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陞遷的影響因素,觀察在現行陞遷制度下 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陞遷機會差異,勾勒出不同背景因素與個人職位陞遷的關聯 性,藉以觀察人員留任地方政府的意願,並檢視陞遷制度是否符合公開、公平、
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政府施政品質的良窳關乎人才,而人才是否蔚為國用,與合理之陞遷制度息 息相關。完備之陞遷制度,方可使公務人員依照工作績效與貢獻,獲得晉升,以 充分發揮才能,提振工作表現(銓敘部銓審司,1996)。又公務人員是政府機關的 主體,也是政府政策的推手,因此,陞遷乃是政府組織中,人力資源管理非常重 要的機制。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陞遷」之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 掌理事項之一。為期公務人員之陞遷,能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並達擇優陞 任以拔擢人才、遷調歷練以培育人才之目的,銓敘部制訂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 簡稱陞遷法),並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施 行,建立了我國公務人員陞遷制度的基本規範(蘇登林,2007)。
陞遷法開宗明義表示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 歷練,以拔擢人才。而其適用對象是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 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訂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所稱公務人員之 陞遷,則係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升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及遷調相當之職 務而言。
陞遷有其週期性,一般而言,政府機關的陞遷週期較久,民營事業的陞遷週 期較短(趙其文,2001)。從組織職務調整的角度而言,陞遷亦屬於任用制度的一 部分,然而對於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而言,卻格外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政府機關 組織編制與員額都受到法律限制,而不得任意變更,再加上每一職位除了專屬業 務職掌外,也都具有法定職權,故經由陞遷制度才能使其在合法基礎上建立適當
的人才甄補管道;相對地,對於公務人員而言,雖然其身份權益均受到法律保障,
但如此卻也相對限制其自由請調至其他職務的困難,故陞遷制度便成為其規劃生 涯發展的基本憑藉(人事行政局,2003)。
我國現行的行政組織體制,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設計,自總統以下分為中 央與地方兩級,而不論是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內所任用的公務人員,均為國家依照 法定任用程序,所進用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員,政府要有良好的施政績效,除了要 有完善的政策規劃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負責執行的公務人員達成施政目標,所以,
公務人員的素質是影響組織績效的最重要因素,故人員一經遴選任用,均儘量要 求穩定安心工作,心無旁鶩的貢獻,以符永業之目的,依此,在其服務生涯中,
自宜有妥善規劃其陞遷、培訓、考核、待遇、退休及撫卹等保障,使其往後之發 展,得以有計畫、有目標的循序漸進,俾符合在政府部門內部以終生從事公職為 期待。
因此,建構符合縣市自治運作之人事體制經緯萬端,有鑑於公務人力乃是一 切行政運作的根本,是為公共組織執行政策的基石,而地方機關更是整個政府行 政體系實作之核心機關,足見地方機關公務人力實居於建構優良治理的能力之樞 紐地位,公務人員之「陞遷」乃激勵公務人員努力從公的一種重要手段或方法、
足以提昇其工作績效,進而精確達成組織目標之動力(吳家業,2005)。
影響公務人員陞遷的因素很多,依其性質來分,可分抽象因素與具體因素兩 種,屬於具體因素者,如年限(年資)、學歷、考績、獎懲、訓練、年齡、性別、
地區、體格等;屬於抽象因素者,如個人品格、學識、經驗、領導才能、背景、
人群關係等等。惟在實施陞遷作業時並非上列諸因素全部均予考慮,有時僅考慮 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這完全須視該機關或該職位之需要而定(邱華君,1996)。
又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陞遷決定權在民選首長,因此本研究以探討在相關法制的 依據下,地方機關實務上辦理陞遷的運作情形。
貳、研究動機
「地方制度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其明文規定地方劃 分為省、直轄市,省則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而縣 (市)設 縣(市)議會、縣(市)政府 ;鄉 (鎮、市)設鄉(鎮、市)代表會、鄉(鎮、
市)公所,其依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並依該法辦理自治事項,
及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惟綜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組織及權責的差異,則明 顯看出地方政府在公務人員的職務職稱列等、員額編制、機關文化等均較中央政
府劣勢,故普遍較少有陞遷機會,又在「僧多粥少」的高職等職務少,等待陞遷 的公務人員人數多的情況下,則地方公務人員的實際陞遷情形到底如何,此乃本 文的研究動機之一。
再者,地方政府於辦理公務人員的陞遷情形方面,是否確實依據陞遷法的各 相關配套措施如施行細則、評分標準表、遷調規定及陞遷序列等法制規定,加入 公務人員資績表現、個人特質、職務需求及公務倫理等因素決定,並以發揮個人 才能激勵團體士氣並提昇工作績效為考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方式的遴選方 式,還是有其他的因素足以影響陞遷的決定,此乃本文研究動機之二。
又以地方政府為研究區域,係因其均為民選首長之地區,各地方有其特殊的 地理、歷史、人文背景,並獨立行使各項行政權,而在組織運作上因不同的機關 文化,可發展出不同的地方特色,卻又必須配合縣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
惟在人事管理的相關措施部分,因均有一定法制規範的前提,故各鄉鎮市公所在 辦理陞遷的影響因素,是否有其共通性或可歸納性,此乃本文研究動機之三。
陞遷機會是職務列等和員額編制的函數,地方政府一方面是職務列等低,再 者各職等的員額編制不大,且呈金字塔狀,負面效應是地方公務人力向上流動機 會大受影響(施能傑,1997)。因此本研究以台東縣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為例,以 此研究範圍希望從客觀的角度,實際探討地方公務人員的陞遷影響因素及感受知 覺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