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歐盟年金政策的法律規範
第一節、 性別平等
壹、法律基礎
圖 4-1:歐盟區域內年金相關的性別平等法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有關歐盟的性別平等規定,源於 1957 年羅馬條約第 119 條(現為 141 條)男 女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實質內涵則在其後歐盟法院對Defrenne case中獲得補充。28
28 DefrenneⅠcase 發生在 1971 年,一名女性空服員 Defrenne 控告比利時的國營航空公司 Sabrena 侵犯反歧視條約,導致性別不平等。在該公司中,男性空服員可獲得較高薪資、得以晚 15 年退休 並得到特殊年金計畫,然而,同工的女性空服員並無同等權利。儘管法院認為第 119 條並未包含 社會保障計畫的給付,故判 Defrenne 敗訴。然而,此為第一起案件,且隨後也有多起案件。
DefrenneⅡcase 發生在 1976 年,此案例除了涉及薪資不平等議題外,更引發兩個問題:羅馬條約 第 119 條是否能直接適用於會員國之國內法?此外,若適用的話,是要直接引此條約或在國內立 法後才能引用?DefrenneⅢcase 發生在 1979 年,該案例除了薪水問題外,還關注到其他工作條件 的平等議題。細節參考:
在 1970 年代,由於社會經濟的實質轉變與女性主義的風潮,進一步激發性別平 等議題。歐盟接續通過三項指令:男女同工同酬指令(75/117/EEC)、男女平等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1970J0080:EN:HTML (Ⅰ)、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1975J0043:EN:HTML (Ⅱ)、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1979J0129:EN:HTML (Ⅲ)。
年金相關的性
作待遇指令(76/207/EEC),以及社會保障之平等待遇指令(79/7/EEC),最後一 項指令關乎國家的重分配政策,希望進一步保障男女在社會保障上的平等權,對 會員國國內立法造成重大影響。以比利時為例,在 1990 年代,歐盟要求比利時 修改對私部門勞工的退休福利規定,首先即是改善男女退休年齡不一致的情況。
1990 年,比利時第一次修法,將男女退休年齡皆訂於 60 歲起即可彈性退休。但 歐盟法院判決此對男性不公平,因為雖然可請領年金的年齡一致,但男性的保費 繳費期卻多女性 5 年(男為 45 年;女為 40 年)。因此,比利時於 1996 年進行第 二次修法,推行更平等的年金政策,要求女性必須達到 45 年的繳費年限才能領 取全額年金,並分成 13 年階段性實施(Natali, 2008: 180-182)。
在 1980 年代,職業的社會保障計畫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86/378/EE)為羅 馬條約第 119 條訂下更清楚的定義。該指令羅列各個歧視的案例,如不平等的退 休年齡、不公平的福利授予。隨後,自營業的社會保障計畫指令(86/613/EEC)
指出女性經常因為職業地位不明而蒙受歧視,因而將懷孕的勞工歸屬於自營業者 範疇加以保障。1990 年,在歐盟法院判決Barber Case的情形中,確立了性別平等 規定也適用於民營化的「委託外包」(contract-out)職業年金計畫,不得有性別歧 視。29這項判決迫使會員國平等化第二柱年金計畫的退休年齡,並引發廣泛效 應,使各國更注重第二柱年金(Natali, 2008: 182-83; Ferrera, 2005: 154)。30
在 1990 年代,有三項指令將平等法擴展至其他範疇,包括親職假指令
(1996/34/EC)、非典型工作者指令(97/81/EC)以及舉證責任指令(97/80/EC)
──尤其是針對性別歧視案件的舉證。同時,職業的社會保障計畫之男女平等待遇 指令(96/97/EC)因Barber Case而修訂原先的 86/378/EE指令規定。2000 年,平 等待遇指令(2000/78/EC)建構廣泛的就業與職業反歧視架構,反對由於宗教、
