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披甲執銳:制度限制的具體措施與國家機器
第一節、 「打開窗,蒼蠅就會飛進來」:制度限制在中國的發展
「我們希望人們能從網路上學到很多有用的事情和資訊,但有時網上 也有些不健康的東西,特別是色情內容,這對我們的年輕人傷害很 大。」
「但 BBC 與華盛頓郵報網站可沒有這些內容?」
「你剛剛提到的例子被封禁可能是因為一些政治性的報導所致,我們 要有所選擇,我們希望盡可能限制對中國發展無益的資訊。」
── 譯自江澤民與 Mike Wallace 於電視訪談中的對話(2000 年 9 月)1 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鄧小平曾經評論:「打開窗戶,新鮮空氣會進來,蒼蠅 也會飛進來。」以比喻中國大陸應保持的政治經濟方略,而這種對外部保留、
防範之態度,也成為了中共面對全球化的主軸。尤其在全球化的資訊層面上,
中國大陸對防堵「蒼蠅」的作為,在近二十年來可以說是逐漸成龍配套。雖說 中共黨國對社會的控制與壓抑會隨著不同主政者的領導而有強有弱,甚至在胡 溫時期有對社會較為鬆綁的跡象,2但2011 年的茉莉花革命、2014 年香港占中 學運,又使得中共當局對「和平演變」、「顏色革命」的警戒重新燃起;3習近平 當局更於2013 年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2014 年提出「國家總體安全觀」的 概念,並在隨後的數年間通過一系列法案:例如同年的《反間諜法》、2015 年
《國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義法》、2016 年《境外非政府境內活動組織管理 法》以及《網路安全法》等,4使得這些阻絕措施進入了更整合、更強大的階 段。
這種對外部的阻絕的複雜體系,可以大致體現於傳統傳媒及網路控制上等
1 Mike Wallace & Jiang Zemin, “President Jiang Interview,” C-Span,
https://www.c-span.org/video/?159079-1/president-jiang-interview&start=2952 (4th September, 2000). 00:49:50 -00:50:05.
2 王信賢,「習近平時代の中国の社会治理および国家と社会の関係」,問題與研究(日文版),
第17 卷第 3 期(2019),頁 35-74。
3 John S. Van Oudenaren, “Beijing’s Peacful Evolution Paranoia,” The Diplomat,
https://thediplomat.com/2015/09/beijings-peaceful-evolution-paranoia/ (1st September, 2015); 王占
璽,「大陸『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解析」,中國大陸委員會,
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642915441425.pdf (2016 年 4 月),頁 1-5。
4 胡瑞舟,「中共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運作: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及國家安全工作座談會觀
察」,展望與探索,第15 卷第 4 期(2017),頁 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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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操作的層面上;而2016 年的《境外非政府境內活動組織管理法》,更將這 種對外部的阻絕擴大、超越了過去以資訊控制手段築成的制度限制。
(一) 傳統媒體在中國的限制 - 出版物的出版、進口與發行
中國共產黨甚為重視思想管制、言論審查及政治宣傳,亦即所謂的「筆桿 子」,更因此在政治及文化層面發展出一定的傳統;5而針對圖書出版的限制可 追溯至1955 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規定各級 主管機關可針對「違法圖書雜誌」作出停止發行、出賣、出租或是沒收等處 分。而管理中國大陸出版活動之現行法規《出版管理條例》,係於2001 年由國 務院公布,前後經歷四次修訂,最近一次為2016 年。按該條例之定義,出版物 係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傳統傳媒;6而出版活 動,指的是「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本目將以本條例為 核心,探討中國對外阻絕的制度樣態。具體而言,本部分將探討本法對出版自 由的影響、大致闡述中國大陸境內出版活動的限制,並將焦點至於中國大陸境 外出版物之進口與發行的限制。
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7另 外,該法第五條第一款亦重複強調:「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 政府應當予以保障」但隨即又在下一款加上「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 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
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但書。可以自此看 出,雖然在明文上出版自由是應當保護的權利,但這種自由的行使界線仍限縮 在黨國所定義的「合法」框架之下。
5 David Shambaugh, "China's Propaganda System: Institutions, Processes and Efficacy," The China Journal, No. 57 (2007), pp. 25-58.
