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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成效與各地栽植情形

第三章 日治時期花生油生產體系的轉變

第三節 推廣成效與各地栽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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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並陸續獲得各項目的產值數據。此外,更藉由日本國內與世界其他花生產 區耕種模式的比較,檢視臺灣在整體計劃上的優劣。而在 1930 年以後的耕種技 術,則以嘉南大圳改變花生的輪作模式這點較具顯著,而此時官方雖將花生列為 增產計劃農作物之一,但因既有的耕種技術仍持續進行,故並未進行其他新式技 術的試驗,而主要為既有耕種技術內容的調整。

藉由明治時期以降臺灣花生耕種技術的整體觀察,可以發現官方所實施的各 項改良試驗中,雖針對所有栽培過程進行的實驗,但大部分皆無連貫性,往往是 某幾年試驗成績出爐以後便未見後續。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諸多耕種法的試驗中,

大部分皆延續清代所建立起來的耕種知識,如輪作期與輪作物的選擇、未剝殼莢 果以及以剝殼後種子的播種方法、播種距離與耕種期間的管理方式等。188

最後,透過品種改良以及耕種法的整體觀察,可以發現臺灣與日本國內的花 生栽培時間無先後順序,但日本國內的改良成果,實際上卻有部分運用於臺灣。

其中,以優良品種的引入最具代表性。由此可見,雖然臺灣花生運用的歷史早於 日本、運用情形亦較日本普及,但因在來種花生於產量上,並不符合殖民政府的 期望。故總督府官方為了提高整體產能,仍於日治時期引進日本國內優良品種進 行試驗。

就所有 試驗內容來說,官方在整個日治時期針對花生所進行的改良計劃,較為顯著的耕 種法轉變,主要為肥料的使用與病蟲害的防治兩項。換句話說,日治時期官方在 花生耕種法調查事業的成就,可能遠甚於改良計劃的結果。

第三節 推廣成效與各地栽植情形

上述內容清楚顯示出以臺灣總督府中央農業機關為主的增產計劃,自明治時 期以來已針對臺灣既有的花生品種以及耕種技術,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良。然 而,這些改良計劃的施行,對於臺灣花生生產體系,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以下,

先針對官方進行花生品種與耕種技術的推廣情形進行評價,再透過臺灣各地花生 耕種面積、產量的演變過程分析,試圖釐清官方增產計畫的實際效用。

一、花生品種與耕種技術推廣

188 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雖然針對這些項目進行諸多的試驗,但在昭和 19 年的相關調查中,在 輪作期與輪作物的選擇、未剝殼莢果以及以剝殼後種子的播種方法、播種距離等方面,仍呈 現出試驗內容與實際概況調查出現落差的情形,由此可見,縱使官方針對這些項目進行試驗,

但似乎未見實際推廣。參見臺灣總督府農業試驗所編纂,《臺灣農家要覽(第六版)》,臺北:

臺灣農友會,1944,頁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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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治時期臺灣花生品種改良的過程,如前所述,幾乎貫穿整個日治時期。

當然,在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以及少數地方農事試驗場的試驗下,首先於昭和 3 年(1928)選出直立性中的爪哇小粒 3 號、爪哇小粒 6 號;匍匐性中的爪哇大粒 三種。又於昭和 16 年(1941)選出爪哇小粒 1 號,藉以進行推廣。而這些經過改良 所選出來的品種,其推廣成效如何?大正 10 年至 12 年間,曾經針對臺灣各地的 花生耕種情形進行調查,其中,各地花生品種的分佈狀況亦羅列其中。該份調查 報告顯示出臺灣當時的花生品種仍以臺灣舊有品種為主(參見附錄二),換句話說,

官方有關各地外來種花生品種試驗之計劃,至此時期尚未結束。189

但在昭和 17 年(1942)的臺灣主要農作物耕種調查的報告中,已經可以見到外 來優良品種推廣後的耕種狀況:

表 3-21 1944 年各類花生品種栽種的分佈區域

州廳名 主產地 主要栽種品種(百分比) 臺北州 海山、宜蘭、羅東郡 小粒種(100%)

新竹州 竹南郡、苗栗郡、大溪郡 油豆(60%)、老公豆(20%)、蕃仔豆 (10%)、其他(10%)

臺中州 大屯、大甲、北斗、南投 郡

大冇(40%)、立枝手(35%)、油豆(10%)、

二花(9%)、其他(6%) 臺南州 虎尾 郡、 北港 郡、 東 石

郡、新化郡、斗六郡

油豆(70%)、鴛鴦豆(10%)、大冇豆(5%)、

其他(15%)

高雄州 鳳山、屏東、旗山各郡 爪哇小粒 3 號(55%)、爪哇小粒 1 號 (25%)、大粒種(9%)、鴛鴦種(11%) 臺東廳 臺東郡、岡山郡地方 小粒種(90%)、大粒種(10%)

