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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與勞基法「工資」之比較

第五章 日本工資定義與中國工資保護法制之考察

附表 2- 2 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與勞基法「工資」之比較

班費,均屬免稅所得;(4)誤餐費及夜點費如該當「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 與」之要件,雖屬工資,惟所得稅法規定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800 元為限,屬免稅所得,亦即當月餐費及深夜點心費實領金額扣除1800 元免稅額 度外,就超出部分列計員工薪資所得。謹羅列如下之比較表,以資區別二者不同 之處。

茲將上述工資用辭之內容彙整成如下「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與勞基法

「工資」之比較」一覽表,俾助瞭解其殊異。

附表 2-2 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與勞基法「工資」之比較

第一項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制度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 在1919 年成立 後,多次於國際勞工公約明列最低工資保護相關規範50。而國際間受到ILO之啟 示,保障弱勢勞工獲得最低工資而免受雇主的剝削,已成為國際咸認的普世價 值,故相繼制定最低工資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之生存權及維持勞工及家屬之基 本生活。

第一款 我國基本工資制度

「基本工資」(basic wage)乃我國所獨創的名詞,究竟其是否為「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的問題,可從「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得到答案,即 規定在最低工資法施行前特訂定本辦法,說明該辦法僅為最低工資法施行前的過 渡規定,以基本工資作為未來最低工資的基礎,在最低工資法實施前,使雇主於 給付勞工工資有所依據51。因此,論性質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同為保障勞工的最 低生活,本無二致,而其相異之處在於保障的標準有別52。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 三條為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乃課以國家制定強行法以保障之義務,避免勞資間 之協商因地位相差懸殊,而使勞工遭受不平等之壓迫,影響其基本生活之維持,

故勞基法即係基於此一目的而催生,該法於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其立法目的 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爰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勞資雙方間議定之工 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53。倘有違反者,則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我國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內政部依據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基 本工資審議辦法」,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74 年 3 月 21 日發布施行(現行的「辦 法」係由行政院於民國76 年 12 月 29 日核定,勞委會於民國 77 年 1 月 13 日發

50 其中較重要最低工資保護相關規範,包括 1928 年ILO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第 26 號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Minimum Wage-Fixing Machinery Convention),要求簽約國設立制訂最低工資機構,以達保障勞工的最低生 活與社會安定的目標,惟其實施僅限於製造業及服務業;於1970 年ILO通過國際勞工公約第 131 號最低工 資公約(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乃針對開發中國家所決定最低工資問題,主要核心內容大致 與第 26 號公約相同,惟在衡量最低工資標準時,除應符合國情外,尚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所需之一般工 資水準、生活費用、社會安全給付等因素。根據 ILO於 1992 年針對最低工資(minimum wages)所作之綜合 調查報告,第26 號、第 99 號、第 131 號三項公約有一項最基本的義務要求會員國履行,即最低工資制定 機制之設立和運作必須基於平等立場由勞雇團體參與諮商。所謂諮商雖非參與政策的決定,但至少須對政 策的作成有相當的影響力,ILO三方機制的運用在這三項公約均一再被強調。而若國家法令並未規定最低工 資之制定機制,ILO也期望應透過團體協商之方式進行。參見林秀蘭,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國際法源析探--以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核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93-94 頁,2007 年 6 月。

51 林振賢,前揭書,第 215-216 頁。

52「最低工資法」的工資是以撫養三口(本人及親屬二人)的必要生活為準,但在立法當時,我國經濟發展尚 在起步階段,維持3 口的標準似嫌過高,不易獲得資方接受,故經過慎重研議後,創設「基本工資」(以維 持本人及配偶,即1.8 口的生活為準),以取代「最低工資」。參見林振賢,前揭書,第 216 頁。

53 陳慧敏,「基本工資相關問題之探討」,第 34 頁。

布),根據該法第四條規定,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委會設立「基本工資審議委 員會」54,負責蒐集下列資料並加以研究:(1)國家經濟發展狀況(2)躉售物價指數 (3)消費者物價指數(4)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5)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6) 各業勞工工資(7)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而根據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修正該法第五 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第一項)。基本工資經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委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二項)。關於基本工資的訂定及調整基準,早期勞委會委託研究機構訂定一套 計算公式,由勞委會依據該公式計算的結果,提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55。 至計算基本工資之法令依據,前已於本節第一項工資之用辭第三點「基本工資」