6 該條例第二條之定義;電子出版物在現代的出版、複製、發行,多係以網際網路作為渠道,
而有關於網路的管制,將於第一節第二目討論。
7 該條例第一條,粗體另加。
那麼,究竟有哪些主題或內容是禁止出版的?該法第25 條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 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中國學者張其鸞批評,本條之規定所含的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甚多 - 例如「民 族團結」、「社會穩定」或「優秀文化傳統」等等 - 也因此賦予了行政機關龐 大的恣意裁量空間。8 是故,即便有法規為據,這種言論審查措施也稱不上存 在統一的標準,更可能使得創作者進行自我審查。
除了內容的限制外,本法亦針對出版單位 - 亦即報社、期刊社、各類傳 媒出版社等 - 進行管制與監控。按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僅有「出版單位」得 以進行出版活動;而任何出版單位的設立,則必須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出版部門與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現為國家新聞出版署9)的雙重審批,並 提供聯絡方式、證明文件級資金資訊於申請書中。且各類出版社的年度計畫或 是涉及國安、穩定的「重大選題」,亦必須承交上述一級行政區之出版主管機關 審核、並由其上報國家新聞出版署。這些措施,也使得中央的出版主管部門得 以決定出版單位的總量、甚至是整個產業的結構與部局,並從中進行言論審 查、主導國內出版事業的發展方向。
8 張其鸞,「《出版管理條例》評析」,當代中國研究,
https://www.modernchinastudies.org/us/issues/past-issues/94-mcs-2006-issue-4/980-2012-01-05-15-35-10.html(2006 年 9 月)。
9 為中宣部對外加掛牌子的單位。因「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在近二十年來歷經數次改革、整
併或分家,故本研究在此目不以「國家新聞出版署」稱之,而是回歸該條例的用語稱其為
「國務院出版主管部門」。有關於中共黨國的宣傳體系演進與樣態,詳見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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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境外出版物的進口,本法於第五章中亦作出了相當程度的管制,構 成了本研究所稱的「制度限制」的一環。與出版單位的管制類似,本法規定僅 有經由中央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進口單位得進口出版物。截至2016 年,中國 大陸共有43 家進口單位受到批准,而最主要的進口經營單位係「中國圖書進出 口集團」,10為一國有企業、並隸屬於共產黨中央及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出版集 團公司」下,其前身可追溯至1949 年便成立的「國際書店」、並曾隸屬於國家 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科學院,11黨國色彩十分濃厚。
在執行層面,本法規定進口出版物不得含有第25 條(政治敏感)、第 26 條
(有害兒少)所禁止的內容,且國務院出版主管機關得以列出禁書單、禁止特 定出版物。而在進口以前,各單位必須呈交擬進口產品的目錄予省級以上政府 之出版主管部門備案,若該當部門於目錄中發現禁止或暫緩進口之產品,則會 通報海關,而後者不得放行。省級政府以上之出版主管部門「可」對進口品內 容審查;而進口單位則是「須」對進口物內容負責審查,但若遇到無法判斷之 情況,可逐步上呈至省級以上的出版主管機關、或再進一步送國務院出版主管 機關審查。
在條例之外,本法授權國務院出版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方式管制部份進口 細節:例如「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關於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 境外出版物有關事項的通知」、「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等法規。前者規定 中國境內的訂戶,包括個人、在華外國機構、外商、外籍人士及台港澳人士,
在訂購境外出版物時須經由新聞出版署指定的進口單位進行。同時,將出版物 分為「限定」及「非限定」,並對前者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而該「通知」,則 稱:
10 林麗穎,「中國出版物進口情況介紹」,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
http://www.bibf.net/wusir/day_160906/20160906044821892.pdf (2016 年 8 月 22 日),頁 4。
11 「關於我們」,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http://www.cnpiec.com.cn/aboutUs.html (存 取時間:2019 年 9 月 7 日);「集團簡介」,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http://cn.cnpubg.com/overview/ (存取時間:2019 年 9 月 7 日)。
除程序不合規範外,這些境外出版物還有不少存在內容問題:有的故 意歪曲歷史,混淆是非;有的編造謊言,挑撥我民族關係;還有的打 著學術研究旗號,恣意攻擊我社會制度等。以上情況如不及時制止,
將嚴重危害我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
並規定受贈機關或進口單位,若在發現受贈出版物內含有禁止內容時,須立即 報告當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和新聞出版署,並將其移交前者,並在後者的監督 下銷毀。而有別於宣傳體系的相關法規,海關體系亦另有「進出境印刷品及音 像製品監管辦法」的行政規則,針對通關之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行管理,並在
《出版管理條例》第25 條中所列舉禁止者外,另列「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等內容亦為禁載。
《出版管理條例》第25 條中所列舉禁止者外,另列「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等內容亦為禁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