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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台灣解嚴後國小教師之地位

第二章 文獻探討 9

第四節 戰後台灣解嚴後國小教師之地位

中華民國政府自西元 1949 年撤退至台灣後,整個台灣社會因戒嚴令、動員戡 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種種管制措施而顯得較為安定,經濟方面也逐漸發展,人民 的教育水準提高。可是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體制終究非民主國家的常態,尤其是 當中華民國政府逐漸失去國際社會承認其對中國大陸的代表權時,過去強調繼承 法統,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正當性便受到國內、外嚴格 的挑戰。

一、解嚴前後的政治變遷

台灣剛脫離日本殖民統治,讓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時,一開始執政的國民黨結 合黨政軍整體力量,整體控制國家政治導向,然而由於國家政治領導者的變換,

從 1975 年蔣中正逝世,1978 年蔣經國繼任總統,接著 1988 年李登輝擔任總統,國 內又面臨民主化與國際冷戰結束的兩大潮流,美國接受中共,國民黨失去強而有 力的依靠(沈翠蓮,2004:89)。在 1987 年政治解嚴前後,台灣社會面對的政治 變遷,國際上有 1971 年被迫退出聯合國,1978 年與美國斷交;以及一連串被迫退 出國際組織,與世界上大部分的邦交國結束正式外交關係。國內則有本土反對運 動興起,中壢事件的街頭暴動、「美麗島」事件的軍法審判、反對黨「民主進步 黨」在黨禁的禁忌下於 1986 年成立。

既然代表中國「法統」的正當性消失,國民黨政府轉而將「民主」視為維持 統治正當性的重要依據。同時台灣雖然和美國中斷了正式的外交關係,但美國政 府依然是台灣必需依靠的重要伙伴。美國國會所制訂的「台灣關係法」中,台灣 的政治改革是一個被關注的焦點,更促使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確定了自由化、民主 化的政策方向(薛化元,1999:186)。面對國內、外情勢的劇烈變化,主政的國 民黨政府既然無法改變國際政治的現實,便轉而推動國內民主政治的改革,希冀

藉由建立正常國家的民主法治體制,維繫中華民國政權的運作,並爭取民主國家 的認同。國民黨方面在 1986 年 6 月十三中全會之後,由十二人組成的改革小組提 出六項改革建議,包括充實中央民代機關、地方自治法治化、制訂國家安全法令、

民間團體組織許可制度、強化社會治安、黨務革新等議題,其中實即包括取消戒 嚴、開放黨禁、國會改選等問題。1987 年 7 月 15 日起解除戒嚴,10 月開放中國大 陸探親,1988 年報禁亦解除,台灣政治發展邁入民主化的新頁(張勝彥、吳文星、

溫振華、戴寶村合著,1996:315-316)。

二、解嚴前後的經濟變遷

經濟上的變遷也很大。戰後台灣因各種經建計畫的順利實行,外資以及華僑 大量的對台灣投資,使得人民的生活水準逐年提高。1960~1980 年間,台灣經濟 成長率高達 9.6%,「資本主義化」在此時更是推動台灣社會結構變遷的關鍵性大 趨勢,這個趨勢本身既是歷史的過程,也是造就一連串結構轉型的來源,導致了 兩個深具意義的發展軌跡,一是經濟生活的富裕化,二是社會結構的多元化;富 裕化表現在平均國民所得的逐年上升、消費力的躍進與改善和儲蓄率的同時提 高,多元化則包括有職業、權力、參與、價值規範、消費各層面的分殊化,趨於 多樣和開放(沈翠蓮,2004:91)。經濟上的繁榮產生了中產階級,也增加了人民 對政治的關心程度,種種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

三、師資培育政策的變遷與國小教師地位

政治的解嚴代表著台灣社會各個層面的鬆綁,也代表著台灣社會在各個層面 均朝民主與法治的方向邁進。教育上也是如此,教育改革的呼聲也跟隨著政治解 嚴的腳步出現了。政府有鑑於當時歐美國家以及亞洲的日本、菲律賓等,國民小 學師資均已提升至學士程度,乃著手將師範專科學校改制為師範學院,以期藉由 招收高中畢業生施予四年的專業課程,提昇我國國小教師的素質。1985 年師範專 科學校改制為師範學院乙案,經教育部簽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決議在 1987 年 7

月 1 日以前,將現有的九所師範專科學校一次改制為師範學院(李園會,2001:

220)。

由政府主導的師範專科學校改制為師範學院,讓國小教師的學歷由專科畢業 提高為大學畢業,使得國小教師的專業程度提高,也代表著政府希望藉由提高國 小教師的學歷,進一步奠定國小教師的專業地位。解嚴後,由於開放、多元、民 主法治的共識下,自 1992 年國會改選後,多黨政治體制在民間教育改革、大學教 育改革等民間社團呼聲下,各界重新審視師資培育意義與功能,對於過去師範教 育擔任精神國防和國家教育公器多重質疑。於是開始擺脫意識型態、精神國防的 形象,要求開放與多元的期盼下,從 1987 年開始修訂「師範教育法」工作,至 1993 年 10 月終以「師資培育法」取代「師範教育法」,1995 年開放一般大學設置教育 院系或教育學程,走出師範院校一元獨立培育小學師資的權限和範疇(沈翠蓮,

