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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青少年偏差行為樣態多元,然毒品濫用者日益年輕化,尤以 K 他命之施用為 大宗,K 他命取得容易、價格便宜,成癮性低,代謝率快不易檢出,再加上施用 無刑責,青少年常因好奇、同儕慫恿抑或於娛樂場所追求刺激而群聚施用。依藥 物濫用進階理論之觀點,毒品濫用者由抽菸、喝酒之嘗試,進而接觸重要之入門 軟性毒品(在美國多為大麻,在臺灣為 K 他命),更甚進階至硬性毒品(如安非 他命、古柯鹼、海洛因)1。近幾年接觸需實行春暉小組輔導之個案,多數個案 於施用毒品前已有使用菸、酒、檳榔之習慣,遂轉向非法之藥物與毒品試探,毒 品濫用問題對青少年之身心產生重大影響,除影響身體健康、傷害腦部神經發 展,亦衍生不少偏差行為與社會問題,如:逃學逃家、中輟、竊盜、搶奪、幫派 犯罪等,不容社會忽視。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少家法院)函文索 取一些畢業校友之國中資料,發現有些接受春暉小組輔導之學生或是國中未有過 或未能發現施用毒品之學生在日後因毒品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審理。故對於施用毒 品之少年刑事處遇及醫療輔導,如何以全面性資源之整合來幫助青少年減少施用 毒品之可能性,脫離毒品成癮,降低毒癮復發率是本文亟欲探求之議題。

經學校得知青少年施用毒品,多為特定人員之陽性尿篩反應或由警方查獲通 知校方;少數係他人舉發疑似施用毒品案件;極少由學生自行坦承施用毒品之情 形。惟毒品代謝時間快,尿篩有時效性,快篩試劑之檢驗種類不及新興毒品之多 樣化,無法準確檢驗出有施用毒品之學生。特定人員之選定,是否有明確之非行 行為得以評估;尿篩辦法之合法性,應如何避免標籤化效應;列為特定人員之學 生家長是否有告知之義務;學生是否有拒絕尿篩之權利;通報單位之權責劃分不 明確,皆為校園毒品防制工作之問題。毒癮友人之誘惑、接受學校教育動機低落 以及家長之管教監督失衡,亦影響青少年反覆施用毒品之頻率。為避免少年過早 接受司法處遇,保護少年之身心健康,提高少年生活適應與生涯發展,均有必要

1王亮人,青少年物質濫用的趨勢與治療上的挑戰,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刊,第 21 期,

2014 年,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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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各方資源規劃防治教育、戒治輔導。

本文從我國青少年毒品氾濫現況、防範制度加以觀察,擬蒐集有關青少年毒 品之預防、施用與戒治相關文獻,以深入瞭解教育單位、社會局、警察機關、司 法機關、醫療單位等對於青少年毒品預防與戒治處遇模式之作法。少年與成年人 法律規範與保護之法益不同,基於青少年基本權之保障,以青少年之最佳利益為 出發點來討論分級毒品之醫療處遇、教育及社政之輔導措施,檢討現行之處遇模 式與整合之可能性,並參照各國毒品處遇制度,盼能建立合理有效之毒品防範措 施,以期有效達到防毒、緝毒、拒毒及戒毒之實益。綜上所述,本文希望能達成 以下目的:

一、藉由文獻分析回顧我國青少年毒品問題的演變,以青少年之最佳利益為中 心,依毒品立法分級標準與成癮程度將青少年之處遇分級並納入社區轉向制 度考量,以期青少年社會復歸增能自立。

二、檢討學校毒品防制之實務工作,篩選特定人員之明確性與尿篩之合法性,以 保護青少年之身心健康,減少對吸毒少年標籤化之宣導教育,整合春暉小組 之輔導處遇與醫療司法處遇,降低再犯率。

三、介紹部分國家毒品處遇制度之立法例,以美國、德國、新加坡等,作為我國 立法建議之參考,期望能減少青少年施用三四級毒品問題,對於少年施用 毒品者之處遇提供有效政策作為未來發展方向。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毒品相關問題研究態樣甚多,本文聚焦於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與醫 療、社政、學校春暉小組之行政輔導處遇,毒品濫用即是一種物質濫用成癮之樣 態,一如菸、酒、網路成癮、咖啡因等。但是其他物質成癮樣態多以教育、醫療 模式去處理,一提到毒品就以犯罪行為看待要用法律強制介入,以刑事法之觀 點,刑法與刑事政策之目的,一為保護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二為預防侵害公 共利益,施用毒品屬於自傷行為,並無損害他人,毒癮可能是犯罪之原因,但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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癮與犯罪並無絕對相關性,不過大法官釋字 544 號以施用毒品者為抽象危險犯規 範,歷經十幾年刑事政策已認定施用毒品者為病犯,發展出多元之醫療、行政處 遇。然而毒癮再復發率仍居高不下,入監服刑之單純施用毒品者比例不低,因此 將針對毒癮犯罪者社會復歸的可能策略進行探討,以符合刑罰之最後手段性的要 求。

