 DiMaggio 和 Powell 修正 Max Weber 的觀點25而來,主張特定場域中的組織是受到符號與規

24社會企業為一種誘因結構,而誘因結構包括薪資(wage)與自由度(degree of freedom)兩面向,前 者包含貨幣(monetary)與非貨幣要素(non-monetary),社會企業的優勢在於其可提供企業、政府所 欠缺的非貨幣要素,如自尊、自我實現等;至於後者則指涉為低度權威(low-powered),社會企業 透過審議式民主,整合多元利益關係人的目標(Bacchiega & Borzaga, Defourny, 引自鄭勝分,2009

:146)。

25Max Weber 認為現代世界乃受科層化(bureaucratization)的影響,組織之間會趨同(科層化)的原因 在於資本主義經濟、政府基於層級節制和工具理性而偏好某種行為模式,以追求理性與效率 (quoted in Bode, Evers, & Schulz, 200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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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等制度因素的形塑,而非純然的經濟理性,制度提供正當性且讓組織免於承受 (過多的)市場競爭壓力,故組織將隨時間放棄其原有特性而趨同發展;此外,渠 等並提出三種制度趨同機制,包括法規強制力、專業規範力以及市場模仿力 (quoted in Bode et al., 2006:239-240)。

基此論點,Dart(2004)則主張社會企業除了被認為是解決社會需求的藥方26 外,非營利組織特別是基於 M. C. Suchman 所謂的道德正當性(moral legitimacy) 而成為社會企業,即新右派及親市場的意識形態、師法企業(businesslike)為主流 模式、以市場為基礎的解決方案和機制被視為是一種社會規範—「制度」,NPOs 在此制度環境壓力下為尋求組織生存的正當性而發展為社會企業,易言之,社會 企業是一種新興的正當性制度;此外,在道德正當性的作用下,社會企業無論是 在理解或實務上,經常是一個較為狹義,著重於商業性與收益創造的詞彙,進而 促成制度趨同現象的發生。

Kuan 與 Wang(2010)觀察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實務指出,我國兩個 WISEs 個案皆受其制度環境的深刻影響,喜憨兒基金會在社會企業的運作模式上類似於 美國脈絡(即憑藉私人企業或基金會的策略性支持,本例於發展初期受花旗銀行 的大力支持);反之,陽光基金會則如同歐洲脈絡,受政府政策支持較多,故政 府的態度與有關社會企業的政策將對陽光基金會有巨大影響,而這也是台灣大多 數社會企業的處境。依目前的發展趨勢,台灣多數的社會企業仍希望政府給予財 政上的支持且此種依賴性亦將十分強烈,這些現象明確意味著過分依賴政府資源 的社會企業將面臨制度趨同主義的風險,而此風險最明顯的部分在於組織自主性 以及發展多樣性的縮減(Kuan & Wang, 2010)。

新制度主義社會學之觀點儘管有助於了解微觀層次的制度再製現象以及組 織最終如何受到其所處環境的影響而無關於組織的獨特性(originality)或組織最

26Dart(2004)認為由於社會企業以創新方式解決社會問題且為利益關係人團體創造出具體、有形 的價值,因而具有 M. C. Suchman 所謂的實務正當性(pragmatic legitimacy),然此種正當性不若道 德正當性(moral legitimacy)重要,理由在於,一方面,倘若社會企業無法創造出具體的價值,則 其實務正當性立刻會受到質疑;另一方面,道德正當性與社會政治的價值、價值變遷較為一致。

至於有關認知正當性(cognitive legitimacy)的探討,則可能超出理論所能詮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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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所擁護的變革動力(Laville et al., 2006)。然其侷限性在於,至少在某種程度上,

無法理解組織之間的差異與此種差異的存續,以及創新的出現,同時也因過度強 調鉅觀(macro)層次的制度對於組織形式與行為的影響而忽略了組織的自主性、

能動性,且不足以解釋從非營利組織到社會企業此一變遷過程是如何產生,進而 缺乏對於整體組織場域變遷歷程的討論(Laville et al., 2006;蔡依倫,2010)。

參、歷史制度論途徑的社會企業研究

Kerlin 基於歷史制度主義的假設27指出,社會企業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與其 所處脈絡之特殊的社會經濟條件有關,因而不同國家及區域的社會企業其發展呈 現出不同樣貌,關於此一概念的定義也就眾說紛紜(quoted in Kerlin, 2010)。為了 建立起一個較為廣泛而能橫跨不同地區的差異、關於制度過程如何形塑社會企業 之概念架構,Kerlin(2013)運用歷史制度論、國家層次的經驗數據以及不同國家 對於社會企業的闡述來建構一個包含五種社會企業模式的概念架構,並佐以個案 分析加以檢視。其中,就歷史制度主義之理論意涵而言,該研究指出社會企業類 型的發展會與各國的特殊需求以及制度結構相稱,包括政府型態、經濟發展階段、

