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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各法之執行單位與權限檢討:全面檢視災害防救法、民防法及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法之運用時機,各處理階段應行使何法之職權及如何裁罰違法或不願配 合之民眾者,以避免執法時因規定而遭到質疑。再者,另對於參與救災人員權 利保障不一,例如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等人員,參與救災或應變工作人員之編組、訓練、演習、救災期間,應有相 同之權利及保障,以強化參與災害防救或緊急應變民間志願組織熱心投入災害 防救與緊急應變之意願,例如協助投保意外保險或給予在執行特定任務期間之 協助與補助等規定。

三、整合國家總體緊急應變所需資源:從實務處理緊急應變之經驗,由政府進行緊 急應變處理為其必須的作為與職責,但從歷次重大災害觀之,政府以公權力執 行應變作為,卻往往得不到民眾的肯定,歸結其因在於分工過於細膩,遇危急 事件時推諉卸責,導致指揮權責不明,應變體系內部成員意見不一,導致責任 不清的窘況,實為指揮者所必須引以為鑑的重要課題。因此,身為的第一線指 揮人員必需全盤瞭解受指揮之單位權責與功能,方能對症下藥採取立即有效的 作為。

貳、在實務運作上

針對在實務運作上本研究所見之問題,研提「在既有各緊急體系聯合運作與綿密 配合」、「緊急應變任務之工作執行與推動」、「災害防救任務之工作執行與推動」及「三 大緊急應變體系似應再有效整合運用」分述如下:

一、在既有各緊急體系聯合運作與綿密配合方面:目前各緊急應變機制之建構方 面,僅在「災害防救會報」設立「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在實務的權宜 做法上於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中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為使整體緊急應變 體系能充分掌握民間資源與應變能量,似應在動員及國土安全體系中,似應比 照災害防救體系建立專家諮詢智庫84之編組,以期掌握更新資訊,確實落實及 加強緊急應變體系之功能。

二、在「緊急應變任務」之工作執行與推動方面:從研究資料所見,我國各級政府 目前並未設置「緊急應變」專責單位,緊急應變工作包羅萬象,國土安全、災 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等業務亦僅是緊急應變之的一部分而已;即使目前內政 政積極建構完備的災害防救、國防部積極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等體系,但因 緊急應變與危機處理的屬性是多元化、多面向的,在發生重大事件時亦非僅由 一個單位所能獨力完成,必須藉由組織整體協同合作,才能有效發揮組織既有 的功能。

三、在「災害防救任務」之工作執行與推動方面:實應重新檢視鄉(鎮、市、區)層 級在緊急應變之處理能力,我國最基層之政府組織,其本身並無專屬之消防救 災單位,也無較具專業救災與應變之能力,似應重新檢討賦予其在災害或緊急 應變之具體工作項目,例如積極推廣扶助所轄社會志工團體組織教育訓練工

84.智庫:智庫又稱智囊團是一個對政治、商業或軍事等政策進行調查、分析及研究的機構,通常獨立 於政府或政黨,不少與軍事、實驗室、商業機構或大學等有連繫,部份以「研究所」作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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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協助政府進行政令宣導、掌握在地可用之應變資源等,或輔導所轄成立村 (里)及社區防災工作,以期建構綿密緊急應變之能量。

四、三大緊急應變體系似應再有效整合運用: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在「災害防救 會報」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以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應考量配 合整體政府組織運作模式,酌予規劃各次會議之目的,更精緻的制度設計,如 在上半年應將年度的重點工作及規劃內容詳列於會中討論,並於年度中據以落 實執行,另在下半年度則應以執行後之結果檢討建議為主,並據以修定既有各 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為主,督促各權責業管單位依據年度執行之缺失,據以 配合修正應變計畫內容,律定下一年度應有之作為,以求精進緊急應變能力。

參、在綜合上

針對在綜合面上本研究所見之問題,研提「明確規範指揮之權責」等分述如下:

一、明確規範指揮之權責:就我國處理緊急應變為例,並無明確條文規範需指派何 人,擔任事故現場應變中心指揮官,擔任現場第一線指揮者並無具體的條件限 制。因此,指揮處理事故現場之專責人員,有必要再詳予規定,並賦予指揮者 能統合運用各種可供應變之資源,方能在事件未及擴大時,集眾人之力阻患於 無形。

