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分析
第三節 約聘僱人員的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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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本個案中的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性質並未如此單純。本研究將受訪的十個 臺北市政府機關單位之約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1. 從事研究、規劃等專業工作
許多機關都會進用約聘僱人員來從事研究、規劃等專業工作,而又以聘用 人員為主,這些人員普遍具有高學歷、高薪點的特質。產業發展局進用有財經 背景的聘用人員來從事相關產業的研究工作;研考會運用聘用人員來評估審議 臺北市的各項市政建設;法規委員會的聘用人員佔機關現職人員的三分之一,
主要從事法令諮詢及法規研究等工作;資訊處則是運用聘用人員從事各種資訊 網路平台的規劃及推動業務及負責資訊月、相關資訊論壇的籌辦等。
2. 從事查察、稽查的工作
勞工局、觀光傳播局及產業發展局都有運用約聘僱人員來執行查察及稽查的 工作。勞工局運用約聘僱人員調查外籍勞工的各種申訴案件,此類人員稱為「查 察員」;觀光傳播局則是運用約僱的「稽查員」來稽查有線電視業者插播廣告的 情形、有沒有違反電視分級規定等,或是進行有線電視纜線的會勘,將違規的纜 線移除;產業發展局所屬的動物保護處則有許多聘用動物保護檢查員,他們會針 對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察取締及對違規寵物業進行查察取締。
3. 從事直接服務的工作
社會局及勞工局都運用許多約聘僱人員來從事與民眾面對面的服務工作。
社會局進用的約聘僱人員遍布在社會局的各個服務機構及所屬機關,如少年福 利中心、教養院及家暴防治中心等。這些服務人員的職稱可能是「社工員」、「組 員」或「保育員」,有些約聘僱人員也具有社工師執照,而無論他們所服務的單 位及職稱為何,社會局所進用的約聘僱人員多半都是從事直接服務的工作,在 第一線提供人民適當的保護、輔導、與照顧。而勞工局則是運用約聘僱人員來 處理各種勞資爭議的調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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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從事一般行政業務
許多機關運用約聘僱人員來從事例行性的行政業務,而又以約僱人員為 主。資訊處的約僱人員負責公文收發、資料登錄及人事業務協辦等例行性行政 工作;勞工局的約聘僱人員負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行政業務;交通事件裁 決所則有約聘僱人員負責公文收發及文具紙張的購買等一般例行性業務。
5. 從事臨櫃服務的工作
有些機關運用約聘僱人員來從事臨櫃服務的業務,例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 及產業發展局所屬的商業處。交通事件裁決所因為在正式成立前為臨時編制單 位,導致今日 200 多位的現職人員中有 152 位為約聘僱人員,而這些約聘僱人員 主要是從事臨櫃服務的工作,業務內容包括罰鍰繳納、積案催收及受理申訴案 件等;而商業處有關商業登記的業務皆是由約僱人員負責辦理。
6. 負責機關內的整體性業務
水利工程處因為屬於工程機關,所以在用人方面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由 於工程機關正式公務人員的流動率較高,公務人員的空缺無法適時遞補,因此 約聘僱人員必須熟悉機關內的各種業務。水利工程處的約聘僱人員工作內容相 當廣泛,從工程的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直到營運及維護管 理,約聘僱人員都有可能參與到。
由以上的分類可以看出,各機關運用約聘僱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相當廣 泛,從臨櫃人員、稽查人員到研究人員皆有(參見表 4-4)。少數機關只進用聘用 人員來執行相關業務,如研考會及災害防救中心;多數機關則是聘用及約僱人 員都有進用,而在這些機關中,針對聘用與約僱人員的工作也很難有明確的區 隔標準,受訪的管理者多半強調,聘用與約僱人員的身分決定在當初的約聘僱 計畫,至於進來機關後的工作安排,由於兩者的薪點有所差異,因此職責程度 可能隨之有所不同,但並非約僱人員就只能從事臨時的庶務工作,例如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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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係本研究經過訪談後所歸納出的結果,而表 3-1 約聘僱人 員主要工作類型係本研究在進入各機關訪談前自行進行的分類。
二、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的工作區隔性
契約用人制度的改革必須從整體公務人力的角度進行思考,難以單獨針對 約聘僱人員進行相關改革,因此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的管理者如何進行正式公務 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人力資源分配,藉以有效達成行政任務,亦是本研究所欲 回答的問題。多數受訪的機關管理者指出,針對正式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 工作內容並無明確進行區分,在管理時也都是一視同仁,如此對管理者才不會 造成額外的負擔。不過還是有少數受訪的管理者指出,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 的工作內容有做明確的區隔。茲就各機關管理者對於人力資源的分配情況分述 如下:
