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性平事件之調查程序
校園性平事件,起因為本章第一節發生所謂「校園性平事件」,而學校知悉 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依據性平法,即負有「通報」之義務。惟性平法第五章 之章名為「申請調查及救濟」,本研究遂依照法律上之分類,將性平事件分為「調 查」與「救濟」兩大部分,惟為聚焦於本研究之題目與研究問題,本文撰寫將 省略「救濟」之部份。本研究又將「調查」程序分為「申請調查或檢舉」及「調 查處理」兩個項目做探討。
壹、申請調查或檢舉
鍾宛蓉(2013)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行政程序順序上,將「緊急處置」
放在「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前,而教育部函訂頒布15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是以「學校獲知疑似事件」或「申 請調查或檢舉」來做為整個性平調查流程之啟動。而「緊急處置」通常在實務 上,除非情況急迫到非立即處理會造成不可恢復之狀況比如說爲保存證據等等 狀況,否則一般狀況上,「緊急處置」通常會經過學校召開性平會決議。且在研
15 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56985 號函修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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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者自身處理性平案件的經驗裡,通常是經過「申請調查或檢舉」,學校召開性 平會後,才有後續之「緊急處置」措施,故本文將「申請調查或檢舉」之順序 放置在「緊急處置」之前。
一、申請或檢舉之發動
依性平法第 28 條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 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 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又依防治準則第 10 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 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 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 關)申請。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至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方式則在防治準則第 17 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準則第 19 條規定:「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 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 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學校處理霸凌 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 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就上述法令條文內容可知,校園性平案件調查之啟動方式可分為「申請調 查」、「檢舉」兩種,申請調查之主體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惟任何人皆可 檢舉。另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學校處理霸凌事 件,均視同檢舉。事件管轄學校為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行為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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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首長者,則為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方式則有言詞、書面 或電子郵件等形式,且具有一定要式。
二、收件及受理
依據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 1 項之申請 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8 條規定則規定學 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收件單位。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 各款事由之一,亦即,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 名或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 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至有無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
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下稱初審小組)認定之。學校 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是以,學校得依據上開規定,
於防治規定中明定性平會指派委員組成小組之權責範圍,例如案件受理初審、
得逕為調查(倘認為案情簡單者)或另組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初審等。至如涉 及調查權責時,處理受理之小組經性平會指派調查時,其調查小組組成及調查 程序仍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16。
此衍生之問題為,學校收件單位於收件後,如認有應不予受理之事由,得 否不經性平會決議逕予函復不受理?查教育部 2006 年曾有函釋17認為,學務處 或教導處收件,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可以學校名義逕予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 體委員。惟本文認為何謂「明顯」應不予受理之情形?殊難判斷,考量時效(3
16 防制準則 101 年 5 月 24 日修正說明參照。
17 教育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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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限制,實務上似仍宜依上開準則規定,由初審小組認定為妥。
三、實務爭議或問題
綜觀研究文獻、教育部歷年函釋以及研究者本身處理性平事件之經驗,嘗 試整理出在教育第一線現場,可能會遇到之爭議與問題,條列如下:
(一)收件單位、初審小組之權責為何?有無先行調查權?是否妥適?
如無應不予受理之事由,收件單位應於 3 日內將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 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則收件單位有無初步調查之權限?依據教育部 2013 年函釋見解
「貴校通報單載以值勤教官接獲通報後,即逕行連絡○生前來教官室說 明,○生至教官室向教官坦承相關事實乙節,以違反上揭應將事件交由 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之規定‧‧‧(第 1 線處理人員並無對案情先予瞭 解之權責)。」18
是以,收件單位並無對案情先予瞭解之權責,自無先行調查之權責。
又依據教育部 2014 年函釋19、防治準則第 18 條規定,經學校收件單位收件 後,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並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該小組之 工作權責範圍,依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所定事由,認定該事件是否受理。
於此階段,僅為受理之程序審查,受理後再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3 日 內交由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是以,初審小組僅得就是否受理之程序事項予以 認定,不得做實體認定之調查處理。
但以研究者自己在現場的實務上來看,第一線人員(通常是指性平案件收件 人員)如果不能做初步的「瞭解」案情時,如何進行通報(不管是校安通報或社政
18 教育部 102 年 2 月 2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018126 號函參照。
19 教育部 103 年 6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77657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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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管機關教育部見解,因性平法第 28 條第 2 項,並未規定申請期限,是 以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 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且防治準則第 28 條第 2 項規 定,性平會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22。
此外,若有人具名陳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但不願申請調查,應 如何處理?教育部認為:「一、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24 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 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 23 條規定,
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 會可就申請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 間限制。 三、依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 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
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23」。又如申請人撤回申請,若非性平 法第 29 條第 3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第 3 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處理完 畢者」指該再度申請之事件業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完成並通知處理 結果者),自得再度申請調查24。
由此可見,性平法未設有申請調查之法定期限,似非法律疏漏,乃是為了 保障當事人而設,即考量當事人於行為時所處環境及身心狀態,恐有所顧忌,
而未能即時提出申請,於顧慮解除後(如畢業),始提出申請之情形,為人之常 情。律師鍾宛蓉(2013)認為性平法並無規定校園性平事件之追訴時效,因為被,
害人常在事件經過一段時間過後才有足夠勇氣及能量提出申請,且處理事件具 有公益及教育性,應當跳脫懲罰之思維。就算陳年舊案難以調查、懲處,惟在
22教育部 104 年 5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57917 號函參照。
23 取自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常見問題與解答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4_01?sid=64
24教育部 104 年 5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57917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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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中,仍具改善、維護校園性別正義及安全之積極意義。
然此完全不設期間限制之立法模式,是否妥適?因事隔多年後,證據常常 已滅失,人證可能也不復記憶,此時如再啟動調查,似乎也無實益;立法論上,
柯今尉(2009)曾提到性平法並無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於 事發後一年提出申訴,逾期得不受理之規定。可否在性平法內增列相關規定值
柯今尉(2009)曾提到性平法並無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於 事發後一年提出申訴,逾期得不受理之規定。可否在性平法內增列相關規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