二、強化指揮者應變能力:身為第一線指揮者能充分瞭解所需處置之事項,實有必 要先行充實其具有指揮統合運用之技能與相關處理緊急應變之常識,方能臨危 不亂指揮統合來自各處支援之資源,並結合所有可以立即使用之資源,做必要 的應變措施與對策,並避免民眾抱著朝聖看熱鬧的旁觀者效應85,掌握具體而 迅速的掌握最新資訊,以避免事後或在應變過程中,指揮者立即確認及掌握最 新資訊,並將處置過程公諸於媒體宣導周知,以避免民眾的恐慌或湊熱鬧86的 心理作祟,影響進行處理人員對於應變工作的推動。

三、善用資訊網路之功能:以災害防救方面而言,雖然各機關已依據「災害防救方 案」建置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然因災難發生不可預期,災難應變最佳黃金 時間的災難發生之初期,然因對外通訊、交通完全中斷,致資訊無法對外傳遞,

物資無法有效支援,政府在面對危急處理時僅能依靠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始能獲

85.1968 年美國紐約兩名心理學家,John Darley 及 Bibb Latane 經過一系列研究,對這種冷漠的現象 有了詮釋,他們稱它為"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旁觀者效應簡單的說就是:人對於緊急 事態的反應,在只有自己時,與在場有其他人時,有很大的不同。當有其它他人在場時,個體會抑 制利他(協助他人)的行為。有研究證明,當有他人需要幫助時,如果受試者認為自己是唯一的旁觀 者,有百分之八十五的人會立刻前去幫助對方。若受試者認為除了自己之外,還有另一個人也知情,

則前去救援的比率就降至百分之六十二。最令人驚訝的是當受試者認為還有其它四名受試者也聽到 時,會伸出援手的比率更降至百分之三十一。他們認為之所以會有旁觀者效應出現,主要是當旁觀 者出現時,會導致利他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的效果。即個體不清楚到底誰應 該採取行動。幫助人的責任被擴散到每個旁觀者身上,這樣每一個人都減少了幫助的責任,容易造 成等待別人去幫助或互相推諉的情況。

86.湊熱鬧:就精神科學的立場而言,行為的產生與早年的經驗具高度相關性:第一個在行為發展出的 是依附與從屬的需要;第二個在行為發展出的是精神規整與生理要求的需要;第三個在行為發展出 的是主張與探索的需要;第四個在行為發展出的是退卻和/或敵對的嫌惡經驗做出反應的需要;第五 個在行為發展出的是感官愉悅最終而性激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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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所需資訊。另一方面,宜暢通基層災情查報、收聽民眾求救訊息、結合政府 與民間無線電通訊,強化災害防救縱向與橫向協調、指揮、聯繫之機動通訊指 定專責回報上級單位,俾能整合各應變單位之通訊與應變中心通訊系統。

四、強化各緊急應變機能:當面對重大或毀滅性的大災難時,尚需進駐應變中心負 責協助幕僚作業,縱然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均已依據「災害防救法」設置災 害防救應變中心,但是「應變中心」能否有效發揮其功能,仍需納編人員能否 發揮其既有職能,瞭解各單位業務屬性與職權,方能做為第一線應變人員的強 力後盾,使得消防人員在面對災難時,能全力投入搶救行動。因此,如何延續 其優良的傳統價值,則需善用平日累積的資源,加強平時應變所需之必要人力 的教育訓練與模擬實況演練,建立由點到面的網狀架構,瞭解各相關單位所掌 握的資源,才能有效發揮統合運用現有資源,遂行各項緊急應變處置作為。

五、統整掌握應變的資源:就實務運作狀況對於應變所需之資源掌握而言,我國現 行三大緊急應變體系,仍以全民防衛應員準備體系最為完備,在資訊之蒐集與 運用上則以國土安全體系較為綿密,另在實際應變處理方面則以災害防救較富 經驗,然在面臨緊急應變之處理上,實應整合所有可用之資源,運用最新科技 管理資訊系統,事前有效掌握所有可供運用之資源,運用各組織既有之條件,

在危急狀態下適時賦予其應負之責任,才能發揮其整體應變體系應有之功能。

六、綜而言之,對於我國而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災害防救法、民防法及緊急 醫療救護法等資源動員及應變法制,皆可提供政府進行災害搶救及緊急應變之 重要輔助,然而,目前僅有災害防救法內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及民防之規 定,現行之傳染病防治法及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則付之闕如,實有必要予以修 法補強,並明定啟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要件與程序。其次,除依法制定

六、綜而言之,對於我國而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災害防救法、民防法及緊急 醫療救護法等資源動員及應變法制,皆可提供政府進行災害搶救及緊急應變之 重要輔助,然而,目前僅有災害防救法內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及民防之規 定,現行之傳染病防治法及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則付之闕如,實有必要予以修 法補強,並明定啟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要件與程序。其次,除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