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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我國電子郵件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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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電子郵件管理政策

一、檔案法規

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我國在檔案管理、保存與銷燬的制度上發展較晚,

我國在民國 88 年才有了第一部《檔案法》,《檔案法》將「檔案」定義為:各機 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並將檔案分為應 移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永久保存的「國家檔案」與各機關自行管理的「機關檔案」。 我國《檔案法》同時納入了美、英、澳等先進國家的「資訊自由法」精神,規 定人民可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且規定 除非立法院同意,國家檔案必須在三十年內開放應用,此皆吸納先進國家「檔 案開放」之精神。且該法亦規定罰則,凡違反法定銷燬程序或者將檔案運往國 外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責任。

民國 90 年,檔案管理局公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2001)要求各 機關應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區分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方式,並將 定期保存年限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

、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並羅列了十二項應永久保存的檔案種類:

(一) 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 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者。

(三) 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四) 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 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 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七) 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 響者。

(八) 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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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十) 屬重大輿情或具唯一性、獨特性或代表性之特殊個案者。

(十一) 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十二)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民國 94 年,檔案管理局更公布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至今 多次修正,該基準區分為 20 政務,並詳細規定各種檔案的保存年限與處置方 法。此也提供了各機關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的參考。

二、行政規則

然而電子郵件作為現今政府內外溝通的正式及非正式管道,這些檔案保存 的法律命令卻始終未有關於電子郵件的規範,目前僅能看到諸多中央及地方政 府機關對其機關之機關及員工電子郵件制訂一些行政規則。

(一)中央政府

1. 總統府府內網路電子郵件管理要點(2006)規定了總統府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為第二局,機密檔案則規定依《總統府處理資 訊通信文書機密維護注意要點》辦理,並禁止不當使用行為如洩密、

有礙公務推行行為、商業或營利行為、損害名譽、恐嚇等,然而違 反規範之懲處規定僅有「移請政風單位處理」,備份規範方面,則是 規定使用者可自行將須保留的信件放入保留夾,系統將會在 30 天 後將未放入保留夾的郵件刪除,然而此並非強制性規定,完全視使 用者自己的需求決定,並未考量國家檔案保留的需求,保留的信件 也未納入檔案管理程序的規定。

2. 內政部消防署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要點(2016)規定其電子郵件管理 單位為資訊室,並規定機密檔案應「避免」以電子郵件傳送,禁止 的不當使用行為包括傳送具威脅、猥褻、毀謗、涉及人身攻擊、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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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他人隱私之言論、侵害智慧財產權、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 非公務性資料等,然而卻未有違反此規範的懲處規定。

3.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管理要點(2010)規定該院電子郵 件由資訊管理處管理,並禁止業務上之機密以電子郵件寄出,禁止 之不當行為如不得以該電子郵件對外發表人身攻擊、匿名攻擊等言 論,並不得發送廣告郵件,然而該要點亦無相關的懲處規定,僅規 定使用者在使用過眾會影響機關頻寬時,資訊管理處可以調整其優 先權。

4. 監察院電子郵件管理要點(2002)規定該院電子郵件由「資訊單位」

負責配發,觀其單位編制,此「資訊單位」應為「資訊室」,但也特 別規定了,管理單位應保護使用者隱私,除系統維護備份必要者,

不應瀏覽使用者儲存的信件,該要點並規範了機密性質文書、違反 公序良俗或無合法使用權之軟體、影音、圖片、文章,不得透過電 子郵件傳遞,對不當行為的規範僅有「不得有謾罵、詆毀他人或傳 播不實資訊之行為」,但未有相關罰則,僅規定「由權責單位視情節 輕重,簽請首長議處」,備份規範方面,規定「本院資訊人員,對於 儲存於電子信箱伺服器之資料,應定期備份」,但該規定應僅是關於 伺服器資料之維護,並非將電子郵件視為機關檔案予以備份。

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電子信箱管理規定(2013)規定該 會電子信箱管理單位為統計資訊處,並規定管理單位因資通安全或 業務需要,得對公務電子信箱活動實施監控及記錄,非經核准不得 公開。此外除了規定信箱使用對象分類(分為個人、單位、專案等 三類)以及密碼設置規定,未有其他重要規定。

