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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高職特教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現況,以 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本章分為三節,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 與待答問題、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節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融入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落實性別平 等教育防治身心障礙學生性別事件及提升與支持特教教師性平專業成長 以實踐教學之三大背景及動機,加以說明。

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融入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意旨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總統 府,2004)。有鑑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頒布,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 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法制化,

不僅讓我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展具有法源依據,更具有強制中央及地方 教育主關機關及各級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正當性與權威性。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 章總則中即明文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 務包括: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研 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等。且《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第 3 款業已規範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 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總統府,2004)。

各級學校依法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其實施對象應包含身心障礙學生,

唯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才能建立學生正確的性別平等知識。然而,

通教育各學習領域的任課教師而言並不容易,更遑論特教教師所面對的 是存在個別能力及身心特質差異很大的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也就是說,

特教教師必須具備更專業、更多元及更深入的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 計及教學實施的能力(施敬洲,2011)。

研究者自 2006 年起陸續於臺北市私、公立高職擔任性平會執行秘書 至今,已累積逾十年以「專人」角色處理有關性平會業務、規劃推動及 督導評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經驗,遂能充分瞭解性別平等教育融 入後期中等教育階段普通教育之各領域課程中仍未臻具體與完善地落實,

而其在特殊教育領域中所實施的成效也頗令人堪憂。因此,研究者認為 透過各種方式探究特教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的現況,是一項 很重要的議題,此乃研究的動機之一。

貳、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防治身心障礙學生性別事件

Gilson、Cramer 與 DePoy(2001)及 Nosek、Foley、Hughes 與 Howland

(2001)的研究指出,身心障礙者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高危險群(劉文英,

2010)。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處 2014 年「性侵害事件通報被 害及加害人概況」(生福利部,2014),比較臺北市身心障礙被害者與非身 心障礙被害者的通報率,發現身心障礙被害者的通報率佔所有通報案件 達 20%以上,而在全國統計上則達 17%。再比較臺北市智能障礙被害者 與其他類別身心障礙被害者的通報率,則可發現智能障礙者被通報被害 的人口佔身心障礙被害總人數達 40%以上,而在全國統計上更高達 54%。

而被害者教育程度,以臺北市為例,國高中職教育程度之被害者共通報 456 人,佔被害者總人數(896 人)達 51%;而就全國而論,國高中職教育 程度之被害者共通報 6,556 人,佔被害者總人數(11,096 人)更高達 59%。

而被害者年齡,以臺北市為例,12 歲至未滿 18 歲之被害者共通報 360 人,佔被害者總人數(896 人)達 40%;而就全國而論,12 歲至未滿 18 歲

然而,性侵害案件,基於傳統女性觀念,其案件黑數最高,臺灣地 區實際發生性侵害犯罪可能是官方統計數字的 7 至 10 倍左右(黃富源,

2005)。上述的統計數字,可發現(一)智能障礙者受性侵害;及(二)12 歲 至未滿 18 歲者受性侵害,此兩者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性別平等有關的 案件,不只有性侵害案件而已,尚包括校園性騷擾、學生非預期懷孕事 件、性霸凌等,可見對於後期中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的重要性。

再者,研究者於 2007 年接受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調查知能專業初、進階培訓,領有結業證書,並經 2007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市政府第 1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7 次委員會議核定為「臺北市 政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之人員,具備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且經常協助學校處理相 關事件。研究者亦於 2014 年起受邀擔任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 小組「諮詢服務」諮詢委員及承辦臺北市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 事件之「行為人輔導成效」之審查工作,2016 年起亦承辦臺北市政府第 6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等工作至今。從臺北市公私立高職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通報、調查、處理、教育與輔導……等的多年實 務經驗中發現,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事件之當事雙方,即被 害人與行為人,為身心障礙學生的比例甚高且事件樣態嚴重,尤以被害 人最為明顯。

