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廖輝英「情婦」小說書寫背景
第三節 情婦論述
父權社會中的男性文化覇權,建立以男性為中心的制度規範,依照男性的價 值觀來界定女性,在男性掌握一切資源的世界裏,女性在經濟、社會、政治上被 對待的方式,使她們處於次等族類的地位。女人安身立命的價值建立在家庭奉獻、
養兒育女,寄生在丈夫的自我中以求安全感,女人賴以肯定自我的方式來自於丈 夫子女的成就、社會給予的評價。於是女人依照社會約定俗成的規範,婚姻是一 生的依歸。施寄青對於女性的處境,引用了古希臘著名的演說家,民主派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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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模西尼斯(Demosthenes,西元前 384 年-前 322 年)的話:
古希臘有個詭辯大師狄模西尼斯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指男人,不包括 我們女人)為了身體上的需要,所以就有奴婢(奴和婢是女字邊);我們 為了繁衍血統正的子嗣,所以就有妻子;我們為了享樂,所以就有娼妓(現 代就是指情人和外遇)。244
男性保有宰制權的方式就是將女性分類,讓女人不能形成群體,也因此永遠無法 與男性平起平坐,使女人屈從父權之下,為妻、為奴、為情婦,任憑擺佈。然而,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建立之後,隨著時代的演進,社會的進步,女性地位大幅 提升,男女平權思想高漲,現代婚姻裏,仍無法消弭「情婦」的存在。現代情婦 是傳統的妾侍制度的延伸、變異,也可視為一種反映婚姻制度中不平等情感狀況,
無法滿足個人幸福情況下而瓦解的新女性主體。本節將從女性主義角度爬梳情婦 及父權兩者,觀照情婦本質上是妾侍身影再現或是女性解放的展演。
一、婚姻中的「他者」
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uvoir,1908-1986)指出,女性自古以來即被剝 奪生為人的天賦,她們毫不遲疑地接受男性社會為她們預先設定的生命意義及生 活方式。兩性從來不曾平等分享這個世界;雖然女性的處境日有改善,但女人目 前仍然嚴重受到束縛。幾乎沒有哪個國家,女人的法律等同於男人,男人常常大 量剝奪她的權益。245 男人是決定一切的主體,女人是依附男性而生存的客體,「他 者」的概念來自於西蒙・德・波娃《第二性》:
以性別來切分兩個不同社會是不可能的。也因此一般便以如下的方 式來 界定女人的基本特性:在兩性構成的整體中,男女兩方彼此互相需要,缺 一不可,而她在這中是「他者」。(頁 54)
不過女人處境的不尋常之處在於:她既然身為人,應該和所有人一樣擁有 獨立的自由,但在實際上,她發現自己是「他者」,而且是她自己選擇處 在這個男人強制她做為「他者」的世界中,也就是說限定她只能做為客體,
使她處在閉縮的存在內向性;因為永遠會有另一個比她更為本質、更有主 權的意識超越她向上提升的存在超越性。(頁 67-68)
244 施寄青,〈一加二的故事〉,《走過婚姻》,臺北:皇冠,1989 年,頁 238。
245 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uvoir)著,邱瑞鑾譯,《第二性》,臺北:貓頭鷹,2013 年,
