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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青少年施用毒品之歷程與再犯

第四章 我國青少年施用毒品事件之現況與問題

第三節 我國青少年施用毒品之歷程與再犯

第一項 青少年施用毒品之歷程

青少年濫用藥物之嚴重性可由成癮程度一窺端倪。一般而言,藥物成癮係漸 近的,約可區分為下列幾個階段102

一、起始階段:係指少年在好奇心之驅使或為解除憂慮、痛苦,開始嘗試施用藥 物。

二、繼續階段:係指周期性或間歇性繼續使用藥物,尚未達成癮之階段。

三、沉迷階段:指已重複使用藥物而形成習慣性,有部分之心理依賴產生。

四、成癮階段:在重複使用藥物後,產生生理及心理之依賴及耐藥性情形,而有 繼續使用之衝動

五、戒斷階段:此階段為成癮者之最嚴重成癮階段,生理產生藥物依賴,藥物已 改變施用者之生理狀況,倘不繼續用藥,將產生戒斷症狀,危及 生命安全。

青少年之成癮歷程並非一朝一夕,接觸於國中,顯現於高中職,惡化於社會,

應及早於毒品未成癮階段進行處遇較能獲得良好控制。用藥者剛開始吸食古柯 鹼、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固然會引發強烈的欣快感與安樂感,惟問題在於使用頻 率,尤其是連續地大量使用,最初表現出藥物耐受性,其後用藥者需要更高劑量 才能等同最初之欣快感,倘定期持續用藥,除耐受性增強,同時發展出依賴性,

成癮者不僅需要更多藥物才能得到刺激,無使用藥物時出現施用後之低潮。依賴 型之心理症狀表現,如沮喪、焦躁、沒有藥物時無法專注;生理症狀為噁心、發 冷、冒汗、痙攣。成癮後期使用者對藥物之強烈渴求,常受到與藥物相關的刺激 所促動。例如:成癮者以往在夜店吸食毒品經驗以致聽到舞曲而產生渴求,氣味 尤其容易喚起記憶。因此另一思考角度認為,成癮是一種學習形式,當一個人使 用藥物之行為與接下來發生之愉悅產生連結,皆可能因接觸與過去用藥相關的感 覺提示,例如特定的人、氣味、音樂、房間等而復發,因此當某些愉悅的情境記 憶被喚醒時,對於施用毒品之渴求行為會容易出現,停藥後仍可持續數年103

102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社,2013 年,五版,頁 236。

103大衛.林登著,張美惠譯,愉悅的秘密-解開人類成癮之謎,時報出版,2011 年,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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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再犯性

欲了解毒品防治工作之成效,毒品之再犯性係重要參考數據,刑罰執行必 須達到行為矯正之結果,務期犯罪人不再犯行,倘再犯率高則須檢討相關 原因與處遇。學者研究104指出初次毒品施用者若逃學、中輟或休學次數愈多者,

愈早有逃學、中輟或休學經驗者,首次逃學、中輟或休學時間愈長者,最常逃學、

中輟或休學時間愈長者,有同學、校外朋友陪伴逃學、中輟或休學者,逃家在外 過夜次數愈多者,其再犯毒品罪可能性亦愈高,申言之,早期偏差經驗與再犯毒 品罪間,均具有顯著關聯性,愈具有早期偏差經驗者,再犯可能性亦愈高。另外,

普遍具有抽煙、飲酒、或嚼檳榔之物質使用經驗,且初次抽煙、飲酒與嚼檳榔的 年齡以及嚼檳榔的頻率,與再犯毒品罪具有顯著關聯性存在,其中,初次物質使 用經驗在 14 歲以下者,再犯毒品罪的可能性最高105。此乃符合藥物進階理論之 發現,從合法、軟性之毒品使用進階至非法之硬性毒品。

19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吸毒初犯採除刑不除 罪措施,並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替代刑罰,刑事處分結構產生變化,自 1998 年起毒品犯在監人數減少,占受刑人比重降低,但移送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人數 增加。經 2003 年 7 月 9 日再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增列第四級毒品處 罰規定及簡化施用毒品者刑事處遇程序等措施,並自 2004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施用毒品屬 5 年內再犯者,不再施以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改為依法追訴,因此 入監受刑人數增加,受戒治人數減少。其後 2008 年 4 月再修正對於施用毒品 之行為,包含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檢察官均得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 療;2011 年 2 月起推動「擴大緩起訴處分,接受替代療法」,將施用毒品者處遇 轉向醫療體系,使勒戒處所、戒治所新入所人數呈現長期下降趨勢。

2009 年至 2014 年各類施用毒品收容人出獄(所)後再犯施用毒品罪情形,依 數據顯示再犯率依序為監獄施用毒品罪受刑人 50.6%,受戒治人 43.7%,受觀察 勒戒人 34.5%;再犯平均經過日數則以受戒治人 531 日為最長,其次為監獄施用

