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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的用途、消費與流通

第二章 傳統臺灣花生油的產製與流通

第三節 花生油的用途、消費與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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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筆者自攝。(2010 年 5 月設於高雄科學工藝博物館)

第三節 花生油的用途、消費與流通

清末、日治初期來臺之美國記者禮密臣,曾提及:

這大眾化的植物普遍生長於全島,從此植物所得之花生作為食品,和花生油 以及豆餅等其製品一樣受人之極度歡迎。60

由此可知,花生以及其所衍生之花生油、花生豆餅,因其多樣化之用途,而 有極大之銷路。特別是花生油,因其能夠多元運用的特性,而成為清代臺灣漢人 社會中普遍運用、流通的日常生活物資。以下,透過運用、消費以及流通三個層 面的觀察,試圖釐清清代臺灣漢人社會如何藉由開發花生油之利用價值,進而將 其轉變為米、糖、茶、藍靛之外,清代臺灣另一重要農產經濟商品的歷史過程。

一、 花生油的運用

根據蔡承豪之研究,戰前澎湖花生油可以作為調理食物、照明、燃燒、製糖、

調製菸草、藍靛、鴉片吸食時的燈油、製作蠟燭等;61

而除了清代漢籍文獻之外,開港通商以後來臺的西方人士,亦觀察到花生油 如何被運用於臺灣的日常生活中,美國博物學家史蒂瑞(Joseph Beal Steere)於同治 13 年(1874)到達澎湖時,發現無論媽祖廟的香火、燈塔的火光,皆使用花生油,

基本上,其所描述之運用 情形,和臺灣並無二致,甚至更為豐富。

62

也觀察到花生在臺灣可被製成各式各樣的的食品;63光緒 20 年(1894)時任臺南海 關領事的赫司特(Consul Hurst)則提及煤油引入後,臺南一帶的花生油已較少被當 作燈油使用;64

60 James W.Davison 著、蔡啟恆譯,《臺灣之過去與現在》,頁 380。

透過這些西方人的描述,可以清楚了解到花生油之於清代臺灣社

61 不著撰人,《安平縣雜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研究叢刊第 52 種,1959,頁 84。

62 Joseph Beal Steere(史蒂瑞)著,費德廉、羅效德編譯,〈來自福爾摩沙的信件〉(Published letters describing expedition to Formosa),收於費德廉、羅效德編譯之《看見十九世紀 臺灣─十四位西方 旅行者的福爾摩沙故事》,臺北:如果出版社,2006,頁 107。

63 Joseph Beal Steere 著,林弘宣譯註、李壬癸校註,《福爾摩沙及其住民》(Formosa and Its Inhabitants),臺北:前衛出版社,2009,頁 207。

64 Consul Hurst (赫司特)著、李美媚譯,〈一八九四年度英國駐臺南領事貿易報告〉,收於《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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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重要性與普及性,臺灣漢人在日常生活中,無時無刻皆須使用花生油,特別 是在食用、燈火這兩方面,花生油可以說為當時各種油料的首選。但花生油何時 開始普遍運用於清代臺灣的漢人社會?其消費以及流通情形又如何?便為以下所 要討論之課題。

二、 消費與流通情形之演變

(一)島內流通

花生油的販售通路,主導者為專門榨製花生等植物油原料的油車間,透過日 治初期的調查,可知其設置地點遍佈全臺,而各區域間繁華商業市街之處較為密 集,諸如大稻埕、新竹、鹿港、北港、臺南、東港等地,65其中又以北港數目最 多,達 13 間。66

島內流通部分,油車間或將榨製完畢的花生油販售與其鄰近區域之零售商、

雜貨店,或直接售予當地消費者。67以清末嘉義縣的梅仔坑街(今嘉義縣梅山鄉) 為例,其當地的花生油,便是自北港、樸仔腳、麥寮等花生產地輸入。68而其使 用來源,除了一般人家之外,需要香燈祭祀神明的廟宇,亦是主要消費源之一。

