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程序面向問題
壹、調查權專屬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之問題
此問題是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綱(參閱附錄)所提:「依照教育部函釋,調 查權應屬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所有,此規定與實務做法上是否有落差?若嚴格遵 照教育部函釋,會遇到什麼挑戰?」成員的討論如下:
一、實務上做法
:三人小組、導師、輔導人員或行政人員先行瞭解 2-C-1 性平會的委員裡面會有一個三人小組,就是緊急危機事件處理 的三人小組…. 通常一開始會由這三個人先去作處理,再決定要不要 成立調查小組,但是那個都在通報之後了。2-D-1 他一定不會先到學務處,通常都是直接先跟導師反映,導師當然 還是要大略粗問發生了什麼事,因為孩子跟導師之間是比較信任的 2-E-1 我們這邊實際上運作的方式,就是通常學生碰到有一些事情的時 候,會去跟專責導師或是學輔中心講,他們就會打電話給我。如果有 要調查的意願或是通報相關程序的話,其實專責導師都會先告知學生 後續有怎麼樣的流程,我還是會瞭解一下事件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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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不等同於調查權
2-A-2 今天這個導師其實是傾聽孩子,這樣是屬於調查權嗎?那不是調 查權耶!所以教育部函釋裡面所謂的「調查權」,我覺得它的定義跟老 師聽學生講的「調查」是不一樣的,調查權跟調查是不一樣層次或做 法。
2-C-2 我個人也會支持是不一樣。一個受傷的孩子願意到輔導老師的面 前來陳述這件事,我覺得那個關係建立一定是需要一段時間的建構,
剛開始他願意這樣跟我講,我當然是聽完,引導他再講他還沒有講完 的部分,所以我剛才的想法跟老師一樣,當我們在傾聽孩子陳述這一 些,是屬於調查的一部分嗎?
2-A-3「調查權」跟「調查」是不同的。在法律上面進行到正式行使調 查權程序的時候,比如要考量當事人如果沒有滿 20 歲,可以由法定代 理人陪同,當事人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之下,陳述所有事件的過程或是 發生什麼事的時候,真正已經進入調查權程序一開始的步驟,必須是 由誰呢?可能是性平會當中的常設小組,也有可能是輪值小組。
2-B-4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就好像「隱私」跟「隱私權」是不一樣,
只要加上「權」,它就一定是法律賦予你的,所謂「隱私」或「調查」
只是一個名詞,任何人都可以去做這件事情。
三、實務上有必要先行瞭解案件
:確認案情(避免誤報)、輔導傾聽學生 2-D-2 所以如果照教育部函釋通通都不能問,只能到性平再問的話,實 務上導師也不太可能就說:「你不要說!我去跟學務處通報之後再說。」你這樣對孩子來講,我覺得孩子會有點……
2-C-5 我最近處理一些學生的狀況是把沒有的事拿出來開玩笑,比如說 他跟哪一個老師擁抱、親吻,我們一聽,這事非同小可,但是我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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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馬上通報嗎?這件事情在我心裡也起了很大的疑惑,當然教育部 對我們的要求是知悉疑似 24 小時之內就要通報了。我們一聽就覺得這 個事情前前後後其實是兜不攏的,對我來講,我就覺得很有必要再次 明確地問學生,後來學生跟我說:「其實我只是開玩笑。老師,我那天 跟你說的笑話,你竟然這麼當真!」
2-B-2 你認為可能有這件事,這件事好像是性騷擾案件,就要去通報,
通報之後,就要送到性平會去作調查,所以她只要確認是不是疑似性 平案件,就好像剛剛這位老師講的,總是要瞭解一下。
2-C-6 剛剛我們所執行的那一些再確定,或是輔導過程當中、傾聽當中 所作的陳述,都是屬於所謂的調查權?我覺得國中小真的必須要一再 地跟他確認人、事、時、地、物,即便是在通報之前,我們都必須要 明確地得到這些資訊,而不是知悉疑似要趕快通報。
2-C-7 我們所做的這一切,對調查這件事情會有一些干擾嗎?以一個輔 導老師的立場,再確認真的是非常有必要。
貳、性平法上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間,是否應有限制?
此問題是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綱(參閱附錄)所提:「現行性平法對於申 請或檢舉調查並無期間限制,是否應有限制?」成員的討論如下:
一、基於性平法之目地(教育和保護),不應給予時間上之限制
3-C-1 我還是會覺得法規在作這些處理的時候,一定有它善良的一面,
它的善良就是在於說,就算是年代久遠,還是覺得有一些教育應該要 做的。
3-A-1 基於保護當事人
3-B-1 但是它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學校對在學校待過的學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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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要保護,都要保障他的權益,所以為什麼性平法沒有作期間的限 制?因為不需要,只要是校園事件的學生就要處理,為什麼要有期間 的限制?