杜正治(2000)指出,智能障礙者常因認知能力較弱與觀察判斷的 能力不足,缺乏適應環境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且自我控制能力不佳,自 我保護的意識弱,極易受到不正確的兩性相處的價值觀所影響,或淪為 性犯罪加害人或被害人。智障青少年更需要教師或家長關注和輔導(吳 武典,1987),以減少青少年智能障礙者之性犯罪案件,並減少社會問題。

研究者在臺北市公私立高職執教近十三年,擔任輔導主任十年之久,行 政及教學工作上面臨最為困擾的是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的問題。在後

(即綜合職能班)及分散式資源班,在普通教育的融合環境下,極容易受到 同儕影響,加上其本身模仿能力較強,常會造成不適當的行為,或淪為 被害人的角色。特別是身心障礙學生面臨青春期之際,對於異性的互動 有所憧憬,所以,高職身心障礙學生對於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之需求,更 顯現出其重要性。再者,應思考該如何透過教學讓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性 別平等相關知能,進而提升其在職場上與他人之間正向的關係,以增加 其工作的穩定度。因此,研究者認為臺北市高職特教教師透過各種課程 及活動融入性別平等教育,期能防治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事件,

進而實踐性別尊重是很重要的議題,此乃研究動機之二。

參、提升與支持特教教師性平專業成長以實踐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9 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 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總 統府,200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定義「性別平等意識」, 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 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莊明貞(2005)指出,教師是課程、教學與評量規 劃與執行的重要人物。學校除了建置性別平等的校園文化與友善安全環 境,永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教師專業發展研習及活動之外,極需培養 教師正確的性別意識,以利編輯或選擇具有性別平等觀點的教材,辨識、

破除與修正教科書存在的性別偏見。以發展學校本位課程,運用基本課 程時數與彈性課程時間,將性別平等教育的理念與目標真正落實於各學 習領域中。

研究者因所任教之高職承辦 2011-2012 年臺北市政府第 3 屆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課程與教學小組」工作、「教學示例編撰工作小組」聯席 會議、臺北市政府 2011-2012 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與教學」小 組工作會議等,期間亦承辦臺北市 2011 年度發展「後期中等教育(高中

師並非全然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仍無法正確解讀性別平等教育能力指標,

亦無法加以妥適的轉化,甚至有很多教師錯將能力指標當作學習目標或 未曾涉略,導致教師在教學活動設計時,常發生一個活動對應多個能力 指標的問題,也導致無法評量學生的學習成效,而學生進步情形更難以 評估。故,持續提升臺北市高職之特教教師在性別平等教育專業知能、

提供特教教師所需之教學資源與行政支持以實踐性別平等教育教學亦為 另一重要的議題,此乃研究動機之三。

肆、性別平等教育融入高職特殊教育課程研究鮮少

在現今社會中,尤須透過性別平等教育來引導不同世代面對多元文 化。在消極作為上,我們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消弭性別傳統偏見、跳 脫傳統性別結構;在積極作為上,則應致力於尊重與包容性別差異、培 養性別平等意識,並重塑個人性別角色的主體性。而在教育現場亦透過 性別平等教育讓學生學習性別尊重、實踐友善校園,進而防治性騷擾、

性侵害或性霸凌等事件尤其重要。唯,檢索國內臺灣博碩士論文系統將 會發現,關於研究普通教育現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論文數以千計,分 別有以法規競合、性別事件防治、行政區域、教育階段、性別角色、性平 會組織運作及實施對象之職務角色……等為研究主題,而以職業學校及 特殊教育為主題的研究論文卻寥寥無幾。

綜合上述研究背景及動機,研究者認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融入特 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防治身心障礙學生性別事件,提 升與支持特教教師性平專業成長以實踐教學實刻不容緩。本研究將以自 編問卷為研究工具,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普查,以探討臺北市高職 特教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所具備的性別平等教育專業知能及性別平等

綜合上述研究背景及動機,研究者認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融入特 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防治身心障礙學生性別事件,提 升與支持特教教師性平專業成長以實踐教學實刻不容緩。本研究將以自 編問卷為研究工具,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普查,以探討臺北市高職 特教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所具備的性別平等教育專業知能及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