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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英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結構與運作

壹、英國之國土安全機關概況

內閣制的英國,在其政府許多決策工作,均是交由部長級之內閣委員會與次長級 委員會來處理,而最後再由首相來決定。國土安全即是由數個部門來共同管理,且其 途徑是基於長期各部門間之合作與協調,而此種確保國內安全、對抗恐怖主義以及保 護大眾與重大基礎設施結構之途徑,所強調的是一種「雙元使用措施」(Dual-use measures),是尋求將反恐怖主義與準備計畫,整合到現存之緊急事件管理與回應之努 力作為中。其中,有關「國防暨監督政策部長委員會」(DOP)以及其所屬的「國際恐 怖主義」與「保護性安全暨復原」(Protective Security and Resilience)兩個次長級委員會,

就是擔負著國內安全與反恐怖主義政策之關鍵性角色;另由內政大臣負責擔任主席的

「民事意外事故委員會」(CCC),主要任務係負責長期之緊急事件準備與回應,協調 與持續性的檢討既有各項因應計畫準備,以確保在緊急事件時,能快速與有效的提供 支援與服務;且確保領導政府部門(LGD)能夠及時被指定,並與「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能夠一起處理緊急事件,期能透過綿密的協調,以建立執行之共識。

依據英國「民防應變法」第一條,對於「緊急情勢或事件」之定義,有以下四項:

一、威脅造成民眾福祉嚴重損害之事件情勢;涉及、導致或可能導致危及民眾福祉嚴 重損害之事件情勢,包含,喪失人命;人民生病或受傷;無家可歸;財產受損;貨幣、

糧食、飲水、能源及燃料供應;通信系統、交通設施受阻。二、威脅造成地方環境嚴 重損害之事件與情勢;涉及地方環境嚴重損害之事件與情勢,包括土地、水或空氣遭 到生物、化學等污染;植物或動物生存遭受威脅擾亂或破壞。三、威脅造成國家安全 之戰爭或恐怖攻擊。四、內閣部長下令將一特別之事件或情勢類型,視為符合上述三 者之一者時43

有鑑於緊急應變與反恐及國家安全,已非單一部門所能獨自完成,必須結合所有 資源統籌運作,英國於 2007 年 3 月 29 日,根據《建立進展中之安全、犯罪、司法》

(Building on Process:Security,crime,justice)政策文件,由前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宣 布在「內政辦公室」(Home Office)成立兩個部門,其中一個部門是「安全暨反恐怖主 義辦公室」(Office of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m),專門負責有關恐怖主義威脅的水 平調查(horizon-scanning)、戰略、規劃與管理工作;另一部門則是「研究、資訊暨通 訊組」(Research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Unit),係在處理激進回教意識型態的 擴散。且在「國防暨監督政策部長委員會」之下另成立「安全暨恐怖主義部長委員會」

(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Security and Terrorism),以取代原有的「國防暨海外政策委員 會」(Defense and Overseas Policy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Terrorism)之職能,係負責有 關處理恐怖主義之威脅與反激進化(Counter-Radicalization)之工作(Cabinet Office,2007) 並與「國防暨監督政策部長委員會」共同負責國家安全及反恐怖行動之工作。有關英 國為因應國際恐怖主義威脅與回應國土安全需求及結合性組織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

43.資料來源:摘錄自國防部委託張中勇教授《以全民防衛動員為緊急應變機制備援體系對我國國土安 全效能之評估》研究報告,2007 年.12 月,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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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與運作圖」,如圖 4-4,英國國土安全機關內部編組 17 應變機制其組織結構圖,

如圖 4-5。

圖 4-4:英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結構與運作圖

資料來源:參考 Quick scan post 9/11 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 policy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 in selected European countries 一文,並加以修正而成(摘錄自國家菁英季刊 第三卷 第二期:汪毓瑋「未來我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與人力資源整合之研究」2007 年 06 月,頁 59)。