(二)地方政府

1. 南投縣政府電子郵件使用作業規定(2011)規定了其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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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為計畫處,該法規規定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應以電子簽 章或加密的方式傳送,並禁止包括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 善性等非法資料、散布電腦病毒、傳送不利縣府聲譽的言論及 報導、私自轉借帳號、將他人電子郵件及個資轉送其他網站公 布、無故洩漏應保密資訊等行為,但並未有懲處規定,僅規定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使用電子郵件作業規定(2011)

規定其電子郵件管理單位為綜合企劃科,其禁止之不當行為與

「南投縣政府電子郵件使用作業規定」文字幾無相異,卻獨漏 禁止「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持有或接觸應保密之資訊。」之規定,

且未有任何懲處規範。

3. 基隆市政府網際網路暨電子郵件使用規範(2008)規定其電子 郵件管理單位為電腦中心,並賦予電腦中心有「不定期透過網 路設備掃瞄及監測網際網路使用者活動情形」之權力,並可將 違反規定之使用者移送該單位並公布於內部網路,並規定市政 府應司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之要求,提供 IP 位址對外路由紀錄 作為電腦犯罪偵查使用,該規範因為是同時規範了公務電子郵 件與府內網路之使用,禁止之不當行為包括了於上班時間上網 發表個人政治立場言論、從事個人商業行為及架設個人網站等 私人行為或故意下載非必須之媒體檔案、散播公務機密、電腦 病毒、垃圾郵件、侵害智慧財產權、傳送威脅性、猥褻性、煽 動性、商業性或不友善內容之電子郵件等,並規定電子郵件不 得以匿名之方式傳送,另外也規定各單位應指定保管人員負責 偵測電腦病毒並於發現病毒時通知電腦中心,以及負責個人電 腦密碼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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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電子郵件管理要點(2013)規定其電子 郵件管理單位為資通安全應變中心,並於該要點中定義不當行 為包括散布煽動性、毀謗性文字、未善盡保護帳號密碼責任、

散布電腦病毒、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破解或盜用他人帳號 密碼、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將帳號轉借與他人、窺視他人 電子郵件檔案、濫發廣告信件等行為。但未有相關罰則,僅規 定違反者「由應變中心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另外也要求使用者應定期清理過期郵件,且不應使用該 電子郵件註冊非公務網站會員。

5. 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2011)規定其電子郵 件管理單位為計畫處,並規定除「配合犯罪偵查機關執行職務 之需要,或郵件內容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時所為之必要檢查」外,

非經使用人同意,不得進行監控、編輯或透露其內容,該規範 禁止之行為包括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蒐集員工電子郵件予他 人使用、發送廣告郵件、散布病毒及釣魚郵件、散布猥褻資料、

散播惡意、謾罵及不實言論之郵件、盜用他人帳號等,並有規 定相關罰則,但皆僅為暫停違反規定者之電子郵件使用權利,

比較特別的是,該法規附件中有《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注意 事項》之文件,羅列了十四條注意事項,如應定期更新作業系 統及程式漏洞、勿轉寄來歷不明的郵件、勿任意點選廣告信件 內的網站連結、應時常更新信箱密碼等,雖皆是較為基本的電 子郵件使用常識,但其他機關類似法規中尚未有此類指南性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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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較分析

衡諸我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電子郵件相關法規,其內容通常關於該機關電 子郵件系統的管理局處、使用隱私保障規範及聲明、機密檔案傳送規定、不當 使用行為之規範、懲處方式之規定等,各行政規則內容各異。上述規範項目並 未出現在所有有關電子郵件的行政規則中,如有關機密檔案傳送,大多僅有中 央層級的機關有規範,地方政府除《南投縣政府電子郵件使用作業規定》外,

皆未限制機密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而多數機關雖都有對電子郵件使用之不當 行為做出規範,但除了《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大多都未有 訂定相應的懲處規則;另外,僅有《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

皆未限制機密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而多數機關雖都有對電子郵件使用之不當 行為做出規範,但除了《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大多都未有 訂定相應的懲處規則;另外,僅有《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