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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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男性界定為「他者」,猶如情婦位於一夫一妻主流婚姻中,被消音、隱匿 的邊緣位置,也是婚姻中的「他者」。而情婦是一夫多妻男性慾望下的出現的身 份,殘存的妾侍情感結構。中國的妾和西方的情婦在各個方面都非常相似,加拿 大歷史學家,伊麗莎白・阿伯特(Elizabeth Abbott),為「情婦」下的定義是:「與 一個娶了另一個女人的男人,自願或被迫形成長期性關係的女人。這個定義也適 用於妾。」246
情婦是介入婚姻外遇的第三者,依照李昂對外遇的定義:「一、包含有感情 的成份、二、已發生性關係(或至少有親密關係如接吻、擁抱)、三、是一種持 久的關係。」247特別強調非逢場作戲,金錢交易的一夜情。情婦是與已婚男子發 生感情的人。在西方社會中對情婦的看法,1970 年初,潘內羅蘋・歐思(Penelope Orth)出版過一本有關美國當代情婦的書,下了這樣的定義:
「情婦是與有婦之夫維持長期關係的單身女子。她或許離過婚、寡居,或 者從未結婚。這名男子可能供她生活所需,但現今通常僅略加資助,或者 提升她的生活水準。情人與情婦的關係具備 3 種基本要素,首先是能夠持 久,其次是雙方並不期待真能結婚,此外男方會負擔某些程度的經濟責 任。」248
情婦無法擺脫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牽制,婚姻是決定誰是情婦誰不是情婦的關鍵因 素,感情與性是決定外遇關係持續與否的重要因素。現代女性當情婦也可以是一 種婚姻之外的選擇,如英國作家維多莉亞・葛琳芬(Victoria Griffin)以一個情婦 和作家雙重身份檢視現代情婦角色:情婦比家庭主婦更能製造生活情趣,擁有自 我。以前自認為是溫和女性主義者,但是在成為情婦之後:
「很明顯地削弱了我和其他女人的『姐妹情誼』。」……她認為,「有的女 人可以當妻子,有的女人則適合當情婦,而且兩者都享受不到彼此的樂 趣。」……情婦想活在婚姻制之外,削弱婚姻制度的影響;另一方面,情 婦又和妻子一樣,受到婚姻的約制和定義。沒有婚姻,就不可能有情婦。249 情婦某種程度上扮演妻子缺乏的功能,卻不需承擔家庭、生育的責任,維多莉亞
・葛琳芬在潛意識中極力想顛覆的也許正是傳統社會裡「情婦」典型,是一種矛 盾女性情境,對社會的屈服和反抗,一種自我與原我間的反覆掙扎,力爭個人的
246 伊麗莎白・阿伯特(Elizabeth Abbott)著,胡曉陽,吳瑞紅譯,《婚外:另類女人的歷史》,北 京:中央編譯,2014 年,頁 7。
247 李昂,《外遇》,臺北:時報文化,1985 年,頁 33。
248 轉引自奚修君譯,Victoria Griffin 著,《情婦:有關她的神話、歷史與詮釋》,臺北:藍鯨,2001 年,頁 19。( Penelope Orth,An Enviable Position:The American Mistress from Slightly Kept to Practically Married,D.Mckay Co.New York,1972,p3。)
249 奚修君譯,Victoria Griffin 著,《情婦:有關她的神話、歷史與詮釋》,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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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性,挑戰社會傳統婚姻內的女性角色,強烈抗拒家庭的歸屬,質疑男女共組 家庭的「天生自然」家庭的意識型態,女人不再依賴婚姻與家庭提供的保障,情 婦自願被邊緣化。她說:「我覺得家庭的歸屬會威脅到我的獨立性,威脅我只屬 於自己的感覺。所以我一點也不意外自己會選擇愛上不能娶我的男人—我絶對不 會和他的母親產生任何關聯,也不會有融入某種家庭的危險。」250葛琳芬不在丈 夫身上、婚姻契約上尋求安全感,不受家庭的覊絆,顛覆傳統母職,這樣的婚姻 觀,展現了人格、經濟上的獨立,女性決定自己的生活型態,想要做自己,盡可 能表達自我,強調女性感情的主體性,情婦亦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不全然是悲情 的角色。
