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我國的約聘僱人員制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至於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的契約延續性較為明 顯,故本研究將以契約延續性較為明顯的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為討論焦點。
第三節 我國的約聘僱人員制度
自美國 1883 年「潘得頓法案」(The Pendleton Act)通過施行以來,基於「功 績原則」(Merit Principle)所任用的「常任文官」(civil service)雖然已成為各國政 府公務人力體系的主體,然而其仍然需要較具彈性的聘用制度來調和(呂育誠,
2006a:10)。所謂較具彈性的聘用制度,在我國習慣稱為約聘僱人員制度,意 即以契約的方式進用聘用人員以及約僱人員,機關可以將工作交由這些未經考 試及格的人員擔任,使機關缺乏人力執行公務的情況減少到最低程度。
一般公務員法制上所稱之約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編列聘僱預算進用,且所需經費係編 列「人事費」支應者,在法制規定下,聘用人員由考試院所管轄;約僱人員則由 行政院管轄。約聘僱人員並不包括「臨時人員」,臨時人員係機關應業務之需 要,以業務費(如:工程管理費、補助費)自行僱用之人員,渠等因非依上述人 事法規進用,且非屬預算員額內以人事費支薪的契約性人員,有關其僱用、管 理事項及經費,係屬各僱用機關的主管權責,故不納入以下的討論範圍。
一、 約聘僱人員制度的發展
「約聘僱人員」的進用在我國最早實源自於妥協。民國十七年北伐統一,政 府頒布公務員任用法律,但各機關仍於法律之外,自行指派人員,無官等、無 法定職稱,並自行決定薪俸,且不報送銓敘部審查,以致亦不受法律管轄,形 同化外人員,頗為混亂。考試院遂依法定程序,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 四月二十日公布「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後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八日廢止),
自此,聘用人員始納入管理(徐有守,2007:27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制定與公布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銓 敘部將聘用人員定義為因專業性或技術研究業務之需要由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 之人員;至於約僱人員則是指以契約定期僱用之公務機關臨時性人員,其法源 依據為民國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該辦法規定,約僱人員所任工作,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 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上述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因其身分特殊,根本不是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組 織編制中定有官等、職等及有官稱的人員,且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聘用 人員因其地位屬於中高級人員,故曰聘;約僱人員為初級人員,固曰僱。簡言 之,這兩種以契約進用的人員並不列入常任文官的範圍,而另有其專用立法。
聘用人員的進用方式是由法律所規定,至於約僱人員則是由法規命令來對其規 範。而約聘僱人員制度經過多年的施行至今,仍未訂定一套完整的規範,導致改 革聲浪不斷。雖屢屢有人主張應全面回歸憲法所規定的考試用人制度或建立一套 完整的契約用人制度,讓公務人力的進用合乎機關實際需求,但現在皆仍未實 現。
二、 約聘僱人員特性之比較 1. 法令依據
聘用人員的規範主要係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 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為據。約僱人員的規範則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為主。
2. 設置目的
聘用人員係因機關對於「科學性」、「專業性」、「技術性」之需求,同時 於機關現有人力中並無適任者,方以定期契約方式聘用。約僱人員則係補充基 層臨時性、新增性、委託或委辦性、季節性、簡易性之工作人力不足。約僱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員所任工作,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機關確無 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3. 進用資格條件
聘用人員並無法定的進用資格條件,原則上由機關以學、經歷為標準自行 聘用。約僱人員的進用資格條件係未滿六十五歲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即可。
4. 進用程序
聘用人員的進用程序依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局 力字第 24480 號函規定,各機關應以公開遴選或甄選方式辦理,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於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送銓敘部登記備查。約僱人員則採公開甄審或委 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5. 進用期限
聘用人員的進用期限依業務完成之時為準,原則上一年一聘,須延長者得 續聘之。約僱人員的進用期限亦依業務完成之時為準,原則上一年一聘,須延 長者得續聘之,超過五年應檢討計畫之必要性。
6. 敘薪標準
聘用人員的敘薪參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 表」,其俸點 280~790 點間,同時不得超過用人機關單位副首長之薪點。約僱人 員的敘薪則是參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認定 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目前薪點約在 160~280 點之間。
7. 權益保障
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皆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退休、撫卹及保險等規定,
