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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職業繼續教育制度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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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職業繼續教育制度與發展

按失業率乃是勞動市場之重要指標之一。凡是有能力參與生產活動,

且積極尋找工作的十五足歲以上的民間非監管人口,不管其就業與否皆被 稱為勞動力(labor force),而就業(employment)係指在某一特定週或稱 資料標準週,擁有一份有酬的工作,或者在自己家庭事業中工作十五小時 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凡全部勞動力中,不屬於就業者,即稱之為失業

(unemployment)。在勞動力調查中,失業的定義為「一個人十五足歲以 上,現在沒有工作,可以馬上工作,而且正在找工作,就是失業者」(張 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民 80,p.211)。

綜觀台灣、英國、德國、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自一九九五年至二Ο Ο一年之失業率如表 3-1,吾人發現亞洲地區國家之失業率有逐年增加趨 勢,而歐美地區則有緩降之象,其中緣由自是紛繁雜陳;然而就教育觀點 言,以提昇成人就業能力及促使成人充分就業為鵠的之職業繼續教育之社 會功能,係值得期待。而本研究之所以關注上述各該國家之原因,乃是基 於考量英國於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及德國在職業教育制度

(Berufsbildungssystem)上之優良傳統,而美國之總體競爭力高居全球第 一如表 3-2,以及日本係為八大工業國(the Group of Eight or G8 countries)

中之唯一之亞洲國家;此外,鑑於中國大陸因其腹地寬廣、人力充足,且 著眼於其對全球經濟流動產生關鍵影響之際,故針對其職業繼續教育之動 向,亦有瞭解之必要,故本研究之主要國家比較對象遂選定之。

再者,比較研究之標的選擇係為研究之關鍵,為有效比較英國、德國、

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各國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本研究將就各國「職業

繼續教育之特色學制」 、 「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 、 「職業繼續教育

之政府角色扮演」 、 「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角色扮演」及「職業繼續教育之

發展趨勢」五面向,分別陳述之。

(2)

表 3-1 1995-2001 年主要國家失業率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台灣 1.79 2.60 2.72 2.69 2.92 2.99 4.57 英國 8.5 8.0 6.9 6.2 5.9 5.4 5.0 德國 8.2 8.9 9.9 9.3 8.6 7.9 7.9 美國 5.6 5.4 4.9 4.5 4.2 4.0 4.8 日本 3.1 3.4 3.4 4.1 4.7 4.7 5.0 中國大陸 2.9 3.0 3.1 3.1 3.1 3.1 3.6 註一:台灣與中國大陸之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處。

註二:其他國家資料來源為 OECD Quarterly Labour Force Statistics, No.1

(2002), Paris.

表 3-2 2002 年主要國家競爭力比較

經濟表現 名次

政府效率 名次

企業效率 名次

基礎建設 名次

總體競爭力 名次

台灣 40 21 18 20 24

英國 6 22 17 21 16

德國 4 26 21 11 15

美國 1 3 1 1 1

日本 29 31 35 16 30

中國大陸 3 30 43 35 31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2002.

(3)

第一節 英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與發展趨勢

參酌國際教育標準分類典(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 ISCED)(UNESCO, 1997b)之定義,英國之教育系統分為「學 前教育」 (Preprimary education),提供二至四歲之幼童學習團體活動及日 間照謢之需。「國民教育」 (Primary education)年限為五年,係自五歲起 就讀。「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又分為初期中等教育(lower secondary education)及後期中等教育(upper secondary education);初期 中等教育修業年限三年,而後期中等教育則提供「職業學程」與「一般學 程」二類。針對「職業學程」之修習年限,原則為一至二年,並授予普通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a 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GNVQ)或 其他證書,以利學習者接受較高層級之技術與職業教育或進入職場就業,

而「一般學程」之修習年限亦為一至二年,期畢授予進階級(A-level)之 教育普通證書(The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GCE)或相當等級之 證書,俾以利學習者進入大學研讀。「中等教育後但非屬高等教育」

(Postsecondary, non tertiary education)之教育課程多為有關衛生保健教育 類別,修習期限不一,且未授予文憑(diploma)或證書(certification)。

「高等技術及職業教育」 (Vocational/technical higher education)修習年限 一至三年,完成者視不同職業類別授予第四級或第五級之國家職業資格證 書 (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NVQ ); 及 「 高 等 學 術 教 育 」

(Academic higher education),包括大學部年限二至五年,期滿獲得學士

學位,碩士或學士後文憑之年限為一至二年,及博士學程三年(NCES,

2003, p.7)。而有關英國教育與訓練系統之進路則詳如圖 3-1。

(4)

圖 3-1 英國教育與訓練系統進路圖

資料來源:修正自 NCVER(2002, p.61). Comparative Stud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s.

綜觀英國職業教育之發展,其體制係採分散管理制,亦即係指中央與 地方政府共同負擔與管理包括職業教育在內之公共事業之行政體制。而根 據一八八九年所制定之「技術教育法」 ,英國特別成立專門之技術教育委 員會,獨立負責技術教育之管理,且規範地方機構得徵收一定之地方稅,

用於技術教育;並於一八九Ο年再於「地方稅收法」中確立技術教育之經 費保證(石偉平,2001,PP.37-38)。基此,英國之職業教育開始穩定發

21 20 19 18

19 18 17 16

15 14

16 15 14 13

14 13 12 11

10 9

學 校 年 級 年 齡

就 業

大學 (University)

等級

5

4

3

2

青年就業與學徒 訓練 (Youth training

&

apprenticeships)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NVQ) 擴充教育

(Further education) GNVQs NVQs Diplomas Certificates A levels 專門學校

(Specialist schools) 文法及綜合高中

(Grammar and comprehensive schools

(upper secondary)) A levels/ GNVQs

文法及綜合中學 Comprehensive and grammar schools

(middle secondary)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GCSC)

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GNVQ)

(5)

展,而植基於英國職業教育體制之分散與傳統自由競爭政策(laissez-faire approach),故對於義務教育後,即指十六歲以後之青年或成年其接受職 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方式則顯現多元特色(NCVER, 2002, p.57)。因此,

為瞭解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之制度,以下謹就「英國之擴充教育」 、 「英國職 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及「英國職業繼續教育發展趨勢」 ,分別探究之。

壹、 英國擴充教育

在英國,於十六歲義務教育階段後之教育除接受高等教育外,其餘概

稱為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階段。擴充教育學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不僅提供技術及職業教育,亦開設術科、英語及大學銜接課程。

如以教育制度面觀之,英國之擴充教育之層級乃介於中等教育與高等教育 之間,而擴充教育學院因係以協助學習者獲得職業知能與技能,及取得專 業證書為目標,故其所提供之職業課程多為配合職場需要所設計。因此,

許多學校的課程與商業、工業或各行各業合作密切,而且可選擇的科目廣 泛,從藝術、設計、電子工程、電腦至美髮、觀光、機械、商業管理及旅 館管理等。根據英國教育及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2003a, pp.111-137)之統計,擴充教育學院中共開設有六萬五千 種科目,得供學習者選擇。

一、英國擴充教育之目的

按英國之擴充教育其原始設立目的乃係以提供十六歲至十九歲之青 年接受職業教育與訓練課程,並取得普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GNVQ),

兼以協助學生進入大學就讀為目標;然而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參與擴充教

育之學習者業已不限於十六歲至十九歲族群,而係擴增至凡年齡逾十六

者,皆為擴充教育之服務對象。基本上,在接受擴充教育時,學習者可以

(6)