104林健陽、陳玉書、林褕泓、呂豐足,初次毒品施用者個人特性與再犯毒品罪之關聯性,刑事 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7〉,法務部,頁 166。

105林健陽、陳玉書、林褕泓、呂豐足,初次毒品施用者個人特性與再犯毒品罪之關聯性,刑事政 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7〉,法務部,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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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受刑人 394 日,再者為受觀察勒戒人 375 日。(詳表 7)

顯見施用毒品罪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率最高,再犯平均經過日數較短;施用毒 品者經強制戒治處遇後,再犯率則相對較低,再犯平均經過日數最長,戒治戒癮 具一定的成效。參酌施用毒品者之成癮程度,受觀察勒戒者多為初犯,成癮程度 低,經二個月之不自由拘禁,尚能戒除身癮,為再犯率低之因素。然受刑人入監 服刑,代表施用毒品再次被查獲,成癮程度高,難戒除身癮、心癮,但監獄之處 遇不適合毒癮者之治療,因此社會復歸能力差,再犯性亦高。

表 7 出獄(所)施用毒品收容人再犯施用毒品罪情形(2009 年至 2014 年) 收容人類別 出所人數 出所後再犯人數 再犯率(%) 再犯經過平均日數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出所受觀察勒戒人 37,899 13,083 34.5 375 受戒治人 8,560 3,743 43.7 531 施用毒品罪受刑人 49,650 25,102 50.6 394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統計摘要分析

現今毒品犯之觀察勒戒制度,在毒癮者涉入未深時施以兩個月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予以釋放出所;涉入較深者,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經過戒治教育後,予以釋放出所。毒癮者在經過一定時間拘禁後,其生理的 渴求症狀已消失,但難纏的心理渴求是繼續存在,渴求為驅使毒品者用藥之動 力,可以從單一或多重藥物使用的狀況,或是注射使用與否來判斷用藥之渴求程 度106。困境在於,戒治教育介入時間必須提前在涉入未深時,觀察勒戒僅有短暫 強制性隔離,並無任何治療效果,應延長期程以進行完整的毒品戒治教育,然對 涉入已深之毒癮者戒治教育難有效果,需要減害之替代療法。此亦能解釋何以再 犯性無法下降之原因,為減少施用毒品之再犯性,除了身癮之戒除,心癮需要更

106陳憲章、江振亨、吳世傑,矯正機構內男性毒癮者用藥認知、用藥行為型態與愛滋病知覺之研 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法務部,2011 年,頁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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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時間學習控制,甚至利用心理治療改變認知與行為。

當渴求出現時,非理性信念強化行動的驅力造成再使用藥物的行為,有效的 降低毒癮者的用藥非理性信念有助於毒癮者面對難纏的用藥渴求,因此認知取向 的戒治模式可於戒治處遇機構內推廣實施,導正對毒品有錯誤的效果期待和低估 毒癮之現象,破除吸毒可以解除病痛之迷思107

目前我國對毒品施用者的戒治工作仍然倚重刑事司法體系,但毒品施用者離 開機構回歸社會後,除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尚受觀護系統之管控外,對其他毒品 施用者並無法予以介入,毒品施用者出獄後需獨自面對現實生活問題與各種社會 壓力,在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無法有效發揮功能的情形下,戒治成效常難以延 續,再累犯比例居高不下。毒品使用行為的高再犯性,也提醒藥癮戒治工作者應 將之視為慢性病來對待,意即當提供完整體療程之後,亦需要有其他後續服務的 提供以對抗不可預期的復發。

第三項 小結

青少年時期之施用毒品情況倘能提早預防、提早治療,減少成癮之可能性,

再犯率應能再降低,家庭與學校雙方面皆應強化對彼此之聯繫,瞭解青少年的動 態,家長與學校亦應適度關心子女或學生的交友情形,避免其誤交損友;對於高 風險家庭,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更應及早介入,發現高風險之青少年,除了給予 更多關懷外,應花費更多心力使其結交較具正面性之朋友,並鼓勵其從事正當之 休閒活動,減少接觸偏差同儕的機會。而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的重複發生原因之 一,是青少年為了藉此獲得認同與親密感。因此,加強親子關係能使少年親密的 需求獲得滿足,並避免少年以參與不良同儕,來獲得認同與親密感。可於少年接 受矯治的同時,對父母進行親職教育,使其具備適當管教技巧、親子溝通技巧與 表達關愛的技巧等108。戒毒成功之主要關鍵,在於生理解毒後,病患是否能持續

107陳憲章、江振亨、吳世傑,矯正機構內男性毒癮者用藥認知、用藥行為型態與愛滋病知覺之研 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法務部,2011 年,頁 182。

108林健陽、陳玉書、林褕泓、呂豐足,初次毒品施用者個人特性與再犯毒品罪之關聯性,刑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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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後續的心理復健與追蹤輔導,惟有結合民間資源及落實觀護工作,密切予以 追蹤輔導,始為具體有效且符合經濟效益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