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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心理契約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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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心理契約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壹、心理契約的定義

契約(contract)規範了雙方的行為,對員工與組織產生某種束縛,並促成 組織目標的達成,因此契約是雇用關係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Robison,Kraatz

& Rousseau,1994)。而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則為其中一種特殊的契 約型式。從過去人們為了謀求一份工作而努力,希望組織提供一個安全無虞的工 作環境、良好的晉升管道、合理的薪資待遇,以期保障自己與家庭的生活品質;

而組織則希望聘僱進來的員工擁有犧牲奉獻的精神、絕佳的專業技能、全心投入 工作;如此,員工自然能獲得最公正的對待,進而獲得終身工作的保障。因此聘 僱的行為,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也存在勞雇雙方之間的相互交換行為,這種 相互交換的關係,除了用紙契約來規範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之外,無法訴諸文字或 公開呈現,但又確實存在勞雇雙方彼此之間相互的義務期望,這種無法言明的工 作契約,即為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Dainty、Raiden&Neale,2004;

Robinson,& Morrison,2000; Rousseau,1989; Schein,1980; Sutton&Griffin,2004)。

心理契約文獻在過去十年來持續發展,主要都受到Rousseau 影響(Cullinane

& Dundon, 2006),在許多文獻中,皆引用此學者之定義,其定義心理契約為個人 在雇用關係中,對於相互義務的感覺與預期(Rousseau, 1989)。雖然最初的心理契 約觀念並非源自人力資源管理領域,但現在心理契約於人力資源管理領域中,已 經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Cullinane & Dundon, 2006)。心理契約具有主觀的

(Mcfarlane, Shore & Tetrick,1994)及知覺的(Robison, 1996)特性,並影響員工 的工作態度和行為(Vos, Buyens & Schalk, 2003)。近來由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組 織必須面對外界不斷變動的環境,為創造競爭優勢,以裁員、併購、重整的模式 來達到組織永續經營的目標。以教育單位而言,因應課程改革、少子化現象、教 育資源減少,家長參與及教師會成立衝擊學校行政的運作、師資培育失衡超額教 師的現象,產生了併校廢校等問題,使教師的心理契約產生變質,傳統的心理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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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受到考驗,學校領導人更應該瞭解心理契約的理論,方可避免影響組織與教職 人員和諧關係,發展出忠誠與相互信任的關係,使全體教職人員自願地為學校組 織目標全力以赴。

「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一詞可被追溯到 20 世紀的 60 年代。

最初,心理契約的概念被Argyris(1960)及 Levinson(1966)用來描述雇傭關 係中的主觀性的特質(Rousseau&Parks,1992)。(黃家齊,2003) 亦認為心理契約 本質上與社會交換理論有相當的關聯。可見心理契約是界定與瞭解現代勞資關係 的重要指標,如同 Morrison (1994)引用 Harry Levinson 認為:「不論是在兩人 間或群體間,心理契約可以處理隱含在人際之間的問題」。其主要是說明了勞雇 關係中,除正式契約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外,還存在無法用書面說明的非正式 相互期望,這也是決定員工態度與行為的重要元素(Dainty, Raiden & Neale, 2004; Robison, 1996;Robinson&Morrison, 2000;Rousseau, 1989;Schein,1980;

Sutton & Griffin, 2004)。

1962 年,Levinson etal 將心理契約的概念發展得更為具體,他主張心理契約 是雇主與員工之間,除了正式有形的契約之外,還隱含了未公開說明的相互期待 關係。Schein(1980)更清楚指出心理契約的概念,他認為心理契約乃組織與所 有成員間,隨時存在未寫明的期望。心理契約暗示每一個角色的扮演者,對於薪 水、福利等,均會形成期望,而相對的組織也會對員工形成微妙的期望,認為員 工將會竭盡其能,致力於增進工作績效、組織目標(Schein,1980)。直到1989 年,

Rousseau 開啟了一連串對於心理契約研究,主張:「心理契約」是員工對於個體 與組織之間,對彼此互惠義務之內容條款的承諾與信念(Rousseau,1989)。

心理契約是個人主觀的知覺動作,經外界給予某種訊號,由個人知覺後所形成的 一種認知,這樣的認知會存在於心理,進而影響著個人的態度與行為;也就是當 組織提供某些誘因,如薪資、獎賞、升遷等,那麼員工會依據其誘因是否符合個 人期望,進而決定是否貢獻於組織,因此心理契約可說是組織及員工相互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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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認知。

早期學者 (Argyris, 1960;Levinson, 1962; Schein, 1965) 對心理契約之研 究,著重在交換關係中期望的相互性,而後 Rousseau (1989) 對心理契約的研 究,分別將焦點放在個人層級而非早期研究中的關係層級、以契約來代替期望 (Roehling, 1996) 。中國經貿新詞辭典中提到心理契約是存在於員工與企業之間 的隱性契約,它包括兩部分內容,員工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和承諾的契合關係;

員工在經過一系列投入、回報等循環,所構成的組織經歷之後,與所在組織形成 情感上的契合關係,體現在依賴感和忠誠度,其主要核心是員工滿意度。目前大 部分學者 (Robinson &Rousseau, 1994 ; Morrison & Robinson, 1997; Shore &