依其未來選擇之路,參與下列之學習途徑(Pathways),亦即學術途徑 (Academic Pathway)、職業途徑(Vocational Pathway)及中間途徑(Middle Pathway)。而所謂「學術途徑」乃指將來計劃繼續唸大學或相當大學同級 學院以取得學位為目標之學習者得選擇之途徑;至「職業途徑」則是為針 對決定唸完第六年級後即行就業之學習者,提供選擇學習特定領域之專業 知識與技能之職業途徑;而「中間途徑」乃係指提供國際學生一個可以同 時學習知識與技能的機會,學生會有一些無薪的實習經驗,而選擇這類途 徑之課程者,通常需修習兩年的時間,並俟完成學業後,繼續進入大學或 相當大學同級學院就讀,或選擇就業(英國文化協會,2004)。

因此,擴充教育學院為配合學習者可能選擇之各項學習途徑,其課程

種 類 提 供 以 下 六 大 類 : 其 一 為 「 A-Level 教育普通證書進階級課程

(Advanced Level)」 ,此為進入英國大學或相當大學同級學院之基本入學條

件。學生一般皆會依所準備修習之學位課程而選讀二至三門相關科目,至

於修讀年限,一般需兩年期間;其二為「AS-Level 教育普通證書進階輔

助級課程(Advanced Supplementary Level)」,亦即二個教育普通證書進階

輔助級等於一個教育普通證書進階級;其三為「IB 國際中學程度資格課

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乃屬國際性之資格,多數國家皆認可此

項資格 (包括英國),因此,擁有 IB 國際中學程度資格之學生得進入各國

大 學 就 讀 ; 其 四 為 「 NVQ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課 程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主要是針對工作職場之應用而設計,並以獲得特定工作

及能力為基礎之職業資格;其五為「GNVQ 普通國家職業資格課程

(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亦為與工作有關之資格,但

較 NVQ 國家職業資格課程為一般性,且其與特定工作之關聯性較低。現

階段,GNVQ 普通國家職業資格課程分別提供基礎、中級及進階三種等

級之課程;及第六大類課程為「先修課程(Access Courses)」,乃是提供

予不具備入學擴充教育或高等教育之基本資格之學習者修習之用 (英國文

化協會,2004)。

(7)

二、英國擴充教育之特色

根據經濟暨合作開發組織(OECD)一九九八年對英國進行之「教育 與工作銜接研究」(The Transition from Initial Education to Working Life)

(OECD, 1999b) 、學者坎伯爾(M. Campbell)(2001)及英國教育及技能 部(DfES)(2003b, 2003c)之研究資料,吾人歸納英國擴充教育之特色 如下:

(一)擴充教育與證照資格之結合

為強化學習者以工作為導向之學習方式,英國政府參考德國職業教育 與訓練二元系統模式,於一九九五年提出「現代學徒學程」(the Modern Apprenticeship Programmes) ,期使完成擴充教育者能取得第三級國家職業 資格證書(NVQ Level 3 qualification) ;此類學程之修習期間原則為三年,

但有些雇主則要求更長時期。另外,為兼顧學習者因各種原因無法獲得第 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英國政府再於一九九七年設置 「國家實習生學程」

(National Traineeship) ,提供取得第二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以下之學程;

同時,並提供「現代學徒高級學程」(Higher Modern Apprenticeships) ,以 利學習者進一步取得第四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公部門之大力支援

迄至二ΟΟ四年,英國實施擴充教育之學院超過五ΟΟ所,並有私立 學院逾五十所,其名稱或謂擴充教育學院(college of further education)、

學院(institute)、技術學院(technical college)、設計及科技學院(college

of arts and technology),或第六級學院(sixth form college)(UKCOSA,

2003),基此,公部門所提供之擴充教育機構已達百分之九十。而為使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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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教育機構能自主管理,英國政府於一九九二年通過「擴充及高等教育法」

(the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2) ,並於一九九三年在英格蘭設 立「擴充教育撥款委員會」(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EFC),

根據學生入學率(entry)、選修課程率(on-programme)及取得職業資格 證書率(achievement),作為經費補助標準。

(三)多元彈性之進修選擇

將學習者由學校帶向工作之主要教育機構,首推擴充教育學院。全英 國逾五五Ο所擴充教育學院提供三種學習途徑,分別是上述所謂之學術途 徑(Academic Pathway)、職業途徑(Vocational Pathway)及中間途徑(Middle Pathway)。且因其面向成人開放,故發展多元之教育模式及教育過程,包 括有期釋式(block-release)、日釋式(day-release)、夜間(evening)、全 職(full-time) 、兼職(part-time) 、填充式(infill) 、短期全職(short full-time) 、 開放(函授及放送)學習(open learning)及以工作為主之學習(work-based)

等各種方式,提供學習者進修選擇。

貳、 英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

為能持續於全球市場中立於優勢地位,英國政府特於二ΟΟ一年公佈

「教育與技能:邁向二ΟΟ六年之策略」 (Education and Skills: Delivering

Results, A Strategy to 2006)(DfES, 2001, pp.11-16) ,揭示教育六大優先策

略,分別是「提供高品質之學前教育及幼兒照護」 、 「持續國民教育之長足

發展」 、 「改革中等教育」 、 「研擬彈性、多元之青少年教育(尤指十四歲至

十九歲年齡層之教育) 」、 「增加及擴大高等教育之容量」及「強化勞動力

之技能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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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為鼓勵及提昇成人學習技能及豐富成人生活,英國政府特別針 對擴展成人學習管道及促進成人學習之基礎設施,訂定實施項目及達成目 標,例如在擴展成人學習管道層面,英國政府提出至二ΟΟ四年要增加成 人取得第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率從百分之四十七提昇為百分之五十 二;在每區(region)開設二所技術學院以符合高技能學習之需求;至二 ΟΟ四年時將在全英一半以上實施擴充教育之學院內設立「職業卓越中 心」(Centres of Vocational Excellence, CoVEs) 。而在促進學習之基礎設施 層面部分,對從事擴充教育之現有教職員提供專業繼續發展之獎助金,並 協助教師將資訊與通信科技融入學習過程之設計;同時,運用規範基金

(Standards Fund)提供工場指導員再教育與訓練之機會等。

承上,吾人瞭解英國政府為鼓勵及提昇成人學習技能及豐富成人生 活,俾以在全球市場中持續立於優勢地位,而非常關注成人繼續學習獲得 技能之機會。故為進一步探詢英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以下謹就英國 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及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中之政府角色扮演與 民間角色扮演,分別敘述之。

一、 英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

英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主要法律依據分別為「教育法」(Education Act)、「擴充及高等教育法」(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與「學習 及技能法」 (Learning and Skills Act)三種(HMSO, 1992, 2000&2002),

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定義擴充教育之範疇及目的

教育法第一百四十條揭櫫擴充教育包括職業性、社會性、體育性及休

閒教育與訓練等範圍。而擴充及高等教育法第二條至第四條則進一步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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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至十八歲全職擴充教育之學習、十八歲以上之全職或兼職擴充教育 之學習,及學習障礙者,分別規範擴充教育應符合所在地區民眾之能力與 態度需求、相關設施之提供及資源整合事宜。