花蓮港廳 廳下各地 小粒種(90%)、大粒種(10%) 澎湖廳 廳下 爪哇大粒(50%)、爪哇小粒(50%)

資料來源: 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課,《臺灣 に於ける主要農作物耕種》,出版地不詳:臺灣總督 府農商局農務課,1944,頁 143-152。

透過該表,可知經由總督府中央研究所農業部所做的品種改良後選出的優良 品種,其並未如總督府所說的那樣,推廣至全臺灣,而是以高雄州、澎湖廳為主,

原先選出的爪哇小粒 6 號,甚至消失不見,而是後來又選出的爪哇小粒 1 號,在 高雄州仍有著 25%的栽種率。至於臺南州立農事試驗場所推廣的白油豆 1 號、2

189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農業基本調查書 第六:主要農作物生產調查:生產收量與耕種法 (大正十年期)》,頁 180、182、184;《農業基本調查書 第七:主要農作物生產調查:生產收 量與耕種法(大正十二年)》,頁 150。

社,1944,頁 143-151。

192 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臺灣農家便覽(第三版)》,頁 128。

支社農務課,1940,頁 24-28、38。

197 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課,《臺灣に於ける主要農作物耕種》,頁 1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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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使用卻未見普及,只有過磷酸石灰出現於昭和 17、19 年臺中洲及高雄州(19 年已無)。其餘地區主要皆以較為傳統的土糞堆肥以及草木灰為主。另外,該兩 年亦列出各地花生併蟲害的類型、發生時間,以及其防治方法。198

由此可知,日治時期花生耕種法的改良,主要以肥料的使用為主。而整個肥 料使用情形,最快要至大正 8 年以後才漸趨普及。雖然如此,臺灣農人在肥料的 施用類形的選擇上,則是以土糞堆肥、草木灰等天然肥料為主,而非化學肥料。

這與前述日本國內以酸石灰為主、硫酸鉀肥料等化學肥料為主,以米糠、草木灰 等天然肥料為輔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二、耕種面積與產量結構

前述日治時期官方有關花生品種以及耕種法的改良,無非就是要藉此提昇花 生這一重要榨油原料的整體產量。其成效為何?以下便先透過日治時期全臺花生 耕種面積以及生產數量進行分析。

表 3-23 日治時期臺灣花生耕種面積、產量(1902-1945)

年份 耕種面 積(甲)

指數 產量 (石)

指數 年份 耕種面積 指數 產量 (石)

指數 1896 …. …. …. …. 1921 24379.84 195 346109 303 1897 …. …. …. …. 1922 24494.96 196 366661 316 1898 …. …. …. …. 1923 25005.02 200 352250 304 1899 …. …. …. …. 1924 26044.28 210 413115 355 1900 …. …. …. …. 1925 26080.81 210 428004 368 1901 …. …. …. …. 1926 27107.47 219 454499 390 1902 13339.76 100 108907 100 1927 27150.40 220 470164 403 1903 15640.95 120 176934 157 1928 27052.25 219 470582 403 1904 19579.96 157 238897 209 1929 26471.94 213 333955 319 1905 19794.52 158 216321 190 1930 27539.89 223 465203 399 1906 18961.21 150 187782 166 1931 28087.57 228 503792 431 1907 21679.75 174 241464 211 1932 29302.40 239 521207 446 1908 21782.33 175 257513 224 1933 30724.59 251 475512 408 1909 22091.23 178 375221 323 1934 31726.21 260 566183 484

198 間方正之,《臺灣主要農作物概梗調查》,頁 153-159。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課,《臺灣 に於 ける主要農作物耕種》,頁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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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19760.14 152 190958 169 1935 31466.46 258 580868 496 1911 18171.83 144 171968 153 1936 31688.27 260 596185 509 1912 18573.44 145 163764 146 1937 32441.25 267 627700 536 1913 19414.49 154 219944 193 1938 32050.69 263 556244 475 1914 19877.26 157 196709 173 1939 30244.48 247 547177 468 1915 21081.03 168 229231 209 1940 31566.86 262 567646 485 1916 21527.95 172 230837 202 1941 25557.60 200 440445 407 1917 22262.93 178 273741 238 1942 19238.10 137 255537 295 1918 24296.05 196 326424 282 1943 17728.12 122 353002 354 1919 25480.81 205 353797 305 1944 21205.79 157 435195 404 1920 23543.18 187 292860 253 1945 25389.83 199 413045 400

資料來源:1902-1940 年間的統計數字,主要參照臺灣總督府官房文書課所編歷年臺灣統計書(第 六到第四十);福田要,〈臺灣落花生油工業 の統計學的觀察(上)〉,頁 92-97;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農務課,《臺灣農業發達 の趨勢》,頁27;1940-1942 年間的統計數字,則參照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臺灣農業年報》(昭和 18 年),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44,頁 41;1943-1945 年間的 數字,則參照季景元,〈臺灣之落花生〉,頁 232。

