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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學說與實務見解

第二章 因果關係之一般理論與醫療事故因果關係判斷之難題

第二節 我國之學說與實務見解

第二節 我國之學說與實務見解

我國無論學者之通說或是最高法院之判決,對於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評斷 上,均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然而,對於相當因果關係之定義,則有些許不同,

茲簡述如下13

第一項 國內學說見解

王伯琦氏謂:「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 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 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14。」其定義雖未明白區別條件說與相當性,但是所謂

「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即指條件的因果關係,而「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 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即為相當性之問題。

王澤鑑氏特別指出:相當因果關係是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的,

故在適用時應區別二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審究其條件上的因果關係;如為肯 定,再於第二個階段認定其條件的相當性。我國判例學說亦認知此點,惟未加以 區分,在醫療、公害或商品事故所涉及的,多屬條件關係,概括以相當因果關係 稱之,淹沒了問題的爭點。英美侵權行為法亦採此種二階段思考方法,分別稱為 事實上因果關係(factual causation,cause in fact)及法律上原因(legal cause),

前者以「But-for」(若無,則不)作為判斷標準;後者以「direct」(直接),「proximate」

(接近)或「foreseeable」(預見)作為判斷標準。日本學者亦將傳統的相當因果 關係分為條件的因果關係(事實的因果關係)及相當的因果關係(保護範圍)可 供參考。15

13 關於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之討論,可參閱 郭仙和,「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係之研究-以我國實務 案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14 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頁 77,作者自行出版,1979 年。同說,孫森焱,前揭註 6,頁 232 以下。

15 王澤鑑,前揭註 6,頁 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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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立氏謂:「相當因果關係說,初期係以統計上的或然率及可預期性為基礎,

來篩選依條件說確認的原因。」「相當因果關係說(die Adäquanztheorie)須先以 條件說為基礎,判斷此一原因是否為結果發生之必要條件(conditio sine qua non)。然後再以下列程式限制:特定情況對於結果之發生,依其一般性質本無關 係,卻由於非尋常之情況,而成為結果之條件時,原則上不認為有因果關係。」

上述學說均意識到相當因果關係其實係由兩個階段的判斷所構成,亦即先透 過條件關係之檢驗,確認原因與結果間具備事實上因果關係之後,再透過法律政 策上的檢討,確認行為人之賠償責任範圍。

第二項 國內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對相當因果關係之看法,大致上與學說相同。例如: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107 號民事判例即謂「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間,縱有如無甲之行為,乙 即不致死亡之關係,而此種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無 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謂乙係被甲侵害致死。」其中「如無甲之行為,乙即不致 死亡之關係」即指條件關係,而「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是 相當性之判斷。

又如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769 號民事判例「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七年六月間,

將其與某甲共同販賣之炸藥寄放於某乙開設之洗染店樓上,至民國二十九年八月 十三日夜間,因該洗染店屋內設置之電線走電引燃該項炸藥,致將住宿於該店之 被上訴人胞兄某丙炸死,雖為原審斟酌上訴人等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確定判決,

及被上訴人對於某甲等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所確定之事 實,然上訴人寄放之炸藥,係因走電引燃,以致爆炸,上訴人於走電引燃,原審 既未認定其有何過失,對於某丙之被炸身死即無何等責任,縱令上訴人如無寄放 炸藥之行為,某丙不致被炸身死,然寄放之炸藥,非自行爆炸者,其單純之寄放 行為,按諸一般情形,實不適於發生炸死他人之結果,是上訴人之寄放炸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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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獻中,則有許多對此二分法抱持懷疑態度的看法。英文文獻如:H.L.A. Hart & A.M. Honore, Causation in the law, Clarendon Press (1959).其中文介紹可參考 陳聰富,同前註,頁 32-48。本文認 為放棄因果關係二分論,而採用統一的解決標準,反而會產生因果關係與責任負擔混淆不清之結 果,因而於下兩節中,分別就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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