(二)明定經費補助事宜

擴充及高等教育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示對於實施擴充教育之教育機 構的設備補助或提供貸款事宜,及對於個人參與擴充教育訓練之獎助金之 規定。此外,為有效分配擴充教育經費補助,提供擴充教育提供者,如學 校、個人或雇主,及擴充教育接收者經費支援事宜,擴充及高等教育法第 一條特別設置英格蘭擴充教育撥款委員會(The 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及威爾斯擴充教育撥款委 員會(The 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Wales),置委員八人至十 二人,掌理有關擴充教育經費補助事宜。

(三)明定學習及技能委員會之任務

學習及技能法第一條至第四條規範英格蘭應設置學習及技能委員 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負責有關十六歲至十九歲之青年及十九歲以 上之成人之教育與訓練事宜;此外,為鼓勵個人接受教育與訓練,及雇主 應提供教育與訓練,學習及技能法並賦予學習及技能委員會研擬相關政策 及經費補助等之職責。

(四)明示政府單位介入擴充教育機構之基礎

學習及技能法第十一條規定,如擴充教育實施機構無法勝任時,授權

學習及技能委員會得指定至多二位成員到擴充教育實施機構之管理單

位,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11)

二、 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政府角色扮演

一九八六年英國政府實行統一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NVQ)和普通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GNVQ),全面溝通學校管理機構、教育機構和雇主 之間的聯繫,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統一之合力,從而使職業教育進入良性 協調發展之狀態。按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之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及技能部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 ,而為利成人及受僱者接受進 一 步 之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學 習 , 英 國 教 育 及 技 能 部 特 別 設 置 專 屬 網 站

( http://www.dfes.gov.uk/skillsforemployers/pages/homepage/index. & http://www.waytolearn.co.uk/),提供成人及受僱者相關資訊。

另外,自英國教育及技能部二ΟΟ三年出版之年度報告(Departmental Report 2003)(DfES, 2003a)中,吾人得悉英國政府為提高成人參與學習 及提昇品質,提出下列發展策略及專屬網站:

(一)強化擴充教育之功能,預定至二Ο一Ο年進入高等教育就讀者達百 分之五十比例,並擴增接受高等教育之管道;此外,並經由學習及 技能委員會(LSC)對於擴充教育提供者,施以經費之援助,其補 助 經 費 從 二 Ο Ο 二 年 之 四 十 四 億 英 鎊 提 高 為 四 十 七 億 英 鎊

(http://www.dfes.gov.uk/learning&skills);

(二)加強擴充教育之領導及管理,提供擴充教育之領導者及管理者專業 發展之機會,同時並於二ΟΟ二年修正通過之教育法中要求,擔任 擴 充 教 育 機 構 之 領 導 者 , 必 須 取 得 相 關 資 格 證 書

(http://www.dfes.gov.uk/leadershipcollege);

(三)協助學校更新薪津給付契約,俾以招募、獎勵及留任優秀師資;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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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並對實施擴充教育之相關機構現有人員,要求應接受專業發展 及訓練事宜,預定至二Ο一Ο年達到實施擴充教育之相關機構人員 皆符合條件資格規定(http://www.fento.org);

(四)委請非行政部門之公正團體,如成人學習監測會(The Adult Learning Inspectorate)逐年對實施擴充教育之機構,進行檢視,同時並發展 常 態 性 之 檢 測 組 織 , 以 維 持 擴 充 教 育 之 實 施 品 質

(http://www.ali.gov.uk 及 http://www.ofsted.gov.uk);

(五)建置全國學習網絡,經由資訊與通信科技(ICT)發展資訊學習科 技(Information Learning Technology, ILT),並擴充資訊學習科技

(ILT)之基礎建設、強化行政人員、教職人員使用資訊學習科技 之技能,以利學校發展及管理數位學習(e-learning)及虛擬學習

( virtual learning ), 同 時 並 能 促 進 及 加 快 學 習 通 道

(http://www.nln.ac.uk);

(六)與學習及技能委員會(LSC)合作,在擴充教育實施機構設立「職 業卓越中心」 (CoVEs),並致力於發展符合雇主之技能需求之品質 檢測網絡;預定至二ΟΟ六年再擴充教育實施機構及訓練中心,並 設 置 四 Ο Ο 所 職 業 卓 越 中 心 , 服 務 地 方 、 地 區 及 部 門 之 需 要

(http://www.dfes.gov.uk/cove);

(七)偕同資格及課程委員會(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 QCA)、學習及技能委員會(LSC)、部門技能發展局(Sector Skills Development Agency, SSDA)共同合作及執行建構職業資格系統,

包括發展及修正國家職業資格(NVQs)及與職業有關之資格系統;

此外,並為有關職業資格系統內容之宣導,俾使成人瞭解各項資格

內容之要求及條件(http://www.dfes.gov.uk/n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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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英國政府在職業繼續教育所扮演之角色主要為政策規劃者、執 行者、協調者、立法者及資訊提供者;同時亦扮演經費支援者之角色。

三、 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角色扮演

一九九二年擴充及高等教育法公布後,擴充教育學院間於一九九三年 隨即逐步進行合併,同時並依擴充及高等教育法之規定,於每所擴充教育 學院內設置負責監督學校任務及預算之管理機構,並使之成爲學院提供經 費之法定單位。近年,擴充教育學院為籌措學校經費,遂以擴增學生數量 及以提供符合雇主所需及更為多樣之課程方式,來達成學校經費需求目的 及因應外部世界之壓力。根據英國沃威克大學教育及工業中心(Centre for Education and Industry, University of Warwick)(2003)接受英國教育及技 能部(DfES)委託之「一九九六年至二ΟΟΟ年間擴充教育機構合併之 成效評估研究」 (An Evaluation of Mergers in the Further Education Sector:

1996-2000)顯示,一般擴充教育學院間之合併較之於不同型態間之學院,

如一般擴充教育學院與第六級學院之合併成效為佳;而位於都會區且規模 較大之學院於合併後,在擴增大眾之研讀參與率上,具有貢獻。

根據英國教育及技能部(DfES)(HMSO, 2003)之調查,擴充教育 學院及訓練提供者通常對於地方社區之需求,具有充分之瞭解;然而,近 年來,由於經費緊縮致使教育及訓練機構之品質與效率降低,因此,英國 政府乃促使地方之「學習及技能委員會」 (The Learning and Skills Council, LSC)展開經費編擬作業,並依據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之服務表現,決定 經費支援,及決定各該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應否擴張或關閉事宜。

另外,為建構學習型社區,地區性之夥伴團體,如區域發展局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y)偕同部門技能發展局(Sector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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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Agency)之地方性組織、部門技能委員會(Sector Skills Councils),及小型企業服務處(Small Business Service),共同規劃、形塑 及設計符合地區經濟需求之技能要項;同時,並將地區之生產趨勢資訊彙 送予地區之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參考辦理(HMSO, 2003, pp.99-117)。

據上,英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單位仍以擴充教育學院或訓練中心等 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為主,扮演提供者之角色;至於企業或相關委員會則 多屬諮詢及扮演協助規劃之角色。

參、 英國職業繼續教育發展趨勢

綜合英國內閣於二ΟΟ一年及二ΟΟ二年分別公布之「適合市場的證 照資格」 (Marketable Qualifications)(Cabinet Office, 2001, 2002) 、英國教 育及技能部(DfES)二ΟΟ一年公佈之「教育與技能:邁向二ΟΟ六年 之策略」(Education and Skills: Delivering Results, A Strategy to 2006)

(DfES, 2001)及該部於二ΟΟ三年向國會報告之「技能策略白皮書」

(Skill Strategy White Paper)(HMSO, 2003)資料內容顯示,英國之職業 繼續教育發展趨勢如下:

(一)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主體聯盟化

為擴展職業繼續教育之成效,英國政府特別成立「學習及技能委員會」

(The Learning and Skills Council, LSC)作為規劃及分配十六歲以後之成 人之教育訓練經費機構。現階段,英國政府為因應快速經濟變遷,故於二 ΟΟ三年提出技能策略白皮書,期使英國民眾之技能得以配合勞動經濟市 場之需求;基此,英國政府除強力關照雇主之需求、提昇企業之附加價值、

激發及支援學習者之學習行為,並大力要求學校與教育訓練等職業繼續教

(15)

育提供者應檢討改善教育訓練內涵須符合雇主及學習者之需要外,英國政 府更進一步聯合行政部門,如教育及技能部(DfES)、貿易及工業部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職業及年金撫恤部(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及財政部(Her Majesty’s Treasury)等,及社會夥伴 如小型企業委員會(Small Business Council),以及執行機構如學習及技 能委員會(LSC) 、部門技能發展局(SSDA) 、資格及課程委員會(QCA)、

國 立 成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 National Institute of Adult Continuing Education)、學習提供者協會(Association of Learning Providers),共同成 立「技能聯盟」 (Skills Alliance) ,俾促使全國、地區及地方相關職業繼續 教育主體共同合作。而技能聯盟之主要工作有三,其一為設定全國職業資 格架構及目標,其二為執行政府之技能策略,至第三項工作則為追蹤報導 技能策略之施行現況。

(二)職業繼續教育之教育活動彈性化及訊息化

為使雇主擁有合宜經營之技能,及促使個體具備就業能力之考量,英 國政府針對雇主與雇員,及個別之學習者分別提出協助策略為,在雇主與 雇員層面部分,英國政府將採取(1)提供雇主更多選擇及管理教育訓練 課程之機會; (2)提供雇主各地教育訓練課程品質之資訊; (3)增加對管 理及領導技巧之教育訓練課程; (4)建置提供雇主相關建議之服務平台;

及(5)擴展及強化工會學習網絡組織,俾利協助低能工(the low skilled)

再進修學習。

而針對個別之學習者層面,英國政府採取(1)針對未達到第二等級 之職業資格(a level 2 qualification)之成人,免費提供教育訓練機會; (2)

提供新型式之成人學習貸款,例如針對初次參與取得第二等級之職業資格 課程之全職成人學習者,及首度參加取得第三等級之職業資格課程之青年

(未逾二十二歲),提供週薪之經費補助;(3)鼓勵成人再學習並確保學

(16)

習環境之安全; (4)提供學習者有關技能、教育訓練及職業資格之相關資 訊及建議,俾利學習者知曉對其有利之條件、機會及接受教育訓練之處 所;及(5)協助成人學習及獲取資訊及通信科技之能力(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skills)。

而為達成上述提供雇主、員工及個別學習者之協助措施,英國政府並 預定於二ΟΟ四年六月成立二十三個有關部門技能委員會(the Sector Skills Council) ,對於地區性及全國性之技能需求、訊息、競爭力及發展,

提供持續之對話平台。

(三)職業繼續教育之資格革新化與學分系統化

鑑於成人於取得職業資格之管道未有彈性,故英國政府希望經由各單 位之整合,促使職業資格結構清晰,俾以確保提供成人有關勞動市場所需 職業資格之最新情報。為達成建置職業資格架構目標(Goal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英國政府擬訂八大步驟,俾使有效地提供成 人合適的職業教育訓練課程及證照資格訊息。上述八大步驟分別為(1)

明確指出就業者應具備之技能及學習者應學習之就業能力為何; (2)將上 述就業者應具備之技能及學習者應學習之就業能力標準化,並融入課程設 計內且應隨時更新; (3)以最有利於學習者學習上述技能與就業能力之方 式,實施學習課程,並保持彈性以符學習者之差異性; (4)將學習內容切 割為具體之單元,並允許成人自行依實際需求組合學習單元,及獲得職業 資格; (5)確認職業資格之豐富性及其施測程序為成人所瞭解; (6)確定 職業資格所代表之成就標準(the level of achievement)為眾所皆知之事;

(7)提昇評鑑成效;及(8)發展並提供成人能評量其現有知識、理解及

技能之工具,俾利成人能專注於學習填補其所欠缺之知能與技能,而非重

複學習已知者。

(17)

為使上開八大步驟得以踐行,英國政府特別要求三大機構分工合作,

分別是「工商技能組織」 (The Skills for Business Network),負責確認就 業者應具備之技能及學習者應學習之就業能力;「資格及課程發展局」

(The 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則係負責研發課程設計、

職業資格標準及評量事宜;及「學習及技能委員會」(LSC)乃係主管職 業繼續教育提供者之經費補助單位,俾利協助成人得以接受職業繼續教育 及參與職業資格評量之機會。

另外,為能確實提供成人自行依實際需求組合學習單元,及獲得職業 資格,英國政府並於技能策略(The Skills Strategy)中提出為成人發展全 國學分架構(national credit framework)標準系統,俾利成人彈性組合學 習單元及朝向獲得成人所需求之職業資格條件;此外,有關成人學分架構 系統並非學習單元之隨意組合,未來英國政府擬將成人學分架構與高等教 育學分系統連結,以作為向後全國學分系統架構之基礎。

此外,為使成人進入高等教育就讀,及強化高等教育就業導向,英國 政府於二ΟΟ三年提出設置以雇主為導向之「基礎學位」(Foundation Degrees),提供與專業工作技能相關之學位課程;同時,英格蘭高等教育 撥款委員會(The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HEFCE)

並特別設計及發展工場學習模式,俾利雇主更易接受高等教育之學習。

(四)職業繼續教育之管理專業化

根據學習與技能發展局(Learning and Skills Development Agency, LSDA)在二ΟΟ二年對來自擴充教育學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s)、

成人與社區學習(Adult and Community Learning)及以工作為主之學習

(Work-based Learning)三個部門內之不同管理階層約二仟人所進行之調

查研究「明日的學習領導者」 (Tomorrow’s Learning Leaders)(2003)報

(18)

告顯示,上述三個部門內之管理人員有 80﹪的管理人員其年齡超過四十 一歲,其中在擴充教育學院之管理者,在一九九七年之調查時有 24﹪之 管理人員年齡超過五十歲,但至二ΟΟ二年其比例增高至 42﹪,而執行 及資深管理人員深覺渠等於專業發展及需求支援各節仍需增強。是以,英 國政府在二ΟΟ三年公布之「技能策略白皮書」(Skill Strategy White Paper)中特別強調計畫管理(project management)之重要性,並與計畫 管 理 學 會 共 同 研 擬 全 國 性 的 「 計 畫 管 理 資 格 」( project management qualification),俾使相關職業繼續教育管理人員之專業得有進一步之發 展;此外,並由公民服務管理委員會(the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Board)

展開一系列行動計畫,加強政府相關部門人員之領導與監督能力之學習與

培養。

(19)

第二節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與發展趨勢

參酌國際教育標準分類典(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 ISCED)(UNESCO, 1997b)之定義,德國之教育系統分為「學 前教育」(Preprimary education),提供三至六歲之幼童教育學習。「國民 教育」 (Primary education)年限為四年,係自六歲起就讀。「中等教育」

(Secondary education)又分為初期中等教育(lower secondary education)

及後期中等教育(upper secondary education);初期中等教育修業年限六 年,原則上學習者以進入主幹學校( Hauptschulabschlus)或實科中學