除了廟僧列為開項,自行購買之外,69道光元年(1821),亦有嘉義縣「北厲壇」之 廟僧,將其所有土地出租,再以納租之形式,收取火油(花生油)、粟穀等實物,

但此種行為並不容於官府。70

島外流通部份,如緒論中所引述謝金鑾之觀察可發現,花生油在 18 世紀中 葉至 19 世紀初,成為臺灣出口至中國大陸的主要貨物。然而,在開港通商後,

卻逐漸出現進口之情況。為何會出現消費區域轉為島內之現象?以下便以清代臺 灣花生油運用情形之演變為主軸,進而分別觀察島內市場、以及中國大陸,特別 是福建市場,在花生油、甚至其他日常生活油料使用、流通的整體概況。

灣風物》28 卷 4 期(1978.12),頁 69。

65 James W. Davison 著、蔡啟恆譯,《臺灣之過去與現在》,頁 380。

66《臺灣私法》第三卷(下),頁 134。

67 施懿芳,〈從郊行的興衰看鹿港的社經變遷(1661~1943)〉,頁 62-63。

68 不著撰人,《嘉義管內採訪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研究叢刊第 58 種,1959,頁 62。

69 不著撰人,《新竹縣制度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研究叢刊第 101 種,1961,頁 108。

70 〈嚴禁僧民相借貸胎典廟園示告碑記〉,收於《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臺灣研究叢刊第 218 種,1966,頁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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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用與島外流通之關係

如前所述,花生油在荷蘭時代以及鄭氏王國時期,並未被普遍運用。直至雍 正年間,花生仍主要「充作果品」,其所榨之油,71當時仍「不堪食也」只可代替 蠟燭、當做照明燃火運用。且還是在芝麻價格騰貴之時的次要選擇。72會有此種 原因,係臺灣漢人栽種芝麻的歷史已久,也因如此,芝麻油之運用早已普遍;而 做為外來物種的落花生,當時運用層面尚未廣泛所致。73

花生油成為臺灣漢人社會主要運用油脂,應為 18 世紀中葉之後。乾隆 38 年 (1774)時任臺灣海防同知的朱景英,便有以下之觀察:

南北路連隴種土豆,即落花生也。沙壤易滋,黃蘤遍野。每冬間收實,充衢盈擔,

熟啖可佐酒茗。榨油之利尤饒,巨桶分盛,連檣壓舶販運者,此境是資74。 由此可知,此時的落花生,臺灣全島皆有栽種、販售。而其榨油所獲之利益 甚大,甚至成為臺灣當時主要輸出品之一。這樣之情形,在進入 19 世紀初期後,

仍未改變。謝金鑾於嘉慶 12 年(1807)所纂修之《續修臺灣縣志》中曾描述花生油 的出口盛況外,亦於同書中以詩句生動的勾勒出花生油於臺灣漢人社會普遍使用 之情況:

豆莢花開落地生,銅鋼膏火萬家明,蘸輝猶作春畦糞,廣註周官土化名(落 花生名土荳……榨取油入燈,極明亮……。)75

周璽於道光 16 年(1836)所著之《彰化縣志》,亦有「生油」一詩:

接陌連阡看落花,油車賴此利生涯。調羹普濟通商旅,燈火輝煌照萬家。76

71 周鍾瑄,《諸羅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41 種,1962,頁 193。

72 陳文達,《鳳山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24 種,1961,頁 93-94;

陳文達,《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03 種,1961,頁 9。

73 李榮鈞,《油車心、榨油情》,臺中:沙鹿鎮沙鹿文化協會,2004。清代臺灣的植物油脂資源甚 為豐富多樣。成書於光緒 20 年(1894 年)的《苗栗縣志》便列舉出胡麻、花生、菜子、樹子、

茶子、蓖麻等植物種子,皆能榨油運用。其中較常見諸於文獻記載中的,主要為花生、胡麻 以及菜子油三種。在花生油尚未成為臺灣漢人社會主要運用油脂以前,臺灣移民在食用、燈 火用的植物油選擇上,是以胡麻油為主;菜子油則主要供燈火用。參見沈茂蔭、謝維岳纂修,

