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由私法角度探討押標金法律性質

第三章 押標金制度在政府採購之重要性

第二節 由私法角度探討押標金法律性質

一一、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經設立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者。

第二節 由私法角度探討押標金法律性質

鑑於我國法律體系區分公法與私法二種不同體系(與德國、法國、日 本等成文法國家體制相類),故亦有不同法院管轄(行政法院或普通民事 法院)及強制執行之機制(自為執行或交由民事法院強制執行),故此押 標金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或私法之差異,在我國即具有重要性之意義,基於 採購法施行之前,我國實務見解一向對於採購行為採私法行為說,故本節

46 

即先以私法角度來探討押標金法律性質之各種學說。

第一項 擬制之投標決標契約 第一款 意義

按押標金係為擔保投標廠商履行投標須知之規定,包含督促廠商得標 後履行訂約之義務與防止廠商以不正當之手段投標或妨礙投標程序,而由 投標廠商移轉予招標機關之一定金額,若投標廠商有投標須知所約定之違 約事由時,招標機關得沒收該一定金額。按押標金契約係在擔保投標廠商 履行契約須知之規定,簡言之,押標金係擔保債務人履行契約,則此「債」

所指為何?我國有相關研究謂其一係決標後得標廠商依成立之預約所負訂 約之義務,其二當然係指投標廠商於投標時與招標機關發生以投標須知所 定誠實投標行為為內容之私法關係之合意,而依據該合意所負之義務,則 該合意即係「投標決標契約」。

所謂「投標決標契約」係指投標廠商向招標機關承諾其同意以誠實行 為進行投標義務之單務契約,相關研究謂此係為維持招標、投標、決標過 程之公正、公平,所課予於投標廠商之義務,故招標機關在該契約並不負 任何義務,若投標廠商違反契約之義務者,即構成債務不履行,須負損害 賠償責任,又謂至於招標機關是否依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所定之時、地及 決標原則開標、決標,則屬於締約上過失之問題,與投標決標契約無關107

第二款 契約之成立及生效

按我國民法第153條1項與2項之內容謂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相 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而所謂的「投標決標契約」之契約必要之點,

甚至非必要之點,皆已包含於招標文件中之投標須知,惟並非投標須知之 所有條款皆構成投標決標契約之內容,故招標機關之招標公告對於投標決 標契約之成立而言,相關研究認其係屬要約,而廠商之投標行為則為對投 標押標承諾,當廠商之投標文件到達招標機關時,契約即屬成立,惟必須

       

107 方星淵,政府採購法中押標金之制度與法律性質研究,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頁 103。

47 

符投標廠商交付招標機關押標金後始為生效,故投標決標契約係以交付押 標金為停止條件之契約。

第三款 契約的內容與效力

觀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103.5.28版)第55點108、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參考範本第24點109及內政部 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3節第6點110(103.6.20版)等,

顯見其皆係基於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所列之規定而制定,使其成為契約之一 部,而廠商行使投標行為繳納押標金後即對上述投標押標契約作承諾,負 誠實投標義務可歸納如下:1、不得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2、不得另 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3、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4、不得 在報價有延期間內撤回其報價。5、不得為其他經工程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若違反上開義務者,即屬債務不履行,須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實際上依前開各投標須知同條之規定,其發生之效力為按其中所 附押標金契約部份則招標機關得不予發還其押標金。

第二項 押標金契約

111

第一款 押標金契約之法律性質

參照過往之文獻,有研究認押標金及其他工程保證金在意義及效力上 相似押租金,故以押租金之運作與性質加以分析,試以論證政府採購中押 標金之法律性質112

一、關於押租金契約法律性質之見解

       

108 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最 後瀏覽日期 2014 年 9 月 10 日。

109 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網站,網址 http://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List/201310291740269 35973.pdf,最後瀏覽日期 2014 年 9 月 10 日。

110 參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

=9892&catid=48&Itemid=53,最後瀏覽日期 2014 年 9 月 10 日。

111 林孜俞,公共工程契約之訂定與招標機關之義務,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頁53;

羅天健,公共工程保證金與保證保險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2006年6 月,頁11。