情婦有時只是過渡的身份,終究會走上妻子的道路,女人在此兩種身份的流 動,誠如林芳玫的見解:「其實,已婚男人與外遇對象的關係若穩定下來,外遇 關係初期的綺情浪漫也不免落入既定的婚姻模式。情婦實質上成為一個內人、妻 子,而所謂原配,往往黯然神傷地帶著孩子外放、流放到異國。」251法律名分並 無法提供妻子實質的保障, 第三者實質取代妻子,任勞任怨。「什麼是妻子?什 麼是第三者?女人在這兩種身份之間流轉,五十步笑百笑步,二者差異其實並不 大。」女性應該爭的不是婚姻中的定位,而是人格、情感上的獨立自主,才能跳 脫走馬燈般的身分輪迴。
1983 年廖輝英的中篇小說《不歸路》獲得聯合報小說獎,並引發所謂的《不 歸路》現象。由於小說描寫第三者(李芸兒)深陷外遇事件中的悲慘處境,在聯合 副刊連載期間引起喧然討論,街談巷議沸騰,廖輝英自承當時讀者的來信紛至沓 來,《不歸路》揭露隱藏在外遇角落第三者的面紗,「李芸兒」代表的是無法自拔、
悲情的情婦。廖輝英小說創作引起共鳴,竟意外使得第三者紛紛現「聲」:
「我忍不住,邊看邊哭,邊看邊罵,但仍忍不住又哭。」
「一切好像是我心裏的話,一句句,一段段,我邊讀邊心酸,可是也終於 明白自己竟然就如此。」
「那個男的,寫得夠狠的了。可是,我發現自己的他,除了沒說狠話之外,
其餘一切完全一樣,他並不想負責。」252
《不歸路》的李芸兒成為讀者眼中第三者的代言人,報章媒體紛紛推舉《不歸路》
代表八○年代都會男女的「地下情」實錄,並且以《不歸路》為社會兩性關係重 大轉變的縮影,邀請廖輝英與社會學家與心理學家共談婚現代女性的婚姻之 路。253「不歸路」成為一種社會現象,一種社會問題。 廖輝英也強調對小說角
250 奚修君譯,Victoria Griffin 著,《情婦:有關她的神話、歷史與詮釋》,頁 340。
251 林芳玫,〈昨日情婦,今日主婦,明日棄婦〉,《權力與美麗:超越浪漫說女性》,台北:九歌,
2005 年,頁 51。
252 廖輝英,〈不歸路一走十餘年〉,《不歸路》,臺北:聯經,2009 年(1983 初版),頁Ⅵ-Ⅶ
253 王桂花,〈婚姻之路,胡不歸—作者、學者談「不歸路」〉,《張老師月刊》,80 期,1984 年 2 月,頁 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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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有反應現實、貼近現實的要求:
由於習慣了廣告作業中抽樣調查的作業,因之小說中的人物、情節,常常 是抽樣調查下的代表人物,具有「共相」,跳出了時代共同的脈搏,喊出 了時代特具的聲音,所以許多人覺得被說到痛處、被搔到癢處,十足就是 她們心事的再現。
而《不歸路》也是女性的聲音,是另一種聲音。254
廖輝英描寫的李芸兒是抽樣出來代表共相的感情受害者典型:即使「第三者」身 分在道德上站不住腳,但因為「單純無知」而受騙,受盡外遇情感的折磨,卻也 是令人同情的一群。簡春安調查發現求助輔導機構的第三者並不多,但是認為與 小說人物(第三者)相同處境的讀者卻來信給廖輝英。現「聲」策略的歧異,顯 示對第三者而言,被當作「受害者」遠比「社會問題」來得安全,同時她們也認
廖輝英描寫的李芸兒是抽樣出來代表共相的感情受害者典型:即使「第三者」身 分在道德上站不住腳,但因為「單純無知」而受騙,受盡外遇情感的折磨,卻也 是令人同情的一群。簡春安調查發現求助輔導機構的第三者並不多,但是認為與 小說人物(第三者)相同處境的讀者卻來信給廖輝英。現「聲」策略的歧異,顯 示對第三者而言,被當作「受害者」遠比「社會問題」來得安全,同時她們也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