《苗栗縣志》,頁 106。而有關清代臺灣動植物油脂運用的情形及其演變,可參考李榮均《油 車心、榨油情》一書。

74 朱景英,《海東札記》,1958,頁 37。

75 謝金鑾,《續修臺灣縣志》,頁 613。

76 周璽,《彰化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研究叢刊第 156 種,1962,頁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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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的花生油,儼然成為臺灣除米、糖、藍靛等農產品之外,主要的出口商 品,嘉慶 24 年(1819)移調臺灣縣、並於道光 18 年(1838)被擢昇為臺灣道的姚瑩,

於其所撰之《東槎紀略》中〈臺灣班兵議〉一文,有著以下之觀察:

臺灣地沃而民富,糖蔗米油之利,北至天津、山海關,南至寧波、上海,而 內濟福州、漳、泉數郡。77

該文雖旨在痛陳臺灣班兵因為臺灣民商、地產富饒,進而素質日益低落、滋 生事端。但姚瑩於文中,業已注意到臺灣的油料出口至中國大陸各省之盛況。文 中雖無實際點出主要出口油料為花生油,但如配合上述所列之文獻,花生油的出 口規模在臺灣各項物產中,應是名列前茅。另外,道光 28 年(1848)丁紹儀所著《東 瀛識略》一書,也有著同樣之觀察:

或謂臺灣出產甚饒,米、糖、油、靛販鬻半天下,其綿、絲、綢、布日用所 需,則皆內地運往……。78

其更直接點名花生油、胡麻油兩種油脂為主要出口大宗:

臺灣物產,以米、油、糖為大宗,苧麻、靛青次之。米有糯,有赤米,有香 米。油有花生、芝麻之殊。糖有青、白、紅三種。靛有兩熟。苧有四收。79 以上相關文獻的記載,大致呈現出臺灣花生油於 18 世紀中葉至 19 世紀上半 葉的出口情形。可以發現,此時花生油的整體商貿狀況,達到前有未有的高峰。

甚至能和米、糖、藍靛等清代臺灣主要出口物產並駕齊驅。

由此可知,花生油在進入 19 世紀後,成為臺灣漢人社會日常生活主要運用 之油料外,亦為出口至中國大陸的主要貨品之一。換句話說,花生油成為臺灣主 要油料、並能大量出口的時間,應當為 18 世紀中葉以後、至 19 世紀初期這段時 間。此時花生油的主要用途為照明、食用,而以照明為主。換句話說,花生油之 運用層面,直到 19 世紀初期,仍未見多元。且無論是芝麻油、或是菜子油等植 物油料,在其用途上亦與花生油相同。80

開港通商之初,花生油應仍為主要之出口貨品。同治 8 年(1869)美國駐廈門 領事李仙德(C.W. Le Gendre )便記錄 1868-1869 年間花生油與米、糖等臺灣主要經 故花生油能在 19 世紀中葉前的出口貿易 上占有一席之地,和其用途尚未多樣化,加以旣有用途替代性高有關,故能大量 出口。

77 姚瑩,《東槎紀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7 種,1958,頁 97。

78 丁紹儀,《東瀛識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2 種,1958,頁 24。

79 丁紹儀,《東瀛識略》,頁 62。

80 李榮鈞,《油車心、榨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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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物產俱為當時臺灣南部主要輸出品。81

開港通商前,花生油為臺灣大宗出口貨物。而在開港通商後,《海關報告》

中開始出現花生油的進口記錄:

不過,隨著整體商貿環境產生結構性轉 變,臺灣花生油的商貿情形,亦開始出現區域消費之變動。

表 2-3《海關報告》中花生油之進出口數量(單位:擔)

年分 地點(海關) 輸出入數量 輸出入地點

年分 地點(海關) 輸出入數量 輸出入地點