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懷孕青少女的受教權及校園生活
壹、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影響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及演變
李德芬等人於 2003 年執行教育部訓委會委託計劃的研究結果發現,在國中、
高中、高職、專科的校園中,有高達五成的懷孕女學生,因被迫休學、自願休學 或中輟等原因而離開校園(引自李德芬,林美珍,2008)。在許多公民團體與學 者的催生之下,教育部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 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 性平法)並於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施行,其中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給予必要協助。隔年,二○○五年六月十三 日,教育部發布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細則第十一條明訂,給予懷 孕學生必要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適性教育,並採 彈性措施,協助懷孕學生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同年的七月二十八日又進一 步公布《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而適用對象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 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而《性平法》也於二○一一年修訂第 14 條並增訂第 14-1: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而《學生懷孕事件輔導 與處理要點》亦於二○一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名稱為《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 協助要點》。希望藉由立法保障懷孕學生的受教權,營造友善的校園氛圍及物理 環境。《性平法》改變了過去校園消極的處遇模式,使得懷孕學生的受教權獲得 保障,也有貼近懷孕學生需求的輔導機制,是一個更趨向性別正義的具體實踐(卓 耕宇,2015)。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前後的校園轉變
在《性平法》立法前,學校多半因為擔心學生懷孕事件可能帶來校譽上的貶 損與外界的質疑,常以保護學生貞潔與名譽為由,要求學生休學或轉學,有的甚 至將學生退學逐出校園,剝奪她們受教的權益,這樣的處理方式對學生及家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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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傷害,不但被冠以道德汙名,也被學校所否定(卓耕宇,2015)。即使《性 平法》通過之後,有些學校仍舊會以維持校譽或避免影響其他學生為由,要求懷 孕的青少女休學,甚至將她們退學,導致她們被迫中斷學業(張乃千,2007)。
莊淑靜(2008)的研究也顯示,雖然《性平法》在二○○四年通過,但大部分的 學校仍是依照過去的經驗來處理學生懷孕事件,而校長對學生懷孕事件的態度會 影響行政團隊的處理方式,《性平法》對校園中學生懷孕事件處理的影響尚不明 顯。《性平法》公布實施之後,實際的校園環境是否因此法而有所改變?翟宗悌
(2005)提到,光是法令的訂定與實施是不夠的,整個校園能不能接納懷孕的學 生,教師對青少年的期待、對生命的價值認定、甚至是整個社會環境與文化如何 看待青少女懷孕事件,都會影響教師如何協助懷孕的青少女。
蕭昭君(2007)企圖理解《性平法》以及《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如何 具體在國中現場運作,發現到學校在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上,還是有著對於法令認 知不清、工作方式流於僵化、價值觀的矛盾、認知錯誤、性別觀念混淆等問題,
這些都影響著懷孕青少女在校園裡的處境;加強國中教師對《性平法》的認識並 了解其背後的精神是很必要的,否則許多教師仍帶著過去的刻板印象來面對懷孕 青少女,認為她們就是不愛讀書或家庭有問題,也認為輔導她們是輔導室的工作,
逃避或推諉自己在協助懷孕青少女工作上的角色,縱使有法令上的規定,懷孕青 少女也未必能得到妥善的對待。郭英傑(2006)也指出,《性平法》及相關實施 要點,就產假的規定跟其他如《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相比,其實也存在著差別待遇,懷孕學生相對之下被剝奪了理當是懷孕 母親的權利,而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若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角度來看,
