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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我國毒品防制政策發展於清朝迄今,對於施用毒品者之定位從犯人改為病 犯,隨而降低施用毒品罪之刑期,增加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以戒除身心癮,又欲 加強社會復歸能力,推動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強化醫療復健,使病犯既受司法 約束又不致剝奪人身自由,衡平生活、工作之穩定,避免再犯入監,實為保護病 患人性尊嚴及權利保障之進步。惟社會大眾對於施用毒品者之刻板印象,遭逢外 國毒品除罪化潮流之震盪,以致施用毒品是否成罪產生兩極化之爭議,容易接受 新觀念之青少年著眼於外國情形,欲衝擊現有體制,對於娛樂性用藥態度開放;

另一派輿論仍視施用毒品者為犯人,應回歸嚴刑峻法以遏止毒品氾濫。我國目前 毒品防制政策採除刑不除罪,重視醫療處遇,惟施用毒品為犯罪行為之立場不 變,許多研究提供外國之防治政策予以借鏡,然政府之多元處遇發展尚未完備,

囿於社區處遇缺乏經費,專業社工、輔導人員不足,無專責單位以致各部會整合 不佳等問題,故我國社會氛圍與制度不健全情況下,除罪化並非現行討論之議 題,應將重點置於減少青少年施用毒品行為與降低再犯性,從源頭阻斷毒品散播 乃為治本之道。

青少年施用毒品之情狀,從毒品成癮之歷程可細分不知情誤食、好奇嘗試、

藥物濫用、藥物成癮等時期,宜按施用毒品之成癮程度、青少年之最佳利益原則、

三級預防輔導、各部會合作計畫之概念去進行多元整合性之處遇。針對整合性處 遇之實施與各部會應有之分工作為,茲分述如下:(詳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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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毒品防制三級預防之整合性處遇

一、毒品防制一級預防

對象為一般青少年與嘗試施用毒品之青少年,以教育宣導優先,為增進藥物 濫用保護因子,減少危險因子,各級學校應精進防制藥物濫用宣導;藥物教育教 學,使其瞭解藥物濫用與危害;辦理多元育樂活動與競賽,積極引導從事正向休 閒活動;發展多元教育、減少升學壓力以符合適才適性;強化學生人際關係與問 題解決之能力;與社會局、民間福利機構合作辦理親職講座、假日親子活動。增 加家庭、學校、社會之附著連結,培養青少年探索生涯目標以適應社會。

二、毒品防制二級預防

對象為初期施用毒品未達成癮程度之青少年,以教育輔導、社政服務優先,

各級學校進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辨識高危險族群,成立春暉小組輔導青少年戒 除毒品。輔導教師輔導高關懷學生,關心家庭功能失衡之青少年,通報高風險家 庭協請社會局服務,與警察少年隊合作尋回中輟生發展中介教育,透過多元職業 探索、補教教學與生活法治課程,使其適應校園生活,提高自我概念與自律,補 正青少年學習、人際、親子關係等適應問題導回正向發展。警察與學校校外生活 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社區巡邏隊合作聯巡,預防青少年深夜遊蕩、逃 家結識幫派染上不良行為之可能。

三、毒品防制三級預防

對象為施用毒品成癮之青少年,以醫療、司法處遇為主,教育輔導、社政服 務為後續處遇,應以青少年最佳利益為考量,學校春暉小組輔導完成之個案,應 持續尿篩與輔導追蹤,降低個案再犯之可能;若輔導未收成效,應轉介醫療治療 藥癮,校方仍需持續關心個案,協助學習、生活適應問題;倘毒癮之青少年業經 學校輔導、醫療戒癮未果,則協請警察移送司法處遇,裁定保護處分強制監督少 年戒除毒癮,為避免刑事司法體系對其造成傷害,對藥物濫用青少年之戒癮輔導 工作,尚須拓展至醫療復健與社會復歸層面,協助其回歸校園或投入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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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未在學之施用毒品青少年,缺乏學校教育之輔導,警察查獲逕送司法處 遇,應顧及青少年最佳利益,推動審前轉向制度,回歸社政服務與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管理,故應改善少年輔導委員會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編制,以利輔導追蹤。

第二項 各部會整合性處遇之分工作為

一、教育輔導

青少年階段為拒毒、反毒之重要階段,除現有之學校毒品預防教育、特定人 員尿液篩檢及春暉小組輔導,應加強以下作為:

(一)補足專業輔導人員與再進修

春暉小組之輔導人員應為專業相關經歷之輔導人員,每年參與毒品防治宣導 與毒癮輔導知能之研習,由各縣市校外會與學生諮商輔導中心辦理,以期教育人 員提早辨識疑似藥物濫用者。另外編制青少年藥物濫用傾向之評估量表,依據個 案之危險因子與保護因子去訂定輔導計畫與目標,輔導整合社政、醫療、親職,