1. 機關內正式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職務內容難以區隔,約聘僱人員也都同 樣有執行公權力。
聘用人員的職稱現在都叫法律專員,另外八到九職等[比照公務人員職 等]就叫資深法務專員。他們都有職章也同樣執行公權力,就跟正式公 務人員一模一樣,他們也都會代表法規會甚至代表市府出去開會。有 的聘用人員在法規會待了八九年也具有律師資格,所以也很受信賴,
只是少一個正式公務人員資格。(法規委員會受訪管理者)
其實約聘僱人力跟正式編制人力做的工作一樣,因為到科室來後主管 會自由調配,在工作上很難分得那麼仔細……其實在報計畫時會有明 確的工作內容與範圍,但實際操作起來是差不多啦!(觀光傳播局受訪 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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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這兩個機關外,社會局、勞工局、產業發展局及水利工程處的受 訪管理者也都明確指出,機關內的約聘僱人員與正式公務人員的工作並沒有分 別。
2. 機關內正式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職務內容基本上沒有區隔,但責任程度 會有所差異。
聘用人員我們都是請他來做業務上的事情,就是真正參與,跟公務人 員沒有差別,但是責任負得不太一樣。我們不會賦予他一些核稿的工 作,他們大部分都是業務承辦人嘛,大部分都比較不會去核章……就 是官方那個 line 上的是以公務人員為主,但實際上工作是大家一起 做。因為核章的過程責任更重,正式公務人員受過專業的法規訓練等 等,他知道公務員的倫理;那這些約聘僱人員我們就是用他的專才,
行政責任盡量不讓他扛,這兩者的差別在這裡。(資訊處受訪管理者) 大致上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的工作沒什麼區別,因為本身是佔正式 缺,所以工作都是混在一起做。但公務人員在工作性質上要負比較大 的責任,比較重要的工作還是希望由正式人員來做,例如裁罰課的組 長。即便約聘僱人員對業務比正式人員還要熟悉,但還是不適合由他 們來帶領正式公務人員。(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訪管理者)
3. 機關內正式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有所區隔。
當時在進用他們的時候就是有一些特定的學經歷背景跟條件,所以他 們進來的時候原則上就是要做評估這一塊。所以適才適所,原則上賦 予他們的任務與當初進用的計畫有關。像現在還有一個 1999 的話務 組,我們就會進用有話務中心經驗的聘用人員,他進來以後就會待在 那個組室。而民意調查、市長信箱、委託研究及管制考核等,正式公 務人員就做這一塊的業務。(研考會受訪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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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研考會外,災害防救中心的管理者也表示,聘用人員與公務人員的工 作有區隔,聘用人員進來後就是做評估、規劃及管理,發揮其專業;公務人員 則是負責行政工作。而強調正式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工作內容有所區隔的這 兩個機關,皆只有進用聘用人員,並未進用約僱人員。
在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工作內容區隔性不高的情況下,約聘僱人員是否 有經過足夠的訓練來應付工作所需亦是本研究所關心的議題。一位正式公務人 員在進入機關服務的過程中將會參加各種訓練及進修,包括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升任官等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全時進修等;然而在約聘僱人員方面,多 數受訪機關管理者皆指出,機關約聘僱人員並沒有進行像公務人員一樣的正規 訓練,因此有些職能只能在工作中慢慢學習,而這也將導致約聘僱人員在專業 能力上表現優異,但在公文寫作能力及法規素養方面較公務人員來得差的情 況。
三、 管理者對約聘僱人員的角色定位
用人機關管理者主觀上如何定位約聘僱人員之角色與功能相當值得探討,
這將可作為未來我國政府公務人力制度改革的參考。茲就各機關管理者的看法 分類如下:
1. 大多數的機關管理者認為,約聘僱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就如同正式公 務人員,而他們所發揮的功能就是補充組織人力的不足。勞工局的管理者就 指出,現在這些約聘僱人員是僵化制度下所產生的人力,藉此補充組織編制 員額的不足,而多數受訪的管理者也都抱持著相同的看法。
1. 大多數的機關管理者認為,約聘僱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就如同正式公 務人員,而他們所發揮的功能就是補充組織人力的不足。勞工局的管理者就 指出,現在這些約聘僱人員是僵化制度下所產生的人力,藉此補充組織編制 員額的不足,而多數受訪的管理者也都抱持著相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