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騷擾與網路性騷擾之定義與類型
壹、性騷擾之定義與類型
一般而言,性騷擾的界定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來自法條和理論的法理界 定、另一種則是透過經驗研究結果的證實界定(羅燦瑛,2000)。以下將透過此 兩種界定方式,將性騷擾的定義分述如下:
一、法理的定義
以法理的方式來定義的性騷擾是指,透過一般性的陳述來描繪性騷擾行為 的特質,有時在描述上則會著重於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間的權力關係 (Fitzgerald, 1996)。例如MacKinnon (1979;引自賴慈芸、雷文玫、李金梅譯,1993:13)
認為廣義性騷擾是指:
在權力不平等的關係情境中,提出違反對方意願的性要求。這個概念的中 心意義是,運用來自於某社會層面的權力,意圖在其他的層面中也同樣獲 益或進行剝削;而主要動力就是雙重不平等間的交互增強作用。如性地位 的不平等與物質上的不平等加在一起時,壓迫效果就特別強烈。
美國平等工作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在 1980 的「性別歧視準則」Interim Interpretive Guidelines on Sex
16
Discrimination 中,將性騷擾定義如下:
不受歡迎之性表示、性利益要求,以及其他性本質之言詞或肢體行為,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性騷擾:
1. 明示或暗示以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個人雇傭之條件或期限。
2. 以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影響個人雇傭決定之基礎。
3. 該行為具有不當干擾個人工作表現,或製造恐怖、敵意或冒犯工作環境 之意圖或效果。(引自高鳳仙,2005:67)
從以上定義可以發現,早期大多數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是以工作場合的性騷 擾為主,而在美國處理和解決大專校園性騷擾上,其困難的部份在於如何界定 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焦興鎧(2001)表示,以上許多在職場上定義性騷擾之 概念,後來大多也都可以利用到大學的校園中。
例如 Till (1980) 發展工作性騷擾定義進入教育的脈絡中,將性騷擾定義 如下:
「學術性騷擾(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是利用權力對學生強調性 特質(sexuality)或性身份(sexual identity),而妨礙或減損學生完整享 受教育的利益、氣氛或機會。」
Sandler & Shoop (1997) 更進一步將校園內的性騷擾界定為:「不受歡迎的 性示好(sexual advance)、要求性方面的好處、或其他具有性本質之口語、非 肢體行為…而(1)順從該行為是作為某人明示或暗示之就業或求學之條件或 情況;(2)個人順從或拒絕該項行為,會影響其就業、學術或學業決定之基礎;
或(3)該項行為之目的或結果,會不合理干涉個人的工作、學術或學業表現,
或會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的工作、學習或社會環境」。
從以上定義可以發現,校園性騷擾大體與職場性騷擾一般,包括「交換條 件式性騷擾」和「敵意環境式性騷擾」兩種。
我國在法律上也利用相同的概念,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
17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六一一號令制定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對於性騷擾之定義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之定義如下: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實證(經驗)性的定義
實證(經驗)性的定義則是一種以資料為基礎的定義策略,就是直接詢問 當事人是否曾遭受過性騷擾,如果有,則請其描述性騷擾的經驗為何 (e.g.
Fitzgerald, 1996) 。
最早,Till 在 1980 年以全美國的女大學生為樣本所作的研究中,將性騷 擾分為五類 (Till, 1980):
1. 概化性的性別歧視的言論或行為 (generalized sexist remarks or behavior)。
2. 不當且有冒犯性但不具威脅性質的性示好 (inappropriate and offensive, but essentially sanction-free sexual advance)。
3. 以賄賂方式要求性行為或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 (solicitation of sexual activity or other sex-related behavior by promise of rewards)。
4. 脅 迫 性 或 壓 迫 性 的 性 行 為 (coercion of sexual activity by threat of
18
punishment)
5. 性犯罪和性猥褻 (sexual crimes and misdemeanor)。
然而,Till 也表示雖然性騷擾行為大略分級成一個連續(continuum),但分 類仍無法明確的描繪當事人遭遇的情形,例如許多學生會同時經歷性賄賂和性 脅迫的情況 (Till, 1980: 8)。
三、性騷擾之分類
從上述性騷擾的定義,國內外學者更進一步將性騷擾的行為分類,從較輕 微的性別騷擾到較嚴重的性侵害,藉此可以將抽象的性騷擾概念轉化為具體行 為,將有助於探究研究對象遭受性騷擾之經驗(呂寶靜,1995)。
Fitzgerald 等人.透過大量的樣本和包含在其研究之前所有文獻中的性騷 擾類型(包含Mickinnon 在 1979 年提出的利益交換性騷擾(quid pro quo)、敵 意工作環境(conditions of work),和 Fanklin 等人在 1981 年提出的性別騷擾),
以Till 的研究為基礎設計了性騷擾經驗問卷(Sexual Experiences Questionnaire (SEQ)),將性騷擾之類型分為五項 (Fitzgerald et al., 1988):
1. 性別騷擾 (Gender harassment):概化性 (generalized) 的性評論和帶有性意 味的行為。
2. 性挑逗 (Seductive behavior):不當且有冒犯性但不具威脅性質的性表達。
