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3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制度比較一覽表

第五章 日本工資定義與中國工資保護法制之考察

附表 2- 3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制度比較一覽表

項目 我國 美國 英國 日本

勞基法第二十 一條及基本工 資 審 議 辦 法 (1987 年)

公平勞動基準法 (1938 年)

國民最低工資法 (1994 年)

最低工資法 (1959 年)

單一工資制度

聯邦制定全國性 單一最低工資標 準,但州和城市 也可制定自己最 低工資,但不能 低於聯邦標準。

單一工資制度

多 元 化 最 低 工 資 制度,包括「地區 別」與「產業別」

最低工資。當最低 工資競合時,以最 高金額為準。

87 JITCO,「2010 年度全国地域別最低賃金一覧」,刋登日期:2010 年 11 月,http://www.jitco.or.jp/stop/

saichin.html,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88 以東京 2010 年為例,其產業別最低工資時薪如下:(1)鋼鐵業:846 日圓(2)製版用機械器具、生產用機 械器具業:824 圓(3)業務用、電氣及情報通信機械器具、鐘錶、眼鏡製造業:829 圓(4)汽車(船舶、航空機) 及同附屬品製造業832 日圓(5)出版業:827 日圓。參見東京労働局,「東京都内の最低賃金」,生效日期:

2010 年 12 月 31 日,http://www.roudoukyoku.go.jp/wnew/t-toukyo.htm,最後瀏覽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項目 我國 美國 英國 日本

勞委會設立基 本工資審議委 員會,成員 21 名,包括勞、

資雙方各自推 派 7 名代表,

專 家 學 者 4 名、勞委會、

經濟部及經建 會代表各 1 名 負責蒐集資料 並加以研究。

低薪委員會是由 一位主席、兩位學 者、三位工會代表 及三位雇主代表 共同組成,負責向 政府就最低工資 制度事宜,提供獨 立的專業意見,亦 即從雇主協會、工 會及學術專家等 多個不同的資料 來源蒐集證據。

勞動省設「有中央 最低工資審議委員 會」,都道府縣勞動 局設有「地方最低 工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均 由 代 表 勞 方、雇主及公益的 委員分別以同人數 組成,審議委員會 具有法定職權調查 各企業、產業的工 資情況。

調

基本工資審議 委員會原則於 每年第三季進 行審議。基本 工資經基本工 資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擬予 調整時,由勞 委會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 施。

聯邦最低工資調 整必須透過修法 程序,由聯邦國 會議員提案,並 舉行公聽會,經 國會參、眾兩院 討論通過,再送 請總統簽署後,

提高最低工資法 案才正式生效。

(1)低薪委員會負 責向政府就最低 工資制度事宜,提 供獨立的專業意 見,然後訂定其認 為合適的最低工 資額,並向政府 (即貿易及工業大 臣)提供意見;(2) 政府根據最低工 資委員會提供的 方案確定最低工 資額,報請國會批 准同意;(3)國會 按照法定程序審 查,由國會進行辯 論,並決定是否通 過最低工資額。

最低工資審議會於 法定的權限可調查 審議,並聽取勞資 雙方意見,若提出 建議案後,必須予 以公告,如認為不 合 理 , 可 提 出 異 議,而厚生勞動省 或都道府縣勞動局 則必須再徵詢最低 工資審議委員會意 見,做出調整決定 後公告。

