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 闡釋「經常性給與」相關行政函釋

第五章 日本工資定義與中國工資保護法制之考察

附表 3- 2 闡釋「經常性給與」相關行政函釋

方式 闡釋內容 發文字號 附錄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

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應屬工資範疇。

勞委會78 年 6 15 日台(78) 勞 動 二 字 第 14941 號函

序號 5

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 交通補助費或汽車定期月票,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 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 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

可不列平均工資計算。

勞委會78 年 9 1 日台(78) 勞 動 二 字 第 21518 號函

序號 40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 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 酬,應屬工資。

勞委會82 年 11 22 日台(82) 勞 動 二 字 第 69028 號函

序號 17

(發)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 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 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勞委會86 年 6 24 日台(86) 勞 動 二 字 第 025402 號函

序號 21

一 、 勞 基 法 第 二 條 暨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條 、 第 十 條 關 於 平均工資之 計 算 及 工 資 中 非 經 常 性 給 予 項 目 中 , 均 未 將 勞 工 定 期 固 定 支 領 之 伙 (膳) 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 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膳)津貼,

或將伙(膳)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 有 對 每 一 在 職 從 事 工 作 之 勞 工 給 予 工 作 報 酬 之 意 思 , 應 視 為 勞 工 提 供 勞 務 所 取 得 之 經 常 性 給 予 , 於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 自 應 將 其 列 入 一 併 計 算 , 不 因 給 付 方 式 不 同 而 影 響其性質。

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 勞 工 自 費 負 擔 , 事 業 單 位 酌 予 補 助 , 且 對 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 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勞委會76 年 10 16 日台(76) 勞動字第 3932 號函

序號 32

認定

方式 闡釋內容 發文字號

附錄 查 依 勞 基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 工 資 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是 以 事 業 單 位 每 三 個 月 固 定 給 付 之 工 作 獎 金 , 如 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 自屬工資。

勞委會81 年 11 25 日台(81) 勞 動 二 字 第 42026 號函

序號 15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 細則第十條雖併明定「久任獎金」非屬工資,惟所 稱「久任獎金」係指事業單位為表彰連續服務相當 時間勞工所給付之一次性獎勵金;所稱「相當時間」

參諸社會通念、企業慣例並據勞動法理以判,十年、

十五年…甚或三十年以上殆屬之,至每月、每季、

每六個月或每年為期者,恆難認屬。

勞委會97 年 6 2 日勞動二 字第9700619 151 號函

序號 29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 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 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 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

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 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 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 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 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 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 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 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勞委會85 年 2 10 日台(85) 勞 動 二 字 第 103252 號函

序號 19 非臨

時起 意且 非與 工作 無關 給與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 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勞委會85 年 5 1 日台(85) 勞 動 二 字 第 112262 號函

序號 20

如係 經常 性按 月而 非臨 時性

發給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 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 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 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基法上工資。

勞委會87 年 8 31 日台(87) 勞 動 二 字 第 036795 號函

序號 23

*作者自行製表

85

此外,值得一提之行政函釋,其給付名目分別為「伙食(膳)津貼」及

「交通津貼、交通補助費」,因其性質較為特殊,有可能是福利措施,未 必全然屬工資範疇,故於工資認定上較易滋生疑義。茲歸納其闡釋之內容 如下:

1、伙(膳)食津貼

勞委會 76 年 10 月 16 日台(76)勞動字第 3932 號函釋,對於認定伙 (膳) 食津貼是否為工資之疑義,有做出以下較為明確之判斷標準,以資遵循(參 見序號 32)。

(1)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食津貼,係事業單位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 事 工 作 之 勞 工 給 予 工 作 報 酬 之 意 思 , 應 視 為 勞 工 提 供 勞 務 所 取 得 之 經 常性給與,屬工資範疇,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2)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 酌 予 補 助 , 且 對 於 未 用 膳 勞 工 不 另 發 津 貼 或 不 予 補 助 者 , 應 視 為 事 業 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2、交通津貼或交通補助費

有關給付名目為「交通津貼、交通補助費」者,經勞委會為其所作之行 政函釋計多達 4 個。對於交通津貼(交通補助費)是否認定為工資之疑義,

由前揭函釋可發現因其給付方式之不同,導致勞委會持所的見解亦有所差 異,其中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屬工資(參見序號 40);而 勞工搭乘事業單位提供交通車接送而未支領該項津貼,於退休時該項津貼 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參見序號 38),係屬有較為明確之認定標準。至核實 發給交通津貼(交通補助費),勞委會前後函釋之認定標準不一,其所持的 見解卻有明顯的轉變,由原先認定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 似,故認定原則上非屬工資,例外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其為工資(參見序號 40),推知可能因勞動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雇雙方自 行協商合意,主管機關自無介入之必要。但勞工畢竟無法與雇主立於平等 地位進行協商,難以保障勞工權益,故其後認定則回歸勞基法工資定義之 核心概念,以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斷,如非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非屬工資(參見序號 11)。然為充分保障勞工之權益,就其非屬 工資採從嚴認定,故其後認定需兼備「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經 與勞工協商同意」之要件(參見序號 14)。茲臚列其闡釋內容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