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與部分國家對青少年毒品防制政策之介紹

第三章 青少年最佳利益之理論與應用

第三節 我國與部分國家對青少年毒品防制政策之介紹

毒品濫用與成癮是一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法律、醫學的複雜問題。在 不同國家時空背景與各種因素的交互影響下,施用毒品者的定位也呈現浮動的狀 態,有的國家是刑罰化、有的國家除刑不除罪,有的國家完全除罪化,從我國對 施用毒品者的定位改變,不難發現國家政策的轉變著實影響到整個法律的制定與 施行。對青少年之毒品防制政策,以刑事法之角度,應從刑法與刑事政策的目的 來討論,首先為保護法益,維護國民健康,穩定社會秩序。其次為思考毒癮者社 會復歸之可能性,關心毒癮者全人生理、心理狀況,使其面對壓力時,不再逃避 尋求毒品的欣快感。

第一項 聯合國毒品防制政策指導原則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以下簡稱 UNODC)對毒癮戒治與處遇原則指出,毒癮問題之處遇並非單

純的生理、心理或醫療問題,對毒癮者之處遇,尚須以促使毒癮者回歸社會為核 心,因此除了司法與戒癮機構外,社區與家庭亦應納入戒癮體系環節中。對毒品

59林清吟、張裕榮,我國少年保護處分與刑事處分之研究,高雄少年法院,2009 年,頁 30。

39

施用者的最佳處遇方式是採取「持續門診治療」、「藥物治療」與「監控」三種方 式合併使用,使戒毒者能從治療中獲得最大治療效益。因此當前對於毒品施用者 之處遇,多考量以監禁、緩刑,或假釋等刑事司法處遇結合治療、社區處遇方式 來實施,這也是目前被認為最可行且值得採用之作法60

另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涵,需提供兒童保護及輔導應包括61: 第一、對未使用毒藥物的兒童,減少其開始施用毒品的可能性。第二、保護正在 使用毒藥物的兒童。第三、保護父母、兄弟姊妹或其家庭成員用毒之兒童。第四、

保護其社區中有用毒情形之兒童。現階段我國青少年毒品防治作為未臻完整,若 以就學青少年而言,有藥物濫用宣導與健康教育課程作為預防性工作,得知青少 年施用毒品有春暉小組輔導之實施,尚能顧及青少年之健康保護與輔導;若青少 年未繼續就學、休學、中輟,則以警察查緝為主,查獲移送少年法院,反毒政策 著重刑事司法體系,忽略了前端初期使用毒品的青少年,也對正在使用藥物的青 少年,及其社區中有用藥情形之青少年缺乏積極保護。

我國青少年接觸毒品的年齡約 11 至 12 歲,平均成癮年齡 17.3 歲,其毒品 使用階段大概可分為四階段62:(一) 機會接觸階段、(二) 初期使用階段、(三) 經 常使用毒品階段」、(四) 毒癮藥頭階段;這四階段於臨床實務上約有二到三年的 發展,以一句話來概括青少年用毒問題,便是「接觸於國中、惡化於高中職、顯 現於社會」。

60楊士隆、黃世隆,建構毒品施用者修復社會功能的社區資源網絡之研究,法務部,2009,頁 3。

61張淑慧,破碎的安全網、不合謀的政策-用毒兒少為何一再脫落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38452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4 月 18 日。

62張淑慧,破碎的安全網、不合謀的政策-用毒兒少為何一再脫落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38452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4 月 18 日。

40

第二項 美國之毒品防制政策

參考 1983 年美國洛杉磯教育局與警察機關合作推展之「拒絕濫用毒品教育 計畫」模式,增進警察校園查訪與犯罪預防教育措施,由緝毒實務人員協助校園 加強拒毒教育介入實務,以俾早期發現,即時處理63

美國之藥物法庭值得我國效法,是一個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藥癮戒治統整 模式,其獨立於一般法庭外,其對藥癮者提供了司法監督的治療與個案管理的服 務,藉以代替起訴或監禁。藥物法庭所採取的措施通常包括法庭內定期召開的聽 證會,每周抽樣的尿液檢測、強制性且足量的藥癮治療、違反治療規定時的漸進 式懲處及完成治療計畫後的獎賞。通常會牽涉到多方面的處遇計畫,包括勸告、

治療和教育、隨機藥物測驗、並且增加收容者在職業、教育、家庭、醫療和需求 上的援助64

從刑事政策觀點,藥物法庭本質上是一種刑事司法的轉向制度65。轉向制度 的精神乃在於避免自由刑的危害,將目前刑事司法程序所處理之個案,由刑事司 法系統切離而改以其他合適的處遇方案,使個案更適應社會生活與規範。藥物法 庭運用轉向制度與設定負擔將毒品施用者由刑事司法轉向衛生醫療,由衛生醫療 與社會福利體系協助個案戒癮與社會適應,而透過刑事司法的監督與管理,促使 個案配合相關處遇措施,如個案無法配合完成戒癮,則須面臨刑事司法之刑罰66。 臺灣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僅將個案從刑事司法體系轉至醫療體系,而藥物 法庭則是結合刑事司法體系與戒癮治療相關體系,以協商式審理方式,共同研議 對成癮者合適之處遇方案,並依據成癮者的狀態或戒癮進展,調整方案內容。故 臺灣應成立藥物法庭專責機構,透過司法監督與管理,加強成癮者醫療戒癮與社 福協助之成效。