國家、機構以及相關的每個人都有保護兒童與青少年的責任與義務,以保障其權 益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懷孕的青少女我們更應該給予尊重和關懷。
貳、懷孕學生在校園中的處境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初期的校園氛圍及環境
莊淑靜(2008)的研究顯示,受到「未婚懷孕」污名化的影響,懷孕青少女 要繼續留在校園中上課仍是件困難的事,決定生育的青少女大都選擇請假或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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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待產;選擇留在學校繼續上課的懷孕青少女,也為了避免招來同儕異樣的眼 光及龐大的輿論壓力,寧願隱瞞自己懷孕的事實,教師要能在青少女懷孕初期發 現其懷孕並給予協助實屬困難。在吳佩芬(2009)的研究也反應出汙名輿論對懷 孕學生的影響,雖然在《性平法》頒布之後,懷孕學生請產假不再是問題,但學 校的支持與校園裡的異樣眼光會是影響懷孕學生求學意願的主因,校園氣氛是社 會文化的縮影,社會價值與文化再製於校園,污名標籤促使懷孕青少女退縮害怕,
孤立無援,諸如「學生本份就應該唸書」、「婚前性行為或懷孕是不可告人的校園 禁忌議題」、「懷孕學生成何體統」、「未婚生子」等諸如此類的價值觀,讓懷孕學 生在校園中備受衝擊。張乃千(2007)也指出,許多教師質疑或反對學生可以請 產假、育嬰假或被給予多元資源整合的協助,是因為他們擔心對於懷孕學生的協 助等同於是變相鼓勵學生懷孕或性解放。
除了校園氣氛的不友善,不友善的校園環境亦帶給懷孕學生困擾。在吳佩芬
(2009)的研究裡,針對懷孕學生的在校經驗,分析不友善的校園環境問題有(1)
物理環境的威脅與敵意;(2)個體私領域的缺乏;(3)關卡重重的行政組織。校 園物理環境的不友善,例如,對於懷孕學生而言過於狹小的課桌椅或者不安全的 走道及樓梯,沒有手把或階梯沒有防滑。危芷芬提到:「個人空間具有多種不同 的功能,它可以作為保護自己免於物理和心理威脅的緩衝帶,幫助自我調整來自 其他人的感覺輸入的強度」(引自吳佩芬,2009:170)。簡單來說,懷孕學生會 希望能保有自己懷孕的隱私,而不是非自願性地公開自己懷孕的事實在校園空間 裡,遭受大家的價值審判;但在校園的團體的生活中,很難保有太多的個人空間,
懷孕學生並不容易隱藏自己懷孕的事實,如果學生不想要別人發現自己懷孕,在 行為上勢必就得表現得跟沒有懷孕時一樣,例如照常上體育課、不敢優先使用電 梯等,當然她們也不敢提出自己因為懷孕而有的特別的需要,例如調整教室、床 位、房間等(吳佩芬,2009)。吳佩芬和張乃千的研究中都指出,行政組織在懷 孕學生相關事務的處理工作上有處理不當、欠缺彈性或未考量到學生的個別需求 等問題,而且懷孕學生還得忍受一些行政人員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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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十年後的校園氛圍及環境
在《性平法》公布實施十年之後,方韻喬(2016)針對青少女母親復學經驗 探討的研究中發現,針對孕程期間持續就學的青少女,學校對她們的協助,包含 就學的支持性措施、個別輔導與重要他人協談;在就學的支持性措施上,除了給 予懷孕青少女彈性的課程與規定之外,亦在校園中提供青少女在孕程期間所需的 休息空間,雖然懷孕的青少女仍面對一些不友善的校園物理環境,造成行動上的 困擾。方韻喬的研究中指出學校提供了個別輔導的服務,輔導老師提供了青少女 育兒的相關知識、情緒上的支持以及相關的社政的資源連結;重要他人協談的部 分則是由學校輔導人員協助青少女與重要他人進行溝通協調,促發彼此於事件發 生時,有相互溝通的平台;另外,青少女懷孕的情事在校園公開後,教師的體諒 和關懷,對於懷孕青少女的求學動機具有特別重要的影響,而且研究裡的個案皆 是主動告知導師自己懷孕的狀況,導師也協助與任課教師協調並告知同儕;但仍 有部分老師對青少女懷孕的態度不友善,持負面觀感,造成青少女心理上的不適,
此發現和吳佩芬(2009)的研究中部分老師對懷孕學生,談「孕」色變或認為學 生自毀前程的狀況類似;在同儕的部分,吳佩芬的研究中,青少女母親在孕程就 學期間,和較為熟識的同學會有較多的正向互動經驗,和不熟識的同學則是負向 的互動經驗較多,甚至會影響其上課意願,但在方韻喬的研究中,和懷孕青少女 同班的同學大多是接納且願意協助的態度,讓懷孕的青少女覺得獲得支持。
在方韻喬的研究中,半數青少女個案透過轉學的方式於新校園中復學,雖然 轉學的原因大都是因為新學校較能兼顧育兒的需求,課程要求及學校規定較為寬 鬆,但她們大都傾向隱匿自己有過生育經驗的事實,因為還是會擔心同儕知情後 看待自己會有異樣的眼光,表示青少女在校園中仍能感受到如果生育經驗公開之 後會面臨的汙名輿論的壓力;研究也發現,產後復學的青少女,因為就讀學校的 作法與處遇及青少女接受協助意願之差異,接受學校輔導服務的狀況也有所不同,
在方韻喬的研究中,半數青少女個案透過轉學的方式於新校園中復學,雖然 轉學的原因大都是因為新學校較能兼顧育兒的需求,課程要求及學校規定較為寬 鬆,但她們大都傾向隱匿自己有過生育經驗的事實,因為還是會擔心同儕知情後 看待自己會有異樣的眼光,表示青少女在校園中仍能感受到如果生育經驗公開之 後會面臨的汙名輿論的壓力;研究也發現,產後復學的青少女,因為就讀學校的 作法與處遇及青少女接受協助意願之差異,接受學校輔導服務的狀況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