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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機關協助進行支援。社區一級的搶險救災則透過地方民防組織執行,並吸收 私人公司參加應急分隊的支援。長期的國防教育和法律宣傳,增強瑞士公民的 國防觀念和民防意識,公民對聯邦政府的民防政策均甚為支持,使得現有民防 各項建設和訓練、執勤、服役都有章法可循,並能據以落實執行,國家形成了 極為完整的民防體制,國家對於民防的重視,適可供我國參考運用。

第三節 我國三大緊急應變會報運作現況評析

壹、各會報體系編組之評估

一、國土安全政策會報部分:

依據行政院頒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要點」之規定,會報成員係由行政院 院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會報委員分別由秘書長、業管之政 務委員、內政部長等 19 人納入編組,從其應變計畫之內容論之,卻因未將「反 資通恐怖攻擊應變計畫-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反其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由行 政院院長指定」等單位納入編組,因此本會報組成尚嫌不足,為能強化「國土 安全政策會報」之功能,其成員宜應再納入上述未編入之單位代表或學術研究 機構(如中央警察大學、淡江大學戰略炎究所等)予以增列,以充實既有組織之 體系功能,才能有效發揮整體組織運作之成效,如下表 6-1。

表 6-1:行政院暨中央各業管部(會)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現有成員編組分析表 會報

名稱 召集人 會 報 委 員

備註

副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

秘書長、業管之政務委員、內政部長、外交部長、國防部長、財 政部長、經濟部長、法務部長、交通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衛生署長、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 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長、國防部參謀總長、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長等人。

會報執行長:無

秘書單位: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

1.已將中央各緊急應變計畫(反暴力恐怖攻擊應變計畫-內政部警 政署、反重大經濟設施恐怖攻擊應變計畫-經濟部、反重大交通 設施恐怖攻擊應變計畫-交通部、反生物恐怖攻擊應變計畫-行 政院衛生署、反毒化物恐怖攻擊應變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反放射性物質恐怖攻擊應變計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部 (會)納入編組。

2.宜視需要再增列「反資通恐怖攻擊應變計畫-行政院科技顧問 組」、「反其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由行政院院長指定」成員。

3.宜視需要再增列學術研究機構代表成員及指定本會報執行長。

4.無任期之規定。

委員合計

19人

資料來源:國土安全辦公室(作者綜合整理自繪)。

補充說明:

1.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並無類似之編組。

2.本會報已將中央警察大學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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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害防救會報部分:

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之規定,會報成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 人,副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會報委員分別由主管災害防救事務政務委員、秘 書長、內政部長等部(會)首長、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3 至 7 人,

合計 27 至 31 人,會報執行長:由內政部部長兼任,雖均已將中央各種災害業 管主管部(會)納入編組,惟依現行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內政部僅主導一部分之 災害而已,其他如水災、旱災、土石流、空難、海難、陸上重大交通事故、輻 射災害、勞工職業災害、傳染病防治、毒性化學災害、海洋污染、寒害、森林 災災、動物傳染病防治等,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則又分由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署、環境保護署等單位 主導,而會報執行長由內政部部長僅兼任,似與現有災害防救法之權責分工規 定相佐,即使配合 2009 年台灣南部地區發生 88 重大災情事後檢討,並於 2010 年 2 月 1 日依需求成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負責統 籌,推動迄今實際仍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統籌,尚未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似 有再重新檢討之必要,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現有編組成員分析表如下表,表 6-2。

表 6-2: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現有編組成員分析表 會報

名稱 召集人 會 報 委 員

備註

副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

主管災害防救事務政務委員、秘書長、內政部長、外交部長、國 防部長、財政部長、教育部長、法務部長、經濟部長、交通部長、

行政院主計長、新聞局長、衛生署長、環境保護署長、海岸巡防 署長、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 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勞工委員會主任委 員、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 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具有災害防救 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3 至 7 人。

會報執行長:內政部部長兼任 秘書單位: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

( 及建議 )

分析檢視 1.均已將中央各種災害業管主管部(會)納入編組。

2.已納入學術研究機構代表成員。

3.應再另增列:略。

4.任期 2 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合計

27至 31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 2006.12.22 院臺內字第 0950055262 號函修定(作者綜合整理自繪)。