(Realschulabschlus)就讀為主,而後期中等教育則提供「職業學程」與

「一般學程」二類。針對「職業學程」之修習年限,原則為一至三年,係 由專門職業學校提供,期滿並可獲頒文憑或證書,以利學習者接受較高層 級之技術與職業教育或進入職場就業,至「一般學程」則於文科中學

(Gymnasien)或專門職業學校中施行,並授予畢業證書(Abitur)或其 他專業證書,以利學習者進入大學研讀。「中等教育後但非屬高等教育」

(Postsecondary, non tertiary education)之教育課程提供第二輪之職業學 程,並給予專門證書(specialized certification)。「高等技術及職業教育」

(Vocational/technical higher education)係由專科學院、行會與技術學校,

及公立學院提供,其修習年限為二至四年,完成者授與證書及文憑。至「高 等學術教育」(Academic higher education) ,修習年限則為四至五年,期滿 獲得畢業文憑(Diploma),而博士學程為二年,完成者授予博士學位

(NCES, 2003, p.6)。

按德國之中等教育系統乃是依據一九四四年公布之步特勒法律(the Butler Act)而開設三種進修管道,亦即學術性(academic or grammar)、

一般性(general or secondary modern)及職業性(vocational or technical)

學校。學生並經由所選擇之學習管道之不同,而分別接受高等教育或就

(20)

業,其進路途徑詳如圖 3-2(NCVER, 2002, pp.47-48)。另外,專科學院

(Fachhochschule)係為德國新型態之高等教育機構,其於一九六Ο年代

末期始成為德國高等教育機構之部分,按專科學院兼具職業進修教育與正

規高等教育功能,其課程設置與一般大學類似,但以實務取向為主,並規

定修讀年限至少為七學期且至少需有一學期係在校外實習。近年來,有許

多專科學院因受全球化之影響而開設英美學制之碩士課程,提供職業進修

者接受更高之教育內涵;然總括而言,德國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則以「二元

系統」 (the dual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為主,其對於

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影響深遠。是以,為瞭解德國之職業繼續教

育制度,以下將就「德國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 、 「德國職業繼續

教育制度現況」及「德國職業繼續教育發展趨勢」 ,分別論述之。

(21)

圖 3-2 德國教育與訓練系統進路圖

資料來源:修正自 NCVER(2002, p.47). Comparative Stud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s.

壹、 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

25 24 23 22 21 20 19 18 17

20 19 18 17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20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5 14 13 12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學校年級

年齡

大學

(Universität)

專科學院

(Fachhochschule) 理工大學/理工學院

(Technische Universität/

Hochschule)

職業學院

(Berufsakademie)

二元系統

(Duales System)

文科中學

(Gymnasium)

畢業證書

(Abitur)

專科學院 入學資格

(Fachhochschulreife)

綜合中學

(Gesamtschule)

實科中學

(Realschule) 主幹學校

(Hauptschule)

基礎學校

(Grundschule)

就 業

(22)

德國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傳統得溯源自中世紀,發展迄今,其主要之法 源 基 礎 主 要 有 四 , 分 別 為 一 九 六 Ο 年 之 「 青 年 就 業 保 護 法 」

(Jugendarbeitsschutzgesetz;Yout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 、一九六九 年制訂之「職業訓練法」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 Vocational Training Act)、一九八一年之「職業訓練促進法」(Berufsbildungsforderungsgesetz, BerBiFG ; Vocational Training Promotion Act ) 及 「 手 工 業 條 例 」

(Handwerksordnungen;Craft Code)。根據職業訓練法,聯邦職業訓練局

(Bundesinstitut fűr Berufsbildung, BiBB;Fede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Training)於一九七Ο年成立,其職責主要為協調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及 社會夥伴,共同討論職業訓練議題,同時亦進行有關職業學習與訓練改革 之計畫研擬(Kuratorium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 fűr Berufsbildung, 1995) 。

一、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基本要素

德國係一聯邦國家,政府之職責與功能主要依據基本法(the Basic Law)之劃分,由聯邦與各邦分權負責。教育立法及管理之權,原則係屬 各邦權力;惟對於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制亦即二元系統(Dules System)

(乃指稱企業內訓練加部分學校教育之教育方式)及就業政策,則屬聯邦 政 府 權 責 ( OECD, 2002b )。 根 據 德 國 聯 邦 教 育 及 研 究 部

(Bundesministerium fűr Bildung und Forschung, BMBF;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二ΟΟ三年出版之「德國職業教育導覽」

(Germany’s Vocational Education at a Glance)及「職業教育與訓練年度報

告」(Report o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the Year)指出,二元

系統在現今知識社會中,具備二項主要目的,其一為「增強受訓者學習意

願與引導其個性發展,以利受訓者擴充訓練及學習」 ,其二則為「促使受

訓者具備規劃、實踐與獨當一面之工作能力」,亦即職業教育與訓練乃在

促使個體積極投入社會生活並能融入個體所在之環境。是以,二元系統之

主要學習目標具備「行動導向」 、 「實踐導向」及「應用導向」之特質,且

(23)

經由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學習訓練過程,受訓者於通過最終測 驗後將擁有並具備合格之工作能力。

因此,究明二元系統之基本構成元素,即顯重要,蓋以基本元素之融 合係為確保二元系統目的實踐之要項。依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

之分析,二元系統之基本元素主要為公司、學校與擴充訓練三部分,而此 三項元素在「聯合教育責任」 (joint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y) 、 「變動之工 作環境」(the changing workplace)與「訓練與就業能力」(trainability and employability)之外部因素影響下,職業學校提供受訓者至少於一星期中 需有一至二日之課程教導,而其課程內涵則須兼具理論與職業實用性質,

以利學生自學習過程中瞭解工作之性質;另外,受訓者亦必須於一星期中 赴公司三至四天,接受實務工作及訓練學習,其受訓重點則為協助受訓者 自工作中印證所學理論課程,並促使受訓者再學習。

有關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結構詳如圖 3-3,而鑑於現今社

會之快速變異,德國政府認為民眾必須持續接受擴充與進階訓練,並自工

作中不斷地學習成長,俾以藉之獲得專業之知能、技能及職能,以利社會

安 定 及 個 人 生 活 安 樂 , 因 此 ,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 continuing vocational

education)業已成為德國教育政策之重點項目。

(24)

二、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特色

根據學者卡克律兒(A. Cockrill)與史考特(P. Scott)(1997)、保羅 科 霍 夫 ( Paul-Kohlhoff )( 2003, pp.1-17 ) 及 德 國 聯 邦 教 育 及 研 究 部

(BMBF)二ΟΟ一年、二ΟΟ二年及二ΟΟ三年所公佈之「職業教育與 訓練年度報告」 ,吾人歸結德國之二元制職業教育與訓練具備下列各項特 色:

(一)結合理論與實務之施教

圖 3-3 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基本元素圖

資料來源: 修正自 BMBF(2003, p.4). Germany’s Vocational Education at a glance.

