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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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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究研究者的研究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前教育狀況:無法可循,無標準作業程序

根據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的學者陳惠馨(2005)表示:為什麼要用教 育手段來達到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的目的?主要是因為我國的社會事實上 並不是一個憲法所宣稱的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會。臺灣歷經清 朝政府統治、日本殖民時期一直到國民政府的統治時期,在整個社會文化與制 度的設計仍是以中國傳統社會三綱五倫的精神為主。而男尊女卑觀念,充斥過 去兩三百年來臺灣的法律、習慣與風俗中。縱使在日本統治臺灣時,仍是以臺 灣舊慣來規範臺灣人的身份關係,此舊慣就是大清律例的規定影響人民在生活 中所形成的習慣。而根據顏國樑、簡安茹(2006)的歸納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立法背景之國內環境變遷因素有:1996 年發生彭婉如女士命案促成「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的通過、2004 年在各民間團體努力下加速「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審查、雙薪家庭興起在 2002 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改為性別工作平 等法)、1997 年白曉燕命案、2000 年葉永鋕事件等,由婦運團體努力,女權意 識逐漸抬頭,男女平等觀念逐漸被認同、推展。傳統男尊女卑的概念已逐漸瓦 解,取而代之的是多元文化理念與意識型態。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國在尚未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前,校園裡對於性 別平等教育的推動,只能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有規定中小學每學年必須 實施至少四小時之相關教育,內含「兩性平等教育」(顏國樑、簡安茹,2006),

但此規定畢竟是附屬於擁有濃厚犯罪防治色彩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下,

且只是針對課程部分做規定,而學校是否有實際上實施?不無疑問。至於在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處理部分,比起現行擁有完整的調查流程制度,

當時根本付之闕如,學生在學校如果發生相關性平案件,就跟一般學生嘻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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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的處理方式一樣,學校並無法(也無須)進行有效的處置措施,這從 2000 年 在屏東高樹國中的葉永鋕事件就可看出。而從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正式實施 後,我國校園對於性別事件之處理就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

而研究者自身從 2008 年開始,正式進入教育界擔任教師,性平法已通過施 行超過 5 年,只是當時性平法中有關校園性騷擾性侵害(當時還未將性霸凌納入 適用該法)的調查流程,不僅學生不清楚,就連第一線教師也不甚熟悉調查流程 的程序。一直到 2011 年開始,因南部特教學校的案件,促使性平法大幅修正後,

才開始讓教育現場人員熟悉該法規定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相關程序,而研 究者自己也剛好在該年度擔任學校生活教育組長一職,也開啟了研究者處理校 園性平案件行政工作的機會。

二、近年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頻繁修正:嚴格賦予學校通報、處理 之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已於前說明提及,而該法從 2004 年至今,歷經 2010 年的小修正、2011 年的大幅修正、2013、2018 年的小幅修正,已修法四次,

從歷次修法可歸納出幾點趨勢:

(一)跳脫生理性別之框架

將原先性別平等教育的定義3由「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 位之實質平等」,修正為「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可看出,性別平等之意涵已從「生理性別」之意 涵擴張到「多元性別」。這也影響該法日後修正後更強調「性別認同4」、「性別 特質」和「性傾向」之尊重與考量。

3請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1 款之定義。

4請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6 款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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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霸凌」一詞之入法

性霸凌現象是校園中一直存在的問題,但是卻少有具性別觀點的霸凌研究,

且有關性霸凌之研究尚付之缺如(張榮顯、楊幸真,2010)。而霸凌(包含性霸 凌)也隨著 2010 年爆發的桃園八德國中霸凌案而被社會所重視。故性別平等教 育法於 2011 年大幅修正後,加入了「性霸凌」的觀念。依據該法,「性霸凌」

的定義5為: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條文的定義 很清楚將性騷擾與性霸凌兩者分開,但是性霸凌、霸凌和性騷擾之間於學理上 該如何做區分呢?區分又有何實益?