信仰、殘疾和年齡、性向等因素所產生的歧視。2002 年,男女平等工作待遇指令
(2002/73/EC)修訂了原 76/207/EEC指令規定,針對男女在取得工作之同等待 遇、職業培訓、晉升及工作條件等規定。2003 年執委會根據羅馬條約第 13 條商
29 此案例的案主為英國的一名勞工 Barber 在 52 歲時遭到解僱,依法只能領取遞延年金(deferred pension),但 Barber 不服,認為同齡的女性退休即能領到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有違性 別 平 等 , 歐 盟 法 院 最 後 判 決 Barber 可 以 申 張 與 女 性 相 同 的 權 利 。 參 考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1988J0262:EN:HTML。
30 但是這樣的判決仍有女性權益受損的質疑,因為會員國往往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齡,而非降低男 性退休年齡以茲因應。
品與服務之取得規定,於商品與服務指令(2004/113/EC)中規定取得商品與服務 的性別平等規則。特別著眼於年金保險,如保費和福利的平等。31
貳、2006/54/EC 指令及其轉置情形
最後,經由男 女就業與職業之平等機會與待遇指令(2006/54/EC),簡化攸關性別平等的眾多指 令,將六個指令濃縮合一(Natali, 2008: 183-184)。
男女就業與職業之平等機會與待遇指令(2006/54/EC)融合自下列六項指令
(Burri and Prechal, 2009: 1-2):
1. 男女同工同酬指令(75/117/EEC)
2. 男女平等工作待遇指令(76/207/EEC)
3. 男女平等工作待遇指令(2002/73/EC)
4. 職業的社會保障計畫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86/378/EE)
5. 職業的社會保障計畫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96/97/EC)
6. 舉證責任指令(97/80/EC)
男女就業與職業之平等機會與待遇指令的生成,除了包含原有的指令外,也 考量歐盟法院的相關判決,將之整合成一套完整的指令規範,其中包含取得工 作、升遷、職業訓練、工作條件、工作待遇,並規定必須在 2008 年 8 月 15 日將 該指令轉置至會員國國內法,過去六項指令則在轉置後一年廢除。此外,此指令 也適用於歐洲經濟區(EEA)國家(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Burri and Eijken, 2011: 2)。
總體而言,男女就業與職業之平等機會與待遇指令轉置至會員國的情形各有 所別,Burri 與 Eijken(2011:10)在檢視各國專家提出來的轉置報告後指出,該指 令對會員國國內法的影響可以簡單歸類為下列幾種情形:
1. 已明確轉置新指令:塞浦路斯、克羅埃西亞、捷克、愛沙尼亞、希臘、
義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英國。
2. 只轉置部分新指令與轉置部分原有指令:法國、波蘭、土耳其。
3. 不重視新指令轉置規定的國家:這些國家可能曾轉置原有的指令,不認
31 唯一些風險與性別高度相關且有統計資料佐證者不在此列。歐盟在此將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歸於保險公司而非管制單位(Natali, 2008: 183-84)。
為新指令有必要再重新轉置。然而,新指令仍有修訂之處應重新轉置。
這些國家包含:奧地利、比利時、芬蘭、德國、冰島、拉脫維亞、盧森 堡、馬爾他、荷蘭、挪威及西班牙。
4. 未轉置新指令的國家:羅馬尼亞、匈牙利。儘管羅馬尼亞未轉置新指 令,但其已轉置大部分的舊指令。
上面所示的轉置情形其實並不理想,Burri 與 Eijken(2011:10)認為,此與男 女就業與職業之平等機會與待遇指令(2006/54/EC)本身為整合性指令的情況有 關。因其整合其他指令而生的本質,導致許多會員國認為沒有必要再重新進行法 令的轉置,忽略了新指令的內在差異與法規的新穎之處,導致不理想的轉置結 果。