國家經濟發 展狀況躉售 物價指數消 費者物價指數

國民所得與 平均每人所得

各業勞動生 產力及就業狀 況各業勞工 工資家庭收 支調查統計。

生活費通貨 膨脹率所需收 入讓生活水平維 持在貧窮線以上

一般工資水準

生產力及雇主 的利潤

考量 6 項經濟因 素,包括工資差 距、經營成本、經 濟 體 系 的 競 爭 力、價格、就業及 公營部門財政狀 況。

地區別最低工資,

必須衡量該地區勞 工的生活費及薪資 與一般事業單位支 付薪資的能力而訂 定之。

43

項目 我國 美國 英國 日本

違反者,處以 新臺幣 2 萬元 以上30 萬元以 下罰鍰。

若屬蓄意違反,

可被刑事起訴,

違反者處以罰款 (最高 10,000 美 元)。若為第二次 定罪,可被判監 禁。雇主若屢次 違反最低工資規 定,每宗違反被 處以高達 1,000 美元民事罰款。

對持續未支付最 低工資規定者,處 以罰款(每名勞工 每日國民最低工 資時薪之兩倍罰 款),及為特定的 刑事罪行被檢控 者,處以罰款(最 高罰款 5,000 英 鎊)。

違 反 地 區 別 最 低 工 資 之 規 定 罰 金 最 高 為 50 萬 日 圓,亦有刑罰之適 用。而違反產業別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的 刑罰已遭刪除,只 限 於 民 事 效 力 之 罰款。

自1988 年起至 1997 年的十年 間每年都有調 整,但是 1997 年之後的十年 間卻完全沒有 調整。2007 年 7 月 1 日起實 施本工資月薪 調高為 17,280 元,時薪調高 至95 元;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實施基本工資 月 薪 調 高 為 17,880 元,時 薪 調 高 至 98 元;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基本工資月薪 調高為 18,780 元,在時薪方 面調高至 103 元。

聯邦最低工資自 1997 年調整至時 薪5.15 美元後,

已有十年未作任 何調整,社會各 界呼籲調高的聲 浪不斷,美國國 會參眾兩院終於 2007 年 2 月 1 日 通過法案,將現 有時薪5.15 美元 在未來的 26 個 月內,以 3 階段 方式調至7.25 美 元。調整方式依 次為,總統簽署 法案生效 60 天 調升為 5.85 美 元,一年後調至 6.55 美元,再經 一 年 後 調 整 至 7.25 美元。

英國自1994 年訂 立全國性最低工 資,其後每年均作 調整。2010 年 10 月1 日起,英國全 國的最低工資標 準 上 漲 至 時 薪 5.93 英鎊,同時,

適用全額最低工 資標準的年齡從 22 歲下調至 21 歲;年齡在16 和 17 歲未成年勞工 的最低工資提高 至 時 薪 3.64 英 鎊:18 至 20 歲的 勞工 4.92 鎊;英 國政府還首次設 立了19 歲以下學 徒工的最低工資 標準,時薪 2.50 英鎊。

日 本 有 47 個 縣 市,每個縣市都公 布 其 地 區 別 最 低 工資,2010 年日本 全 國 平 均 最 低 工 資時薪為 730 日 圓,其中最高為東 京時薪821 日圓,

最低則為佐賀、長 崎、宮崎和沖繩時 薪642 日圓。而產 業 別 最 低 工 資 因 每 個 縣 市 的 不 同 而 有 很 大 的 差 別,通常各地方最 低 工 資 審 議 委 員 會,在確定地區性 最 低 工 資 後 每 年 會 討 論 產 業 最 低 工資。如有必要會 採 用 修 訂 後 的 工 資,通常在十二月 份生效。

*作者自行製表

由於我國基本工資調整機制尚未臻健全,仍有改善之空間,經由汲取前述美 國、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實施最低工資之經驗,作為我國基本工資法制化之借 鏡。茲歸納如下數點可供參考:

1、制定專法之必要性

參酌上述先進國家立法例均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其中日本原先將最低工資 於勞基法中規範,其後制定最低工資法,更於2007 年經歷重大修法以改革最低 工資。反觀我國基本工資之法律依據,僅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行 政院訂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就其法源位階僅屬行政命令,不受立法機關之 監督,欠缺民意之基礎,難符合勞資雙方期待而飽受批評。況基本工資可謂我國 憲法所保障勞工之生存權,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規定,關於 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定之,故其適法性不無疑義,實 有制定專法之必要性,以建立基本工資法制化。

2、獨立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專責基本工資調查及審議)

