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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文獻回顧

第一節 、 慢性腎臟病之定義與分期

依照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 NFK)2002 年所發表腎臟病癒後 品質指南(Kidney Disease Outcome Quality. Initiative, K/DOQI),腎臟病的定義須符合兩項診斷 準則其中一種:1 腎絲球濾過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大於 60 ml/min/1.73m2,但腎 臟受損超過三個月,發生結構或功能上的異常。包含病理、血液(血尿)、尿液或影像學異常 之實質傷害證據;2 腎絲球濾過率小於 60ml/min/1.73m2超過三個月以上(不管有無合併腎臟 受損)。在此之前,醫界對慢性腎臟病的定義甚不清楚,腎臟疾病使用的名詞,例如慢性腎功 能不全、慢性腎衰竭等,皆無清楚的定義與功能高低上的區分,容易產生混淆,建議不再使用 (台灣腎臟醫學會,2010)。腎衰竭(Kidney failure)並不是末期腎臟病的症狀(end-stage renal disease, ESRD),末期腎臟病原是美國用於醫療健康保險止付、方便行政作業的一種術語,指 稱已經接受移植或透析治療的病患,ESRD 的分類並不包含未接受透析或移植治療的腎衰竭患 者。因此,ESRD 具一簡單的操作型定義,由是否接受相關治療來分類,與腎臟功能無關 (Levey 等, 2003)。

原則上慢性腎臟病可依照其嚴重程度、診斷、治療方式、癒後等向度進行分類,其分類系 統可繁可簡,應依照不同目的採用不同的分類方式 (Levey 等, 2005)。而腎絲球濾過率(而非 血清肌酐)一直被視為評估整體腎功能的最佳指數 (Levey 等, 2003),腎臟病癒後品質指南 (2002)亦依照腎絲球濾過率將慢性腎臟病分為五期,每個階段腎功能損傷程度不同,各有其主 要治療處遇方式 (Levey 等, 2003; 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 2002; 台灣腎臟醫學會,2010; 黃 智英、 楊郁,2004):

第一期:GFR ≥ 90 mL/min/1.73 m2,腎功能正常但有實質損傷或微量蛋白尿

在此期強調早期診斷的重要性,治療目標主要為預防及控制共病、減緩病程腎臟受損、降 低心血管疾病的風險。著重病理診斷與積極的原發疾病治療。

第二期:GFR = 60–89 mL/min/1.73 m2,腎功能受到輕微損傷

第二期以病情評估與擬定治療計畫為主,訓練病患規則服藥與建立正確就醫與生活行為觀 念,瞭解各種非常規醫療與腎毒性藥物傷害。期待能找出扭轉病情惡化的因子延緩病情惡化。

更重要的是能早期轉診到腎臟專科門診繼續追蹤治療,增加存活率。另外,同第一期需預防或 控制共病、減緩病程腎臟受損、降低心血管疾病的風險,評估病程。

第三期:GFR = 30–59 mL/min/1.73 m2,腎功能受到中度損傷

需評估、治療當GFR≤ 60 後,發生率(prevalence)隨之升高的相關併發症(如貧血、營 養不良、骨骼病、神經病變、生活品質下降)。需著重於血壓控制,飲食治療,持續追蹤病程 變化。

第四期:GFR = 15–29 mL/min/1.73 m2,腎功能受到嚴重損傷

第四階段需開始準備接受腎臟替代性療法(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RRT)。通常建議讓 病患接受透析前即時衛教課程,內容包含腎衰竭臨床症狀及替代性療法相關選擇(腎臟移植、

腹膜透析、機構式血液透析、居家血液透析…等等)。家屬及主要照顧者也建議最好能一起參 與治療相關衛教課程 (Hemodialysis Adequacy 2006 Work Group, 2006)。

第五期:GFR ≤ 15 mL/min/1.73 m2,腎功能喪失。

腎功能衰竭(kidney failure) 被定義為腎功能嚴重下降且無法負荷一般日常生活需求,因 隨之而來的併發症與死亡率皆大幅增加,且必須透過腎臟移植或透析治療才可維持生命,第五 期慢性腎臟病亦被稱為末期腎臟病(end-stage renal disease, ESRD)(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 2002)。在此階段病患需從衛教中瞭解透析運作及適當透析時機,以減少併發症的發生及心理 支持與調適;並準備接受腎臟替代性療法(包含腎臟移植或透析治療)。

表 2-1-1 慢性腎臟病分期表

病程 風險(risk)描述 GFR 值, mL/min/1.73 m2

第一期 腎臟受損;GFR 值正常或下降 ≥ 90

第二期 腎臟受損;GFR 值輕微下降 60-89

第三期 GFR 值中度下降 30-59

3A 45-59

3B 30-44

第四期 GFR 值嚴重下降 15-29

第五期 末期腎臟病 ≤ 15(或接受透析治療)

資料來源:(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 2002; 台灣腎臟醫學會,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