參、小結
上述有關歐盟在年金性別平等面向的努力,在實際的執行上仍有努力的空 間,退休所得的不平等現象仍舊持續存在,尤其女性比起男性較容易被排除在勞 動市場之外。例如 2011 年執委會針對歐盟性別平等議題的報告書指出,中高齡勞 工(55-64 歲)的就業率仍有顯著的性別差距,歐盟 27 個會員國 2010 年的中高 齡勞工就業率平均值女性為 38.6%,男性為 54.6%,女性也較容易從事部分工時 或非典型工作。特別是女性因生育或扮演照顧者的角色,較易面臨職場中斷的情 形,使其年金累計點數、保險年資也往往較男性低,這些理由皆導致女性領取較 少的年金給付。而近年來的年金改革傾向於強化年金計畫中提撥與給付水準之間 的關係,更是對女性不利(European Commission, 2011)。這樣的結果即顯現在老 年貧窮率的性別差異上,如表 4-1 的統計資料指出,在歐盟會員國 65 歲以上的老 年貧窮率(2010 年)中,女性平均比男性多 5.2 個百分比。
表 4-1:歐盟會員國 65 歲以上的老年貧窮率(2010 年)
女性 男性 歐盟 27 個會員國平均 18.1 12.9
比利時 20 18.7
保加利亞 37.2 24.9
捷克 10.3 2.1
丹麥 18.5 16.8
德國 15.9 12.1
愛沙尼亞 18.6 8
愛爾蘭 10.3 10.9
希臘 23.3 18.8
西班牙 23.1 19.9
法國 10.8 8
義大利 19.5 12.6 塞浦路斯 47.5 42.5 拉脫維亞 21.6 12.9
立陶宛 11.2 8.1
盧森堡 6.3 5.5
匈牙利 4.8 2.8
馬爾他 17.5 20.4
芬蘭 6.3 5.5
奧地利 18.7 10.4
波蘭 16.8 9.9
葡萄牙 23.5 17.5 羅馬尼亞 20.7 10.9 斯洛維尼亞 27.1 9.5
斯洛伐克 10.1 3.9
芬蘭 22.7 12.2
瑞典 21.6 7.8
英國 24.5 17.6
資料來源: Eurostat, SILC,轉引自 European Commission(2012: 36)。
整體而言,性別平等的權利概念一直不斷地在擴張,並延伸出三項政策意 涵。一、平等概念的擴張:針對性別平等待遇,從 1970 年代對薪資報酬的關 注,逐漸擴展至福利授予的項目,例如教育訓練、升遷等,符合 1990 年代期間 歐盟對「性別主流化」議題的關注,進而廣泛表現在年金政策各層面對性別議題 的思考。二、平等權利的伸張:在性別平權上,由眾多歐盟法院的案例可以看 出,雖然一開始對平等的追求以女性權益為主,如希望獲得和男性同等的工資待 遇、福利等;但到後來,男性也在退休年齡、年金請領年限方面申張性別平等的 權益,並獲致不少成果。如 2005 年的Vergani Case。由於義大利的提早退休計畫 規定女性達 50 歲,男性達 55 歲提早退休即可享有賦稅優惠。一名義大利男性公 民Vergani於 51 歲退休,但他不滿無法如同齡女性一樣得到賦稅優惠而告至歐盟 法院。最後歐盟法院判決義大利政府應維護性別平等。另一個案例則為 2006 年 的Richards Case變性人案例。一名生於 1942 年的英國公民Richards,本為男性,
後於 2001 年變性為女性,一年後,她申請從 60 歲開始支付年金,但英國規定男 性從 65 歲才能開始請領年金,英國一開始不承認她的資格,但歐盟法院判決此 違反 79/7/EEC指令,英國必須給予Richards女性年金請領權。32三、反歧視概念 的外溢效果:除了積極要求在就業領域反對性別歧視外,連信仰、殘疾和年齡歧 視等規定,也逐漸受到重視。儘管指令的施行效果仍有待檢驗,但歐盟法院的判 決,仍一定程度影響了國家針對法定年金和職業年金計畫的相關規範。不過,如
後於 2001 年變性為女性,一年後,她申請從 60 歲開始支付年金,但英國規定男 性從 65 歲才能開始請領年金,英國一開始不承認她的資格,但歐盟法院判決此 違反 79/7/EEC指令,英國必須給予Richards女性年金請領權。32三、反歧視概念 的外溢效果:除了積極要求在就業領域反對性別歧視外,連信仰、殘疾和年齡歧 視等規定,也逐漸受到重視。儘管指令的施行效果仍有待檢驗,但歐盟法院的判 決,仍一定程度影響了國家針對法定年金和職業年金計畫的相關規範。不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