只要是涉及與性有關的霸凌事件,就可以稱為「性霸凌」;而「性霸凌」與

「性騷擾」之間,「性霸凌」卻又多了「霸凌」的成分在,故根據張榮顯與楊幸 真(2010)的研究,「性霸凌」的定義是指:

長時間、惡意的對他/她的身體部位或是性別傾向,以言語、關係(如社 交)或是肢體上的霸凌方式來侵犯,且這當中有明顯的權力不均(含權 力濫用)等現象。

而在實際操作上,區分「性霸凌」與「霸凌」的實益在於,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性霸凌」是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來處理;「霸凌」則是依照 2012 年教育部所制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來處理。

(三)學校的通報責任嚴格化

過去遇到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除了先前提到的無法可管之 外,即使在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之後,諸多學校還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即便遇到師對生的性平事件,也可能因為人情等多方面的壓力,將事情大 事化小,小事化無。

5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5 款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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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使得違反性平法 21 條規定者,最嚴重可以依法解聘或免職,並且賦予學校 人員依法告發的責任。

貳、研究動機

一、研究者擔任行政職務生涯,曾處理過不少件校園性平事件,對 校園性平事件感到興趣

研究者從民國 97 年擔任教職至今,除第一年兵役與第二年擔任專任教師以 外,至今擔任學務人員已八年,第一年擔任活動組長;其餘三年皆擔任生教組 長,後四年更是擔任學務主任一職。依稀記得 2010 年擔任活動組長時,性平業 務仍屬於輔導室輔導組長之業務,所以學務處生教組長及主任,並不需要負責 擔任性平業務窗口,只需要在性平會開會時出席或執行最後學生懲處事宜。而 自己當時還曾經擔任某次性平調查會逐字稿的謄稿人,開啟了研究者初次接觸 性平會的經驗。

而研究者自2011年開始擔任生教組長以後,剛好遇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大 幅度修正,而在8月剛擔任生教組長這職務時,本校輔導室便以法令已將性平業 務窗口指定為學務處為由10,將性平業務移至本組,而研究者在這次論文寫作去 深入研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時才發現:

原來早在該準則在2005年因應性平法的要求制訂時,便已把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之受理窗口定為學務處,為什麼是學務處?查當時的立法說明為:為免申請 人或檢舉人投訴無門,並為達事權統一之目的。而至於為什麼本校甚至其他很多學 校以前性平的業務會在輔導室?此就不得而知了,由此可見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對 於性平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仍然不是很熟稔。在研究者擔任此生教三個多月後遇

10請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 18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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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自己所接觸第一次的性平案件,而擔任生教三年期間,研究者已處理過超 過五件的性平案件,其中有幾件更是情況特殊,讓研究者從中學習到很多。

後來擔任學務主任期間(2015年~2018年)也陸續處理了工友偷拍女學生如廁、

兩小無猜條款等案件。除了常見的生對生的性騷擾案件以外,研究者還曾經因 為一件生對生的性騷擾案件而接觸了性平調查流程中比較少人碰到的申復、申 訴程序,甚至該次案件還因為該生家長對申訴結果不滿而去市政府訴願,研究 者還因此去做訴願答辯,所以對於性平調查會的流程,我也因此幾乎有了完整 走完性平法規定救濟程序的經驗。而研究者也曾處理過師對生的校園性騷擾事 件,也因此對於師對生這一方面的流程,例如開教評會停聘、解聘等等有了些 許的認識和經驗。也因上述種種經驗,讓我個人對於校園性平事件感到興趣。

二、研究者有感於處理校園性平相關法令規定與實務現場運作及期 待出現落差

在這擔任學務人員行政生涯當中,研究者發現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對於許多學校行政人員來說是很困擾的,除了因為程序繁雜以外,其實在現行 的相關法令規定還是有與現行實務現場運作有些許落差,或是實務上有運作之 困難之處,故研究者選擇以此做為論文之研究主題,就是希望能對自己甚至同 樣從事性平業務承辦人之教育伙伴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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