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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險業未來發展與限制

第二節 我國保險業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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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介入輔導的角色,在此情形之下,是否在高度監理的金融業之中,又設立一 高度監理的制度?303再者,依我國之保險業所持態度較為保守,是否監理沙盒制 度的實施能夠帶動保險新創企業的投入,仍有待觀察。

第二節 我國保險業之挑戰

一、技術面

資訊科技對於金融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數據的儲存以及核心業務的經營運 作都仰賴著電腦資訊的功能,然而在面臨新的技術的變革時,運用時間已久的電 腦程式語言和系統是否能夠迅速地改變以因應新科技的潮流,是金融業共同面對 的挑戰。又保險業於 1970 年代至 1980 年代便開始運用資訊系統,隨著時間的流 逝以及產業的進步,應用範圍勢必擴及至整體營運業務,過去所使用的程式語言 或是作業軟體沿用至今可能在一夕之間難以作出重大改變。304以理賠程序為例,

保險業長年累積的經驗中,已有一套熟習的運作模式,然而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可 能因而顛覆過往的理賠程序。又改變現有的資訊系統以因應新科技帶來的變革可 能會在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上花費較高之代價305,故,如何在現有的資訊系統當 中加入或是改良新科技的應用,且符合經濟效益是保險業者未來在金融科技發展 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部份。

金融科技趨勢下,原有之保險業者要投入發展保險科技時,在不影響公司營 運的狀況之下亦需要衡量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以免讓企業之財務狀況面臨危機。

部份的技術如大數據分析、P2P 保險平台和雲端系統等發展較久和目前較常被保 險業應用的科技,可能可以由企業內部自行投資研發,惟區塊鏈技術或是人工智

303 彭金隆(2016)。金融監理沙盒名字不重要,盒子裝什麼才是關鍵。財務顧問,330,14-15。

304 Adam Wood, Ben Lin, Daniel P Toohey, Francois Meunier, Jon Hocking, Kai Pan, Nigel Dally, Sara Lee, Xinmei Wang,同註 107。

305 Adam Wood, Ben Lin, Daniel P Toohey, Francois Meunier, Jon Hocking, Kai Pan, Nigel Dally, Sara Lee, Xinmei Wang,同註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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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屬於發展初期的技術,對於保險業而言會是一個進入門檻較高且需要花費大量 資金投入的領域,因此若是透過與科技公司合資的方式或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會 是一個較為簡易的模式。市場上原有的保險業者與科技公司或是金融科技公司合 作的好處在於能夠增加彼此的競爭力,以及保險業提供保險專業和經驗,另一方 面科技業提供技術知識,使得雙方能夠互補,更快推出創新的保險商品。306然而,

面臨與跨領域之企業合作時可能因此遇到一些阻礙,據調查,國外一半以上的金 融科技公司認為與金融業合作時公司之組織文化會是一個待克服的難題。307因此,

組織文化問題亦可能讓我國保險業未來在與其他不同領域之企業合作時,未來所 面臨的挑戰之一。

二、法規面

現今科技進步的環境中,促使金融業投入研究創新的商品和經營模式儼然是 趨勢所在,然而受到高度管制的金融業,在發展過程中所受的阻礙以法規面最為 嚴重。又於全球金融科技的腳步中,以我國於 2014 年才開放部分險種可以經由 網路投保的情形而言308,可見我國在創新的速度上稍嫌緩慢。依我國目前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於保險公司定義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或其他經金管會 核准之機構,又另外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309。因此,保險業屬於特許 事業之範疇,故其設立要件不僅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且資本額仍應達一定程度,

進入門檻高。本文認為法律的鬆綁程度、主管機關相關辦法的研擬和開放的時程 是影響新創企業投入與否的因素之一。在保險科技創新領域中,P2P 保險平台在 歐美和亞洲地區皆有不少新創公司加入市場,惟我國目前雖有一家企業-喬安,

306 PwC,同註 18。

307 PwC,同註 18。

308 Adam Wood, Ben Lin, Daniel P Toohey, Francois Meunier, Jon Hocking, Kai Pan, Nigel Dally, Sara Lee, Xinmei Wang,同註 107。

309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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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類似於保險平台之業務310,卻仍未見其他新創公司發展此型態之保險,究其 原因,本文認為與我國保險法之規定和主管機關之認定具有密切關聯。而關於喬 安公司所辦之安家 30 專案曾於 2011 年被金管會保險局以其業務內容為「類似保 險」移送偵察,金管會主張喬安雖非以保險之名義招攬客戶,但其作為如移轉危 險對價、危險和危險承擔等已構成保險之要件,實屬保險之原則。然高等法院採 取與金管會不同之見解,認為喬安公司向要助人收取互助費和會費的情形與保險 人收取保險費作為危險承擔之對價關係不同,且喬安公司是以事後收取互助金作 為身故後費用之給予亦無給付請求權,與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前收取保費和擁 有保費給付請求權不相同。故在此理由之下,法院認定喬安公司並非經營保險業 務,亦非屬我國保險法舊法所稱類似保險之範疇。311由上述案例觀之,我國金管 會與法院對於保險業之經營內容認知有異,在此之下,本文認為對於新創公司投 入保險經營業務時,可能會因而產生無所適從和面臨法律風險的情形。尤其在目 前金融科技如火如荼的發展情形下,不僅是保險業固有業者積極尋求進步的可能 性,更引來保險新創公司的加入可能性,此外,技術的提升使得許多業務經營模 式非保險業的業者亦能達成。312然而,是否能夠經營保險業務仍須回歸法律之規 範,我國金管會雖於 2016 年 10 月發布命令,認定從事大數據分析、介面設計、

