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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組織改造之源起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政府組織改造之源起與發展

中華民國政府自民國38 年(1949 年)遷來臺灣之後,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架 構仍維持8 部 2 會的建制;但進入 1970 年代之後,因應施政上的需要,國家最高 行政機關行政院開始大量增設所屬機關,但開始擴編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 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部會地位的委員會便高達21 個之多。

有鑑於此,1990 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政府改革工程」(又有中華

民國政府改造、行政院組織改造、政府組織再造、政府再造等名稱)。而立法院於 2004 年 6 月 11 日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04 年 6 月 23 日施行);爾 後,立法院於2010 年 1 月 12 日正式通過「政府組織改造四法」(2010 年 2 月 3 日 施行),做為中央各行政部門進行組織調整的基準法源,並將該改革措施的法定名 稱定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政府治理之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經過 22 年的討論與規劃,整個組織調

整計畫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分段實施。預計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最終將調整為 29 個(分為 14 部、8 會、2 總處、3 獨立機關與 2 附屬機構)。到目前為止,還有內政 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及大陸委員會等 6 部會 組織改造法案尚未通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2)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檔案展」中將行 政院組織改造歷程分為四個階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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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解嚴之前的行政院

民國55 年,行政院組成行政改革研究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前身),

討論擬具「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檢討改進措施總報告」,對行政院組織法提出相關修 正意見,建議教育部下設文化局,並增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 規劃委員會等機關,另討論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等議題。民國58 年,行政院函送 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民國61 年,行政院成立「行政院健全各 機關組織功能作業工作小組」,以一機關一案為原則,針對各機關組織功能進行規 劃(組織職掌、經費預算及法規體制),並交付相關委員會、處、局等進行審議後,

修訂組織相關法規。民國63 年,行政院為使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化,重新擬定「行 政機關組織通則」,並將該通則訂定於法律位階,藉以加強各級行政機關組織功 能。民國60 年至 70 年間,隨著臺灣經濟起飛,行政院逐步調整機構,如:62 年 增設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66 年改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68 年將原屬於總 統府下的中央銀行改隸屬行政院、69 年將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73 年將行政 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貳、民主化下的行政院

隨著民國76 年 7 月 15 日政府宣布解嚴後,民主化的思維逐漸成熟發展。因 此,當時的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先生指示成立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此 為行政院首次有系統地全面研修行政院組織法。次年10 月,俞院長提出「行政院 組織法」修正草案,採設12 部、3 會、3 總署、1 總處、1 行及 1 院之組織架構,

然而,隨客觀環境的變遷,郝柏村院長函請立法院撤回77 年的「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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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正草案,再次研修。於此期間,設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行政院衛生署環 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82 年,連戰行政院長宣 示推動行政更新計畫,同年9 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擬「行政革新方案」, 其目標在於建立廉能政府,並以廉潔、效能、便民為革新重點,採組織精簡化、

機關法制化、員額管理合理化及經營現代化等四項原則執行。為配合「行政革新 方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擬定「行政院既所屬各機關組織及員額精簡計 畫」,依民國83 年度預算職員員額為基準,預定 3 年內精簡 5%預算員額。

叁、全球化下的行政院

自1990 年代全球化浪潮的來臨,我國行政組織也因應潮流進行改造。民國 85 年,李登輝總統邀 170 位政黨、產、政學各界菁英招開國家發展會議,並在經濟 發展議題的總結報告中,強調推動政府再造工程,及提出精簡合理的組織架構、

健全的組織規章、現代化的文官制度訴求。民國 86 至 88 年,調整臺灣省政府的 功能、業務與組織,成立臺灣省諮議會且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民國87 年 1 月,

行政院會議通過「政府再造綱領」方案,其行動方案引進企業管理精神,強調建 立創新、彈性、精緻、有應變能力的政府,且將政府再造工作分為「組織再造」、

「人力及服務再造」和「法制再造」三大部分。同年 5 月完成符合「政府再造綱 領」方案的「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兩草案擬 定並分送立法院審議。經 89 年政黨輪替,陳水扁總統於 90 年全國行政革新會議 後,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規劃行政院組織調整、政府人力彈性運用等改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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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隔年4、5 月,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法案、「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及「行政院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等五項組改法案到立院審議,亦成立「行政院組織 改造推動委員會」,以去任務化、地方化、委外化、法人化為中心繼續檢討和調整 各機關組織與業務。於93 年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正式運作,