惟聘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之相關規定。聘用人員的權利義務應依聘用人員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席代麟(2007:19-20)。
三、 我國約聘僱人員的進用現況
在約聘僱人員進用人數方面,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 項」第二條的規定,聘用人員的進用人數不得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 5%,而約僱 人員的進用人數限制亦比照辦理,然而許多行政機關實際進用約聘僱人員人 數,已經超過上開規定的上限(呂世壹,2005:43)。表 2-2 列出近年全國公務人
‧
資料來源:整理自銓敘部網站(www. mocs.gov.tw)銓敘統計專區。
表 2-3 列出近年全國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的人數消長,由該表可得知,公
‧
資料來源:整理自銓敘部網站(www. mocs.gov.tw)銓敘統計專區。
在扣除公營事業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後,表 2-4 列出目前中央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全國行政機關約僱人員人數為 16,343 人。中央行政機關約僱人員為 6,894 人,佔全國行政機關約僱人員總數的 42%;地方行政機關約僱人員為 9,449 人,
佔全國行政機關約僱人員總數的 58%。
由表 2-4 可看出,中央行政機關相較於地方行政機關進用較高比例的約聘僱 人員,中央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的進用人數佔公務人員總數的比例達到 13%左 右,高於地方行政機關的進用比例。而就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的進用情況分別 來觀察,其他各縣市行政機關及高雄市行政機關進用約僱人員的人數皆遠高於 聘用人員人數;惟臺北市行政機關進用聘用人員的人數則是明顯高於約僱人 員;至於中央行政機關則是較為平均的進用這兩類人員。
表 2-4 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進用情況之比較(民國九十八年)
公務人員總數 聘用人員人數 約僱人員人數 約聘僱人員總數 約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 總計 222,336 9,021 16,343 25,364 11.41%
中央行政機關 90,541 5,535 6,894 12,429 13.73%
臺北市行政機關 20,534 1,232 718 1,950 9.50%
高雄市行政機關 9,987 161 557 718 7.19%
其他各縣市行政
機關 101,274 2,093 8,174 10,267 10.14%
註:其他各縣市行政機關包含金門縣及連江縣。
資料來源:整理自銓敘部網站(www. mocs.gov.tw)銓敘統計專區。
就本研究的個案臺北市政府而言,其行政機關近年約聘僱人員的進用情況可 見表 2-5。由該表可以發現,民國九十三到九十七年間,臺北市行政機關約聘僱 人員的進用人數佔公務人員總數的比例皆維持在 7%左右,但於民國九十八年成 長到 9%,不過總體來說與其他各縣市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的進用情況大致相 同。但若分別就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的進用人數來看,臺北市行政機關進用了 大量的聘用人員,佔全國地方行政機關聘用人員總數的三成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較於高雄市政府行政機關近三年約聘僱人員的進用人數佔公務人員總數 的比例皆維持在 6%至 7%之間,臺北市政府行政機關的進用比例於近五年都較 高雄市多出約一至二個百分點左右。且若分別就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的進用人 數來看,高雄市進用的約僱人員人數遠高於聘用人員,與進用大量聘用人員的 臺北市相反。而就其他各縣市行政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的狀況來看,高雄市的 進用情形與各地方政府呈現一致的趨勢,亦即進用較高比例的約僱人員。兩個 直轄市對於約聘僱人員的進用情況有如此大的差異,臺北市的進用情況與其他地 方政府顯得格外不同,值得深入探究其原因。
表 2-5 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歷年約聘僱人員進用情況之比較 中央行政機關
公務人員總數 聘用人員人數 約僱人員人數 約聘僱人員總數 約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 民國九十一年 90,491 2,999 4,131 7,130 7.88%
民國九十二年 89,348 3,726 5,568 9,294 10.40%
民國九十三年 88,420 3,097 5,061 8,968 10.14%
民國九十四年 87,376 4,121 5,103 9,224 10.56%
民國九十五年 87,018 4,348 5,556 9,904 11.38%
民國九十六年 88,647 4,450 4,946 9,396 10.60%
民國九十七年 89,052 4,646 5,184 9,830 11.04%
民國九十八年 90,541 5,535 6,894 12,429 13.73%
臺北市行政機關
公務人員總數 聘用人員人數 約僱人員人數 約聘僱人員總數 約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 民國九十一年 21,791 1,025 980 2,005 9.20%
民國九十二年 21,405 1,056 699 1,755 8.20%
民國九十三年 21,559 989 649 1,638 7.60%
民國九十四年 20,776 924 610 1,534 7.38%
民國九十五年 20,634 902 587 1,489 7.22%
民國九十六年 20,581 874 515 1,389 6.75%
民國九十七年 20,601 955 500 1,455 7.06%
民國九十八年 20,534 1,232 718 1,950 9.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高雄市行政機關
公務人員總數 聘用人員人數 約僱人員人數 約聘僱人員總數 約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總數 聘用人員人數 約僱人員人數 約聘僱人員總數 約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