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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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制度最受爭議之處就在有任用私人之虞。用人機關主管若未依 照客觀標準來甄選約聘僱人員,此時經由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將 會產生相對剝奪感,亦即自己辛苦準備國家考試以進入政府機關服務,但機關 內的約聘僱人員卻可以直接藉由關係進入政府工作,雖然其相關權益保障不如 公務人員,但在長期續約的情況下,約聘僱人員亦享有近乎永業化的保障。本 研究認為,即便約聘僱人員制度有彈性用人等優點,然而在我國的文化系絡下,
如何解決約聘僱人員制度易造成的不公平問題,仍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五、 小結
政府機關大量進用約聘僱人員是否真的反映出機關需要此彈性用人管道來 滿足特殊性的、高度專業或技術性的,或是臨時性的用人需求值得深究。在制 度設計上,聘用人員係滿足機關對於「科學性」、「專業性」、「技術性」之需 求;約僱人員係補充基層臨時性、新增性、委託或委辦性、季節性、簡易性之 工作人力不足,然而實務上行政機關之所以大量進用這些約聘僱人員可能另有 原因。因此,約聘僱人員是否會與公務人員的工作職掌重疊,造成約僱人員定 位不明的問題,成為機關內的「次等公務員」,值得深入探討。本研究將藉由瞭 解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的進用背景、扮演的角色與功能及其與公務人員的工 作分配情形來探究上述議題。
第四節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由銓敘部所規劃研擬,試圖對現行的聘用人員與約 僱人員這兩種非常任人力進行整合,以建立契約用人法制。聘用人員人事條例 草案於民國八十九年至民國九十八年間經過多次修改並幾經立法院審議,由於 屆期不連續原則及仍有不少問題爭議,至今尚未三讀通過。銓敘部於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送考試院審議之草案版本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規定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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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並以現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均以聘用人員稱之。以下將針 對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進行簡要的介紹,包括草案的發展歷程及其主要內容,
並且深入探討該草案在立法過程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藉以瞭解該草案對於用人 機關可能帶來的影響與衝擊。
一、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發展歷程
民國八十六年間,銓敘部籌組「重新建構聘僱人員管理制度專案小組」,針 對我國政府部門臨時人力管理體制的改造進行專案研究。民國八十七年該小組 訪問國內學者專家及具代表性進用臨時人員機關計十五場次。民國八十八年銓 敘部分區舉辦六場次訪問座談會,廣徵各層級機關代表之意見與資料,並就學者 專家及機關徵詢意見,期能對政府部門臨時人力建制一套統一之管理制度,並藉 由人事法制之整建,以重建高效能文官體系(銓敘部,2000)。其後銓敘部開始研 擬「約聘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擬將我國行政機關的聘用人員、派用人員、機要 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臨時人員法制化。其後歷經檢討不再續行研訂、
擬改修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銓敘部銓審司,2003:4)。
民國八十九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為了加速完成政府改造工程,提升 國家整體競爭力,於總統府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政府改造委員會於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第六次委員會議通過「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強調人力 資源變革之核心,應使各階層人力之運用更具有彈性活化之管道,改行多元化 之進用管道,不完全強調終身僱用模式,俾使政府人力運用制度可以強化政策 領導能力、遂行績效管理及建立人力彈性組合,進而提供政府推動績效管理之 良好環境,爰規劃「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之改革方案,擬在政府機關建構契約性 職位制度(洪國平,2005:6)。
雖府然銓敘部並沒有採納上述政改造委員會的提案,但其後納入民國九十一 年所研擬的「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並於民國九十四年研擬出「聘用人員人 事條例草案」。該草案針對政府機關所運用的聘用、派用、機要、聘任、約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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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人員的管理法規進行整合,規劃建構契約人力進用制度,期能建立一套由 主管機關根據學、經歷公開甄選及經過嚴格審查過程進用,同時又能以完善的 績效考核機制淘汰不適任人員,促進新陳代謝的彈性用人法制,以加強政府績 效管理,提升國家競爭力。