中提及,不再贅述。茲探討基本工資的相關問題分述如下:

一、勞工每月實際所得之工資總額是否可低於基本工資

在勞動生活之現實中,勞工每月實際所得之工資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所在 多有。由於一般勞工之薪資結構多係固定工資(底薪)加上浮動薪資,而底薪通常 均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每月必須實際工作以獲取浮動薪資,其所得工資總額始會 超過基本工資。但若事業單位工作量減少,或勞工因故請假而未能實際工作,則 其所領工資將低於基本工資。在計件工之情形,於景氣、營運狀況不佳而工作量 減少時,尤其是工資極低,時常經年累月不及基本工資,雇主較為惡劣者亦有以 不分配充足工作量予勞工而逼迫勞工自行離職,以遂行資方關廠、遷廠或引入外 籍勞工之目的者56。為解決上述問題,勞委會於民國 77 年 7 月 26 日(77)台勞動 二字第14423 號函釋,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 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發 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57。然而,學者黃程貫教授認為在勞動生活之現實中,

其實基本工資並未發揮任何保障勞工最低工資之功能,而頂多只是用來作為全職 勞工勞保、健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新制提繳工資之最低基準。若欲真正使基本工資 發揮最低工資之功能,則勢必另行強行立法始有可能58

54 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原規定;「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 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二年: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財政 部代表一人。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代表二人。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八、勞方代表四人。九、資方代表四人。一○、專 家學者一人至七人。」但於民國99 年 8 月 13 日修正該條文,修正後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十一 人,勞委會、經濟部及經建會代表各一人,勞、資雙方代表各七人,專家學者四人。

55 林振賢,前揭書,第 216-217 頁。.

56 黃程貫,前揭書,第 410-411 頁。

57 陳新三,勞動基準法裁判彙編,第 258 頁,台北,自版,2008 年 1 月初版。

58 黃程貫,前揭書,第 4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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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薪休假給薪低於基本工資規定是否合法

回顧 2008 年全球金融風暴襲擊,產業景氣重創,科技業訂單銳減,許多大 廠已出現「無薪休假」狀況,藉由變相減薪來節省人事成本。而無薪休假給薪低 於基本工資規定是否合法之議題,攸關廣大勞工的權益,更引發當時社會之熱烈 討論。然勞動法令中根本並無「無薪休假」59一詞,仍屬灰色地帶,學者邱駿彥 教授認為當景氣不好導致雇主沒有足夠工作讓勞工做,無薪休假或許是一個不得 已的措施,勞工咬緊牙關忍受自己生活資金來源發生困難,體恤雇主經營困境勉 強同意無薪休假,此種無薪休假起因於雇主無法受領勞務後的措施,因此在性質 上仍與留職停薪或資遣不同,在休假期間雙方勞動關係仍然繼續有效存在,故無 薪休假期間有如勞工特休一樣,期間無論多長,雇主皆不得停止勞工的勞保,且 勞工退休金提撥也應依原有工資照常提撥,否則只要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 實後應依法處罰雇主60。另當時勞委會行政解釋,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 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 低於基本工資61,並對保障勞工權益之措施說明如下:(1)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 薪休假 5 日,應僅扣除此 5 日工資;(2)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 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惟不得低於依該分 級表第一級(17,280 元);(3)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 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4)勞工如有被資 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 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5)雇主如未經協商合 意,片面實施無薪休假,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 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 雇主給付資遣費62。而朱益賢教授認為雖勞委會要求雇主在安排無薪休假時,需

59 我國勞工請假規則中並無所謂的「無薪休假」,朱益賢教授認為以其任職之科技廠所宣佈的內容來判斷,

其所謂的「無薪休假」包含幾個意義如下:(1)無薪休假比照「事假」的扣薪比例,扣除無薪休假期間工資。

(2)無薪休假天數不併計入法定「事假」每年 14 天之額度計算。(3)泛指職場中因工作業務縮減,以致勞方 必須進行縮減工時與資方不支付勞方休假期間工資之休假行為。邱駿彥教授在 2001 年綜合上述意義後表 示,簡單來說這種減少工時、降低工資作法,一般企業界稱之為「無薪休假」。參見朱益賢、蘇龍昇,「企 業實施無薪假之規範與措施」,臺灣勞工季刋,第22 期,第 110 頁,台北,2010 年 6 月。