於95 年設立我國第一個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肆、創新變革的行政院

為了回應社會多元化、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的全球化趨勢,各界對於政 府的職能皆以放大鏡加以針視。民國97 年再次政黨輪替,行政院劉兆玄院長將「行 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改組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積極推動政府組 織改造工作規劃、執行與協調;後馬英九總統於98 年元旦宣示打造一個精簡、彈 性、效能的政府,以快速提升國家的競爭力。

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歷經數十年漫長的推動與研議,終於在行政院與立法院 共同努力下,於民國99 年及 100 年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 總員額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及「行政法人法」,以期組織與員額在編制上的鬆綁與彈性運用,和精簡政府職能 與引入民間參與。為了落實精實組織的目的,行政院將其37 個 2 級行政機關裁併 成29 個(含 14 個部、8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另將約 280 個 3 級機關(構)減併成70 個署局及 39 個機構或重訂其層級。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法制工作完成歷史性的任務,接下來是行政院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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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法立法工作,此亦是另一項艱鉅而複雜的工作。至2017 年2 月為止,立法院已通過 9 部、6 會、4 獨立機關、2 總處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 法。

面對全球化趨勢,政府組織必須更為精簡、更具彈性,才能迅速回應各種挑 戰。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重新檢討修訂行政院組織法,適度整併政府組織,以 增進行政效能。就部會數量而言,行政院計畫將現有37 個部會精簡為 29 個部會,

惟現行基準法規範行政院最多只能設立 14 部、8 委員會、3 個相當中央二級之獨 立機關,全國司之總數以112 個為限、三級機關(署、局)之總數以 70 個為限,

爰仍有必要再考量基準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以因應國家未來發展所需,提升政府 施政效能與國家競爭力。

處於瞬息萬變的環境,政府組織的調整必須具備高度的彈性,才能發揮更大 的效能,除適當回應外,更要主動出擊,以掌握優勢進而尋找新的發展方向。為 了創造「高效能」政府,並將有限資源作最合理的運用,世界先進國家莫不全力 改善政府體質,靈活運用民間力量與加強政府機關的服務精神。基於組織隨策略 改變之原則,唯有政府組織體制具備靈活、機動、迅速調整的能力,才能配合國 內外情勢的變化,發揮統合的效能;因此,賦予政府組織的「彈性重整」乃成為 推動政府組織改造之必要條件。

因此,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係因應國家未來發展需要,並具體回應社會朝 野期待之作為,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經緯萬端,須妥善周全配套方得以順利推展,

是以政府組織改造將持續實踐「精簡」、「彈性」及「效能」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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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節綜合小結

綜觀我國政府組織改造發展歷程,從解嚴前的行政院組成「行政改革研究會」

發軔,為加強各級行政機關組織功能,擬定法律位階之「行政機關組織通則」;在 解嚴後民主化下的行政院研擬「行政革新方案」,目標在於建立廉能政府,並以廉 潔、效能、便民為革新重點,採組織精簡化、機關法制化、員額管理合理化及經 營現代化等四項原則執行;在全球化下的行政院首先調整臺灣省政府的功能、業 務與組織,並通過「政府再造綱領」方案,將政府再造工作分為「組織再造」、「人 力及服務再造」和「法制再造」三大部分,且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

以去任務化、地方化、委外化、法人化繼續檢討和調整各機關組織與業務;最後 在創新變革的行政院,終於立法通過攸關政府組織改造五部法律,並確立行政院 組織改造的架構,以「精實、彈性、效能」為目標,達成「提升國家競爭力」之 願景。

歷經50 餘年、3 次政黨輪替,自民國 99 年中央政府完成立法以來,各部會即 兢兢業業進行組織變革,惟迄今仍在進行當中,行政院下屬所有部會等機關立法

歷經50 餘年、3 次政黨輪替,自民國 99 年中央政府完成立法以來,各部會即 兢兢業業進行組織變革,惟迄今仍在進行當中,行政院下屬所有部會等機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