公司部分:

工作及學習

學校部分:

學習及工作

擴充訓練部分:

工作及終身學習

專門知能、技能

(25)

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強化行動導向、實踐導向及應用導向之 學習,並注重學習內容之系統性與提供實例演練之模擬,及確保設計與現 實經濟世界所需及與訓練課程規劃內涵融合之教材。

(二)提供學習者專業資格訓練

根據專業原則及全國性標準,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教學設 際,提供受訓者翔實之學習內容,除培養受訓者相關專業之知能與技能 外,同時亦降低受訓者之失業風險。

(三)受訓期間學習者享有薪津給付

受訓期間之薪津給付對來自較為弱勢之家庭成員,意義非凡,蓋以若 無該經費支援,則多數之受訓人員將無法持續接受訓練,而是被迫直接投 入職場,成為準技能(semi-skilled)或無技能(unskilled)之工人。

(四)社會夥伴對教育與訓練內容具有共識

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內之相關課程與規定皆係由社會夥 伴,如雇主、學校、工會、公司及政府等單位共同研擬,其不僅能廣納各 界之建議及需求外,並能避免獨厚特定公司或排除僅注重經濟利益而忽視 受訓者之人格發展等問題之發生。

(五)促使學習者及早融入社會職場

藉由二元系統之實務訓練,受訓者得儘早融入就業體系;同時,對於

受訓期間表現優異之受訓者,因其較易受雇主之青睞,故能獲得較多就業

機會之保障。

(26)

(六)私部門之強力經費支援

受訓者之薪資除由提供訓練之公司支付外,對於多數與訓練相關之設 施提供,亦係由協會、工會、福利組織等私部門協助支援,甚或教科書、

教材及相關費用,亦由該等私部門提供。是以,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 系統之經費來源結構中,私部門對公部門之協助,貢獻頗鉅。

(七)社會夥伴間之權責明確

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中,聯邦政府、各邦政府及工人或雇主 在各層級中,亦即在聯邦層級、各邦層級、地方層級或公司層級中皆有明 文規範各方當事人應踐行之權利義務事項,例如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

係屬聯邦層級,負責有關專業訓練模式之改革與協調,而各邦職業訓練委 員會代表、地方商會或工會組織對於相關之訓練規劃,亦有與聞之權利及 義務,而其權責則分別規範於職業訓練法(BBiG)及職業訓練促進法

(BerBiFG)。

貳、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

根植於二元系統基礎上,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係為二元系統之擴充訓練

部分。有鑑於經濟與工作世界之快速變異,對於個體僅於職業訓練或接受

高等教育期間所獲得之知能與技能,業已不足因應其工作整體歷程。是

以,為促進及支援個體得持續具備競爭能力,德國政府業積極倡導職業繼

續教育,希冀藉由職業繼續教育之傳授,進而促使成人獲致團隊技能(team

skills)、處理衝突能力(the ability to handle conflicts)、創新性解決問題能

力(the ability to solve problems creatively)及運用傳媒技能(media skills) 。

(27)

根據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2003c, pp.1-4)之統計,德國 職業繼續教育之進行方式非常多元,例如以演講、上課、討論或研習營型 態辦理;另外,職業繼續教育之提供者亦非常多元,包括行業組織、成人 教育中心、協會、非營利機構或私人機構,且由於提供者眾,故能配合成 人各取所需;因此,在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非僅限於正式之學習環 境,對於工作場所所提供之學習機會與管道,亦成為職業繼續教育施行之 主要途徑,且正因為係於工作場所中進行學習活動,故對於「自我組織學 習」(self-organized learning)之強化,及以「運用媒體為主之學習」方式,

對於在職人員之職業繼續進修,尤顯重要。此外,如何將「職業經驗系統 化之知識積累」 ,則成為職業繼續教育施行之主要內涵。而為進一步瞭解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以下將自德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 據,及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中之政府角色扮演與民間角色扮演層面,分別探 究之。

一、 德國實施職業繼續教育之法律依據

德 國 實 施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之 主 要 法 律 依 據 分 別 為 「 職 業 訓 練 法」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 ; Vocational Training Act)、「職業訓練促進 法 」( Berufsbildungsforderungsgesetz, BerBiFG ; Vocational Training Promotion Act)及「升級訓練協助法」 (Aufstiegsfortbildungsforderungsgesetz, AFBG ; the Upgrading Training Assistance Act)三種(BMBF, 1999),其 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訂定職業繼續教育訓練目的

職業訓練法(BBiG)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繼續教育訓練與再教育

訓練乃是促使受訓者擴展其職業知能與培育受訓者適應科技進展之方

(28)

法,並以促進受訓者能於其本職中獲得工作提昇或有利其轉業為目的。

(二)明確規範接受職業繼續教育訓練之條件

職業訓練法(BBiG)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明示,

除非繼續教育訓練之設施、訓練人員及職缺之提供適當,否則不得辦理職 業繼續教育訓練;此外,對於未符合一定標準之受訓人員,則該等受訓人 員須於職業繼續教育訓練提供者具備給予補救教學訓練之前提下,始得接 受安排受訓事宜。

(三)明確規範完成職業繼續教育訓練之程序

職業訓練法(BBiG)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詳述訓練規則應包括「期程」(原則上 二至三年) 、 「課程需涵蓋應有之職業知能與技能」 、 「訓練計畫應具備課程 簡介與時間表」及「考試標準」等各項內容。凡通過最終測驗者(至多有 二次考試機會)可獲頒證明書(ein Zeugnis),而為使測驗公平,有關測 驗委員會之成員乃係由對於受訓者所選擇之職業進修領域中,具有專業素 養者所組成,且該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成員。另外,測驗委員會委員中應 有三分之二之成員身分係為雇主與從業人員之代表,其他三分之一之委員 則為職業學校之教師,而測驗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多為五年。再者,上述 之訓練規則及測驗事宜須受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之監督;此外,聯 邦經濟及勞動部(Bundesministerium fűr Wirtschaft und Arbeit, BMWA;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Labour)、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

及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亦需共同商議有關測驗等化(Gleichstellung von Prűfungszeugnisen)事宜。

(四)明確規範職業教育訓練統計、資訊及計畫之蒐集與報告之撰寫

(29)

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第一條至第五條載明職業教育訓練應與 科技、經濟及社會環境緊密結合,聯邦政府並須於每年四月一日發佈職業 教育訓練年度報告,包括職業訓練契約、提供教育訓練設施、教育訓練名 額等之檢視,及受訓者、教授者、受試者與指導人員之背景資料分析,且 其分析內容包括性別、職業、態度、年齡、教育背景、技術能力等各項資 料;另外,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並要求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

及德國就業研究所(Institut fűr Arbeitsmarkt- und Berufsforschung, IAB;the Institute for Employment Research ) 二 單 位 應 協 助 聯 邦 統 計 局 ( das Statistische Bundesamt)進行年度統計資料之調查,而聯邦教育及研究部

(BMBF)亦須對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及德國就業研究所(IAB)所 發現之職業教育訓練問題,提出因應對策。

(五)明確規範聯邦職業訓練局之設置及任務

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第六條至第十八條載明聯邦職業訓練局

(BiBB)之任務、組織及預算提列等規定。依法,聯邦職業訓練局之任 務包括協助聯邦各部會草擬有關職業訓練法案與撰寫職業訓練報告,同時 亦須彙整職業訓練統計資料、試辦新型態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積極參與 國際職業教育與訓練事宜;另外,聯邦職業訓練局尚需協助相關部會規劃 建構中央職業教育訓練設施、認定與更新職業種類,及確認職業教育與訓 練課程之品質;而為達成上開任務,聯邦職業訓練局下設「中央委員會」

(the Central Committee)、「常設委員會」(the Permanent Committee)及

「秘書處」 (the Secretery General)三個主要單位,各司其職。

按中央委員會之職責主要係提供聯邦政府有關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建

議,其成員分別由雇主、員工及各邦三方各推派十六名代表,計有四十八

票,另外,聯邦政府再推派五名代表並握有十六票,總計中央委員會共有

(30)