在進行分析以前,必須先說明一下統計數字上之問題。有關明治 35 年(1902 年)以前的統計數據,在比對多項統計調查報告以後,發現無論是栽種面積,抑 或是產量方面,皆有所不同,故不採用。199

首先以表 3-25 以及圖 3-3 進行說明。從耕種面積來看,明治 35 年(1902)的耕 種面積為 13339.76 甲,但在 5 年以後,也就是明治 40 年(1907)時,已經突破 2 萬 甲。雖然在臺灣總督府為建立一壟斷性的甘蔗原料採集區,而於明治 38 年發布

〈製糖廠取締規則〉,導致甘蔗耕作面積逐漸增加,200花生也因此呈現下滑的情 形,但整體來說,影響不大,農民因在栽種甘蔗之地,仍會以花生、胡麻、甘藷 等旱作物輪作,故花生總耕作面積仍徘徊於 2 萬甲左右,201大正 4 年(1915)以後,

便維持在 2 萬甲以上。202昭和 8 年(1927)以後,更上昇到 3 萬甲以上。除了昭和 17 年(1942)因為「農地耕作統制規則」、以及戰爭動用不少農民導致勞動力大減 而出現大幅下跌外,203

199 筆者比對了臺灣總督府官房文書課所編歷年臺灣統計書、福田要,〈臺灣落花生油工業 の統計

整體而言,日治時期臺灣花生耕種面積,大致呈現出上昇 之趨勢。這亦可藉由每 5 年的平均面積來觀察。透過估算後的每 5 年面積,顯示 出明治 35 到 37 年(1902-1904)為 14327.43 甲、明治 38 到 42 年(1905-1909)為 20861 甲、明治 43 到大正 3 年(1910-1914)為 19267.43 甲、大正 4 到 8 年(1915-1919)為

學的觀察(上)〉、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臺灣農業發達 の趨勢》、《臺灣農家便覽》

等資料,發現各資料呈現之數字皆具差異性,故決定不採用。

200 柯志明,《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頁 112。

201 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熱帶農業 大正六年度》(手抄本),無頁碼。

202 福田要,〈臺灣落花生油工業 の統計學的觀察(上)〉,頁 90。

203 臺灣總督府編、山本壽賀子、曾培堂譯,《臺灣統治概要》,頁 42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 林處編,《臺灣農林》(第一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1946,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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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9.76 甲、大正 9 到 13 年(1920-1924)為 24693.46 甲、大正 14 到昭和 4 年(1925-1929) 為 26772.57 甲、昭和 5 到 9 年(1930-1934)為 29476.11 甲、昭和 10 到 14 年(1935-1939) 為 30244.45 甲、昭和 15 到 20 年(1940-1945)為 28137.26 甲。如再透過時間的比對,

亦符合明治 43 到大正 3 年、昭和 15 到 20 年面積下滑的原因。

生產量變化方面,直接以每 5 年的平均產量來進行觀察以及說明。透過圖表,

可以估算出明治 35 到 37 年(1902-1904)的平均產量為 151596 石、明治 38 到 42 年 (1905-1909)為 255660 石、明治 43 到大正 3 年(1910-1914)為 188669 石、大正 4 到 8 年(1915-1919)為 284806 石、大正 9 到 13 年(1920-1924)為 354200 石、大正 14 到 昭和 4 年(1925-1929)441441 石、昭和 5 到 9 年(1930-1934)為 506380 石、昭和 10 到 14 年(1935-1939)為 581635 石、昭和 15 到 20 年(1940-1945)為 484974 石。如根 據耕種面積與產量來進行每甲產量的估算,可知明治 35 到 37 年(1902-1904)為 10.58 石、明治 38 到 42 年(1905-1909)為 12.25 石、明治 43 到大正 3 年(1910-1914) 為 11.59 石、大正 4 到 8 年(1915-1919)為 12.42 石、大正 9 到 13 年(1920-1924)為 14.34 石、大正 14 到昭和 4 年(1925-1929)為 16.48 石、昭和 5 到 9 年(1930-1934)為 17.17 石、昭和 10 到 14 年(1935-1939)為 19.23 石、昭和 15 到 20 年(1940-1945)為 17.23 石。由此觀之,至明治 35 年(1902)到日本統治結束前,臺灣花生平均產量 提昇了 7-9 石。除了明治 43 到大正 3 年,以及戰爭時期的昭和 15 到 20 年平均產 量有下滑趨勢外,其餘區段皆呈現上昇的情形。總地來說,官方雖在優良品種以 及耕種法推廣時並未出現明顯的成效,但仍造成花生整體產值出現成長的結果。

當然,如前所述,整個耕種法改良較有顯著成果的,當屬肥料的施用,故產量提 昇,或許與肥料的普及使用,較有直接的關聯性。而在品種改良方面後所帶來之

當然,如前所述,整個耕種法改良較有顯著成果的,當屬肥料的施用,故產量提 昇,或許與肥料的普及使用,較有直接的關聯性。而在品種改良方面後所帶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