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 資料來源及造謠訊息的定性
59 王雲東,社會研究方法:量化與質性取向及其應用(新北市:揚智,2016),頁 404-417。
60 同前註,頁 26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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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最大的限制在於無法確定訊息的性質為何。承上所述,錯誤訊息可 以分成「不實訊息」與「造謠訊息」。在研究中,前者可以藉由比對事實、各 種權威機構文本檔案或由非政府組織之調查等等手段而確認;然而,若要確定 是否為後者,則須回答:此種不實訊息的消息源究竟為何?背後是否有威權政 府的資助?以及最重要的,這種不實訊息是否抱有特定意圖?然而,欲回答這 些問題似乎遠超出研究者的能力以及倫理。
以我國 2018 年之地方選舉為例:在選舉後的國會質詢時,國安局人員雖然 客觀研判中共有介入的作為,卻仍表示無法找到直接證據;另外,本論文撰寫 於在概念初成形、議題發酵中的當下,許多相關案件仍然在調查中,資料的可 得性可能會因偵查不公開原則或是國家安全理由受限。
欲解決訊息定性的限制,筆者認為最妥適的方式,是將斷定「造謠訊息」
的權責交由相關權威機構,例如司法機構的判決、情治機關的公開文件或是行 政機構的註冊檔案等,再進一步進行內容分析。
(二) 深度訪談法的限制
採用深度訪談法,將在方法本身以及受訪者兩個面向上面臨限制。首先,
深度訪談法的代表性無法比擬抽樣調查法。此種方法只能提供部份受訪者較為 深入的意見,而不能判斷銳實力的效果如何在整個社會運作。且礙於研究資源 與時間之限制,本研究赴美期間僅能觸及到數位受訪者,可能未能建立廣泛的 代表性;另外,不可避免地,受訪者的答案將會受到其主觀判斷、政治價值或 意識形態影響。
另外,本議題在政治與法律上有一定的敏感性;在政治上,如前所述,銳 實力、機構信任等概念將直接觸及受訪者的國族認同、價值以及意識形態,這 可能會影響其潛在答案、甚至是訪談的意願。在法律上,相關議題可能涉及受 訪者母國的法律限制或是其他常規(norms),而使得受訪者不得或不願提供更 深入的資訊。
對此,本研究將以權威機構的二手資料進行輔助以及增進訪談技巧兩方式 來減少研究限制。在主觀影響的限制上,如同研究方法一節所述,深度訪談法 的目的在於探究接受者對於相關議題的主觀認知,而這正是本論文欲研究之目 標。惟回答內容是否會流於情緒化發言,則可以增進訪談技巧之方式,並利用 結構或半結構訪談的手段解決。至於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本論文意圖利用權威 機構的二手資料來輔助相關論點與發現。
(三) 對於「效果」的測定過於困難
社會科學的研究主體係人類行為,這使得其無法同自然科學般在研究中明 確地排除、控制特定變數。就本議題而言,本研究所假定之銳實力目標 -「創 造有利自身的輿論環境」、「令受眾國政府作出有利自身的政策」、「影響受 眾國民眾對民主制度之信心」等 - 其背後之影響因子便無法單單限於銳實力 之運用,更可能牽涉到該國國內政治、國家外交政策與國際體系結構等等變數 影響。
然而,即使研究者無法斷定此些目標之出現或變動是否單為銳實力所致,
特定社會現象之發生本身便是值得學術圈與政策決策者關注之標的。而藉由以 質性方法討論,本研究亦能試圖釐清銳實力之運作機制,並將之與該等依變數 連結。
(四) 銳實力概念過新,文獻基礎不足
雖然過去的國際關係研究與實踐中,類似的行為並非不存在,但銳實力真 正作為學術用語被提出是在2017 年底。本論文開始發展則是在 2018 年尾,相 對而言相當地新 - 在本文完成的當下(2020 年 1 月),正式使用銳實力一詞 的學術文獻可謂屈指可數(新聞與政治場域倒是日益增加)。如此狀況為操作這 個概念添加了一定的難度,可能亦無足夠的證據以支持本論文的假設。但一體 兩面地,如此浮動的概念也為本論文的寫作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也有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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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之的可能性。而這也正好符合本論文承先啟後的研究目的 - 將銳實力與過 去的相關概念對接,確立其作為分析概念的價值,並為未來的研究者指引一更 清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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