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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沒收與追繳押標金在雙階理論下之爭議探討

第三節 押標金之追繳與執行

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明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符合該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惟如機關將押標金發還後,欲追繳押標金時得否以行政執行為手段?學說 上就此曾有論爭,而在實務上亦發生認定之困擾,以下即就相關問題說明 之。

第一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確定與執行 第一款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意義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早期學者鮮有論及,至多僅就「金錢給付義務」

說明為:「如納稅義務,各種金錢罰及各種費用納付之義務等」168、「通 常為各種費用納付之義務暨金錢罰等。」169,嗣雖有論者提及「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惟仍僅以舉例方式說明係「諸如稅捐、代執行費用、罰鍰 等」170,尚未深入研析其含義。

晚近,有學者自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客體其依法對 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擔之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時,行政機關應將有關案件移 送法院辦理,此種金錢給付義務通常係指繳納租稅、罰鍰及規費等義務而 言」171見解,已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權利義務主體及產生原因,加以 論及,另有學者就「人民之義務」觀察,主張人民對國家之金錢給付之義 務,分為「有對待給付」及「無對待給付」二類172,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內涵,漸趨鮮明。

       

168 史尚寛,行政法論,1954 年 9 月,頁 51;范揚,行政法總論,1973 年 2 月,頁 281。

169 陳鑑波,行政法學,1977 年 8 月,頁 365。

170 黃瑞禮,行政執行法之研究,國立台灣地區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6 年 6 月,頁 19。

171 張家洋,行政法,1993 年 10 月,頁 662。

172 所謂有對待給付(個別報償)之金錢給付義務,主要係受益負擔,包括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 費)、受益費(如工程受益費);另無對待給付:如租稅、特別公課等,參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

財政憲法篇,1996 年 4 月,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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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法務部93年3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30012006號函示:法院判決專科或併科罰金確定之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9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討論,業已獲致具體決議略以:「罰金之執行,原則上係由檢察官以『檢 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又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 之,無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之適用。」並由司法院秘書長於93年1月5日以(93)秘台廳民二字第00169 號函復本部酌參。本部贊同上開決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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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等,亦屬司法權行使之範疇,均非因行 政權作用而產生,自非行政機關所得執行,當非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範圍178

三、基於特定原因而生之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179

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須係依特定原因而 生,即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限於義務人依行政處分發生者 及依法院裁定發生者180。另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 押、假處分之裁定,亦得移送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2 項參照),例 如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181、關稅法第 48 條第 2 項182

第二款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 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 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 面限期履行者。」第 2 項規定:「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 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茲將第 1 項各款及第 2 項情形分析如下:

       

178 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 年 8 月 14 日行執一字第 010085 號函、法務部檢察司 90 年 8 月 1 日法(90)

檢司字第 001365 號函及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6 月 5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1 號函。

179 林錫堯,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2000 年 12 月,頁 829。

180 例如主管機關依各種稅法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款或依行政法規科處之罰鍰處分。至於依「法 院裁定」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學者舉例如:行政法院以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必要 費用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項)屬之,參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2005 年 9 月,

頁 694。

181 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 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 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182 關稅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 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 分人己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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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告知、送達或公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 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 他適當方式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 生效力。」第2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 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故依據行政處 分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可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者,須行政處分 經合法告知、送達於相對人後,才具有行政處分之執行力,相對人逾期不 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行政執行分署才可依法強制執行189

三、依法院裁定之執行

因法院之裁定而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執行之必要者,其並 非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是法律規定須由法院裁定。例如法人 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清算人不遵守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法院得 處以五千元以下罰鍰190。惟有學者持不同見解,認為有某些事項,本質上 屬行政事項,但依據法律規定由法院裁定,而不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191。例如已廢止之臺灣省煙酒專賣暫行條例第41條第1項之罰鍰。準此以 觀,如本質上屬司法事項,人民雖亦因法院裁定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因其非屬行政法上之義務,性質上即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如前例,法 人不遵法令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所處之罰鍰。其次,如法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178條第1項或第193條第1款,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之證人,予以科罰鍰之裁定,均屬司法權之作用,而 不屬行政執行之範疇。但若依此見解,則人民之行政法義務由法院裁定,

而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亦屬少見。

四、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蓋為防止負有行政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而逃避執行,法律有特別規定,

       

189 蔡 震 榮 , 行政執行與行政救濟,月旦法學教室,第 103 期 , 2011 年 5 月 , 頁 45。

190 陳櫻琴,行政上強制執行與及時強制,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2000年12月,頁812;廖義男,行政 執行法簡介,台灣本土法學,第8期,2000年3月,頁7。

191 林錫堯,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2000年12月,頁845-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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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機關得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以保全將來能落實執 行該行政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49條、所得稅 法101條之1、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均屬之。

行政機關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假處分,如非針對行政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而發,或縱屬就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但該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非將來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均 不屬之。例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以下、或第298條以下,聲請行政法院 裁定准許假扣押或假處分,依同法第305條第4項,屬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 法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非屬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2項之範疇192

第三款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範圍

究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認定,此種義務之確定行政執行法本身 並未規定,但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明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 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 之義務。」,此係就執行實務常見且占大宗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如稅 款及其附帶給付、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等為例示規定,另就其他非稅 公課(規費、受益費、特別公課)於第 4 款設概括規定,亦即,前 3 款以 外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之金錢義務,在此強調只要是公法上之金錢給付都 屬之,以期周延193

第二項 追繳押標金之執行

第一款 追繳押標金可否以行政執行為手段

按由於廠商在投標時已經預先繳納押標金,採購機關對投標廠商作沒 收押標金決定之執行較無問題,招標機關只需通知之後即可將原先保管之

       

192 林錫堯,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2000 年 12 月,頁 846-847 。

193 蔡 震 榮 ,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確定及範圍--以政府採購法上之「追繳押標 金」為中心,法 令 月 刊 ,第 63 卷 第 6 期 , 2012 年 6 月 , 頁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