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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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是從用人機關管理者的觀點來探討臺北市政府的約聘僱人員制度,並 以人力運用彈性化之角度檢視我國政府契約用人制度之改革。而本研究之所以選 擇臺北市政府作為個案的主要因素,首先,臺北市可謂我國的首善之區,在各地 方政府當中,其預算員額數最多且公務人員的專業水準相對而言比較整齊,3
政府機關所使用的契約人力除了約聘僱人員外,尚有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等,但本研究以契約延續性較為明顯的約聘僱人員作為討論焦點。契約性人力意 指組織中非永業僱用的支薪員工,僱用期間由雇主與受僱者事先約定一段期間為 限,僱用契約的訂定則是以一般性的雇主和受僱者關係為基礎(施能傑、蔡秀涓,
2004:15)。我國政府過去並無使用「契約人力」此一概念,對其他非公務人員 之人力都通稱為臨時人力,其中包括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聘任人員、機要人員、
派用人員、及臨時人員等,這些人員都不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其中機要人員並 在 人力資源及預算較為豐沛的情況下,臺北市政府仍進用相當多的約聘僱人員,故 相當有利於探討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的工作分配情形,或可從中找出各種分析 變項。其次,臺北市雖是地方政府,但因為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在許多方面具有 類似中央政府的特質,且同樣進用較高比例的聘用人員,對專業或技術人員的需 求較高,故相當具有研究的價值。最後,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八年核准新北市(原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與高雄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致使我 國在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後,將設有五個直轄市政府(含臺北市),因此,臺北市 政府對於約聘僱人員制度的執行經驗也相當值得作為其他新設直轄市之參考。
3 在我國人事行政實務上,對機關員額的界定主要有「法定員額」、「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
等三種不同類型。「法定員額」是由民意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以組織條例(法)或組織通則的法制 途徑訂定某(或所屬)機關應具備之員額數;「預算員額」是指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概算後,經民意 機關審議通過後,再由機關人事單位依據機關總預算之人事費編列之當年度機關員額;「現有員 額」則是機關在預算員額上限下,當年度實際運用之人力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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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簽訂契約規定任用期限,而是與機關首長同進退。4契約用人中,派用人員 與臨時人員的臨時性質較為明顯;5
就目前我國的相關研究來看,針對現行約聘僱人員制度實際運作情況之介 紹,以及採取質性方式從用人機關管理者的觀點來探討約聘僱人員制度,可以說 是付之闕如,這也導致我們無法對政府運用約聘僱人員的情況有整體性的認識,
也無法深入瞭解政府機關管理者如何看待約聘僱人員制度的相關議題。固有的觀 念往往認為賦予機關管理者彈性用人的權限將會導致「關說文化」及「任用私人」
的氾濫,並與考試用人制度相衝突;而觀諸現今公部門的人力運用,存在各類非 經國家考試及格的契約性人員,用人機關主管對於此類人員的甄補亦有一定的權 限,實證研究亦指出,就總體績效面向而言,契約性人力的表現基本上未必遜於 公務人員,而且相關工作態度方面,甚至於較公務人員有更好的表現(蔡秀涓、
施能傑,2007)。在公務人力無法完全透過國家考試選拔的客觀條件之下,非經 國家考試及格任用的約聘僱人員在機關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功能?如何彈性 的進用及配置這些人力?而這些問題正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動機。
聘任人員係專業機構以資格審查的方式進用 之專業人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的運用則不限於專業機構,目前普遍存在一般 行政機關與工程機關,他們與用人機關所簽訂的為「行政契約」,與國家間為公 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契約延續性也較為明顯(蘇偉業,2007:
32)。本研究將會以契約延續性較為明顯的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作為討論的焦點。
本研究將以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力的使用管理現況及用人機關管理者在現 行約聘僱人員制度下的用人策略作為兩大分析焦點。透過這兩個層次的分析,
探討在我國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的政策目標下,約聘僱人員於政府機關應有的
4 機要人員是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 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5 派用人員是指臨時機關或臨時職務的政府僱員;臨時人員是指各機關因應業務需要,非依人事 費自行進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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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功能定位,以及評估「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於用人機關行政運作可能 帶來的影響與衝擊。
具體而言,本研究欲達到以下目的:
(一) 瞭解我國政府機關目前約聘僱人員的進用情況與管制措施。
(二) 探討用人機關在現行約聘僱人員制度下之用人策略,及機關管理者主觀上 如何定位約聘僱人員之角色與功能。
(三) 整理出機關管理者對於現行約聘僱人員制度的看法與改革意見,並且評估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於未來機關運用約聘僱人員可能造成的影響與衝 擊。
(四) 分析欲達到人力運用彈性化的政策目標,應如何定位約聘僱人員在機關中的 角色功能,並對目前聘用人員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