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公務人員之陞遷制度
陞遷是人事制度重要的一環,健全之陞遷制度,不僅能促使公務人員依其工 作績效與貢獻,循序晉陞以充分發揮才能,提振工作表現,亦為建立公務人員永 業化暨達成行政革新目標之過程中,不可或缺之重要措施,因此就我國陞遷法制 做以下探討。
壹、陞遷法制化之意涵
陞遷係指現職人員職務調整,職責加重,從而俸級提高,地位上陞。政府機 構關待遇多不如企業機構,而其能羅致人才及維持人才最有效利器,莫過於滿足 人員熱衷陞遷之心理(繆全吉等編著,1990)。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於制定之初,
銓敘部廣蒐相關法規、學術資料、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規劃其七大立法原則:「公 開評比選才、活絡陞遷管道」、「妥訂陞遷標準、彰顯功績制度」、「實施職務輪調、
增進行政效率」、「納入高級文官、陞遷一體適用」、「重視培育訓練、增進行政效 率」、「建立通報系統、擴增選才空間」、「暢通申訴管道、消除陞遷不公」,而據該 立法原則所制訂實行之公務人員陞遷法,不但建構一符合我國國情之公務人員陞 遷制度,對於機關首長之用人權限,公務人員之陞遷權益,亦更有完善透明之規 範(銓敘部,2005)。
陞遷制度單獨立法而形成的制度架構下,其將對機關、首長,以及公務人員 分別形成不同的意義(人事行政局,2003):
首先,對機關而言,陞遷是綜合考量下的人員陞任與遷調策略。亦即機關辦 理陞遷業務,除了在滿足任用的基本需求外,尚可附帶達成某些人事行政目標(如
「擇優陞任」),甚至實現特定的價值(如「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其次,對於首長而言,陞遷代表其在晉用或拔擢人員時,法律所賦予的裁量 權利與限制。其中在權利部分,包括採行「本機關甄審」或「他機關甄選」、對職 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所屬人員的遷調權等;而在限制部分則包括圈定人選、免經甄 審等。換言之,首長在本法授權範圍內固然具有裁量權,但卻也要相對受到限制。
最後,對於公務人員而言,陞遷除了可以享有職務調動與責任加重所帶來的 報酬外,也是其規劃工作生涯,或是參與同儕競爭、展現個人能力與工作績效時 的依循標準。陞遷制度就如同一個「遊戲規則」,其不僅具體訂出了公務人員應如 何努力才能獲得晉陞的途徑,更賦予每位公務人員公平的競爭機會。
以上可知陞遷法制化的重要性,所以政府機關均以建構完整陞遷法制體系之
人事管理制度為目標,惟各級政府機關因著特性不同,相同的陞遷制度在實務執 行上仍有不同疑慮或未盡周延之處尚待解決。
貳、我國公務人員陞遷法實施之現況
「公務人員陞遷法」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並於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不僅為我國人事法制邁進一大步,對於建立公開、公平、公正之陞遷環境,亦開 創了新的里程碑,時間推移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甫作修正公布。茲就未修正 前辦理情況說明如下(范祥偉,2001、李谷川,2005、吳家業,2005):
一、基本原則:陞遷法第二條揭宗公務人員陞遷之基本原則為: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 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 培育人才。
二、適用對象:依陞遷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之 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包含一般人員(官等職等)、關務人員(官 稱官階)、及警察人員(官等官階)。準用之對象依陞遷法第十七條規定,教 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三類人員之陞遷,得準用陞遷法之 規定;至是否準用,則由各該主管機關決定。另依銓敘部函釋,醫事人員準用 陞遷法之規定。
三、實施範圍:陞遷法第四絛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係指陞任較高之 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或遷調相當之職務。
四、配套機制:
1、依陞遷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又依陞遷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陞遷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陞遷序列表 時,其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跨列二個以上 職等之職務,其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 一序列。至於「本機關」之定義,依據銓敘部函釋係指具有獨立編制、獨 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之機關,由此可見陞遷序列表如同為機關與 人員架設了一個包括倫理、希望與鼓勵的升官圖。
2、依陞遷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 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等項目,
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
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
表 2-2(續)
(4)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5)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6)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7)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參、陞遷作業程序
實務運作上,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決定陞遷方式:依陞遷法第五條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任時,
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二、依陞遷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
免經甄審程序。至依陞遷法第五條規定,由他機關人員遷調者,亦應「公開 甄選」。
三、依陞遷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 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 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四、依陞遷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前述名冊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由人事單位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 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之。
五、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 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 宜。所謂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係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改由他 機關人員陞遷,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六、依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1、機關首長、副首長。
2、幕僚長、副幕僚長。
3、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
七、依陞遷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 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1、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
2、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成) 有案者。
3、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4、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5、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
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八、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1、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2、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最近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 過以上之處分者。
6、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但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 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7、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
8、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九、陞遷法第十四條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初任 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十、陞遷法第十五條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十一、陞遷法第十六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 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由上陞遷法可知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作業,均有應遵循之原則,茲以 圖 2-1 我國公務人員的陞遷流程圖歸納,又有關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作業之監督機制 尚包括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陞遷標準、第十三 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則,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 部備查;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 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
由上陞遷法可知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作業,均有應遵循之原則,茲以 圖 2-1 我國公務人員的陞遷流程圖歸納,又有關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作業之監督機制 尚包括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陞遷標準、第十三 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則,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 部備查;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 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