2004:90-91)。政府的功能在民主化與自由化的過程中,逐漸在各個層面鬆綁,

擔任為民服務與輔佐的角色,師資培育的多元代表著政府不再視教師為國家政策 的傳播者與體制的忠誠擁護者,只希望教師發揮教育的功能,政治干預的色彩逐 漸薄弱,有助於教師的獨立性與教育專業地位的建立。

四、教師法的制訂與國小教師地位

解嚴後台灣社會邁向民主法治,一切作為均要求依法行政。政府片面的任何 主張效力有限,須經由立法院立法後方能成為行政依據。立法委員為人民所選出 的代議士,訂立法案象徵人民意志的延伸。軍公教人員雖仍受部分特別權力關係 的規範,但大體而言已回歸憲法和法律規定。1995 年立法院通過第一部規定教師 權利義務的法律---「教師法」,使得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專業地位都得到法律 的保障。教師地位既受法律規範,代表著權利與義務來自於人民的賦予,不再為 政府的附庸。政治上的自由民主讓政府角色轉變為教育服務者,教師也不再被視 為政府的傳聲筒,逐漸轉型成為提供教育的專業服務人員。教育關心的是學生,

而非為特定的政治目的服務。

依據李園會(2001)的整理,「教師法」以及相關子法具備九點特色:(1)

確立教師為教育專業人員,促使公教分途(2)建立公私立學校教師退撫離職給付 制度(3)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檢覈及實習制度(4)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 度(5)建立教師待遇制度(6)明訂教師之權利與義務(7)建立教師權益糾紛之 申訴制度(8)准許教師成立教師組織(9)鼓勵教師進修與研究(李園會,2001:

246-249)。教師會便是依據「教師法」的規定而成立。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為成員爭取福利,並協助成員提高專業水準。其主要功能包括:(1)透過各種方 式為教師謀取福利,爭取教師權益(2)諮詢與服務的提供,包括法律諮詢、旅遊 諮詢、生活諮詢等(3)教師專業水準的提升(4)溝通功能的提供(5)扮演壓力 團體的角色(吳瑞遠,2004:45)。教師會成立後,成為處理教師聘任、申訴等相 關事件委員會的當然代表,至於全國教師會更是教育部訂定各項教育政策時的協 商團體之一,對於教師權益提供了保障。在教師法的規範以及教師會的努力下,

解嚴後的教師在面對政府時,比較不需擔心權益的受損。

五、解嚴後的國小教師地位

解嚴後的台灣社會在各個層面均走向鬆綁,政治如此,經濟文化如此,教育 也如此。近年來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下,社會中對教師權威的看法與教師地位的要 求產生很大的改變。國民小學因為是提供學童基礎教育的場所,專業知識較為淺 顯,一般家長不願意自己的孩子在權威式的環境中學習,故出現質疑國小教師專 業權威的聲音。國小教師在課堂上的教學不能再以威權體制時期學習到的權威地 位管教學童,甚至是體罰,而必須學習更多輔導諮商的專業技能,以讓教學工作 能順利進行。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 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

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 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 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教師是基於國家必須保障人民學 習權與受教權而存在,以教育基本法的精神可看出受教主體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 權是被優先重視的。現今教師感受到地位之受到所以動搖,甚至大不如前,大多 是來自於家長的質疑與壓力。現今社會上對教師的地位已不若傳統的推崇,但在 教師對學生的身教方面仍是有著高標準,若一位教師在家長面前呈現的是「和學 生平起平坐」、「沒大沒小的」形象時,這可能是部分家長所不能忍受的,因為 此圖像抵觸到傳統教師應該莊重、受學生敬仰的崇高形象(洪莉云,2003:28)。

自解嚴後廿年間的社會變遷,使得教師在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時,產生和以 前很大的差異。在「教室與學校中的權威與規訓」方面,以前教師握有所有的特 權與權威,學生只有責任且須忍受所有的貶抑,現在則是學生在言語上、身體上 或心理上攻擊教師或同學時,仲裁機制無法發揮功效。害怕張揚導致失職,接著 引起不安全感,所以很多不曾或不願忍受暴力事件的教師,多多少少會覺得受到

自解嚴後廿年間的社會變遷,使得教師在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時,產生和以 前很大的差異。在「教室與學校中的權威與規訓」方面,以前教師握有所有的特 權與權威,學生只有責任且須忍受所有的貶抑,現在則是學生在言語上、身體上 或心理上攻擊教師或同學時,仲裁機制無法發揮功效。害怕張揚導致失職,接著 引起不安全感,所以很多不曾或不願忍受暴力事件的教師,多多少少會覺得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