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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是避風港嗎?──兒童保護權利文獻探討

第四章 兒童保護權利

第一節 我的家是避風港嗎?──兒童保護權利文獻探討

《兒童權利公約》第4、11、19-22、32-41 條具體詳述「保護」的權利175,本 研究為了能聚焦分析文本,兒童保護權利的討論範疇,主要針對《兒童權利公約》

第19、20 條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及喪失家庭環境兒童的權利進行討論。

《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揭示:「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 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時,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 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176」,條文指出 兒童有不受任何形式不當對待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20 條揭示:「針對暫時 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 時,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177」,條文指出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需受到保障。

兒童成長過程應受到父母或其他照顧者的良好照顧,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

當兒童無法受到完善的保護,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時,政府應適時提供兒童完善 的保護措施。

《兒童權利公約》針對兒童保護權利的條文包含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不能 對兒童進行的非法行為,包含:兒童的非法移送(第 11 條),兒童不受任何形式 之不當對待(第 19 條),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的權利(第 32 條),保護兒童不受        

175UNICEF. Rights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web. 擷取日期 2019.03.30. https://www.unicef.org/crc/index_30177.html。

17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發布日期2017.10.11,擷取日期 2019.12.30,

https://reurl.cc/Y1l42D。

177同上註。

到非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 33 條),避免兒童受到性剝削(第 34 條),

防止兒童受到誘拐、買賣或販運(第35 條),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之剝削(第 36 條),以及保護兒童不受到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第 37 條);第二部 分,當兒童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合的照顧時,國家必須提供適當的照顧方式,包 含:保障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第 20 條),安排收養失依兒童時需考量其最佳利 益(第 21 條);第三部分,針對戰爭及難民兒童的權益,包含:難民兒童的保障

(第22 條),國家需保護與照顧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並避免招募 15 歲以下兒 童參與武裝衝突(第 38 條);第四部分,保障被害兒童康復後回到社會生活,以 及觸法兒童的保障,包含:保障被害兒童的康復與重返社會生活(第 39 條),涉 嫌觸法兒童的權益(第40 條)。178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使用「兒童保護」一詞,來指出以下情況:對兒童施以暴 力、剝削和虐待、收養在沒有適當家庭環境照顧的兒童,在街頭、武裝衝突或自 然災害的失依兒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也透過多指標調查(Multiple Indicator Cluster Surveys,簡稱 MICS)進行多國的兒少數據蒐集時,將兒童保護界定為包 括:出生登記,定義為兒童出生的正式記錄;童工,檢查童工從事的工作類型,

工作時間以及在工作中需面臨的危險;童婚,定義為18 歲以下兒童的婚姻或同居;

對於毆打妻子的態度,這為該社會提供對於接受暴力的態度;0 至 14 歲女童生殖 器的割禮和育齡女性的年齡(15 至 49 歲)。MICS 也收集有關兒童處罰的數據,

從非暴力形式到體罰,以及各國對於體罰的態度。179

台灣對於兒童保護主要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第 49 條指出任何人不得對於兒少有下列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 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利用兒少行        

178同上註。 

179UNICEF. Global Statistics on Children’s Protection from Violence, Exploitation and Abuse.web.2014.

擷取日期2020.06.08.

https://data.unicef.org/resources/global-statistics-childrens-protection-violence-exploitation-abuse/

乞、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教育的機會、強迫兒少婚嫁、拐騙或綁架兒少、強迫或 2020.05.2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181張秀鴛、辜煜偉,〈兒少虐待防治工作發展與前瞻〉,《社區發展季刊》,2016 年 156 期,頁 8。

182衛生福利部,〈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發布日期2019.6 月,擷取日期 2020.06.08,

https://dep.mohw.gov.tw/DOS/cp-2985-14080-113.html。

183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受虐人數〉,發布日期 2019.6 月,擷取日期 2020.06.08,

https://dep.mohw.gov.tw/DOS/cp-2985-14085-113.html。

184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受虐類型〉,發布日期 2019.6 月,擷取日期 2020.06.08,

https://dep.mohw.gov.tw/DOS/cp-2985-14084-113.html。

185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施虐者身分別分〉,發布日期 2019.6 月,擷取日期 2020.06.12,

https://www.mohw.gov.tw/dl-22371-d9603162-6f01-4267-972c-1d61ed9b2a2e.html。

養兒童及少年人數發現,2014 年兒少寄養人數為 1,662 件,2019 年則為 1,550 件,

https://dep.mohw.gov.tw/DOS/lp-2974-113.html。

187教育部,〈校園霸凌確認個案資料統計〉,發布日期2019.6 月,擷取日期 2020.06.08,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xHcMncLf89L6UNUYi84Zdyy1OMRPV-He。

188黃瑞杉、林鴻鵬、徐銘綉、侯淑茹,〈家庭與政府協力合作模式:以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 服務運用團隊決策模式為例〉,《社區發展季刊》,2017 年 157 期,頁 286-287。