六十四票,而上述雇主及員工代表之推派皆須由聯邦層級之組織互推產 生。另外,常設委員會則由中央委員會中之各類代表(亦即雇主、員工、

各邦及聯邦)各推派二名委員,擔任之;另外,德國就業研究所(IAB)

及聯邦層級之自治市組織需派代表一名,擔任常設委員會之顧問。常設委 員會之職責,主要為決定職業種類之認定與更新、職業教育與訓練之課程 品質,及執行中央委員會交付之任務;至於秘書處之業務,主要係負責有 關之行政事務。

此外,職業訓練促進法亦明示聯邦職業訓練局之經費預算係由聯邦相 關部會共同分擔並規定各部會提列經費之時程,俾以保障聯邦職業許練局

(BiBB)之經費不虞匱乏。

(六)明確規範經費補助措施

二ΟΟ二年一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升級訓練協助法(AFBG),其修正 目的乃係藉由提供經費補助措施,鼓勵技術工人積極參加職業繼續教育與 訓練課程,俾使受訓者之技術獲得升級,及培養受訓者自行創業之能力。

配合新法,聯邦及各邦政府在二ΟΟ二年共同編列一億二八ΟΟ萬歐元,

作為參加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者之補助經費,申請者計有三萬八千人 次;二ΟΟ三年,本項經費預算則增為一億六三ΟΟ萬歐元。

二、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中之政府角色扮演

一九九四年德國總理決定將聯邦教育及科學部與聯邦研究及科技部

合併為聯邦教育、科學、研究及科技部,一九九八年再更名為聯邦教育及

研究部(BMBF) ,負責「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繼續教育之政策與立法」 、 「協

助有關職業訓練之立法事項及與各邦合作經費之支援事宜」 、 「高等教育政

(31)

策之研訂」、「對資賦優異學生、二元系統中之學徒及大學學生之協助事 項」、 「對年輕研究者及學校從事國際交流工作之協助」、及「與各邦共同 研議教育規劃及研究事項」。另外,除聯邦教育及研究部外,聯邦經濟及 勞動部(BMWA)及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對於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之 政策與立法皆有參與制定之責。

根據職業訓練促進法(BerBiFG)之規定,德國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

負有為職業教育與訓練政策蒐集資料及規劃政策之責,同時亦實際執行有 關確保職業教育與繼續訓練品質之責。而為配合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 之快速變遷,德國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目前正著重於職業繼續教育 與訓練領域中之研究(research) 、發展(development)與諮商(consultancy)

層面問題之探討,俾以協助聯邦政府,及作為政府與業界及學習者間之溝 通橋樑(Dybowski, 2003)。

另外,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為使德國在歐盟各會員國中 繼續保有人才競爭力及提昇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品質,故在二ΟΟ三年 特別公佈職業繼續教育(continuing vocational education)之發展策略及其 專門網站如下(BMBF, 2003c):

(一)提供青年獲取其他專業資格之機會(http://www.bibb.de);

(二)強化並系統化職業繼續教育之資訊提供(http://www.arbeitsamt.de) ;

(三)訂定職業繼續教育遠距學習品質及消費者保護之立法保障

(Fernunterrichtsschutzgesetz)

(http://www.bmbf.de/gesetz_1935.html);

(四)確保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之教育水準及促使課程透明化,俾利

(32)

學習者選擇適合己用及獲知相關證照之資訊

(http://www.bibb.de/forum/checkliste/checkliste.pdf);

(五)建立在職之技能發展與學習認可機制,促使工作者於其工作崗位上 持續學習,以利工作技能之創新與發展(http://www.abwf.de);

(六)補助經費予擬成為手工藝師父(Handwerksmeister)或參與政府部 門 所 認 可 之 照 謢 行 業 或 補 校 技 藝 師 父 之 升 級 訓 練 人 員

(http://www.bmbf.de/557_708.html);

( 七 ) 持 續 辦 理 增 進 青 年 就 業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Jump - Jugend mit Perspektive),每年投入超過十億歐元之經費,提供至少三十三萬 名 青 年 接 受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與 訓 練 之 機 會

(http://www.sofortprogramm.de)。

此外,德國聯邦經濟及勞動部(BMWA)二ΟΟ三年公佈之「年度 經濟報告」 (Annual Economic Report 2003)指出,為利中小企業員工接受 職業繼續教育訓練,聯邦政府將更新二十二項職種之規定,同時並新設三 項職種及預定更新至少十種證照之相關法令。

承上,吾人得歸結德國聯邦政府在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中之角色為政策 之規劃、協調與執行者,同時亦為資訊之提供者、諮商者,及經費之支援 者;此外,政府各部門針對職業繼續教育之與時俱進,亦為立法促進者,

且扮演障礙排除者之角色。

三、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角色扮演

根據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德國工業局(Institut der Deutschen

(33)

Wirtschaft, IW;the Institute of German Industry)及德國就業研究所(IAB)

二ΟΟΟ年進行之「為何提供訓練」(Why training pays)研究報告顯示,

有百分之九十四之民間企業認為「提供訓練能促使員工符合公司需求」 , 特別是在公司內施行之教育與訓練課程,能發展員工之社交技巧及培養公 司所需之作業人才;另外,有百分之九十之民間企業則認為參與提供職業 繼續教育與訓練之計畫能對公司在招募人才方面具有便捷之功能,而百分 之八十之民間企業則認為如果企業能協助並提供員工參加職業繼續教育 與訓練之機會時,則該企業之員工較不容易產生任意流動之現象。

按職業繼續教育中之所謂民間定義,主要係指除政府單位以外之職業 繼續教育提供者與接收者而言。在德國則指稱職業學校( vocational school)、訓練公司(training company)、訓練中心(training center)、行會

(chambers)及學習者。迄至二ΟΟ三年,德國職業學校約有二千餘所,

教師一十三萬餘人,而提供訓練之公司共計有五十八萬三七六二家,包括 工業、商業、農業、公共管理、醫療照謢等;此外,企業內所設之訓練中 心約有九百所,提供約十萬處訓練場地,而合格之訓練員估計達一百萬 名。另外,將近四八Ο個行會協助規約及督導訓練公司,同時亦辦理學員 之註冊事宜,二ΟΟ三年約有一千七百餘萬人接受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

再者,行會亦需負責檢證訓練員之專業知能與技能是否合格,並協助舉行 學員之最終測驗事宜,及作為各地區間之溝通橋樑(BMBF, 2003a;

Dybowski, 2003)。

另外,根據學者普茲(H. Putz)(2003)之研究,德國職業學校乃是

二元職業教育與訓練,及訓練中心之教育夥伴,其致力傳授教育基本原理

並協助學習者獲得特定職業之專業知能,並協助學習者適應訓練單位之差

異性;而鑑於市場就業之快速變遷,傳統手工業已逐漸沒落,取而代之的

是需要以理論為基礎之邏輯抽象能力之養成;因此,目前職業學校強調學

習者語言及數理能力之培育。而依職業訓練法(BBiG)第五十四條至第

(34)

五十九條規定,其對聯邦層級、各邦層級、地區層級,及公司與學校層級,

皆分別規範其應有之職責。簡言之,職業學校、提供訓練之公司、訓練中 心及行會各單位,對於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職類、課程規劃、最終測驗 及規則訂定,皆有參與之責。