63楊士隆、戴伸峰、顧以謙、白新名、鄭凱寶,青少年使用非法藥物調查研究-以高雄市為例,青 少年犯罪防治研究期刊第 5 卷第 1 期,2013 年,頁 97。

64楊士隆、李思賢、朱日僑、李宗憲等著,藥物濫用、毒品與防治,五南,2013 年,頁 243。

65楊士隆、李思賢、朱日僑、李宗憲等著,藥物濫用、毒品與防治,五南,2013 年,頁 258。

66楊士隆、李思賢、朱日僑、李宗憲等著,藥物濫用、毒品與防治,五南,2013 年,頁 258。

41

第三項 德國之毒品防制政策

在德國施用毒品行為並不具可罰性,係行為人本身出於自由意志所為傷害自 己身體健康之行為,如同自殺、自傷一般,現行法對於自傷行為並不視為犯罪行 為。若是因為施用毒品進而從事犯罪行為,是否有必要直接對施用毒品加以處 罰?學說上認為,如果要將處罰的時點提前至前行為時,必須能在客觀上證明前 行為與接續的犯罪行為間,有高度的關聯性存在,否則就沒有將前行為入罪化的 基礎67。德國麻醉藥品法相當於我國毒品防制法,該法重視與強調治療,以醫療 代替刑罰而非刑事執行。德國多元治療模式概念提供一種結合多方資源的干預措 施,主要針對雙親與照護者提供輔導諮商、醫療、心理治療和社會心理的支持,

並針對幼稚園或其他學校提供教育協助,例如青少年諮詢與協助協會,提供多種 諮詢與其他教育措施協助一般毒品使用者降低毒品施用的可能性,以減少對社會 所產生的衝擊。而毒品依賴者之少年刑事執行,得令入心理治療醫院或禁戒處分 乃醫療與協助代替刑罰之保安處分68

德國認為有效性之毒品防治政策非完全禁戒毒癮,而是充分地降低施用毒品 者再犯問題,禁絕毒癮包含身心癮完全戒除,實非司法體系能負荷,動輒曠日費 時,許多有利於社會復歸的措施,例如勞動治療、家庭治療等,須透過多樣的社 會福利機構或治療性社區,始能達到全面團體治療效果。因此對於強制禁戒目標 的適度限縮,旨在充分降低行為人再犯的危險性,較符合司法實務現狀69。 相較於德國,我國對於強制戒治的發動門檻未免過於寬鬆,只要符合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即可。雖然在戒治所中有定期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措施,然 未以具體治療效果做標準,導致無治療可能性之行為人繼續地被監禁。此舉不但 過度耗費司法資源,出戒治所後高再犯率也讓各界對於強制戒治的效果打上問

67楊士隆、林瑞欽、鄭昆山,毒品問題與對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6 年,頁 93。

68楊士隆、林瑞欽、鄭昆山,毒品問題與對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6 年,頁 94。

69洪麗雯、何賴傑,德國毒癮戒治政策與程序初探,刑事政策與犯罪問題研究論文集(1),法務部,

2011 年,頁 212。

42

號。因此有學者70建議在未修法的情形下,法院評估是否有強制戒治必要時,除 了目前的有無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量表外,可進一步要求評估人(專業醫師)判斷 透過戒治所之處遇,是否可能達到避免施用毒品者再次犯罪。若無法充分避免再 犯,此時就不該對被告進行強制戒治。申言之,臺灣強制戒治處遇經評估無戒除 毒癮可能性之施用毒品者,應轉向減害治療,加強社會復歸能力,將有限的司法 資源充分投入於改善戒治治療環境,以期更多醫療與其他專業人力關注於個別施 用毒品者的需求與治療。

第四項 臺灣之毒品防制政策

一、醫療模式

2016-2018 年度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共 169 家,包含 23 家藥癮戒 治核心醫院,108 家藥癮戒治醫院,38 家藥癮戒治診所,提供門診、住院、替代 治療、丁基原啡因替代治療等71。藥癮治療第一階段為生理解毒,戒除戒斷症狀;

第二階段為心理治療。另替代治療之目的並非治療毒品的成癮,而是降低成癮所 產生的風險,例如:施用毒品者通常兼有共用針具及不安全的性行為,導致愛滋 病的蔓延,瑞士即為第一個歐洲減害計畫的國家,透過確實的針具交換,海洛因 成癮替代的處方用藥,來提升知識交流與控制愛滋72。臺灣之替代治療多以美沙 酮與丁基原啡因來治療第一級毒品之成癮狀況,然而安非他命類藥物目前雖無專 屬治療藥物,惟國際間仍積極推對其戒治,臨床上普遍治療多使用抗憂鬱、抗焦 慮或是精神疾病類藥物來減緩因甲基安非他戒斷症狀所引起的相關不適,戒除其 主要心癮73

70洪麗雯、何賴傑,德國毒癮戒治政策與程序初探,刑事政策與犯罪問題研究論文集(1),法務部,

2011 年,頁 214。

2011 年,頁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