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日本職業繼續教育制度現況
二、 日本職業繼續教育之政府角色扮演
文 部 科 學 省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係日本政府內負責執行及監督教育政策、活動與規劃教育制 度之主要機關。高等教育層級之學校歸屬文部科學省管理,高等教育層級 以下者則由各省(道)及都(市政府)教育當局負責。而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在教育層面之角色則重在促進勞力供需間 之協調,並於地方分設公共就業服務處,提供畢業生就業之諮詢及安置事 宜。此外,厚生勞動省下設地方人力資源發展中心,提供部分時數
(part-time)或函授(correspondence)之職業暨專業教育(vo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補充教育系統之不足,並促進就業所需,且研發 評量職業能力(evaluating vocational abilities)之方法,以利鑑定職業能力
等級。另外,厚生勞動省亦協助教育界與產業界間之合作關係建立,俾利 促進學生實習制度之施行(OECD, 2000b)。
承上,日本職業繼續教育之政府相關權責單位主要包括文部科學省及 厚生勞動省。而為使高等專門學校、短期大學及大學設置彈性靈活、教育 普及、推展數位學習,與有利學校財務經營與籌募經費,日本文部科學省 於二ΟΟ三年(平成十五年)制定「國立大學法人法」關係六法,分別為
「國立大學法人法」(国立大学法人法)、「獨立行政法人國立高等專門學 校機構法」(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専門学校機構法)、「獨立行政法人大 學評價、學位授予機構法」(独立行政法人大学評価・学位授与機構法)、
「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大學財務、經營管理法」(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財 務・経営センター法)、「獨立行政法人教育開發管理法」(独立行政法人 メディア教育開発センター法)及「國立大學法人等施行夥伴關係法律之 基本法」(国立大学法人等の施行に伴う関係法律の整備等に関する法 律)(日本文部科學省,2004c)。
而為促使企業加強實習訓練及教育訓練,日本厚生勞動省並於二ΟΟ 四年三月(平成十六年)提出日本版之二元系統協議會報告書(日本版デ ュアルシステム協議会報告書について),針對未滿三十五歲之就業或未 就業且對二元教育與訓練系統有興趣之成人,提供為期一至三年之教育與 企業實習就業之訓練;日本版之二元系統分為二類型,其一為「教育訓練 機關主導型」,及其二為「企業主導型」,但不論係屬何種類型,訓練計畫 之內容必須包括訓練期間、職種、課程、評價方法及訓練生應遵守之事項 等規定;另外,目前主要之訓練分類職種則涵蓋汽車、電氣工事、建築、
塗裝、金屬加工、資訊科技、醫療事務、經營、觀光及照護等職類(日本 厚生勞動省,2004)。
基此,日本政府在職業繼續教育之主要角色扮演則歸屬於立法者、規
劃者、執行者、協調者、資訊提供者及監督者之身分;同時,亦扮演為經 費支援者之角色。
三、日本職業繼續教育之民間角色扮演
日本企業內的職業技術教育在世界上頗負盛名。企業內的職業技術教 育係指企業對職工進行從錄用到退休爲止之長期的教育及職業訓練。其教 育訓練的內容包括技術教育、技能訓練、經營教育、提高能力的教育及職 業態度養成教育等。
根據上述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企業亦即事 業主對於職業教育與訓練應予協力之職責,不僅應對勞動者提供多樣性職 業能力開發之機會,並應提供相關職業教育訓練之設施、職業教育與訓練 之資訊及支援、勞動者職業能力提昇後之配套安置措施,及給予員工有給 教育訓練假、長期教育訓練假等;此外,企業尚須與厚生勞動省等相關單 位共同派遣人員組成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會,實施有關職業能力開發促進計 畫,並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如職業訓練法人,共同認定職業教育訓練之實 施。因此,企業在日本職業繼續教育政策推動上,扮演職業繼續教育提供 者、規劃者及政策執行者之角色。
次就職業繼續教育之另一提供者,即學校層面觀之,則依二ΟΟ三年
(平成十五年)修正通過之學校教育法,在大學部分,新增列設置「專門 職業研究所」(専門職大学院)(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提供成人精進職業之 新途徑。
另外,依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 得依法設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性質之職業訓練法人,協助認定職業教育 訓練之施行,並提供有關職業教育訓練之資訊,及調查相關資料與進行研
究事宜;此外,職業訓練法人除依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外,尚得根據其他 法律從事有關職業能力開發及促進之業務。
是以,日本民間在職業繼續教育上之角色扮演,主要乃依據法律規 範,而為相應之行為;簡言之,日本之企業、學校及職業訓練法人在職業 繼續教育上,扮演提供者、政策規劃協助者、執行者及檢核者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