公民社會模式、國際援助等鉅觀層次(macro-level)的制度其支持性之有無以及這 些制度因為權力關係轉變而隨時間的變遷,即鉅觀制度的過程及其因果路徑28會 形塑不同國家的社會企業模式,此種觀點有助於了解脈絡環境如何影響社會企業 的發展,繼而能理解社會企業模式之實務意涵(Kerlin, 2013)。

然而,Kerlin 所提出社會企業模式的概念架構不見得皆能詮釋各國社會企業 的發展,畢竟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脈絡皆有其獨特性,也就是說,社會企業的模 式可能不止五種;此外,其也因過度強調鉅觀層次制度於組織場域的影響力,而

27歷史制度主義假設現存的社會經濟過程和模式會限制行動者在從事制度創新時可供選擇的選 項(Thelen, quoted in Kerlin, 2010)。歷史制度論的研究途徑聚焦在某個國家與區域的質性個案研究 以從事跨國的比較分析,亦即比較不同國家和區域間之大規模、社會性制度隨時間的互動,而更 能理解制度後果(Kerlin, 2010)。

28Kerlin(2013)主張,文化、(全球性、區域性、地方性)層級體系(hierarchies)與社會階級、政治經 濟歷史等要素會框架現今政府型態的發展,而政府型態則有助於形塑現存的經濟發展狀況與公民 社會,繼而,後兩者同時影響了社會企業的發展。於此,作者認為國家最終將扮演理解一國社會 企業模式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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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織如何回應制度壓力少有著墨;再者,本文的研究焦點亦非置於關於社會企 業的概念架構之探討。即便如此,但至少該文對本研究的啟發在於,關於制度脈 絡如何影響社會企業之發展的探討是不可或缺的。

Mendell 與 Nogales(2009)指出,OECD 國家的社會企業「模式」乃是對於後 述的反應,一則國家從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角色撤出;次為國家對於社會經濟 發展逐漸採取較務實的態度。隨著社會企業「模式」的演化,政府參與的性質將 較可能反映出政府在不同國家脈絡下所扮演的歷史角色,因而,從歷史制度主義 的觀點來看,可發現路徑依賴對於制度創新的重要性,即對處於不同政策體制下 的社會企業而言,路徑依賴扮演著決定社會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關鍵角色 (Crouch, Kay, quoted in Mendell & Nogales, 2009:95)。

Chiu 和 Wong(2010)亦採取相似的觀點,惟尤其強調社會企業的發展乃取決 於福利改革的方式,渠等以 Gosta Esping-Andersen 福利國家體制理論為基礎,發 展出一個名為 PRAMS29的分析架構來分析社會企業在不同國家浮現的制度脈絡,

並進行個案分析與比較。作者主張,福利國家體制不只是根植於其歷史,也決定 了未來社會政策的改革發展,福利改革導致了國家、市場、家庭中三重資源的重 分配,因而開啟了社會企業部門浮現與成長的制度性環境,從而解釋了何以不同 社會中的社會企業類型、範疇、規模以及市場利基皆大異其趣,而社會企業作為 一種制度創新即是在福利改革脈絡之中所浮現,用以解決福利改革所帶來的問題 (Chiu & Wong, 2010)。

以台灣為例,民主化與財政的緊縮是台灣過去二十年福利制度改革發展的主 要動力,進而促成社會企業的出現。台灣福利改革問題的特色在於尋求財政精算 與政治[選票]支持之間的平衡,而社會企業便是作為達成此衡平的政策工具之一,

故除了 NPOs 為追求財務自主性以及為達成其社會使命而從事收益創造的經濟

29指涉社會企業發展的五個面向,包括 Problem(P):福利改革脈絡中的社會所正經歷、最為迫切 的調適問題,以台灣為例即是民主化;Resources(R):一個社會重分配其現存資源的方式;Agent(A):

社會企業發展的主要行動者;Market niche(M):社會企業的發展空間;Scale and scope(S):社會 企業在社會當中是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及社會企業是否在第三部門當中占據了一個明確的地

社會企業發展的主要行動者;Market niche(M):社會企業的發展空間;Scale and scope(S):社會 企業在社會當中是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及社會企業是否在第三部門當中占據了一個明確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