據此,德國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民間單位,除係根本之職業繼續教 育與訓練之提供者外,其對於政策之擬定,扮演協助規劃、意見諮詢及政 策執行者與溝通者之角色,且同時亦扮演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品管監督之 角色。

參、 德國職業繼續教育發展趨勢

鑑於現今工作世界中,有關個人之獨立工作、與人溝通及團隊合作能 力愈顯其重要性,故德國職業教育與訓練二元系統之主要目的朝向以「增 強受訓者學習意願與引導其個性發展,以利受訓者擴充訓練及學習」 及「促 使受訓者具備規劃、實踐與獨當一面之工作能力」 ,亦即職業教育與訓練 乃在促使個體積極投入社會生活並能融入個體所在之環境,協助個體於初 始就業時即具備資格與技能,並確保個體之全人發展。因之,德國二元系 統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內容採取以「行動導向」 、 「實務導向」及「應用導向」

為主要內涵。是以,在二元系統基本元素中之擴充訓練部分,亦即職業繼 續教育與訓練部分(continu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亦係遵循 上述二元系統之主要目的而循序開展。

根據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二ΟΟ二年於英國倫敦召開之「學

習及技能會議與歐洲學習績效網絡研討會」之「終身學習之協同經費補助

機制的經驗分享與評量報告」( Descriptions and evaluations of recent

experience with mechanisms for co-financing lifelong learning)(OECD,

(35)

2002b) 、學者庫魯斯(W. Kruse)(2003, pp.17-60)、德國聯邦經濟及勞動 部之「二ΟΟ三年度經濟報告」 (Annual Economic Report 2003)(BMWA, 2003, pp.22-47)、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二ΟΟ三年職業教育及訓練年 度報告」(BMBF, 2003a, pp.1-18),及德國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 2004, pp.1-4)對德國職業繼續教育之檢討及規劃內容分析,吾人歸結德國職業 繼續教育之發展趨勢如下:

(一)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更新化及普遍化

為符合歐洲就業政策需求,德國聯邦政府預定至二Ο一Ο年對青年參 與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人數目標達成率設定至少為百分之七十五,同 時,經由修法,要求雇主及工會共同合作。而為符合市場所需,德國聯邦 政 府 邀 集 資 方 與 勞 方 代 表 , 及 各 邦 政 府 共 同 提 出 「 現 代 化 方 案 」

(modernisation initiatives),除更新現有訓練職種,並開發新的訓練職類 外,並將試驗新型態之職業最終測驗方式。依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二 ΟΟ三年職業教育及訓練年度報告」資料顯示,二ΟΟ三年除已更新二十 四 種 職 業 訓 練 規 則 外 , 並 引 介 四 種 新 職 業 , 分 別 是 投 資 基 金 專 員

(investment fund specialist)、美容院經營者(beautician)、人體彩繪者

(body painter)及殯儀員(undertaker)。此外,有關職業規則之更新工作 亦委由專家草擬,並由聯邦政府、各邦政府,及勞方與資方代表持續討論 修正中。另外,有關新型態之職業最終測驗方式乃是指將職業學校中之學 分轉變為最終測驗之部分,目前正由各邦政府草擬相關學分承認之基本要 件。

(二)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多元化與網絡化

德國聯邦政府認為促使個體於工作歷程中不斷之學習並非僅就學程及

課程妥為設計即為已足,蓋因,隨著工作資格條件之更迭,非正式學習型

(36)

態(informal learning)越形重要,尤其是如何在工作過程中、社會環境中 及自我組織學習中,藉由資訊與通信科技之運用,而發展個體之職業技能 及擴展就業能力問題,正受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之關注。德 國 聯 邦 教 育 及 研 究 部 刻 正 執 行 「 技 能 發 展 之 學 習 文 化 方 案 」( Skill development as a learning culture) ,其內容包括建置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人 員資歷檔、個體技能檢視表、線上與多媒體技能記錄器及個體檔案記錄 表;另外並將上述方案執行成效及檢討其優劣點,作為升級訓練協助法

(AFBG)之修法內容。此外,德國聯邦職業訓練局(BIBB)正進行大 型「正式職場中非正式學習記錄工具研究」 (Instruments to record informal learning during gainful employment) ,俾以瞭解如何將工作經驗系統化,以 利成為獲取職業能力之學習來源,及運用網路方式所能交換之學習技巧與 自我工作之評價方式。

(三)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管道透明化及資格等化

根據職業訓練法(BBiG)第二十九條規定,德國聯邦政府特別針對 現代服務業市場,組成哈茲委員會(Hartz Commission),並由該委員會 提出規劃有關職業資格組群(qualification modules)之概念,以為確保職 業繼續教育管道透明化及一定品質要求。因之,德國聯邦政府在勞動力促 進法(labour promotion law)之經費支援下,積極建立全國職業繼續教育 與訓練認證系統(the system of recognized continu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並委由專家處理相關過程,而詳細配套措施則由德國聯邦 教育及研究部(BMBF)與德國聯邦經濟及勞動部(BMWA)共同擬定,

目前業已完成草案,同時並與勞方、資方、各邦政府及職業繼續教育與訓 練提供者密集磋商中。

另外,為促使德國人力資本確保其競爭力,聯邦政府刻正積極推動有

關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資格等同於大學畢業之資格,俾使職業繼續教育

(37)

與訓練領域內之優秀人力不再侷限於僅能獲得專門技師(specialist)、工 程師(engineer)及行業師父(Meister)之層級。目前德國聯邦政府、各 邦政府、德國大學校長聯席會、雇主代表及工會等正針對職業繼續教育與 訓練中之資訊科技職類部分,試行有關學分承認事宜,並將取得職業繼續 教育與訓練中之資訊科技證書等同於獲得大學文憑。未來將依上開試辦成 效與經驗,擴及其他職類,俾使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四)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之國際化

德國聯邦政府預定至二Ο一Ο年時,達成並提昇德國之職業教育與訓 練政策為歐洲職業教育與訓練層級目標。有鑑於德國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在 歐洲各國中係屬於輸出型之要項,所以德國聯邦政府特別針對職業繼續教 育與訓練需再強化之內容,釐定優先次序。除研修相關法令,以利符合全 歐層次外,另為配合終身學習趨勢及提昇德國專業人員與歐洲其他國家人 員之交流考量,德國聯邦政府並於職業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設計中,強化 語 文 學 習 , 且 於 政 策 制 定 中 明 確 化 及 透 明 化 學 分 轉 換 系 統 ( credit transferability),及與目前施行中之歐洲學分轉換系統(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 ECTS)相連結,俾能廣納學習管道,認可及轉移學習者 於不同國家中所習得之專業能力;此外,德國聯邦教育及研究部(BMBF)

亦積極協助德國職業繼續教育提供者,發展及強化合作網絡,俾以於國際

市場佔有一席之地。

數據

表 3-1  1995-2001 年主要國家失業率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台灣 1.79 2.60 2.72 2.69 2.92 2.99 4.57 英國 8.5 8.0 6.9 6.2 5.9 5.4 5.0 德國 8.2 8.9 9.9 9.3 8.6 7.9 7.9 美國 5.6 5.4 4.9 4.5 4.2 4.0 4.8 日本 3.1 3.4 3.4 4.1 4.7 4.7 5.0 中國大陸 2.9 3.0 3.1 3.1 3.1 3.1 3.
圖 3-1  英國教育與訓練系統進路圖
圖 3-2  德國教育與訓練系統進路圖
圖 3-4  美國教育系統進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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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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