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性別平等教育的發展與意涵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別平等教育的發展與意涵之探討

本節茲就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發展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意義及內涵,

分述如下。

壹、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發展

在人類社會中,如何讓每個人享有相同的自我發展之機會,且能有 尊嚴且自主的活著,而不因其性別而有差異,是一跨越歷史長流需要奮 鬥的目標。繼 1960 年代西方推動第二波的婦女運動後,我國也在 1970 年代由呂秀蓮首先提出「新女性主義」,開啟本土婦運(潘慧玲,2002)。 之後,如臺大婦女研究室、婦女新知、清大兩性與社會研究室、高醫兩 性研究中心等學界也陸續成立研究性別相關的組織或單位,以探討傳統 性別結構、性別傳統偏見及性別意識等議題,期能朝向性別平權與尊重 去努力。(潘慧玲,2005)。

這股起於民間婦運的力量,乃擴展其觸角到社會各向度,而在教育 方面,以 1988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以「教科書內容與師生互動」的檢視成 為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的開端。該基金會出版的《兩性平等教育手冊》中 提出,教師才是傳遞正確兩性觀點的靈魂人物,也開始關注教師的角色,

者的投入,彙集了可觀之課程內容研究成果。然而,有了學術理論的探 究仍顯不足,建構性別平等社會實須透過重新建構課程結構的教育策略 及有效周延的探討學術理論,亦須制定與頒布相關法令,以強化法其依 法執行的實踐力,逐步漸進才能達成。

近二十年來,臺灣社會接二連三的發生與性別有關的重大案件,如 1993 年鄧如雯殺夫案、1996 年彭婉如命案及 2000 年屏東縣高樹鄉高樹 國中學生葉永鋕死亡事件等,因此,在公部門、學術界與民間單位的共 同努力下,陸續通過許多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法規,如 1997 年《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2002 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及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茲將上述重大案件與其對立法及性別平 等教育推動的影響歸納彙整成表 2-1。

表 2-1 臺灣社會近二十年與性別有關的重大案例及其影響 年代 重大案件 案情摘要及對立法的影響

1993 鄧如雯殺夫案 1. 鄧如雯因長年遭受丈夫家暴,最後殺夫,其情可 憫。其受審時,婦團聲援,終以三年六個月定讞。

2. 此案促使我國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成為亞洲第 1 個立法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 國家。

1996 彭婉如命案 1. 彭婉如命案震驚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也成為社會 大眾關注的焦點。

2. 1996 年 12 月 21 日,婦女運動者發起「1221 女權 火照夜路大遊行」,內政部召開「婦女安全會議」 3. 在社會的壓力下,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並在 1997 年 1 月 22 日公布實施。

4. 教育部亦於 1997 年 3 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 會」(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且規定學校 必須有兩性平權教育時數,此即《性別平等教育 法》之法源。

5. 1996 年 12 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信義分局一 樓成立「婦女保護中心」,設置 24 小時「婉如專 線」,奠定 24 小時保護專線之工作模式。

表 2-1 臺灣社會近二十年與性別有關的重大案例及其影響(續) 年代 重大案件 案情摘要及對立法的影響

2000 葉永鋕事件 1. 屏東縣高樹鄉高樹國中學生在學校廁所意外死 亡,死因不明。概因學校未重視其性別特質所 致,亦與學校未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有關。

2. 此案受到性別平權之教育工作者、社會學學者 專家和社工等的關注。

3. 教育部遂將「多元性別、校園安全」訂為 2001 年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的主題,也使立院於 2004 年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時,側重性傾向、性 別特質及性別認同等法條內容。

4. 案發後,由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紀惠容、

王麗容、蘇芊玲、畢恆達等委員組成調查小組,

其將事件樣態與後續處理建議等做成紀錄,並 於調查報告中呼籲教育部應重視與防治校園性 別事件。

5. 教育部辦理 2000 年 10 月「新校園運動:反性 別暴力」活動,強調尊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 質的人,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暴力。

6. 教育部於 2000 年 12 月 16 日將「兩性平等教育 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育 政策亦從兩性提升成為性別多元。

7. 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為紀錄葉永鋕事件,遂 於 2006 年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以探討此案 件對性別平等教育的意涵。