軟體研發、物聯網和無線通訊業務皆屬於保險相關事業之範圍313,對於保險業之 認定有一定程度之放寬,惟未來發展之下若有更多樣形式之業務範圍,仍須經由 主管機關認定。故縱使科技之發展促成保險產品和經營模式之多樣化,但往後是 否能蓬勃發展和給予新創公司加入的誘因,法律面的影響程度依舊是最基本需要

310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以我國第一個網路平台企業自居,將傳統民間互助會的運作模式

加以改良並移置網路平台進行。喬安公司之訴求為補足家庭保險和保障之缺口,讓被可能被拒 保的民眾可以透過互助的模式獲得保障。該平台主要是以安家 30 專案機制作為互助模式,加入

會員的稱為「要助人」,替指定之「互助人」繳交互助費,且「要助人」須另繳交入會費、年費

和服務費。該互助費的計算方式採事後收費,由當月出險互助人之總數乘以 300 作為互助金理 賠給身故之互助人。

311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8 號判決。

312 彭金隆(2016)。保險業中心化的經營模式,還能穩若泰山嗎?財務顧問,331,14-15。

313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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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的因素。

三、經營管理面

科技的變革不僅會造成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對於保險業在整體產業趨勢、

商業模式、內部經營和營運成本等價值鏈上的各部份皆會產生實質上的影響,惟 每部份衝擊的效果隨時間長短而異。據估計,未來受到科技的進步及資訊產業的 發達,保險業在往後的三至四年間行銷通路的部份會有重大結構性的轉變314。然 消費者的意識的增強也會是影響銷售通路的因素之一,以英國為例,依據調查,

有 58%的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商品之前會透過網站比價,先行了解產品內容之差 異315,且此比例隨著科技的進展仍會增加,由此可見消費者在面對保險商品時已 由以往的被動態度逐漸轉為主動。此外,在面臨去中介化、自動化、自助化(self-serving)、網路化和智慧化的時代中,行銷通路方面所當其衝的便屬保險業務人 員(包含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業外勤人員)316,其業務內容可以藉由各 項技術取代之,進而可能減少對於業務人員的需求。日前,日本保險公司 Fukoku(フコク生命或富国生命)引進人工智慧機器人-Watson AI 並將之應用於 保險理賠程序中,負責蒐集理賠用的資料和核對契約條款。該人工智慧技術的運 用雖仍需透過理賠人員做成理賠決策,但預估將使 Fukoku 公司裁撤 30%的理賠 人員,每年可以省下 1.4 億日圓的費用成本317。再以 P2P 保險平台為例,該平台 之運作所欲達成之終極目的便是完全地去除中介者的角色,透過點對點的模式,

亦即保險人直接與被保險人互動,又或者透過互助模式,消除保險公司存在之必 要性。據統計,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之業務員總計約為 55 萬人318,可

314 Deloitte. (2016). Disaggregating fintech: Brighter shades of disruption.

315 Deloitte,同註 120。

316 Deloitte,同註 314。

317 雷鋒網(2016)。機器人代替人類,日本保險公司因使用 AI 機器人裁員 30%。取自:

http://technews.tw/2017/01/03/robots-instead-of-humans-the-japanese-insurance-company-due-to-the-use-of-ai-robots-layoffs-30/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 月 10 日)。

318 鄭慧菁(2016)。培養科技專長 化阻力為助力-InsurTech 來襲保險業何去何從?現代保險,

33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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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而此受到金融科技之影響層面甚廣。保險業務員通常是習慣透過人與人情感 間的交流作為行銷方法之一的模式,在人身保險的部分較為仰賴與保險業務員間 的信任基礎,再加上我國長久以來的社會風氣而言,本文認為保險業務員在短期 間仍有其存在價值,惟在金融科技發展下會面臨人力縮減之問題,因此須積極進 行轉型以突顯出業務員之價值。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之影響還及於保險業內勤人 員,據統計我國目前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內勤人數總計約 3 萬人319,影響範圍實 為不小。就保險內部經營業務而言,由於核保過程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因此

能因而此受到金融科技之影響層面甚廣。保險業務員通常是習慣透過人與人情感 間的交流作為行銷方法之一的模式,在人身保險的部分較為仰賴與保險業務員間 的信任基礎,再加上我國長久以來的社會風氣而言,本文認為保險業務員在短期 間仍有其存在價值,惟在金融科技發展下會面臨人力縮減之問題,因此須積極進 行轉型以突顯出業務員之價值。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之影響還及於保險業內勤人 員,據統計我國目前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內勤人數總計約 3 萬人319,影響範圍實 為不小。就保險內部經營業務而言,由於核保過程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