首相

安全暨情報 協調員

內閣辦公室 簡報組 內閣辦公室

內閣秘書處 安全處 民間意外事故秘書處 聯合情報

委員會

情報部門首長 委員會

民間意外事故 委員會

安全暨恐怖主 義部長委員會

國防暨監督政 策部長委員會

國際恐怖主義 委員會

保護性安全暨 復原委員會 全國基礎設施結

構安全協調中心

內政部 司法部 外務部 交通部 財政部 衛生部

健康保護局

稅收暨海關署

運輸安全暨意外事故署

政府通訊總部 秘密情報局 安全暨反恐怖主義辦公室 研究資訊暨通訊組

17 組能力機制 全國復原架構處

民間核子 警察隊 英國交通

警察隊 蘇格蘭場

安全局

聯合情報分析中心

戰略協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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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組別名稱 中央政府因應機制 地區政府因應機制 地方政府因應機制 生化核輻射應變機制 現場清理應變機制 人類傳染疾病應變機制 動植物傳染病應變機制 大規模傷亡應變機制 撤離應變機制 預警及通告大眾應變機制 大規模死亡應變機制 衛生應變機制 環境應變機制 水患應變機制 重大交通設施應變機制 公用事業應變機制 金融機構應變機制

主導單位 內閣府 地區及地方部 內閣府 內政部 社會暨地方政府部 衛生部 環境、糧食與鄉村部 衛生部 內閣府 內閣府 內政部 衛生部 環境、糧食與鄉村部 環境、糧食與鄉村部及環保署 交通部 貿易暨工業部 財政部

圖 4-5:英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 17 應變機制組織結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委託張中勇教授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 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案」2003 年 12 月,頁 32-33,作者自行整理繪製。

貳、英國之國土安全之運作現況

英國相當強調中央、地區與地方及自治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其所謂「英 國韌力」制度,除了提供能力建構的指導綱領之外,並透過經常性演習驗證各部門間 的相互協調與整合作業能力。並藉此亦加強建購公私部門間之合作與整合,以充實政 府緊急應變之能力,此即其民防應變法之「整備與應變能力」。

依據上二圖(圖 4-3 及 4-4)所列,截至目前為止共計有 17 組能力機制,其所謂

「能力」係包含人員、設備、訓練、計畫、策略與行動方案等,其目的在迅速的、有 效的、彈性的偵測、預防與處置緊急情勢,包含天然的災難與人為的破壞,此 17 組 能力機制可區分為三大群,包括 3 組(分別負責中央、地區與地方)應變能力之機制,

6 組分別負責重要公用事業(糧食、飲水、燃料、交通、衛生、金融)之應變機制,8 組分別負責有關核生化、人類傳染病、動植物傳染病、大規模傷亡、撤離、現場清理、

預警及通告大眾等。此外,在內閣府方面,則由另一資深文官官員協助民防應變秘書 處主任處理緊急情勢,且每三個月召開檢討會議,提出定期進度報告予「國內外恐怖 主義策略與因應、整備會議」。

17 組能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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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近半世紀,英國係由民防體系主導整個緊急應變機制,其目的在於規範民眾 遭受大災難式的攻擊所必須採取的自救對策,並由地方政府主政,負責規劃與執行 (planning and execution),並由區域或中央政府提供資源與協助。2001 年 7 月間執政的 工黨宣布成立「民防應變秘書處」(Civil Contingency Secretariat,CCS),並將主政部會 負責之緊急規劃與應變的權責轉移至 CCS,另英國「民防應變法」賦予政府可在對付 緊急事件時,具有其所調動的權力,處理這些緊急事件內容涉及廣泛,舉凡天然災害 之風災、水災、旱災、震災等及人為災害之電腦駭客網路攻擊事件、戰爭衝突重大意 外事故等。法案賦予政府的緊急應變權力包含,可不經國會之同意批准,調動軍隊和 宣布某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之權力。44

第三節 法國國土安全機關組織結構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