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離婚後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經驗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離婚後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經驗

國外的文獻指出父母離婚後有些子女會缺乏與不同住家長接觸的機會,而且 在親職角色上缺席的通常是不同住的父親,且就算父親在離婚後曾探視過子女,

這種機會也不多,甚至會隨著時間而愈來愈少;在一項大型的全國性調查顯示,

有將近三分之一的父親在離婚後不曾探視過子女,僅有四分之一的父親大約會一 週探視一次(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又倘若探視的情形是不穩定的,

也容易使子女產生害怕被拋棄的心理,並且渴望能與不同住的家長有穩定持續的 接觸(Clapp,2000)。不過,不宜忽略的是,也有一些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在離 婚之後,能成功扮演父親的角色,甚至比在婚姻狀態時還好。像是住得離子女很 遠的父親,會經常寫信或打電話給子女,讓子女知道父親仍愛他們、也願意繼續 關注他們的生活,因此有些與母親同住的子女表示,雖然與父親聯繫有限,但父 母離婚後覺得與父親關係更好,而且覺得父親隨時站在自己這邊,只要有需要,

就可以打電話給他(Ahrons,2008)。

而在台灣,同樣從相關文獻也可以發現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的狀況有不同型 態,謝品蘭(1992)指出國內不同住家長與子女的關係可分為穩定持續、不穩定、

未曾探視三種類型。林慧華(2000)在離婚單親兒童對父親主觀經驗之研究中談 到兒童認為與不同住父親見面的機會是不穩定也不確定的,同時研究者也提出

「假日父親」的命名,並指出「什麼時候可以再見面?」是兒童很想詢問但卻又 難以說出口的一句話。不過,在陳若喬等人(2003)的研究中卻也可以看到有些 單親子女在父母離婚後都能與不同住的家長維持某種程度的互動關係,有的是固 定每週或每個月見面一次,有的則是特定活動才會見面,這之中不少具監護權的 家長對於子女與不同住的父母互動抱持開放的態度,其中亦不乏具監護權的單親 母親;再者,從該研究中可得知不同住父親透過「心理上的支持」與「經濟上的 支持」與子女維持某種支持性的互動,在前者有受訪青少年表示因母親負擔家 計,因此不同住父親成為自己情緒的安慰者,藉由打電話就能獲得情緒的紓解,

也有青少年提到因不同住父親會協助生活照顧,故仍能感受到關懷、覺得父親還 是自己的父母與努力盡父親的責任;而在後者則是有受訪青少年回憶因不同住父 親能提供經濟支持,故不至於使他們頓失依靠,因此對於父親也能產生感激而不 怨恨。

因此,綜合上述文獻可知,雖然離婚後有些不同住父親會涉入子女的生活,

但其與子女互動的穩定程度在子女心中會產生不同的感受,即愈是維持某種穩定 持續的互動,愈能在子女心理或實質生活上給予補足與依靠。其次,當不同住的 父親能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時,可以發現親職參與的面向包含了生活照顧、經濟 提供、關懷支持等,而其方式也是多元的,例如:探視時與子女面對面的接觸、

書信與電話聯繫、金錢資助與心理支持等;不過也有文獻指出因父親不與子女同 住、接觸時間少,而使得親職參與的內容有所侷限,不太可能參與例行性的養育 工作,例如:帶子女購物、監督課業或出席學校的活動等,反而是以和子女從事 娛樂方面的活動居多(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Sobolewski 與 King

(2005)就曾指出許多不同住的父親雖然會帶子女上餐廳或看電影,但卻未能執 行權威的角色對子女進行教誨與實施規範設限。另一方面,雖有文獻顯示一些單 親母親不反對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的工作,但這些發現尚無法更完整地描述單親 母親對於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和雙方仍共同擔負親職責任的態度、想法與感受,

這些皆有待進一步的探究。

貳、離婚後共親職的關係類型

在國外有些研究會依據離婚父母在同為教養夥伴上的角色關係將離婚後共 親職分為不同的類型。

Kelly(2007)整理學者們的研究指出,離婚後的共親職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平行無交集型」:約有半數的父母其關係中少衝突少互動,對於子女教 養議題各自為政,雙方通常也不因結束的感情而困擾。

二、「衝突型」:雙方關係中存在頻繁的爭執、無效的溝通,無法關注子女的 需求,且至少有一方無法走出感情的困擾,約佔四分之一。

三、「合作型」:雙方對於子女生活安排能共同擬定計畫、進行協調,並互相 在教養上給予支持,亦佔四分之一。

而 Ahrons 透過隨機抽樣訪談美國中西部 98 對離婚一年且無心理疾病史的父 母將離婚後的共親職分為四種類型(Ahrons,1999;Clapp,2000):

一、「完美夥伴型」:彼此視前配偶為好友,並且能在同為父母的角色上合作

無間,像是給予對方高度的尊重也會相互詢問關於子女教養的意見,甚至能共同 參與子女的活動,是非常難得與稀少的類型,約佔 12%。

二、「協同合作型」:雙方不認為彼此是親密的好朋友,或在婚姻感情的衝突 並不亞於「互有敵意型」,但最大的特色是與對方互動時能管理情緒、將父母的 責任與婚姻的衝突劃分開來,並致力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努力堅守同為父母 的承諾與崗位,約佔 38%。