112 洪羽柔,工程履約保證金性質之初步檢討,萬國法律,第 127 期,2003 年 2 月,頁 2 以下。

48 

(一)意義

押租金乃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務為目的,由承租 人交付於出租人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113。其擔保之範圍通常為欠租,但亦 可及於損害賠償債務,租金之遲延利息,自亦包含在內,故嚴格言之,押 租金之擔保範圍係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對出租人所負之一切租金及損害賠償 債務。當遇有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時,出租金自得由押租金抵充,惟租賃關 係終了,承租人若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或縱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以押 租金抵充後尚有餘額者,均應返還於承租人114。故押租金並非違約金之約 定甚明。從上開押租金之意義及其效力,相關研究以為其與押標金之意義 及效力甚有相同之處,故欲分析押標金之性質,似可籍助押租金之法律性 質加以研究。

(二)學說之見解115

1、附解除條件之消費寄託說

此說以為,承租人交付押租金於出租人者,其彼此間成立消費 寄託關係116,惟租賃關條消滅後,出租人負有返還之義務,亦即租 賃關係消滅為寄託關係之解除條件。從而,押租金當可解為:以租 賃關條消滅為解除條件之消費寄託;並簡稱其為附解除條件之消費 寄託說。然亦有謂所付之解除條件應非租賃關係消滅,而係承租人 未欠租金及損害賠償等債務為解除條件為適當。

2、抵銷預約說

此說以為,承租人支付押租金於出租人者,係預供出租人未來 抵銷,未來可能發生之租金或損害賠償債務,故其性質上為抵銷之 預約。

3、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說

       

113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992 年 10 月,頁 223。

114 黃立等合著,民法債編各論(上),2004 年 2 月,頁 395。

115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2008 年 8 月,頁 346 以下。

116 民法第 602 條第 1 項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 規定。」

49 

此說以為,承租人交付押租金於出租人者,承租人對出租人有 返還請求權,此之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惟於租賃關條存續中,承 租人尚不得請求,必得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得行使返還請求權。

從而,押租金當可解為;以租賃關條消滅為停止條件之債權,並簡 稱其為: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說。

4、債權質權說

此說以為,承租人支付押租金於出租人者,承租人對出租人有 返還請求權,解釋上承租人係以其請求權供作租金等債務擔保之 用,雙方就此設定質權。由於此之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故其法律 性質為債權質權。

5、讓與擔保說

又稱為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此說以為,承租人支付押租金於 出租人者,其目的在於擔保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該等標的物之所 有權於交付時移轉所有權出租人,其法律性質實係學理及實務上所 稱之讓與擔保;故稱之讓與擔保說。讓與者,所有權之移轉,其經 濟目的僅在擔保,具有信託之意義,是以學理上或稱信託的所有權 讓與說117

(三)押標金與押租金態樣之差異

押標金與押租金在態樣上皆為擔保債務人(即投標廠商、承租人) 為履行債務而交付一定之金額予債權人(即招標機關、出租人),惟 在效力上則略有相異之處,即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在押租金契約 中,出租人對押租金僅能就承租人實際應給付之租金及賠償為主 張,倘有餘額,即應返還;而若以押標金法律性質為契約之觀點,

若投標廠商有投標決標契約之違約事由時,招標機關得沒收全額押 標金,不論招標機關實際所受損失,此為兩者之差異,而此差異是 否影響兩者法律性質之相同性,甚至押標金以契約之地位存在是否 恰當,尤須予以探究。

       

117 李淑明,債法各論,2009 年 7 月,頁 169-170;黃茂榮,債法各論(第一冊),2003 年 8 月,頁 105。

50 

二、套用至押標金契約法律性質之評析

(一)附解除條件之消費寄託

此說以消費寄託作為移轉押標金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並以投 標廠商未發生任何違約行為為寄託關係之解除條件。然此說並不符 合當事人之其意,蓋給付押標金之目的顯在擔保,而非寄託,此說 尚難自圓其說。

(二)抵銷預約說

任何擔保行為皆為以擔保物為債務清償之約定,則是否任何擔 保行為皆成立抵銷預約,學理上尚乏立論基礎。又所謂預約,係約 定將來訂定一定契約之契約,則此說將來究欲訂定何種契約?又投 標廠商未必每一均為得標,未得標者有何契約可言?故此說亦非無 疑。

(三)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說

此說並未說明投標廠商有返還請求權之法律上理由,故不具參 考價值。

(四)債權質權說

此說同樣未說明投標廠商有何以對招標機關有返還請求權,其 根據何在?而質權之成立,僅以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為已足,若並移 轉標的物之所有權者,與質權性質不符,自非民法上之質權。按押

此說同樣未說明投標廠商有何以對招標機關有返還請求權,其 根據何在?而質權之成立,僅以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為已足,若並移 轉標的物之所有權者,與質權性質不符,自非民法上之質權。按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