189張秀鴛、辜煜偉,〈兒少虐待防治工作發展與前瞻〉,《社區發展季刊》,2016 年 156 期,頁 15。

素皆會導致寄養兒童媒合上受到限制。面對寄養兒童年齡下降以及寄養家庭高齡 化之困境,如何能夠擴展寄養家庭對於不同類型寄養兒童的照顧與輔導能力,以 及如何舒緩寄養家庭的照顧壓力,再者如何有效招募年輕家庭投入寄養服務,皆 是目前寄養服務工作上面臨的困境,然而這些困境該如何處理皆影響到寄養兒童 在照顧與教養品質上的權利。190

目前台灣家庭的結構及組成型態已快速改變,使得家庭的樣貌及功能受到影 響,同時面臨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的問題,更使得家庭的支持系統與因應能力,

變得愈加單薄與脆弱。191 目前既有兒少保護防治模式的工作方式,主要針對虐待、

暴力或不當對待事件發生後的通報及救援措施,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 體,提供庇護安置、安全計畫、聲請保護令、社工服務計畫等服務,以避免再次 發生家暴或兒虐事件。保護性個案家庭的成因,多存在貧窮、負債、失業、酗酒、

吸毒、精神疾病、婚姻衝突、未成年懷孕等多重風險因子,因此家庭暴力及兒少 虐待事件也常見於在這類家庭中出現。192

因前述台灣家庭結構的問題,2018 年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 經濟安全、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面向為主要架構。計畫目的為結合政府各部門的 力量,建構安全防護網,扶持社會中每一個個體,於其生活或所處環境出現危機 時,仍能保有其生存所需的基本能力,進而抵抗並面對各種問題。此計畫從社區 中與個人、家庭所面臨最具威脅性的議題,包含:貧窮、失業、家庭衝突、親職 功能薄弱、精神疾病、藥酒癮、家暴、兒虐、自殺、犯罪等議題著眼,擬定補強 社會安全網漏洞的對策,並結合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等跨部會 網絡,協同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的社會安全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

       

190王天祥、吳佩穎、楊侏紜,〈兒童少年寄養服務概況與困境之探討:以南高雄家扶中心寄養 服務為例〉,《社區發展季刊》,2018 年 161 期,頁 301。

191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定本》,台北:衛生福利部,2018,頁 3-5。

192同上註,頁3-5。

的互助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193

從社工實務經驗中發現,家庭雖透過持續的服務能發展出,面對既存脆弱條 件的能力,但如再次面對重複的生活壓力時,仍較一般家庭存有更大的風險。因 此,政府如何協助非營利組織、社區中的志願型組織或是企業單位,在社區中發 展去標籤化,以提供支持性協助服務的資源,是必要的工作之一。強化社會安全 網計畫中政府部門將聘用更多的社工人力,用以提供家庭服務,然而當前社會的 家庭問題繁雜、多元,即便僅是初期辨識其風險或脆弱情形亦有不易,當了解更 多家庭需要後,服務也將有困難情形。因此,如何培養能和家庭工作的社工為重 要一環,而非單純補充工作人力。194

《台灣兒少權益白皮書》研究過程,透過辦理「青年大聲公」及「家扶兒少 特派員」活動蒐集兒童的想法,瞭解他們對於未來10 年台灣生活環境的想法,其 中幾位特派員針對「生活環境及社區的安全」提出期許,以下為家扶基金會蒐集 家扶兒少特派員的意見內容。

我從小就生活在健康又美滿的家庭,單純的以為身旁的同學也是如此,直 至後來接觸反家暴、反性騷擾及公益營隊等活動,才發現這個社會給兒少 的環境有多麼不安全,所以我希望可以消除各種形式的暴力,讓他們有個 安心學習的環境(宣宣,18 歲)。

希望能普設緊急保護安置服務、建立預警系統,以預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的發生,讓兒少享有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小妍,14 歲)。

最重要的肯定是許給兒少們一個安全的環境,其他什麼競爭、發展都是其 次,最重要的莫過於安全的生活環境(阿饒,17 歲)。

       

193同上註,頁7。

194藍元杉、林欣諭、廖鮫諳,〈強化社會安全網是兒少安全與家庭福祉的答案?〉,《社區發展 季刊》,2019 年 165 期,頁 165-166。

我希望 10 年後的兒少生活裡沒有太多的暴力事件(小晴,15 歲)。

學校是一個友善的環境,沒有體罰、霸凌、責罵(小弘,15 歲)。195 綜上所述,本章主要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第19、20 條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 不當對待,及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之權利進行討論。兒童成長過程應受到父母或 其他照顧者的良好照顧,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當兒童無法受到完善的保 護,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時,政府應適時提供兒童完善的保護措施。目前台灣兒 少保護通報的數量逐年提升,顯示社會大眾對於兒童保護的意識是有成長的,目 前虐待種類以女童性虐待為最多數,兒虐加害人以兒童的父母及同居人佔多數。

學校是一個友善的環境,沒有體罰、霸凌、責罵(小弘,15 歲)。195 綜上所述,本章主要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第19、20 條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 不當對待,及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之權利進行討論。兒童成長過程應受到父母或 其他照顧者的良好照顧,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當兒童無法受到完善的保 護,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時,政府應適時提供兒童完善的保護措施。目前台灣兒 少保護通報的數量逐年提升,顯示社會大眾對於兒童保護的意識是有成長的,目 前虐待種類以女童性虐待為最多數,兒虐加害人以兒童的父母及同居人佔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