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對象與方法
壹 、研究對象的選取
本研究是以質性研究中的焦點團體為主要研究方法,焦點團體的研究 對象(參與團體討論之成員)理論上應具有高同質性,但高同質性容易發生團 體式思考的危險;異質性高的團體可以激發成員之間,從不同的角度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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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來刺激與豐富討論內容(潘淑滿,2003)。因此研究對象的選擇就相當重 要。
為了解現行行平法規相關調查處理流程上所遇到之實務困難,因此本 研究之研究對象當然是希望有處理過校園性平案件經驗之人員,由於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已經很明確將學務處(或教導處)列為專責 收件單位,故在國中端實務上都由學務主任擔任性平會秘書、生活教育組 長擔任性平會專人(承辦業務),所以原則上在面對性平案件時,最了解問題 的第一線人員應該是生教組長和學務主任,但是在教育現場,學務處生教 組長和學務主任更換速度也是很快的,所以就算找到生教組長或學務主任,
可能也是剛上任或上任沒幾年的菜鳥組長或主任,本市有 17 所國中,雖然 不多,但一一詢問也有如大海撈針,故本研究希望可以從本是教育處性平 業務承辦人著手,希望該承辦人能推薦研究者訪談對象,當然為了研究的 深入程度,研究對象擔任性平業務承辦人的年資當然越久越好,但是就如 同前面所說,這個職位流動率高,所以只要曾經有擔任性平案件處理的承 辦人並有多年經驗,不管是不是現任學務人員,就符合本研究研究對象的 資格。
另外,本研究希望研究者處理的性平案件不只有學生之間的性平案件;
也希望能有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性平案件,但是這種案件,礙於性平案件之 保密性,就算教育處承辦人知道,也不太可能透漏給我,故為涵蓋案件之 完整性,也將希望邀請性平業務承辦人員列為出席焦點團體之成員。
除了上述第一線處理性平案件的承辦人員外,另外也安排邀請一些具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資格之人員,雖然這些調查人才庫的專家可 能未必是第一線承辦人員,但是他們可能協助處理自己或他人學校的性平 案件調查,對於現場所遇到的困難,也應該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並邀請 曾經處理過或對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熟悉的法律專業人士,這樣更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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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制度規定與實際操作面上所面臨之挑戰。
至於研究對象的數目,根據學者 Morgan(1998)的說法,決定團體大小 (成員人數)的原則與研究目的與招募的條件有關。通常小團體適用於:參與 者對研究主題有較深的參與或理解、研究目的為想瞭解細節或參與者個人 的詳細情況、以及招募上有所限制(例如選定時間很難湊齊人數等)。基於以 上考量,本研究共招募五位參與者,綜上所述,五位參與者資格如下:
ㄧ、現任或曾任性平業務承辦人員,但需具備實際處理性平業務三年 以上之經驗。
二、具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資格之人員,且處理過校園性平 事件經驗。
三、熟悉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之法律專業人士。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文獻探討及焦點團體之研究方法:
一、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literature review)是指針對某一特定主題持續蒐集與其有關的 重要文物資料,並加以整理、分析、歸納、評鑑與彙整的歷程。且在整個 研究歷程中都須進行之,而非僅限於研究歷程中的某一階段或步驟(周文欽,
2004)。
而本研究所探討之文獻,範圍除與研究主題相關之論文、期刊、法令 外,但本研究較偏向教育現場實際操作面,故有關的論文、期刊其實數量 並不多,故本研究文獻探討引用了相當多教育部函釋,因為函釋大都是教 育現場第一線人員,在法令的操作上遇到問題,發函請示教育部,然後教 育部再發函予以解釋、指導。所以對實務現場法令的操作具有一定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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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參考價值。所以教育部函釋在本研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探討文獻。
二、 焦點團體訪談法(focusing group interviewing)
又稱為「焦點團體法」(focusing group)或「焦點訪談法」(focused interview)。是研究者將訪談法的技巧,運用在團體的情境,並透過團體互 動與討論的過程,來達到收集研究資料的目的(潘淑滿,2004)。
本研究不採取量化的問卷訪談,也未採取質性深度訪談,而是使用焦 點團體法,是因為焦點團體有如下優點(鄭夙芬,2005):
(ㄧ)、參與者不受限制地發表意見:焦點團體的方式鼓勵參與者公開及自 由的發表其觀點、經驗及態度。
(二)、主持人有較大彈性:相較於個別訪談,主持人可以就列舉的主題去 探索、發掘及形塑參與者的意見。
(三)、易於控制情況:此法在關聯性問題上具有可檢驗性;主持人就現場 狀況,若有問卷上所列以外之重要問題出現時,可以另闢蹊徑來探索。
(四)、節省時間:同時邀請調查者,比起個別訪問在時間上有效率。
(五)、資料的可詮釋性:透過團體成員的互動,提供研究者理解參與者立 場,以及解釋一致性及差異性。
(六)、提供基本的探索性資訊:當對於所要調查的對象所知甚少時,焦點 團體可以提供建構研究問題及假設的基礎。
本研究從文獻探討中以及自身承辦性平業務的經驗中,發現每個性平 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質,且加上研究者本身已在工作且學校行政業務負擔不 輕等自身條件,故採用焦點團體法做為本研究之研究方法,至於焦點團體 法可能的缺點如成本問題、主持人對團體討論的影響、團體效應等等,成 本問題因研究者已有 10 年工作經驗,成本問題尚可克服;再者主持人問題,
研究者將自己擔任主持人,盡量減少主持人問題可能產生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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