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部分:

依據「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之規定,行政院動員會報 之成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會報委員分由主管 國防事務政務委員、教育部等部(會)首長計 15 員兼任;會報執行長則由國 防部部長兼任,若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規定之內容及各業管部(會)所負 責之項目觀之,似未按所列管之八大動員方案主管部(會)納編且部分成員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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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會報編管應變能量部分:

我國現行三大緊急應變機制所編管之應變能量,除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並未詳 列人力與物力資源品項資料,僅運用既有之災害防救會報及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所編管之資料,敦促中央各緊急應變計畫主管單位參考兩會報之資料,據 以擬定反暴力等 8 項應變計畫,以因應國土安全或恐怖攻擊之需;目前僅有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災害防救會報均有相關人力與物力資料庫,似應重新檢 討將緊急應變所需物資,統由一個資訊系統納管為宜。

綜合上述研究各點發現,我國政府三大緊急應變體系中,以國土安全為例,則僅 由國土安全辦公室主導,自 2003 年成立迄今運作至今,各項作為係考量遭受恐怖攻 擊之景況,其所具備之優點擁有綿密的調查資訊網絡,位階層級在行政院院本部,並 將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國防部參謀總長納入編組,且要求中央相關 部(會)訂定「反暴力恐佈攻擊」等 8 項應變計畫,惟迄今尚未完成法制化,未能落實 推展至地方政府層級之綿密的相對應之計畫作為,現行運作與地方政府接軌情形尚嫌 不足。復就實務運作而言,事前的情資蒐集、應變計畫之撰擬等均較另 2 應變體系完 備,若於發生恐怖攻擊事件後之應變與運作等緊急應變處置功能,似可分由動員準備 體系與災害防救體系所涵蓋。

另以動員體系所納管之人力與物力等資料較為詳實,且因由國防部主導並以戰爭 及緊急狀態下為考量之重點,故其所涉及之範疇亦較其他兩體系更為周詳,尤其能考 量各業管單位之權責,本著「納動員於施政,禦戰備於經建」之宗旨,在各動員準備 計畫中,明訂各單位應充分運用既有的緊急應變資源,以期建立各級業管同仁對於本 項業務之知能,以備不時之需,惟所欠周之處在於因屬國防事務、部分動員項目非地 方政府層級所能負擔(例如:輻射災害應變動員準備計畫、支援輻射災害應變動員準 備計畫、通信動員準備計畫等),或部分單位因屬中央派駐單位似非地方所能掌握(例 如:鐵路動員準備計畫、高速公路動員準備計畫、水運動員準備計畫、空運動員準備 計畫、交通人力訓儲及動員準備計畫、高速鐵路動員準備計畫、電力動員準備計畫、

給水動員準備計畫、石油動員準備計畫、重要工業動員準備計畫、煤動員準備計畫、

鹽動員準備計畫、糧食動員準備計畫等),導致我國動員準備工作華而不實,徒有美 麗的外表,卻未能彰顯其應有之功能,並在地方政府極端漠視之下,迄今僅淪落至各 緊急應變機制之備援角色,顯未發揮建構完備的「國土安全網」之核心功能。

至於災害防救體系部分,則以體制建構較為健全,並據以要求至鄉(鎮、市)層級 建立相對應之會報組織,並於災害發生時從中央、直轄市、縣(市)以至於鄉(鎮、市) 均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便處理各項重大之災害,惟其所納管之各層級防救災計 畫、各災害業務單位所撰寫之防救災對策,似未考量其能力與資源限制(如:鄉、鎮、

市、區層級部分,究其既有之應變能力,僅能實施災民收容安置與災情查報反映,並 無完備之緊急應變能力,其對各項突發事件僅能透過上級單位申請調派消防、警察及 醫護人員前往處理)、各項災害防救計畫也未明列相關之法令依據,也因各層級間對 於其所能掌握之資源極為不足,本身對於各項緊急應變物資僅在強調消防設備部分,

未將所有應變資源納入考量及對緊急災應變意識如何凝聚全力仍顯不足,導致災害發

02-2388-2505 02-23882119 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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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安全工作亦非地方政府所能獨力負擔,現行作法僅依附在動員準備體 系與災害防救體系協力運作,似難展現其應有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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