8. 教育部於 2007 年拍攝《玫瑰少年》紀錄片,並 於 2009 年發行,作為全國國中、高中職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的教材,裨益防治與關注校園性別 暴力與性霸凌的問題。

而在教育實踐面上,亦開展民間思維進入教育體制的努力,其過程 有幾個重要的階段。自 1996 年起,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首先提出 將性別平等教育注入教育改革理念中。接著,因應國內重大性侵害犯罪 案件所形成的民意壓力,立法院於 1997 年三讀通過與公布實施《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其中明文規定中小學各校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

年,教育部亦成立了「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督促各級學校積極推展性 別平等教育,以促進學生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的多元 文化與友善校園環境。1998 年,教育部基於現今社會趨勢所需,將兩性 教育列為《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重大議題,並規定於各 學習領域融入兩性教育的實施(教育部,2001)。進一步,教育部在 2001 年頒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其中已將兩性教育納入六大議 題(資訊教育、環境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教育、家政教育),期能以 融入七大學習領域(語文、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 體育、綜合活動、數學)的方式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教育部亦訂定性別 平等教育課程綱要,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 的自我突破」為核心能力,建構出對應的能力指標(教育部,2003)。潘 慧玲(2005)認為,透過教育部將兩性教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的訂定,具體呈現推展性別平等教 育的成效,足見我國正邁步多元社會,逐漸重視不同的價值觀。將以前 不被重視的性別議題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課程綱要,

期使學生從教育中養成多元尊重、接納異己的正向同理、開放心胸的態 度。亦期能透過課程與教學,使性別平等教育的理念能向下紮根。

在積極推動各項與性別平等教育有關的教育政策下,2004 年,《性別 平等教育法》正式公布與實施,其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 除性別偏見與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以厚植並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 與環境(總統府,2004)。至此,整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更具備法源依 據及強制性。此外,由於 2000 年發生屏東縣高樹鄉高樹國中學生葉永鋕 事件,促使《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時更注重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等內容。因此,在條文中明為規定將用「性別」取代「兩性」,且希冀 學校尤須注意性別弱勢學生的處境,尊重不同性取向的學生,並保障學 生學習的安全環境,以避免再發生類似悲劇(陳惠馨,2005)。茲將我國 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法令政策的發展紀要,歸納彙整成表 2-2。

表 2-2 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法令政策的發展紀要

年代 案情摘要及對立法的影響

1996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教育改革理念中納入兩性平等教育 (2004 年已改為「性別平等教育」)。

1997 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2004 年已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促使各級學校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1997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實施。

2. 其中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 防治教育課程,前項課程應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 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性別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 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 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1998 於《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中,教育部將兩性教育列為重 大議題,融入於七大學習領域(語文、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 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數學)中實施。

2001 1. 教育部於《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明列「兩性教育」為 六項重大議題(兩性教育、資訊教育、環境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 教育、家政教育)之一。

2. 訂有「兩性教育」課程綱要之內容(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 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等三項核心能力作為主題軸,建構出分 段能力指標),期能透過課程實踐,使性別平等教育的理念得以往下紮 根。

3. 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等三 項核心能力作為主題軸,建構出分段能力指標。

2004 1.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實施,其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以厚植並建構性別平等 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2. 「兩性教育」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 3. 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具備法源依據及強制性。

貳、性別平等教育的意義及內涵

本節接著來探討「性」、「性別」、「性教育」、「兩性平等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的意義,藉由相關文獻及研究的探討,以瞭解性別平等教 育的意義及內涵。

一、「性」與「性別」

莊明貞(1997)認為,所謂「性」(sex)著重在男女不同生物性的 差別,主要是以性器官差異區分,來探討生理性別所衍生的問題;而

性別差異,為後天形成的社會性別。亦即「性」是先天的生理特徵,

「性別」則為後天所形成的社會性別角色。

晏涵文(2004)提出,「性別」(gender)的意義包含由生理上的性 特徵所產生的差異及由社會文化所形成的性別概念。「性」與「性別」

晏涵文(2004)提出,「性別」(gender)的意義包含由生理上的性 特徵所產生的差異及由社會文化所形成的性別概念。「性」與「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