3. 性賄賂 (Sexual bribery):以酬賞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
(例如約會)。
4. 性脅迫 (Sexual coercion):以施予處罰的方式脅迫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與性 有關的行為。
5. 性侵害 (Sexual assault):性強迫(例如嘗試擁抱、觸摸、親吻、抓握)和 性侵害。
19
Fitzgerald, Gelfand, 和 Drasgow (1995) 進一步整合了性騷擾的類型和法 律的概念,將性騷擾行為分成三類,分別為,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不受歡迎的性關注(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和性脅迫(sexual coercion);
前兩者視為「敵意環境性騷擾」,後者為「交換條件性騷擾」。
Gruber 則將性騷擾行為分為三大類,再細分為十一小類 (Gruber, 1992;
呂靜寶,1995):
1. 言詞上的要求(verbal requests) (1) 性賄賂 (sexual bribery):
以發生性關係交換工作上的好處、升遷,或脅迫發生性關係以免除解 僱的威脅。
(2) 表示性的興趣 (sexual advances):
運用親密或羅曼蒂克的言詞懇求發生性關係。
(3) 關係上的示好 (relational advances):
用面對面、寫信或打電話的方式表現好感,尋求建立一種較親密的關 係。性的慾望或意圖並未直接表達,但由於其重複性或過於明顯,故有騷 擾的意味。
(4) 隱約的提出性要求的壓力或示好 (subtle pressures/advances):
性要求的目標或對象較不明確,但從互動的本質分析即可覺察騷擾的 成份,例如探尋有關個人的性行為、性習慣或透露自己的性生活情況、性 喜好等。
2. 言語上的評語 (verbal comments) (1) 個人的評論 (personal remarks):
針對某特定女性且當面的評論,如猥褻的評論或揶揄其身體的特徵、
評論個人的三圍或性生活情況等。
20
(2) 主觀的物化 (subjective objectification):
在婦女面前或背後公開討論某位婦女的身材、性特徵或性生活。
(3) 性類別化的言詞 (sexual categorical remarks):
對女性進行帶有性意味的評論,包含輕蔑女性團體、特定團體或某些 類別的女性。
3. 非言詞方面的呈現 (nonverbal displays) (1) 性侵害 (sexual assault):
一種強迫且具有攻擊性的性接觸,例如強迫性交。
(2) 具有性意味的觸碰 (sexual touching):
較短暫且自然的性接觸,如輕拍、掐捏或擦掠。
(3) 具有性意味的姿勢 (sexual posturing):
違背人與人之間的安全距離或嘗試有身體上的接觸,如瞟眼、吹口哨、
跟蹤、追隨等等。
(4) 性的素材 (sexual materials):
色情或者猥褻女性的資料,如影片、雜誌、海報、圖片等。
陳若璋(1994)則依照性騷擾的嚴重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第一級:言語猥褻。
例如說黃色笑話、三字經等。
第二級:觸碰身體、器官。
包含加害者暴露私處,或要受害者暴露私處、被碰觸或撫摸身體、強 迫親吻、被拍裸照、對加害者進行猥褻行為等。
第三級:性侵害。
包含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迫口交或肛交且有被凌虐的行為 等。
21
以上性騷擾定義所涵蓋之範圍廣泛,從較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最嚴重的強 暴,但以上各種行為被視為性騷擾,皆具有下列特質:1. 與被行為人的性與 性別有關;2. 不受被行為人歡迎或接受;3. 違反被行為人的自由意志或意願;
4. 對於被行為人造成負面或傷害的結果(羅燦煐,2000)。
貳、網路性騷擾之定義與類型
一、網路性騷擾之定義
從上述法理和實證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可以發現,性騷擾的發生不僅僅可 能出現在人與人真實接觸的世界中,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性騷擾也可能透過 網路來傳遞,故可將網路性騷擾定義為,透過網際網路或相關的網路傳播管道 進行的性騷擾。
二、網路性騷擾行為之分類
性騷擾出現在網際網路上的型態,Barak (2005) 利用 Fitzgerald, Gelfand, &
Drasgow (1995) 整合法理和實證定義的性騷擾的三類行為: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不受歡迎的性關注(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和性脅迫(sexual coercion)來界定網路性騷擾的類型。雖然以上三種類型的性騷擾皆存在於網 路世界中,但由於網路的特質 (virtual nature of cyberspace),大部分出現在網 路上性騷擾的行為是性別騷擾和不受歡迎的性關注等以言語、影音為主的騷擾 方式;雖然加害者無法藉由網路來施以肢體的接觸,但性脅迫的騷擾方式仍出 現在網路上 (Barak, 2005)。故以下將分述性別騷擾、不受歡迎的性關注和性 脅迫等三類騷擾行為出現在網路中的樣態:
22
(一)性別騷擾 (gender harassment)
網路使用者經常碰到的性別騷擾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不論是透過口語 或影像的形式,透過主動和被動的方式來傳送,在網路上相當普遍,分為以 下類型 (Barak, 2005):
1. 主動的言語性騷擾(active verbal sexual harassment)
主動的言語性騷擾主要的形式是騷擾者主動傳遞冒犯性且帶有性意味 的訊息(offensive sexual messages)給被害人,其訊息包含性別羞辱的言語、
性評論、骯髒的笑話等等。當接受者既不是主動、自願或歡迎這些行為時,
則這類的行為將被視為騷擾和違法。
這類行為發生的地點通常在聊天室(chat room)或討論區(forums)。然 而,這類型的行為同樣出現在私人的線上通訊管道,例如以營利為目的散 佈色情圖片網站、情趣用品商店(sex-shop accessory)、性相關藥品的電子郵 件。
例如 Mitchell et al. (2003) 指出,有 62%的青少年在自己的電子信箱中
例如 Mitchell et al. (2003) 指出,有 62%的青少年在自己的電子信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