三、「互有敵意型」:彼此對於要與前配偶因子女教養有所聯繫是不情願的,

通常也因互有敵意而將對方貶得一文不值、見面就吵得很兇。這類型的父母通常 不會共享監護權,同時會長久面臨其中一方不願意支付足夠的贍養費與經常改變 探視計畫等問題,約佔 25%。

四、「誓不兩立型」:即雙方仍深陷感情的衝突,幾乎很少說話,但只要一有 接觸就是爭吵,法律上的官司也不斷,通常會迫使子女必須選邊站,在多數的家 族聚會上也會刻意排除對方,約佔 25%。

此外,Ahron(1999)表示其實還有第五類「關係消失型」,指雙方離婚後從 此不再往來,其中一方父母就這樣徹底在子女的生活中消失了,不過 Ahron 認為 此種類型並不多見。

因此,綜合上述研究,大致可知與台灣國情較不同的是,在國外似乎有較多 的父母在離婚後仍多少會繼續參與子女教養的工作,其彼此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 有一些是合作有交流、能協調的,有些是各自為政少互動,而有一些則是在扮演 父母的角色上無法關注子女需求,彼此的教養關係少不了緊張與衝突。再者,有 多項研究顯示離婚父母常見的衝突內容多與子女的探視計畫、生活費與教養議題 有關,以及在這種負向關係下不論任何年齡子女都容易產生焦慮、恐懼、害怕、

無助、悲傷、憤怒、愧疚、頭痛、胃痛等不良生心理反應,甚或面臨忠誠衝突(Brown et al.,2000;Bonach,2005;Clapp,2000)。

Clapp(2000)就談到因離婚父母的衝突不合而使得子女也陷入戰火、產生 忠誠衝突的情形有:

一、向子女探問前配偶的訊息:像是前配偶的行程、新交朋友等,使得子女 被問得戰戰兢兢,擔心回答不慎就得罪任一方父母。

二、要求子女當彼此意見的傳聲筒,而不願意親自與對方對話。

三、在子女面前詆毀另一方父母:係一種非常容易引發子女焦慮矛盾的衝突 形式,易使得子女不曉得該如何自處和面對另一方父母,同時也可能因子女對父 母有楷模認同關係而損害了自我認同與自尊。

四、直接要求子女與自己結盟和承諾忠誠:此種方式會迫使子女學習如何在 一方父母面前表現忠誠以獲得喜愛,例如:不在一方父母面前說另一方父母的好 話,或刻意對另一方父母冷淡等,易導致形成不當的人我互動模式。

此外,Johnston 與 Campbell 亦發現子女長期身陷父母戰場下的不良影響尚 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如:對於怎麼樣才算是公平非常執著,擔心自己稍有不慎就 會被一方父母當成把柄來攻擊另一方父母;學會說對方愛聽的話取悅任一方父 母;變得只在乎他人而忽視自己的需求與感受等。倘若,一旦子女確實選擇了與 一方父母結盟,完全撇下對另一方父母的情感與接觸,雖然可減輕因忠誠衝突引 發的緊張與焦慮,但研究也發現子女會較容易有易怒等其他情緒問題。至於對於 年齡較大的青少年子女來說,會比較能意識到自己可能成為父母對付對方的武 器,同時也較能將自己拉離父母的戰場、避免非黑即白的絕對觀點,有些青少年 會重新與過去不往來的一方父母聯繫,但也有些青少年會對雙方父母皆採疏離的 策略(Clapp,2000)。

再從另一個觀點來看,前述 Ahrons 所做的研究在四年後又針對同一批離婚 父母進行訪談,發現原本屬於「完美夥伴型」的父母其關係不是些許下降成為「協 同合作型」,就是令人詫異地變成「誓不兩立型」;而其餘三種類型的共親職則是 呈現維持原狀、關係進步和關係變差等三種變化(Clapp,2000),符合 Feinberg

(2003)所言,共親職為一動態的概念,可能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有所改變。因此,

值得關注的是,有些離婚父母雖在早期有著非常糟糕的關係,但是一段時間過去 卻也能在教養子女上發展成良性合作的互動,這之間究竟是什麼讓關係產生變化 呢?若能瞭解該正向經驗之發展,亦可作為離婚父母維繫良好共親職之指引與參 考。而接下來兩節將繼續從離婚適應歷程探討離婚後共親職之關係型態在時間序

值得關注的是,有些離婚父母雖在早期有著非常糟糕的關係,但是一段時間過去 卻也能在教養子女上發展成良性合作的互動,這之間究竟是什麼讓關係產生變化 呢?若能瞭解該正向經驗之發展,亦可作為離婚父母維繫良好共親職之指引與參 考。而接下來兩節將繼續從離婚適應歷程探討離婚後共親職之關係型態在時間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