本文探討之對象為青少年,其年齡界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 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規 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同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七 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 件之規定處理之」。「少年」與「青少年」兩詞非能混為一談,乃需被釐清之概念,

「少年」之定義依各國法規規定而有不同,主要係用來區別少年犯與成人犯之不 同,故「少年」一詞在我國較為屬法律、法理上之界定。惟「青少年」之定義是 從生理發展與心理變化來界定,多數運用在於社會工作相關領域當中2

然青年之年齡界定,聯合國大會將「青年」定義為年齡介於 15 歲與 24 歲之 間3;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查獲毒品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統計表4將嫌疑犯分為成 年、青年、少年,少年係指 12 歲至 17 歲;青年係指 18 歲至 23 歲;相關青少年 毒品之研究,有的以學制劃分為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我國之青年輔導委 員會則將青年定為 18 歲至 24 歲5。綜上所述,青少年之年齡界定應為 12 歲以上 未滿 24 歲之人。

本文探討之青少年施用毒品者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與教育部春暉小組之適 用對象,因此從小學階段以上來討論,本文之青少年以年齡來界定,即從 7 歲以 上未滿 24 歲之人,滿 18 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受刑法規範,直接適用毒品危害

2陳慈幸、蔡孟凌,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理與實務,元照出版社,2013 年,頁 6。

3聯合國青年議題中文網站 http://www.un.org/zh/events/youth/,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 月 8 日。

4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網站 https://ba.npa.gov.tw/npa/stmain.jsp?sys=100,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 月 8 日。

5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綱領,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編印,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出版,2005 年 1 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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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條例,然教育輔導之立場,春暉小組輔導之對象廣至大專院校,有關施用毒 品之在學生之刑罰仍應以教育、醫療立場去討論。

本文探討以青少年之施用毒品狀況為議題,故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刑 罰排除討論,成人與少年施用毒品之罰責與適用法律不同,成人施用毒品之司法 處遇僅作為比較研究。邇來成人施用毒品者之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為施用多年第 一級毒品成癮性高之病患,難以戒治,僅得以朝向減害治療,通常青少年施用毒 品多為三、四級毒品,成癮程度較低,心癮大於身癮,希望能透過早期預防、治 療得以戒毒,故青少年之處遇沒有緩起訴之選項。本文討論之施用毒品涵蓋所有 級數之毒品以及可能之使用頻率與是否成癮與成癮之輕重程度,好奇誤用、初 犯、藥物濫用抑或毒品依賴、成癮與毒癮再犯者皆為討論範圍,毒品與管制藥品 為一體之兩面,文中之藥物濫用係指非醫療之合法使用藥物,故藥物濫用和毒品 濫用為同義,先合敘明。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

上揭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本文所採用為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與比較 研究法交互運用,以青少年最佳利益之精神研究施用毒品之青少年多元處遇為主 軸。施用三、四級毒品之青少年與施用一、二級毒品之青少年分開討論處遇形式,

然而新興毒品盛行,其中混合不同級數的毒品成分,亦需討論同時施用各級毒品 少年之處遇,並將成癮程度、需保護性情況列入考量。著眼於教育層面之春暉小 組輔導與司法層面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區別與整合並行,以及醫療之戒癮治 療、社政資源及加強親職功能之增能,讓青少年能順利復歸社會減少毒品之引誘。

一、 文獻探討法

因藥物濫用涉及國際公約,除法學外與藥理學、生物學、社會學、犯罪學等 不同觀點,故本文蒐集國內與本文主題相關之文獻進行整理與討論,加入生物醫 學、社會學等觀點,在毒品定義與施用成因上加入了犯罪學觀點,希望能全面且 更深入的了解。經由文獻的歸納、演繹與比較法學,針對我國現行施用毒品之青 少年的處遇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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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歷史研究法

對歷史研究法而言,本文針對我國防範毒品危害的法律歷史演進、少年事件 處理法之立法沿革作介紹,對於施用毒品之青少年處遇方式,做縱向時間介紹與 分析,以鑑往知今。

三、 比較研究法

本文在毒品分級上參考國內法規標準,另本文亦將施用毒品之青少年之處

本文在毒品分級上參考國內法規標準,另本文亦將施用毒品之青少年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