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當事人權益問題
壹、有關「降低雙方互動方面」
此問題是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綱(參閱附錄)所提:「生對生校園性平事 件中,降低雙方互動方面,學校實際在施行上有無困難?」成員的討論如下:
一、討論者(大學教師)對於中學實務發上教評會予以(暫時)停聘,認 為較不常見
6-A-1 已經進入到停聘了嗎?
6-A-2 是停課,不是停聘吧?
6-B-1 太快吧!可是還沒有調查結果,就可以把一個老師停聘嗎?
6-B-2 我沒有碰過這種案例。
二、討論者(中學教師)對於教師(暫時)停聘靜候調查,較習以為常
6-C-1
我們會先停聘。
6-C-2 第一次要開案的性平會就必須要討論這個老師在校園裡面正在 程序當中,先作什麼處理。我過去處理的幾個狀況,國中小的老師是 先停聘。
三、生對生案件中,國中階段在降低雙方互動上有一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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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1 不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同一班),有的還強制我們一定要讓對方 轉學。
6-C-3 尤其是我們的學生年紀比較小,家長會來學校要求。
6-C-4 對我們來講,家長的干擾程度很大
6-D-4 基隆區大部分是比較中小型的學校,就是班級數很少,如果是同 班要轉班的話,導師通常比較會有意見。
6-C-6 的確有轉班機制這個規定,但是我們很少會拿出來用,因為無論 如何就在同一層的走廊上。
6-B-7 因為如果我是那個人,我要轉到他班,搞不好他就不同意,「我 為什麼要收這種禍害?」
6-C-7 所以通常我們是遇到已經沒有辦法在同一個班級了,我們還是會 明示、暗示轉換學習環境之類的。
四、校園性平事件,大學階段在降低雙方互動上比起國中小來得單 純些
6-E-1 大學比較少遇到(當事人家長介入施壓)。
6-A-2 為什麼?因為他是具有行為自主能力者。
6-E-2 對,他們的課未必有一樣。
6-B-5 我有碰到過生對生,確實就是要求那個學生不可以選這個課。他 們是同班同學,他騷擾她確實,性平會不讓他修這個課,只要是這個 女生修的課,這個人就不能修。
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不等於完全隔離
6-A-1 它只有說「降低」(減低),沒有說完全杜絕。
6-B-3 它沒有叫你完全停止,只是講「降低」(減低)。
6-A-3 我如果是行政人員,就會說這個「降低」的標準是儘量做到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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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滿意的程度,其實這個沒有什麼好講的。
6-B-4 所以你就是 case by case,只要有達到努力讓它降低就好了。
貳、保全證據在法無明文規定下的問題
此問題是按照研究者所擬之討論大綱(參閱附錄)所提:「性平法所規定之「必 要處置」在保全證據這塊並無明文規定,是否造成困擾?實務上是否因法律規 定不足故在緊急狀況下沒有蒐證導致後續調查上之困難?」成員的討論如下:
一、有委員認為保全證據為義務
7-B-1 調查是性平會,法律給你的法律程序,調查證據這塊是屬於行政 程序裡面的一個必要程序,你當然有資格、有權力、有義務要保全證 據,所以不是你不可以。你當然要把它保護好,對不對?所以你實務 上都會把它保留好?
7-E-1 對。
7-B-2 要到警察那邊去的話,你再 copy 一份給他就好了。
7-B-3 如果是重要證據的話,比如說影片,因為你有經驗了,其實是應 該一開始警察拿走之前就要 copy。因為進入司法程序的時候是偵查不 公開原則,他當然不能給你,可是你在移送出去的時候,當然就要先 保全證據。
二、有委員認為依照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上相關證據保全之規 定辦理
7-B-4 我們這邊是要用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是 有規定,一般證據保全的原則這樣子就可以了。
7-A-1 就回去看這兩個法,以它的原則為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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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實務上的確行政調查能取得的證據有限(無法強制蒐證)
7-C-1 但是我在調查的時候也有一些情況,比如說三人或五人的調查小 組用討論的心證作為這項證物的確認,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拿到實質的 證物,對於這一項事實經過討論、推論是不是有。
7-E-2 應該是說,當事人覺得看監視器畫面應該是某一個對象,但是找 他來談的時候,他否認,也說他手機有一些狀況,根本沒有什麼資料。
大部分偷拍最後都會變成沒有辦法證明真的是這個人,但是看錄影機 又覺得時間都是對的,但是最後都變成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