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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災害防救會報運作概況
壹、歷史脈絡台灣有關災害防救的行政機制,可追溯自 1965 年所發布的「台灣省防救天然災 難及善後處理辦法」及設置「天然防救編組」,並於台灣省及台北市、高雄市設有臨 時性救災指揮中心,以處理緊急情況的發生。此時期之災害防救系統,僅在遇到颱風、
風災或水災時,才由各部(會)臨時編制,並由前台灣省之各廳(局、處)的首長臨時擔 任召集人,來協助災害搶救的工作;由於是臨時性組織,因此災害搶救結束後,組織 即解散。另於 1994 年 1 月 17 日美國洛杉磯北嶺(Northridge)、4 月 26 日在日本名古 屋發生華航空難的教訓,行政院於同年 7 月 28 日決議通過「災害防救方案」,並同年 於 8 月 4 日頒行,建立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提升國內的災害防救作為,也強化了災害 防救運作功能。惟方案係政府為因應特定目的之行政計畫,僅規範機關內部的作為,
缺乏對外發生效力的執行與保護機制,尚需透過其他相關法規方得以執行;且近年來 臺灣地區多次的災難均造成重大傷亡及損失,尤其 1999 年 9 月 21 日中部地區發生芮 氏規模 7.3 級的「集集」大地震、2009 年 8 月 8 日莫拉克颱風造成臺灣南部地區重大 災害,使得我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及政府緊急應變能力,遭受空前之考驗挑戰。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的宗旨,係為辦理跨部(會)災害防救協調整合業務,
行政院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於 2000 年 5 月 15 日函頒「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設置要點」,指定內政部消防署負責籌備成立事宜,並於同年 8 月 25 日掛牌 成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展開災害防救新的史頁,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七條 之規定,由行政院成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 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 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有關其目標及基本方針分述如下22:
一、目標: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屬綱要性之全國災害防救工作指導計畫,其內容明定我國災 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計畫、揭示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事項與擬訂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注意之要點等。據此,將得以提昇我國從減災、
預防、應變到重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之執行能力與各項計畫預計達成之重 點工作,俾能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進而建立低災害風險並邁向 永續發展之城鄉與國土,據此未來 5 年國內災害防救工作主要目標為:
(一)將理念付諸行動:提出整體性減災計畫與策略,考量災害環境與社會結構的 變遷、氣候變化、疫情傳播等議題。
(二)整合資源強化體制:減災理念結合國土開發、水土保育等業務,注重各層防 災工作的推動,並涵蓋輻射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生物病原控管,邁向全災 害防救體系。
(三)向災害學習:納入國、內外重大災例檢討,落實防災資訊分享與學習平台,
22.資料來源:摘錄自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網站http://www.ndppc.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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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防災觀念。
二、基本方針:
為達上述目標,在近中程期間,應遵循下列基本方針,積極辦理整體之災害防 救事項:
(一)國土保育與區域、城鄉之發展,重視減災工作對提昇國家整體防災能量之必 要性。
(二)反映全球局勢與環境變遷,對災害防救工作的影響。針對生物病原災害、輻 射災害、新興災害、重大交通工程、全球氣候變遷、複合性災害等整體性減 災議題,結合整體能量研議全災害防救體系。
(三)結合民間整體防災能量,擴大防災參與層面:
(四)照護防災弱勢族群,平衡防災資源運用針對高齡化社會、身心障礙與外來人 口等弱勢族群的防災需求進行規劃。
(五)持續強化地方防災效能,建立中央與地方防災夥伴關係。
(六)相關災害防救計畫以情境設定為出發,配合防救災功能需求,擬定階段性、
可行性之防災計畫,具體展現 5 年內防災工作之目標。
(七)連結各層級資通訊系統,擴大經驗共享平台,累積災害防救知識。
(八)向災害學習、前瞻規劃與落實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九)延續既有災害防救工作成效。
(十)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團體)之防救災夥伴關係。
貳、法制運作概況 一、編組依據: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 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 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 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 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執行災 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二、組織架構:
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之規定23,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 25 人至 27 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秘 書長、相關部(會)首長及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其主要 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23.資料來源:同上註,摘錄自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網站http://www.ndppc.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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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另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之規定,設置減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訊資 料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復建組及總務後勤組,分別辦理災害防救任務。採委 員制之任務編組單位,置委員 29 人至 33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 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2 人,分別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執 行長 1 人,由兼任副主任委員內政部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
主任委員指請內政部消防署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院長指定內政 部、外交部等 22 個部(會)之副首長 1 人派兼之。有關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之 組織架構如附圖 3-4。
附圖3-4: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網站 http://www.ndppc.nat.gov.tw/。
主任委員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二) 1.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2.內政部部長兼任
執行長 內政部部長兼任
副執行長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減災規劃組 考核協調組 整備訓練組 資訊資料組 應變復建組 總務後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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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 條之規定:「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另其編組 則依據同法第 3 條之規定分述如下: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 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1.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 揮、督導及協調。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3.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4.非屬地方行政轄區,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5.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 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24。
參、目前實際運作情形
為持續推動各項災害防救事務,將各項災害防救工作法制化,對於民眾之生命及 財產比較有保障。內政部即成立消防署並參酌美、英、法等先進國家立法例與災害防 救體系,考量我國現行各項災害處理規定與災害防救現況,擬具「災害防救法草案」,
於 1999 年 11 月 25 日經行政院第 2657 次會議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 2000 年 6 月 30 日第四屆第三會期第 28 次會議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總統並於同年 7 月 19 日公布施行。本法之目的在健全災害防救機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 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第 1 條)。至此,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正式 邁入一個嶄新的階段,究其立法內容及其分工情況,係按中央各部(會)之既有職掌,
予以明確分工各負業管所屬災害類別,其中內政部負責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 災害;經濟部負責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負責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交通部負責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 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海洋污染;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傳染疫 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責職業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核能輻射災害;另其 他災害則由行政院院長視情形再指定單位負責之。
台灣因處於歐亞與太平洋大陸板塊區域,地震與颱風侵襲頻繁地域,每年各級政 府必須面對至少 2 至 5 次災害,尤其每遇颱風來襲,各級政府無不重視本項工作,並
台灣因處於歐亞與太平洋大陸板塊區域,地震與颱風侵襲頻繁地域,每年各級政 府必須面對至少 2 至 5 次災害,尤其每遇颱風來襲,各級政府無不重視本項工作,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