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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對民法上因果關係之概念提出說明,並介紹我國目前學說及實務見 解所採取之相當因果關係說。接著將相當因果關係說區分為事實上因果關係(條 件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相當性),分別論述其判斷標準。其後則針對醫療行 為之特殊性提出醫療民事責任關於因果關係判斷之相關問題點,並以實務判決為 例說明之。

本文認為相當因果關係說仍為因果關係判斷之基本原則,惟於醫療案件中,

因應案件類型之不同,有為適當調整之必要。以下為筆者粗淺之分類與看法:

一、具集團現象或條件因果關係經驗法則不存在者-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本文 認為如果是將過去已經存在之疫學資料(例如:某已知的病因,其發病率或致死 率等)作為訴訟上證明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據,並無任何問題,在相關民事 案件均可適用,其法源依據為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但是,若要適用其推 論手法認定或推定具體醫療過失案件中之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否,首先必須符合集 團現象之要求,接著要問的是,個案之因果歷程是否在科學上已能清楚說明?如 果已有合理之經驗法則足供判斷,原則上無適用疫學因果關係之必要,除非其為 複雜的因果歷程導致現存經驗法則難以適用。如果沒有可供判斷的經驗法則存 在,即應適用疫學因果關係,判斷出個案中最有可能為原因之因子為何。

二、選擇性因果關係案件-比例因果關係理論。由於選擇性因果關係案件涉及 多重因素,而每一因素單獨均可能導致損害發生,此時為修正條件理論之不足,

應採取比例因果關係理論。而在以「可能性」、「貢獻度」、「法官的心證」三種認 定因果關係比例的說法中,應以「可能性」認定的理論較為可採。其餘兩說,或 基於與前說之重覆,或是其功能可由現有之法律概念加以取代,而無再另行創設 新的法律概念之必要。此外,以「可能性」認定事實上因果關係比例有助於達成 損害之公平分配,更能發揮侵權行為法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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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師之不作為或誤診和病患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不明確-機會喪失理論。於 比較美國法、日本法及我國相關學說及實務判決後,本文認為,在我國應該將存 活(及不留下重大後遺症)機會本身視為一獨立法益,並仿照日本實務區分法益 階段之作法,在原告能夠舉證醫師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或身體健康受損有因 果關係時,即依一般原則予以救濟。在無法舉證上述事實時,若可成功舉證醫師 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機會喪失或減損有因果關係,在被害人已死亡之情形,則類 推適用民法第 192 及 194 條;若被害人尚未死亡,被害人得以證明機會喪失引發 身體損害、心理痛苦及衍生性損害時,應許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合理,

其法律上依據則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93 條及適用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若侵害的是被害人不留下重大後遺症之機會,一樣是類推適 用民法第 193 及適用民法第 195 條予以損害賠償。而適用之案例類型,應參酌美 國及日本法之發展,限於醫療訴訟中醫師過失行為與病患既存條件相結合之案 例,而不及於單純醫療過失之案件。至於賠償額之計算,則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參酌美國法之機會喪失理論,以最後傷害或死亡的全部損害數 額,乘以機會喪失的比例。

四、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考量醫療訴訟原告之舉證困難,美國法以事實說 明自己原則,推定過失及因果關係存在;德國法則視案件之具體情形,適用表見 證明原則對因果關係存在進行事實上推定,或依重大醫療瑕疵原則、證明妨礙規 定轉換舉證責任。在我國法之實踐上,表見證明及證明妨礙均已有具體條文可資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及第 282 條之 1),於實際應用上較無疑義;而事實說 明自己原則及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可內化為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之解釋方針,

某程度具體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提供實務一可資遵循 之標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並非全部醫療案件均可使用同一理論解決,實體法與訴 訟法所提出之理論實居於互為補充之地位,亦即,應視案例類型之不同選擇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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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決方法。而在機會喪失理論與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均有適用之案例中,由於最 終損害與被告加害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並不明確,原告與被告面臨同樣的舉證困 境,為達成損害之公平分配,應優先適用機會喪失理論,而由原被告各自承擔部 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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