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德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

貳、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

一、 德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

德 國 實 施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之 主 要 法 律 依 據 分 別 為 「 職 業 訓 練 法」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 ; Vocational Training Act)、「職業訓練促進 法 」( Berufsbildungsforderungsgesetz, BerBiFG ; Vocational Training Promotion Act)及「升級訓練協助法」(Aufstiegsfortbildungsforderungsgesetz, AFBG ; the Upgrading Training Assistance Act)三種(BMBF, 1999),其 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訂定職業繼續教育訓練目的

職業訓練法(BBiG)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繼續教育訓練與再教育 訓練乃是促使受訓者擴展其職業知能與培育受訓者適應科技進展之方

法,並以促進受訓者能於其本職中獲得工作提昇或有利其轉業為目的。

(二)明確規範接受職業繼續教育訓練之條件

職業訓練法(BBiG)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明示,

除非繼續教育訓練之設施、訓練人員及職缺之提供適當,否則不得辦理職 業繼續教育訓練;此外,對於未符合一定標準之受訓人員,則該等受訓人 員須於職業繼續教育訓練提供者具備給予補救教學訓練之前提下,始得接 受安排受訓事宜。

(三)明確規範完成職業繼續教育訓練之程序

職業訓練法(BBiG)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詳述訓練規則應包括「期程」(原則上 二至三年)、「課程需涵蓋應有之職業知能與技能」、「訓練計畫應具備課程 簡介與時間表」及「考試標準」等各項內容。凡通過最終測驗者(至多有 二次考試機會)可獲頒證明書(ein Zeugnis),而為使測驗公平,有關測 驗委員會之成員乃係由對於受訓者所選擇之職業進修領域中,具有專業素 養者所組成,且該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成員。另外,測驗委員會委員中應 有三分之二之成員身分係為雇主與從業人員之代表,其他三分之一之委員 則為職業學校之教師,而測驗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多為五年。再者,上述 之訓練規則及測驗事宜須受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之監督;此外,聯 邦經濟及勞動部(Bundesministerium fűr Wirtschaft und Arbeit, BMWA;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Labour)、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

及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亦需共同商議有關測驗等化(Gleichstellung von Prűfungszeugnisen)事宜。

(四)明確規範職業教育訓練統計、資訊及計畫之蒐集與報告之撰寫

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第一條至第五條載明職業教育訓練應與 科技、經濟及社會環境緊密結合,聯邦政府並須於每年四月一日發佈職業 教育訓練年度報告,包括職業訓練契約、提供教育訓練設施、教育訓練名 額等之檢視,及受訓者、教授者、受試者與指導人員之背景資料分析,且 其分析內容包括性別、職業、態度、年齡、教育背景、技術能力等各項資 料;另外,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並要求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

及德國就業研究所(Institut fűr Arbeitsmarkt- und Berufsforschung, IAB;the Institute for Employment Research ) 二 單 位 應 協 助 聯 邦 統 計 局 ( das Statistische Bundesamt)進行年度統計資料之調查,而聯邦教育及研究部

(BMBF)亦須對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及德國就業研究所(IAB)所 發現之職業教育訓練問題,提出因應對策。

(五)明確規範聯邦職業訓練局之設置及任務

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第六條至第十八條載明聯邦職業訓練局

(BiBB)之任務、組織及預算提列等規定。依法,聯邦職業訓練局之任 務包括協助聯邦各部會草擬有關職業訓練法案與撰寫職業訓練報告,同時 亦須彙整職業訓練統計資料、試辦新型態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積極參與 國際職業教育與訓練事宜;另外,聯邦職業訓練局尚需協助相關部會規劃 建構中央職業教育訓練設施、認定與更新職業種類,及確認職業教育與訓 練課程之品質;而為達成上開任務,聯邦職業訓練局下設「中央委員會」

(the Central Committee)、「常設委員會」(the Permanent Committee)及

「秘書處」(the Secretery General)三個主要單位,各司其職。

按中央委員會之職責主要係提供聯邦政府有關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建 議,其成員分別由雇主、員工及各邦三方各推派十六名代表,計有四十八 票,另外,聯邦政府再推派五名代表並握有十六票,總計中央委員會共有

六十四票,而上述雇主及員工代表之推派皆須由聯邦層級之組織互推產 生。另外,常設委員會則由中央委員會中之各類代表(亦即雇主、員工、

各邦及聯邦)各推派二名委員,擔任之;另外,德國就業研究所(IAB)

及聯邦層級之自治市組織需派代表一名,擔任常設委員會之顧問。常設委 員會之職責,主要為決定職業種類之認定與更新、職業教育與訓練之課程 品質,及執行中央委員會交付之任務;至於秘書處之業務,主要係負責有 關之行政事務。

此外,職業訓練促進法亦明示聯邦職業訓練局之經費預算係由聯邦相 關部會共同分擔並規定各部會提列經費之時程,俾以保障聯邦職業許練局

(BiBB)之經費不虞匱乏。

(六)明確規範經費補助措施

二ΟΟ二年一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升級訓練協助法(AFBG),其修正 目的乃係藉由提供經費補助措施,鼓勵技術工人積極參加職業繼續教育與 訓練課程,俾使受訓者之技術獲得升級,及培養受訓者自行創業之能力。

配合新法,聯邦及各邦政府在二ΟΟ二年共同編列一億二八ΟΟ萬歐元,

作為參加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者之補助經費,申請者計有三萬八千人 次;二ΟΟ三年,本項經費預算則增為一億六三ΟΟ萬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