3-B-2 因為這個法條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以除了有法律的面向,還要 回歸到教育的本質
3-A-2 人性的關懷
二、設期限之考量為考量行政能量、能否調查等技術上問題,建 議可以列入論文之建議
3-B-3 我覺得你這題可以把它放在論文裡面的建議,比如說你認為可能 需要有一點時間上的限制,整個時空推移了,再來調查,已經沒有實 際上的義務,又會增加行政負擔,所以是不是可以有一些期間的限制,
你個人認為是多少。因為這只是你的建議,沒有一定的多少空間,所 以我認為這一題可以這樣處理。
參、有關調查小組成員「迴避」問題
此問題原被分類在「當事人權益問題」的面向,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綱 (參閱附錄)所提:「有關校內教師迴避擔任調查小組委員之問題,現行實務上學 校的做法是?」但參與座談之專家學者建議,雖然「迴避」與當事人權益也有 相關,但是建議放在「程序面向」問題做討論,故予以調整。成員討論如下:
一、依法行政,回歸法律面規定
4-A-1「得」都沒有問題,現在是那個老師沒有符合「應」、也沒有符 合「得」,但是他說不要,我必須說可能不行。比如這個老師跟學生的 關係或生活密切,常設小組或輪值小組希望他也能夠進入性平會,邀 請他或聘他為性平會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我覺得那是身為師長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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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為學生服務的點。
4-B-1 這個不是迴避的問題,因為迴避沒有什麼好講,按照行政程序法 就是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2 條就是「應迴避」,「應」在法律上是沒 有商量的餘地,第 33 條是「得迴避」,是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不是委 員,所以你現在這個問題的設定並不是迴避問題,而是他根本就不願 意接受這個任務。但如果他是依法、合法組成的性平委員,就不能不 接受這個任務,他依法有這個職權,要不然他就不要擔任性平委員。
4-B-2 就是按照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是「應迴避」,還是「得 迴避」,因為如果沒有依法的話,會有一些處理。而且他申請你迴避,
你還不迴避的話,可以依職權命其迴避,所以這是法律規定很明確的 要件。
二、迴避與不願意擔任屬不同概念
4-C-1 會有人情壓力啦
4-D-1 因為國中端的話,通常老師就會覺得如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6-A-2 所以會有兩種概念跑出來,一個是迴避的問題,迴避跟不願意擔 任這個職務是兩回事
肆、有關申請「閱卷」
此問題原被分類在「當事人權益問題」的面向,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 綱(參閱附錄)所提:「是否遇過當事人曾聲請閱卷之狀況?若有,是什麼樣的校 園案件類型?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樣執行上的困難?」但參與座談之專家學者 建議,雖然「迴避」與當事人權益也有相關,但是建議放在「程序面向」問題 做討論,故予以調整。成員討論如下:
一、就算是大學端,縱使師對生案件,也甚少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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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1 對主持人所問之問題(搖頭)表示沒遇過閱卷之狀況 5-A-1 他們都不懂法啊!連申請閱卷都不懂
二、閱卷權乃行政程序法上賦予之權利
5-B-1 申請閱卷是行政程序法給他的閱覽權,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裡面 的一個……
5-A-2 你就不能拒絕(當事人申請閱卷)
三、雖可閱卷,但是閱卷之內容仍有限制
5-B-2 閱覽權在行政程序法有限定,如果涉及到對方的隱私、保密原則,
這個你是必須要去斟酌的,沒有讓他全部閱覽,只能閱覽跟自己在這 個案子裡面利益有相關的東西。
5-B-3 這裡面牽涉到隱私權、保密原則,當然隱私權就是個人基本資料 保護法的規範,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閱覽,你必須要第一個先釐清他 是有閱覽權,但是這個閱覽權有沒有符合行政程序法裡面規定他到底 跟這個案件有什麼關係、他可以閱覽到什麼程度、他可以閱覽的範圍 是多少,你把它界定好就好了,依法辦理就可以。
5-B-5 它(行政程序法)有說:「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所以要先說明理由,要閱覽這些東西是跟法律上 利益有關的,而且是必要。它裡面還有一些,比如說我剛剛講的,「涉 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當 然還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嚴重妨礙公共利益,這些情形是不可 以讓他閱覽的。營業秘密應該是跟營業秘密法有關係,職業秘密應該 是跟個人基本資料保護法有關,隱私就是隱私權,所以這些部分是可 以拒絕的,其他都不可以拒絕,或是嚴重妨礙社會治安,那個跟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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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比較沒有關係,比較有關係的應該是這些部分。
5-B-6 你真的是覺得這裡面談到他個人很私密的,所以我覺得最好的 方法就是你問他,申請閱覽這個部分是不是不願意給他看。你就跟他 討論,這個部分給看是沒有關係,因為是不是涉及到隱私或怎麼樣,
我覺得先作一個溝通,可能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