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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分析

第二節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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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的原因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於不同理由而產生進用約聘僱人員的需求,經由對各 機關管理者之訪談,本研究將其原因歸納為以下四種:

1. 無法或不適合透過國家考試管道進用相關人力

機關中有許多職位需要進用具有特殊專業背景的人員,針對這些專業、技 術性的業務,國家考試可能並無相對應的類科來滿足機關的用人需求,另一方 面,即便國家考試有近似的類科可茲機關進用正式公務人員,但仍無法滿足機 關的特殊用人需求。國家考試管道無法提供觀光傳播局所需的觀光行銷人才,

因此在民國九十六年從新聞處轉型為觀光傳播局時增加了大量的約聘僱人員。

我們屬於一種雙工單位,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才從新聞處轉型為觀光 傳播局。由於本來是負責新聞媒體聯繫的傳播角色,現在新增了光觀 推廣的業務,而這也是一個專門的學問,所以那時就增加了大量的約 聘僱人員。他們必須辦理一些城市意象的行銷推廣、辦理跨年晚會和 音樂祭等,而局裡面的職缺以新聞、一般行政、交通行政為主,而目 前國家考試並沒有觀光類科,所以這部分的人才必須來自於民間有相 關工作經驗的人。(觀光傳播局受訪管理者)

而對於資訊處的管理者而言,透過國家考試管道所進用的公務人員實務經驗 較為不足,機關管理者希望多進用一些在業界有歷練過的約聘僱人員;法規委員 會的管理者則認為,機關之所以偏好進用現職公務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就是因為主 管無法針對國家考試的新進人員進行挑選,相較之下,機關主管可以針對約聘僱 人員或調任/轉任的現職公務人員進行資格篩選,如此才能符合用人機關的實際 需要。因此即便國家考試有法制相關類科,法規委員會的成員卻主要來自於調任 的現職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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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新增的業務或專案,而機關現有的編制人力無法負荷

政府機關的業務會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民的需求而日益增加,然而機關現有 的編制人力卻無法及時趕上用人的需求。與民眾直接接觸最為頻繁的社會局和 勞工局對此問題的感受最為深刻。在社會局方面,由於我國這十幾年來社會福 利的業務跟法律膨脹的速度相當快,每一項新的法律施行就會增加很多的業務 要去執行,而地方政府應付不了如此龐大的業務需要,因此必須進用許多約聘 僱人員來執行業務。勞工局則是要面對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案件,所以機關不得 不使用更多的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來處理這些業務,將各項業務 的處理時間縮短。

我們一年要面對四五千件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而早期可能只有一兩 千件,現在來申請已經要排到一個月後了,老百姓一定受不了,所以 你不得不用更多臨時人力來處理這些業務,想盡辦法把時間縮短。(勞 工局受訪管理者)

3. 因機關職系結構問題而產生進用約聘僱人員的需求

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所進用的公務人員都是來自於固定的職系,而當機 關有特殊用人需求必須進用其他職系的人員時,就會面臨特殊職系在該機關升 遷困難的問題。研究型、專業分工程度高的機關較易面臨此一問題,研考會負 責評估臺北市政,由於機關成員的職系以一般行政為主,若今天進用了一位工 程職系的公務人員來從事評估工作,他未來在機關也沒有職位可以升遷,此時 進用有相關專業背景的聘用人員反而比較有彈性。災害防救中心也同樣面臨此 一情況,該中心需要一名氣象專業人員,若今天進用一位氣象職系的公務人 員,該員待在災害防救中心等於永無升遷機會,因此災害防救中心配置的二十 位公務人力中,有十二位是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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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現在需要一個氣象的專業人才,即便國家考試有氣象類科,

但他進來後該職系可能只有一個位子,這樣他等於永無升遷,所以氣 象類科的都會想到中央氣象局,這樣他們才有升遷的機會。(災害防救 中心受訪管理者)

4. 臨時編組或中央委辦業務必須進用約聘僱人員

機關的用人型態可能受到成立時的歷史背景所影響,交通事件裁決所未正 式成立前是一個臨時編制的單位,一部分是警察機關;一部分是監理處,所以當 時進用了許多約聘僱人員,而民國八十七年交通裁決所正式成立時本來應該回 歸到正式編制人員,但當時市議會為了維護既有約聘僱人員的工作權益,於是 就持續僱用至今,機關不能任意裁撤這些人員,而該機關目前也呈現約聘僱人 員多於正式公務人員的用人型態;法規委員會現在也有八位聘用人員來自於政 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的任務編組。另外,產業發展局所屬的商業處要辦理經 濟部商業司所委辦的商業登記業務,而中央只有提供經費補助,故這些業務都 是運用約僱人員來辦理,且這種委辦業務通常都會持續下去。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的需求可能來自於以上所列舉的各項原因(參見表 4-3),第一種類型明確顯露出國家考試制度的缺失,不僅可能沒有相關類科可 茲機關進用人員,機關亦可能基於無法親自挑選所需人才的理由而減少使用國 家考試管道進用人員;而在實務上以第二種類型最為普遍,亦即機關現有的編 制人力無法負荷快速膨脹的業務,在機關急需要人手的情況下,就會大量運用 約聘僱人員來協助完成業務。然而這與約聘僱人員制度的設計原則並不相符,

機關只是利用約聘僱人員擴充人力,以維持行政運作;第三種類型較為特別,

發生在以研究工作為主、專業分工程度高的機關,此類型機關進用較多的專業 聘用人員並不令人意外,但研考會及災害防救中心的受訪的管理者皆指出,不 是因為公務人員無法承擔這些工作所以才進用約聘僱人員,而是因為職系結構 的問題,導致機關不得不使用約聘僱人員;第四種類型則是常見於各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