60 邱駿彥,自由時報電子報,「老闆要求「無薪休假」合法嗎?」,刋登日期:2008 年 11 月 20 日,http://

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20/today-work2.htm jan/1/today-work1.htm,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30 日。

61 參照勞委會 97 年 12 月 22 日勞動二字第 0970130987 號函:「核釋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 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數 額 新 臺 幣 一 萬 七 千 二 百 八 十 元 )。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法 令 查 詢 系 統 函 釋 查 詢 ,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1-1.asp,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6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刋登日期:2008 年 12 月 12 日,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

&ts=4942454d:1960&theme,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與勞工協商,不得片面實施,惟勞工基於經濟上考量,都會同意接受,在協商不 平等的前提下,結論是否公平而能達成雙贏,仍有待商榷,故在實施過程中應有 其天數之限制63。另邱駿彥教授則對「無薪休假期間仍應維持基本工資之政策,

是否對勞工最為有利」持保留態度,因雇主若發覺每個月實際工作時數,根本未 達17280 元卻仍須給付基本工資時,最後不得已手段就是資遣,故提醒主管機關 注意因應裁員潮64

邇來因歐美債信危機延燒,不但衝擊金融市場,更拖累全球企業投資與市場 消費信心,疲弱的經濟表現與產業的前景不明,使得無薪休假議題再度困擾著我 國高科技產業的勞工。職是,無薪休假對勞工權益造成影響至鉅,惟迄今卻未明 訂該期間工資保護相關規範,可參酌日本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有關休業津貼之規 定:應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停工時,雇主對停工期間之勞工應支付平均工資之百分 六十以上之津貼65。該規定不但可保障勞工基本的經濟生活,也可遏止雇主濫用 無薪休假。

三、基本工資究竟該不該調整之爭議

基本工資制訂之目的係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故適時調整除可保障其基本生 活及維持一定消費能力外,尚可作為印證勞工是否同享經濟成果之指標。再者,

若從積極面思考,經調升基本工資對經濟面的總體影響,應非僅止於成本增加這 一負面因素,也可有正向效應,例如,有助於增進民間消費;運用得當,還可提 振民間信心,進而擴大內需。然而,勞方主張以物價上漲致基本生活成本增加、

生產力提昇及整體平均工資成長等理由,要求如實反映於基本工資的調整上;資 方則以物價飛漲、生產成本增加、景氣能見度不明、國際競爭力下降等理由,反 對基本工資調升66。由於勞資雙方各有立場,難以形成共識。回顧基本工資的調 整歷史,自勞委會於 1987 年成立之後,在 1988 年至 1997 年的十年間每年都 有調整,但是1997 年之後的十年間卻完全沒有調整,這十年的「凍漲」使整個 制度遭到破壞,導致一旦要談調整時,勞資之間的衝突就會加大67。迄至 2007 年7 月 1 日,基本工資始由每月 15,840 元調高為 17,280 元,在時薪方面由 66 元 調高至95 元。然而,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無論從現有的公式,或者回歸基本工 資最根本的意涵-勞工及眷屬得以尊嚴生活,可發現至少要提高至2 萬元才是合 理的薪資水準,此次微幅調整對勞工並不合理,故應回歸基本工資制度之精神,

63 朱益賢、蘇龍昇,前揭文,第 111-114 頁。

64 邱駿彥,自由時報電子報,「勞工『無薪休假』 政府『手忙腳亂』」,刋登日期:2009 年 1 月 1 日,http://

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today-work1.htm,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65 日本勞動基準法淺釋,第 101 頁,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譯印,1989 年 10 月。

66 陳慧敏,「基本工資相關問題之探討」,第 33 頁及第 41 頁。

67 全國產業總工會,「基本工資不調,擴大內需喊假的」,工訊,第 30 期,第 7 頁,台北,2008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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