銓敘部於民國九十四年所研擬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其適用範圍包 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進用之聘用、派用、約僱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進用之機要人 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及依其他法令聘任之人員,均以契約方式定期聘用;另將原研議之「聘任人 員人事條例草案」所適用之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及訓練等五類機關 以契約聘任之研究及專業人員,併予納入規範,以期整建一套彈性並具有活力 之聘用人事制度。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考試 院函送立法院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進行審查,法制委員會決議先請銓敘部 舉行座談會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加,俾凝聚共識,俟舉行公聽會 後再擇期開會審查。其後銓敘部依上開會議決議,召開三次座談會,彙整專家 學者及與會人員建議意見後,向立法院提出部分修正條文建議。民國九十七年 銓敘部針對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部分條文進行修正,而修正後版本與民國九 十四年之草案版本相較並未有大幅度的變動。
由於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於立法過程中,各界曾提出若干不同意見,其中 包括五類人員原有權益不同,是否加以整合仍有疑慮。經銓敘部審慎研酌,並邀 請專家學者進行討論後,決定將草案的適用範圍縮小。因此,於民國九十八年 送考試院審議的草案版本,排除了原先機要人員、派用人員及聘任人員的適 用,僅將現行規範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的個別法規整合成聘用人員人事條例,
對約聘僱人員的權利義務作一個完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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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草案發展歷程可以推測(見表 2-6),目前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規 範內容與政府改造委員會所提出的彈性用人改革理念已大相逕庭。政府改造委員 會所提出的變革核心目標,是使政府各階層的人力運用,更具彈性化的管道,
並改採多元化的進用方式。而「擴大契約進用人力制度」的方案,即是針對非公 權力行使的部分職位,不再進用考試及格人員,而改以契約的方式進用;然而就 銓敘部的觀點而言,統整紊亂不一的非常任人員法規才是在研擬草案背後之思維 模式。銓敘部當時認為,由於各類非常任人員所依據的法規各有不同,使得人事 管理體制相當分歧,導致各類人員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未盡一致,動輒要求援引比 照,並產生各類制度間不平衡、不公平之現象,實有統籌規劃一套具有法律位階 之管理法制,重新建構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之必要(銓敘部銓審司,2007)。而就當 前最新版本的草案內容觀之,銓敘部目前仍是以臨時人員法制化作為草案研擬的 目標,且經對草案的不斷修訂後,改革內容已逐漸演變成對現已實行的具體管理 措施的法律條文化,及因應一般勞工法例改革而作出相應的福利保障條件改善 (下文說明)。新條例草案並沒有就民國九十一年政府改造委員會提出的「彈性化」
改革作進一步的呼應落實,而草案的保守性某種程度上是回應了不同評論者對於 改革的疑慮(蘇偉業,2010:80)。
表 2-6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發展歷程
日 期 發 展 歷 程
民國八十六年 銓敘部組成「重新建構聘僱人員管理制度專 案小組」,針對我國政府部門臨時人力管理 體制的改造進行專案研究。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至十月 銓敘部「重新建構聘僱人員管理制度專案小 組」訪問國內學者專家及具代表性進用臨時 人員機關計十五場次。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至四月 銓敘部分區舉辦六場次訪問座談會,廣徵 各層級機關代表之意見與資料,並就學者 專家及機關徵詢意見,期能對政府部門臨 時人力建制一套統一之管理制度(擬將現行 聘用人員、派用人員、機要人員、約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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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之參考。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銓敘部擬以規劃縮小以聘用及約僱人員範 圍,考量排除派用、機要及聘任人員。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銓敘部將「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改以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約僱人員為適 用對象,並送考試院審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及評論
根據「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總說明」,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擬係為 建立契約用人法制。契約用人制度之特點是毋需經過考試,由服務機關甄審委員
根據「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總說明」,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擬係為 建立契約用人法制。契約用人制度之特點是毋需經過考試,由服務機關甄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