依我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為審議基本工資,

應蒐集資料並研究之,惟迄今卻未見其真正運作,並未提出任何基本工資調整之 調查研究報告或專業意見,可供訂出適當的基本工資調幅之參考依據。因而基本 工資調整淪為勞資雙方各自喊價,針鋒相對,無法凝聚共識,最後只好由勞委會 介入主導之局面,不僅吃力不討好,亦難免被外界質疑其審議過程不夠周延。就 此,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可仿效英國低薪委員會及日本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 為獨立專責機構(不包括政府代表),明定擴大其法定職權,如每年致力於蒐集、

調查及研究基本工資調整相關事宜,聽取勞資雙方意見,以決定是否有調整基本 工資之必要或訂出合理的基本工資調整額,較具有說服力。

3、明確定義基本工資之範圍

我 國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有 關 基 本 工 資 定 義 係 指 勞 工 在 正 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 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然而,雇主給付薪資名目種類繁多,除底薪可固定 領取外,尚有各種獎金及津貼卻未必每月均可領取(如全勤獎金需勞工全月 未缺勤始可領取),造成實務上邊際勞工每月實際所得之工資總額低於基本工 資者,所在多有,極為不合理,可參酌日本明文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臨時支 付之工資(如結婚津貼等)、超過一個月期限支付的工資(如獎金等)、加成工 資(規定工作班時間以外、例假日工作或深夜工作)、全勤奬金、交通津貼 及家族津貼等項目(最低賃金法施行規則第一條規定參照),亦不列入計算 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獲取實質基本工資。

4、建立客觀、合理計算基本工資之公式

基本工資調整因勞資雙方各有立場,難以形成共識,應有更明確之依據,俾 免爭議迭起,檢討制定客觀、合理計算基本工資之公式,不啻為可行之參考

45

方式。依國際勞工組織規定,基本工資的標準至少要讓勞工得以照顧 其家 庭,故可廣納各方意見,取得勞資雙方皆可接受之計算公式,以資依循。

再者,鑑於非典型僱用之就業形態多樣化、低工資勞工逐漸增加,但所領 取的工資卻低於生活保障水準,產生為數不少工作貧民層,故日本地區別 最低工資已修法需參酌當地生計費用,而美國生活工資運動行之多年且成 效斐然,另英國目前也在推行生活工資。基此,生活工資儼然已成為新趨 勢,不容政府與雇主之忽視,故應成為考量調整基本工資之重要因素。

5、對持續違反基本工資規定者應連續處罰鍰至改善為止

參酌美國、英國對於違反最低工資之規定,均採重罰方式,且針對蓄 意或持續違反規定者則加重罰款,美國更有刑罰之規定,以期有效遏止雇 主違法而能遵守最低工資之法律責任。而日本為確保地區別最低工資的實效 性,於2007 年修法時大幅提高罰金從 2 萬日圓提高至 50 萬日圓。相較之下,我 國勞基法施行以來,罰則從未提高,對於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規定之 雇主,處以罰鍰金額偏低,難生警惕之作用,應有大幅提高之空間。就此,我國 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將罰鍰額度由原先銀 元2 千元至 2 萬元(折合新臺幣 6 千元至 6 萬元),提高為新臺幣 2 萬到 30 萬元,

另增訂「公布廠商條款」,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然而,針 對持續違反基本工資規定而無意改善者,因罔顧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似應有連 續處罰鍰至改善為止之必要性。

第二項 工資給付之原則及保障規定

工資乃勞工及其家屬賴以維生之重要經濟來源,為使勞工能如期確實取得應 有的工資與受到充分的保障,爰我國勞基法特別規定工資給付之原則與保障規 定,以保障勞工在工資上應有之權益。

第一款 工資給付之原則

工資是勞工賴以維生之重要憑藉,故勞工最關注的莫過於能否如期確實取得 應有的工資,遂我國勞基法規定工資給付之原則,亦為國際共通之原則,規定雇 主在支付工資時,應以通用貨幣,定期將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本人。茲分述如次:

一、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原則

我國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