Tetrick, 1994)的實證研究,則將心理契約當成員工個人認為其與組織之間對於交 換關係中相互契約的信念,並以員工的觀點作為研究主要焦點,而比較不去探討 交換關係的相互性。這些研究者認為組織本身並不擁有心理契約,因此較強調員 工的觀點而忽略雇主的觀點 (Coyle-Shapiro, 2000) 。茲將各學者對心理契約之研 究與定義彙整如表2-6。

表2-6 國內外學者心理契約的定義 學者 年代 定義

Schein 1980 心理契約是組織中所有員工與各部門經理人間所存在之 未寫明(unwritten)的期望。

Davis &

Newstrom 1989 心理契約為員工對於組織心理層次介入的情況。

Rousseau 1989 心理契約是個人對自己與另一方間的互惠交換

(reciprocal exchange)協議中的事項及約定的信念。

Davis &

Newstrom 1989 心理契約為員工對於組織心理層次介入的情況。

Rousseau 1989 心理契約是個人對自己與另一方間的互惠交換

(reciprocal exchange)協議中的事項及約定的信念。

Robinson et al

1994 個體員工與組織彼此相信另一方會遵循著彼此關係的內 容,執行應盡的義務。

Morrison &

Robinson 1997 心理契約是一系列與人的義務(員工所承擔的)和權利

(雇主所擁有的)有關的互惠期望的總和。

Moorhead &

Griffin 1998 為員工對組織所能提供的誘因,以及他們對組織能有何 種貢獻的一種整體性期望。

Brooks 1999 心理契約乃是個別員工以及其服務組織彼此間所抱持的 相互性期望。

Coyle-Shapiro 2000

認為個人對組織內活動與事件的解釋也是產生心理契約

equitable treatment),通常為員工對組織的期待。所以 心理契約對信任及工作滿意度都有直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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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期望和信念。心理契約提供組織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改進招募的方式、公 正合理的薪資、良好的福利制度及完善的升遷管道等實質上的建議,對於個人的 工作滿意度也有實際的預測作用,若能使其認知保持在較佳狀態,則能增進員工 承諾與工作績效的效果。

綜合上述,本文將心理契約定義為:指學校與教師雙方對於相互之間責任與 義務的一種主觀期望,引用(陳美娟,2006)國民中學教職人員之心理契約研究 結果發現,心理契約的組織實踐部分包含四個構面:

1、體恤教職部屬

依據林邦傑(1981)認為領導者與成員間處處表現尊重、信任、溫暖和親睦 感,領導者能夠滿足成員的需求,利用雙向溝通方式鼓勵成員參與決策等行為,

可歸納為LBDQ 領導行為研究結果中的體恤(Consideration)構面。本研究心理 契約第一因素,包含成員尊重、良好溝通、傾聽基層、公平對待、完善福利、合 理獎懲、適時獎勵等內容,與著名領導行為描述問卷(the Leader Behavior Description Questionnaire )的體恤因素類似(Yukl,1998),即為「體恤教職部 屬」:顯示領導者應禮賢下士,重視部屬的意見,使部屬感到公平與受尊重,並 能適時獎勵,使部屬有自我成長的目標。

2、型塑組織願景

Perter Senge(1994)認為「願景」(vision)指願望的景象,是內在的。共 同願景為組織的核心價值,是組織成員共享的意象,能夠激發強大的能量,激勵 組織成員樂於共同追求使命。願景領導為組織領導人為建立共同價值、信念和目 標,引導組織成員行為,凝聚團體共識,來促進組織的進步與發展(吳清山、林 天祐,2002),它也隱含了組織和成員的相互義務,若是得不到成員得承諾、參 與和認同,願景不會烙印在成員的心中(林梓榮,2002)。本研究心理契約第二 因素為「型塑組織願景」,包含願景塑造、願景參與、形象建立、價值確立及校 務前瞻等;學校領導人應以學校願景提供成員共同參與行動的責任,以激勵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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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於追求共同使命。

3、提供環境支援

由於心理契約是發生於職場之中,員工對於和本身利益相關工作本身和工作 環境非常重視,也被認為是心理契約組成的固有架構之一(Kickul & Lester, 2001)。本研究心理契約第三因素與學校環境要件內容相關,是為「提供環境支 援」:指領導人應提供完備的教學環境、充足的軟硬體設備、優質的學習環境等。

4、建立人情關懷

中國人注重人情,人際交往屬於人情法則;西方人看重實利,強調功利性、

公平感,人際或社會交往屬於交易法則。個人如果受別人的恩惠、欠他人人情,

一般也會有知恩圖報、以德報德的心理與行為(談炳和、何俐,1999)。所以 領導人重視員工的人情投資,把員工當作自己人,彼此關照,往往可以換來員 工對組織提供的忠誠和服從等超過經濟效益的回報。本研究心理契約的第四因 素超越工作職場的理性界線,與工作及家庭分際的滲透性以及人情觀念有關,

即為「建立人情關懷」。

貳、心理契約的內容

分析過去文獻,心理契約是一組複雜的心理結構,也是一種個人對相互義務 的知覺,除了具動態性思考、主觀知覺以外,與外界的政治、經濟、社會交換、

時代的脈動等關係密切,受其影響深遠,且由於訊息的複雜,加上人們的性格與

時代的脈動等關係密切,受其影響深遠,且由於訊息的複雜,加上人們的性格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