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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心理契約

從 1923 年至 1932 年霍桑實驗(hawthorne experiment)裡的結果顯 示社會和心理因素才是影響組織績效的重要因素;由此可知,隱藏在組 織和員工心中,具有未曾言明的契約,並深深的影響雙方的行為模式,

而特殊契約的概念也誘發了心理契約的研究。心理契約最早的源起是由 1960 年代許多位學者 Levinson、Price、Munden、Mandl 與 Solley(1962)

最先提出,其中共同特性是主管和員工間相互存在的期望。

而心理契約最早是隱含了員工與工頭之間的關係和意義的心理工 作契約而來,工廠員工和他們領班之間存在有契約形式:領班的角度發 現,如果想在領導下有最佳的產量,員工必須贊同領班的領導行為。在 這前提下,員工和領班的關係也逐漸形成,而在這層關係裡即是心理工 作契約(楊能豐,2005)。而員工在順從的領導下能有最適當的產量,

在員工也同意下,我們可接受一種心理工作契約(psychologic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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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的關係;心理工作契約定義為:兩團體間對對方的期望,這期 望是無形的,但卻會影響個人和組織間關係(Levinson et al., 1962),這 項概念為突顯員工和主管間不存在於書面上的契約關係,除了有形文件,

亦具有無形契約關係,即無法明確表達的期望,所形成的關係(謝舜安,

2007)。

若從期望理論的觀點,心理契約指的是雙方關係已在無形中因相互 期望而具有彼此約束的關係(Levinsonet al., 1962)。心理契約

(psychological contract)是描述僱用關係中兩方的認知,是員工以及其 服務組織間的相互期望也是種特殊的契約形式。

二、心理契約定義

Rousseau(1989)將心理契約定義為心裡隱藏的契約,亦是指個人 對個體和他人的允諾與互惠交換的信念,也許沒有正式或書面規範,但 對員工有甚大的影響;而 Morrison 與 Robinson(1997)則認為心理契約 主要從社會交換理論而來,若組織與員工皆知道彼此的需求,而為了滿 足自己的需求,組織便會給予員工渴望的報償,相對的員工則努力工作 回報組織。心理契約為員工和雇主所知覺,如同一種無形的僱傭關係,

這種心理契約建立在個人希望組織給予努力後的報償,進而得到需求上 的滿足。

Davis 與 Newstrom(1989)定義心理契約為員工在組織心理介入的 情況,員工樂意付出貢獻並且保有忠誠度,相對的也向組織要求過多的 經濟性報酬,因此,組織要兼顧員工經濟上、心理上的期望,為了確保 員工的滿足感與績效並樂意留在組織中。Robinson 與 Rousseau(1994)

定義心理契約為員工和組織間相信彼此是會遵從員工-組織關係,而願意 執行應盡的義務。也就是早期學者的研究層級轉換至個人層級,並將期 望轉換成義務,將焦點放於個人和組織間交換的協議狀況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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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約是一種暗示性的(Rousseau, 1989)、隱含在內的,常常需 要有第三方才能標定出契約關係(Robinson, Kraatz, & Rousseau, 1994)。

Davis 與 Newstrom(1989)將心理契約定義為員工對組織心理層次介入 的狀況,而員工願意付出貢獻同時保持忠誠度,相對的組織會要求超越 經濟性的酬賞。因此,組織要兼顧員工經濟上與心理上的期望,藉以確 保員工的滿足感、績效且願意留在組織中,如圖 2-1 表示之:

圖 2-1 心理契約與經濟契約 資料來源:Davis 與 Newstrom(1989)

心理契約指的是個人對組織的各種期望,和組織對個人的各種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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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致力於優化組織形象、願為組織盡心盡力等(林百龍,2007;張忠鳳、

孟瑞省,2007)。且心理契約為個人與他人團體間交換事項與協定的信 念(Rousseau & Greller, 1994),依據上述可將心理契約歸納為三個要點:

(一)心理契約是非書面形式:心理契約是員工和組織之間在文件規 範外,雙方所應盡的權利義務之關係。

(二)承諾是心理契約主體:承諾包括明示和暗示,若員工知覺組織 承諾是種酬償形式回報,同時心理契約即發生。

Turnley 與 Feldman(1999)認為員工發展心理契約來源有三種:個 人對組織文化的認知、組織對個人特定的承諾以及個人希望組織如何營 運的特別期望。

心理契約不只有期望的特性,也有對義務的承諾和互惠之內涵。心 理契約強調的是個人對契約另一方應盡的義務,也是個人單方面的認知,

但並不會在任何正式的書面文件上,亦無法約束任何一方。只有當員工 肯定組織未來會給予回報,員工才會盡力貢獻來創造組織利潤。

三、心理契約類型

MacNeil(1985)將心理契約分為:交易型契約(transactional contract)

和關係型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兩類。

(一)交易型契約:在某期間裡,存在了兩個團體間的特定貨幣交換,

廠商以購買源起(buy-oriented)用來進行暫時性的僱用和招 募。

(二)關係型契約:包括貨幣和非貨幣的交換,主要是為建立與維持 關係。

Rousseau 與 Parks(1993)指出心理契約有從交易至關係的連續性 質,而交易型契約具有顯著的特定性,是交易雙方在特定時間裡進行的 特定貨幣交易,因此規範的焦點較狹隘,主要以金錢與經濟性因素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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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關係型契約無明確時間限制,規範的焦點較為廣泛,此項契約關係 除金錢與經濟外,亦包括主觀情感的投入,通常是長期主管與員工交換 信任而累積的長期關係,不像交易型契約是依賴規則和條文來規範雙方 行為。Rousseau 與 Parks(1993)分別對關係性及交易性契約列舉出在 關注的焦點、時間的架構、穩定的程度、涵蓋的範圍及具體的程度等五 層面的差異。

表 2 - 1 兩種心理契約特徵之比較

資料來源:Rousseau 與 McLean Parks(1993)

MacNeil(1985)指出這種以關係性契約與交易性契約的區分方式,

相似於 Blau(1964)的交換理論中對於交換關係的區分,為社會性交換

(social exchange)和經濟性交換 (economic exchange)兩種不同型態。

而兩項交換關係裡,員工皆希望藉由貢獻而獲得某些酬償,但是兩者具 有相當的不同(Robinson et al., 1994)。也就是所謂經濟性交換指針對 正式的合約規範的一種行為,為此所進行的激勵行為;而社會性交換指 的是彼此交換而產生不明確訂定的義務關係;因而 Blau(1964)所稱之 經濟性交換關係等於交易性契約,社會性交換關係則相似於關係型契 約。

四、小結

本研究採用 Rousseau(1989)的定義,將心理契約定義為一種心裡 隱藏式的契約,是個人對於個體與他人的承諾與互惠交換的理念,雖然 並沒有正式或書面規範,卻對員工心理上有極大的影響。並將心理契約

關係型的契約 交易型的契約

關注焦點 雙方建立的關係 實際利益的交換是否公平

時間架構 長期 短期

穩定程度 穩定程度較高 經常變動

涵蓋範圍 廣泛 有特定範圍

具體程度 相當模糊 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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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MacNeil(1985)所提出的構面,將心理契約區分為:交易型契約

(transactional contract)及關係型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兩類,並採 用其中關係型心理契約構面做相關研究,且使用所發展之量表做為測量 工具。

第三節 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