以期建立個案之健全發展,無須待尿液採驗結果,及早介入輔導更能落實教育精 神,而非懲罰施用毒品學生之應報思想。

(二)發展多元教育與精進中介教育

目前學校體制仍以智育教育為主,當學生無學習動機、學習基礎不佳導致學 習落後與挫敗感,進而向外尋求非行行為以證明自身存在價值。教育單位應推展 多元實驗性教育,增加操作性課程,在國中階段健全技職教育之探索,例如一年 級技職宣導、產業參訪,試探生涯興趣,二年級適性分班,成立技藝專班與社區 高職合作,每週半天技職試探課程,增加操作性學習,三年級每週兩天至高職學 習技能,使學生獲得成就感,建立自信心找尋生涯目標。

目前有部分學校成立之中介教育設施,係指為特殊需要之青少年回到正規學 校教育前的中介過渡性教育措施。對於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的中輟復學 生,應該提供「適合其身心特性及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依照教育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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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122,對於中輟復學生的安置、復學項目之 規定,目前各縣市政府所設置實施的中介教育措施包括下列四種:1、資源式中 途班;2、合作式中途班;3、慈輝班;4、中途學校。

並非每所學校皆能針對用藥高危險群發展獨特處遇模式或給予特殊課程規 劃,學校輔導人力不足,高關懷學生之非行態樣眾多,無法編制專人專責輔導處 遇藥物濫用學生,在未能提供學校相關後勤資源情況下,一味期待其發揮成效,

似乎強人所難123。故政府應健全輔導體制,尚須思考中途學校設置之可能性。

(三)中途學校之設置

我國應研擬毒癮青少年中途學校之建立辦法,設立法源依據,之前新北市欲 成立中途勒戒學校,因設校人力、經費及管理問題、無相關法源與在地居民反對 而暫緩計畫。將藥物濫用同質性學生集中就學,難謂不存在群聚犯罪問題,惟施 用毒品成因複雜,不抽離問題環境,由專責輔導機構進行戒毒,採行正向認知教 育與多元生涯試探教育,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問題實難有效改善。然機構之成立,

端賴行政單位管理完善、專業輔導人員完備、課程規劃與個案評估確實、多元資 源提供,各項條件之配套是否完整影響運作成效。

二、親職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個人成長與發展最重要之環境,須滿足青少年生理及心理需 要。孩童隨著年紀由原生家庭之教養型態轉變為學校教育。然家庭有其獨特功能 非其他社會團體所能取代,例如教養孩子、滿足愛與被愛之關係需求。青少年在 校表現亦為親子衝突原因之一,家長對於學校教育之看法,影響孩子的學習態 度,的確目前學校教育制度僵化,對於學習基礎未能穩固之學生,困難之課程更 使其逃避,部分家長要求孩子努力念書,卻未培養孩子學習習慣,故青少年面對

122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436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5 月 30 日

123李易蓁,高風險用藥少年戒癮防治處遇之實務探討,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3),法務 部,2010 年,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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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升學壓力與家長管教、期許,反而讓青少年更陷入情緒困擾,欲逃避現實 造成網路沉迷或藥物濫用。學校制度如果能多點鬆動、彈性,培養學生多元能力,

促進親師溝通順暢,舉辦親職講座,然而有些家長無法到場聆聽,應借助宣導手 冊或科技媒體之傳播,讓家長不受時間限制增加親職知能。

三、社政輔助

(一)協助家長親職增能

針對施用毒品青少年之家長全面提供親職教育,倘家長不配合,將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經社工評估了解家庭狀況,

提供經濟困難之弱勢家庭給予補助,協助家長或個案轉介勞工局輔導就業,賦能 家長發揮支持陪伴子女遠離毒品的角色功能。社會局及民間社福團體宜辦理毒癮 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透過個案工作、家屬支持或互助團體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與座談等,將毒品防制的概念深入家庭及社區,深化家庭成員之反毒理念。

(二)擴充社會福利團體協助戒毒

毒癮係一種疾病,然社會觀感認嘗試毒品為追求欣快感,屬於意志不堅、目 無法紀者,故對於毒癮者接納意願不高,造成社會排除。僅對部分特定的毒品施 用者,例如青少年族群,民間機構提供福利服務意願較高,且對青少年族群在介 入措施並不限於戒癮治療,青少年大多好奇、起始階段尚未成癮,狀況較為輕微,

以高關懷的觀點或扶助身心發展的理念,皆可處理青少年的藥物濫用與偏差行

以高關懷的觀點或扶助身心發展的理念,皆可處理青少年的藥物濫用與偏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